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决议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8页(P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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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决议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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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自然资源、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粤农函[2008]351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08〕351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省人大《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以来,各地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我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粤农〔2007〕156号)精神,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绩效,请你们对2006-2007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抓紧进行竣工验收和总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原则和依据竣工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竣工项目验收依据是: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5〕126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省农业厅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二、验收内容(一)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包括核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工程设计、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等。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重点核查经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执行和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完成情况;农民投工投劳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核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投资、财务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和要求,资金监督是否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或意见。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0年九月十二日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八)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发文字号】粤府[2003]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1.29【实施日期】2003.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继续实施5年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大力扶持移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定程度地改善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移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议案实施已初见成效。
但是,由于大部分水库移民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搬迁安置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造成安置上的“先天不足”,加之历史问题的沉积,许多遗留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目前,水库移民总体上仍属我省的特困群体,存在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居住条件、饮用水质和基础设施较差等突出问题。
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实施议案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力度,从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6亿元,再用5年时间,进一步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其目标明确,措施可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解决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等重点问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下大决心,增加省财政投入;要根据国务院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政策要求,限期从根本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农用工业议案的决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农用工业议案的决议【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3.27【实施日期】2002.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农用工业议案的决议(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用工业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
会议认为,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议案过程中,采取多项措施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为农用工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全省农用工业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基本实现和完成了议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但是,由于国内外大环境的变化和长期计划经济运行惯性的影响,我省农用工业还存在历史包袱重、设备老化、资金投入不足、产品单一以及未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等问题。
会议要求,在发展农用工业议案结案后,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要以市场为导向,对化肥、农机、农药、农用薄膜等农用工业产品结构作合理的调整;要加快农用工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实现资产存量的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提高农用工业的生产集中度;要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时机,加速农用工业的技术改造,增加品种,降低成本,提高农用工业产品质量;要优化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逐步形成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主的市场管理体系。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发展农用工业的议案》(第133、139号),省政府于1997年开始实施,2000年底完成检查验收。
省政府认为,4年来,在省人大的支持、监督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发展农用工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用工业的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基本完成了议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建议如期结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东府办〔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6〕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市农业局)农田水利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
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
为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5〕12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状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尤其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市坚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保护农业土地资源、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优化生态环境相结合,以“田成方、路成行、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排灌渠硬底化”的农田标准化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为切入点,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增强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在保障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近年来全市累计投入1.11亿元,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4.32万亩,其中建成标准化农田4.1万亩,分布在18个镇(街道)和5个农业科研单位的61个村、农场;改造中低产田0.22万亩;修建水泥机耕路145公里、硬底化排灌渠312公里、大小机耕桥300余座。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决议(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同意如期结案。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有关部门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农田整治、健全排灌系统、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建设现代标准农田,基本完成了议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取得了较好成效,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但是,我省农田水利建设任务仍然繁重。
会议要求,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结案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现代标准农田建设。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建立机制,加强管护;要通力协作,落实责任。
进一步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建设农业强省打下更加扎实的基础。
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从2006年起实施,到2010年实施期满。
2011年4月中旬,省政府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邀请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指导,分赴汕头、韶关、汕尾、肇庆、清远、揭阳等6个市及有关县(市、区),开展结案工作检查。
经过全面的总结、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议案实施5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监督下,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议案提出的目标任务,议案实施取得了较好成效,建议予以结案。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多措并举推动议案顺利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和农村的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抓紧做好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结案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农电[2011]8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抓紧做好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结案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抓紧做好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结案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农电[2011]8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将于今年上半年结案。
经过五年的实施,各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建设了一批农田水利排灌设施、引水陂头等项目,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田防灾减灾能力和农业生产水平。
但也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自筹资金仍未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进度较慢,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滞后,直接关系到议案任务的完成。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议案如期结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本议案由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省政府交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这是省政府对全省农业部门的信任和支持。
议案任务是硬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如期结案。
目前,议案结案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议案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集中人员力量,想方设法落实自筹资金,千方百计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实现如期结案。
二、加快建设进度,及时竣工验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议案建设进度,并及时组织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所有议案项目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田间工程,4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骨干力量,深入项目区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督促项目承建单位加快项目工程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决议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粤府[2011]14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9【实施日期】2011.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决议的通知(粤府〔2011〕1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决议(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同意如期结案。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议案实施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议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科研推广体系、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素质的提高,为推动我省农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省的农业机械化发展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农业农村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农民对农业机械日益迫切的需求相比,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整体水平仍有待提高、均衡发展有待推进、研发制造能力有待加强、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粤府[2006]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7.10【实施日期】2006.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粤发[2006]4号)精神,扎实抓好农业基础性工作,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1.深入开展以大型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乡防洪、江海堤围和大中型水库等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大中型水库、大中城市重要设施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水资源,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农村饮水难问题。
