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进行临床试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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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问题批复

05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问题批复

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640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情况的请示》(京药监稽〔2006〕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局《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厂、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为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490号),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为我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

二、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注〔2001〕325号),“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药配方颗粒终获“准生证”

中药配方颗粒终获“准生证”

中药配方颗粒终获“准生证”
黄每裕
【期刊名称】《中华实用中西医杂志》
【年(卷),期】2002(000)011
【摘要】争议了多年的中药配方颗粒最近终于有了合法身份。

不久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广东一方制药厂和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作为我国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生产企业,其合格产品除允许在原试用的临床单位作为中药临床配方调剂外,还可销往全国其他地区(但需经当地药监部门同意,并接受当地药监部门监管)。

【总页数】1页(P1393)
【作者】黄每裕
【作者单位】《健康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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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

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

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尊敬的用户,根据您所提供的要求,我将为您撰写一个关于“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的文章。

请注意,由于无法提供具体的相关材料,本文将以一种大致的形式为您撰写。

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近日,我得知贵公司被指控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情况。

我们认真对待这一指控,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和分析,以便更好地回复您的问题和了解你们的情况。

经过核实,我们确实发现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对此次违规行为深表歉意。

作为一家在中药领域拥有多年经验的公司,我们一直以质量和合规性为核心价值观。

然而,由于某些瑕疵在内部管理和监管过程中暴露出来,导致了此次违规行为的发生。

在此次事件发生后,我们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和改善这一问题。

我们成立了内部调查团队,对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已对违规人员进行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同时,我们与相关监管部门积极合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以确保我们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

为了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决定推行一系列改进措施。

首先,我们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出厂的整个生产流程的监控和管理。

其次,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加强员工培训和培养,以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同时,我们将与权威机构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此次违规行为给贵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们将竭尽全力,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负面影响,并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同时,我们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与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最后,我代表公司再次向贵公司表达我们的歉意。

我们将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努力提高我们的品质和合规水平,以赢得您的信任和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XXX公司执行总经理请您注意,由于无法提供具体的格式要求和背景资料,我只能基于提供的信息为您完成这篇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增加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增加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增加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7.16
•【字号】内药监通告〔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增加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的通告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增加赤峰舒心中医蒙医医院(执业许登记号为:PDY60577215040413A2291,地址: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十组)为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

按照《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要求,自2021年11月1日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如仍需在我区销售使用,请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办理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试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药监注[2011]44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药监注[2011]44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
单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药监注〔2011〕44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要求,现公布北京市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按文件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并于2012年5月1日前将省级药品检验所质量标准复核报告及检验报告、试点使用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总结报我局审查。

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应认真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各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的试点生产企业、试点使用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配送单位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
试点使用医疗机构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延庆县中医院
——结束——。

中药配方颗粒外用研究进展

中药配方颗粒外用研究进展

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等工艺制成,经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的一种粉末或颗粒状制剂[1]。

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相比具有免于煎煮、携带方便、调剂准确、利于储存等优点,临床疗效反馈尚可。

但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大多用于口服,外用研究相对较少,现通过综述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所有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外用的文献,探索中药配方颗粒现今外用趋势,为进一步拓宽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范围提供依据。

1 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动态1.1 国外研究概况日本是较早开始中药颗粒剂研究的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开发我国经典著作中的汤剂为中药复方颗粒,同时也做单味中药配方颗粒[2]。

虽然其在工艺及患者体验上具有较大优势,但在临床使用上却因缺乏辨证论治而在90年代发生“小柴胡汤事件”[3]。

韩国[4]和新加坡[5]等国家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研制及临床应用上发展迅速。

1.2 国内研究现状我国最早于20世纪50年代开展研究中药配方颗粒,但因当时政策、技术条件等原因未全面开展起来。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共颁布12条针对中药配方颗粒的政策法规,2016年国家药典委员会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拟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统一标准[6]。

中药配方颗粒正式研制始于1993年,江苏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和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承担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课题“中药免煎饮片研究”,于1996~1997年相继研制出产品[7]。

生产工艺上不单是自主研发与创新,也积极与日本等国家合作,吸收先进、成熟的技术,进一步提高中药配方颗粒的制造水平,推进中药提取现代化[8]。

在临床应用研究方面,主要围绕其是否与中药饮片具有等效性展开。

虽然目前有很多从成分溶出、药理作用、临床疗效方面的对比研究报道,但还没有形成公认的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疗效一致性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

但在大多临床及实验研究中,均发现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疗效及有效成分等于或高于传统中药饮片,大多研究者认为推广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使用是有意义的[9]。