结合大型水利枢纽建设,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加快老化机电排灌工程设备的更新改造,扩大有效灌溉面积。
大力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加强节水设施工程建设。
加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好国家级中心渔港、国家级一级渔港和省区域性渔港,加快建设渔船避风塘。
实施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底化工程,提高路网通畅水平和抗灾能力。
2.抓好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重点建设田间排灌渠道、小型灌区和养殖池塘排灌系统,着力推进粤北山区及东西两翼蓄水建设工程。
积极组织实施省人大《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议案顺利完成。
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的政策界限,积极探索建立引导农民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新机制,对农民直接受益并自愿投工投劳的小型农田排灌工程,给予适当补助,调动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排灌设施的积极性。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粤府办[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5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经研究,从2011年起,用10年时间在全省实施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全省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全面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持续改善农业水利基础条件,使成片农田得到有效排灌,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起启动实施,着眼五至十年,立足前三年,力争三年明显见效、五年大见成效、十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山区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一般地区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上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完成全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达标建设;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建成一批农田水利示范镇,基本完成“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以下简称“五小”水利工程)等小型水利设施薄弱环节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粤府[2003]8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0.20【实施日期】2003.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我省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先用5年时间,加大扶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推进我省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其目标符合我省实际,主要措施是可行的。
办理方案基本符合省人大代表在有关议案中提出的要求。
会议认为,近十年来我省的机电排灌建设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目前仍存在工程严重老化,设备残旧,工艺落后,运行效率低;装机规模小,设计标准低;管理体制不合理,运行费用不落实,农田排灌的优惠电价没有到位等问题。
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对排涝灌溉的要求不相适应。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议案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加强领导。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9•【字号】粤府办[1995]9号•【施行日期】199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74号)、《保护耕地、做好征地工作》(第75号)议案,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决议》。
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土厅为议案组织实施的主办单位,省计委、农委、建委、监察厅、省府法制局等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今年6月底前,把违法批地用地、闲置土地、高尔夫球场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的清理情况向省国土厅汇报,由省国土厅汇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决议(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4、75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同意省人民政府报告所提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措施。
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全面查清违法批地用地的宗数、面积和责任人,逐宗作出处理,对不如实报告用地情况、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案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查处情况于明年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门报告。
要严格控制和强化对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切实落实全省3000万亩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决议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粤府[2006]7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7.05【实施日期】2006.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决议的通知(粤府[2006]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七月五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2001年以来,省人民政府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办理方案”,我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较好地完成了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
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的报告,同意如期结案。
目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仍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仍较落后;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技术储备不足;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竞争力不强。
会议认为,议案结案以后,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把加快农业科技发展放在突出的战略地位,提高农业科技在财政投入中的比重,增强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要加强在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和农民的教育培训,提升农业科技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农业劳动力素质和农民务农技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粤府办[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省农业厅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为认真办理好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从2006年起至2010年,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未整治过的农田125万亩,建设小陂头900个。
整治的农田以健全完善农田排灌系统为主,建成“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的旱涝保收农田,示范带动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省政府提出的整治基本农田的任务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包干完成。
省安排资金整治大中型基本农田60万亩,建设小陂头600个;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恩平市)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40万亩;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恩平市,下同)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25万亩,建设小陂头300个。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市自筹资金整治任务,由各市政府根据省安排的5年农田整治及小陂头建设计划自筹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完成总任务的20%,年度间视各县(市、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发布,2010年修正)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市、县(区)、乡(镇)级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分解下达。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质量要求和布局安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明确到具体地块。
第六条下列耕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原为水田或者其他优质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且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者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农用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7•【字号】粤办函〔2022〕331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22〕3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广东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组织各地、各有关单位协同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督促指导工作任务落实,协调解决涉及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组成人员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农村、水利工作的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协调农业农村、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三、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下设大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专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短板工作专班,分别由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按程序报总召集人批准。
联席会议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7日广东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总召集人:王瑞军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孙志洋副省长召集人:郑伟仪省政府副秘书长厉海帆省政府副秘书长王立新省水利厅厅长刘棕会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顾幸伟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省乡村振兴局局长成员:林吉乔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李树林省财政厅副厅长杨林安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王富民省交通运输厅一级巡视员孟帆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宗云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李云新省林业局二级巡视员。
广东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粤财农[2008]233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2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5〕126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精神,特制定《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5〕126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议案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议案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议案资金从省、市、县三级财政一般预算以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在议案实施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应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各市县应按议案规定,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自筹资金,确保议案顺利实施。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一)省级议案资金扶持范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
(二)省级议案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1.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省财政每亩补助800元,主要用于农田田间排灌渠道工程规划、设计、建设;2.小陂头建设项目省财政每个补助不超过15万元,原则上受益面积300亩以上的补助15万元,受益面积200亩以上的补助10万元,受益面积100以上的补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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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2(颁布时间)
20051202(实施时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同意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审议报告。
会议认为,议案办理方案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办理方案将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并明确责任,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议案办理方案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安排好建设任务,提高每亩投资标准,增加小陂头建设数量,有关市县具体任务的分配要与土地出让金的实际收入挂钩,确保整治质量。要落实议案办理资金,制订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预算,及时支付,加强资金管理和审计,专款专用。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制订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工程项目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要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的长效管护机制,加快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田水利管理群众组织,加强管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建设效益。
附件: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计划一览表
地方性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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