中药配方颗粒的优势、不足及前景分析

中药配方颗粒的优势、不足及前景分析

中药配方颗粒的优势、不足及前景分析杜毅;孙传花【摘要】中药配方颗粒计量准确,便于调配,易贮存保管,卫生安全,服用方便,携带方便,降低药剂人员劳动强度,有利于中药走向世界.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规格单一,价格较贵,毒副作用有待研究,与传统中药汤剂疗效是否保持一致的问题需要考虑.中药配方颗粒应加强临床实践应用,并做好质量标准的统一,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推动中药现代化的发展.【期刊名称】《中国民族民间医药》【年(卷),期】2011(020)005【总页数】2页(P19-20)【关键词】中药配方颗粒;优势;不足;前景【作者】杜毅;孙传花【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中医医院,山东淄博,255300;山东省淄博市中医医院,山东淄博,255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282中药配方颗粒又称免煎中药颗粒,是指以符合炮制规范的优质中药饮片为原料,采用现代高新技术提取浓缩而成的单味颗粒。

其性味、功效与原生药一致,供中医临床配方使用,具有不需煎煮、直接冲服、服用量少、疗效确切、卫生安全等优点。

我院自从2002年引进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的免煎中药颗粒以来,以其安全、卫生、便捷的特点,已逐渐为许多患者所接受。

从引进之初占全部中药饮片销售金额不足1/20,至2010年已经超过了传统中药饮片的用药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人在中药免煎颗粒近十年的调配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一点看法,结合患者的反馈意见,同时借鉴了医药同行的见解,谨对中药配方颗粒的优势及不足及前景做以下分析。

1.1 计量准确,便于调配传统散装饮片调剂用戥秤称量,靠手工逐一调配,不仅调配人员的劳动强度大,而且在称量、分剂量等环节易出现剂量误差,配方质量很难保证。

中药配方颗粒是按袋计量,同时标明了原生药的换算关系,调配更加方便,可避免传统中药称取方法带来的剂量误差,因而保证了剂量的准确。

1.2 易贮存保管,卫生安全中药配方颗粒采用药用复合膜单剂量小包装,不易受潮,使中药颗粒剂的质量得到保证。

中药配方颗粒在临床中的复配药物

中药配方颗粒在临床中的复配药物

【 关 键 词】 中药配 方颗 粒 ;药物 复配 中图分 类号 :R 2 8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6 7 1 — 8 1 9 4( 2 0 1 3 )3 2 — 0 4 9 7 — 0 2
临床 医学 中药 配 方颗 粒是 以符 合炮 制规 范 的优质 中药饮 片为 原 料 ,采用现代高 新技术提取 浓缩而成 的单味颗粒 。在 台湾被称为 “ 科 学 中药 ”或 “ 浓 缩 中药” ,国际上笼统称 为颗粒剂 ,正逐步走 向国际 市场 。 中药配方 颗粒起源于从上 个世纪5 O 年代初期 , 由广东丘晨 波教 授 等发起研制 ,随后 日 本 、韩国等在7 O 年 代开始研 制 ,截止 目前 为止
轻症患 儿也可 以明确诊 断 ,以便及早 发现高胆红素血 症 ,指导临床 医
师给予早 期干预及治疗 ,以减少胆 红素脑 病的发生 。而且 新生儿无任
何痛苦 ,且价格便宜 ,深 受家长喜欢 ,操作时 间仅需 l ~ 3 s 。可在临床 上大力推广应用 。
已经研 制 出几十 种 中药配 方病 ,然后根据各 药物的药性进 行辨证用 药、联合用药 、择时用药 ,而 辩证用 药时疾病 的首选方法 。辨 证施治 是中医治疗疾 病的精髓 ,对 配
【 主治】温病初 起 ,辛 凉透 表 ,清热解毒 。用于风热感 冒,发热
除” 。笔者现将 目前常见的 中药配方颗粒 的中药配方列举如下 。
【 方药分析 】方 中泽泻 为利水泻 热药 ,能够将体 内的痰湿瘀 浊排
出体外 ,减少 脂肪 的堆 积 ;荷 叶和 茯苓 为健 脾利 湿药 ;决 明子清 湿 热 ,利 于肝胆 的循 环 ; 白芍 、丹参 有疏 肝理 气活血 和 清肝 利胆 的作 用 ;何 首乌能够抑 制小肠吸收胆 固醇、并且促进血 浆 中胆 固醇 的运输 和排 除 山楂能够 消食化痰 、消脂 降浊 。决 明子 、山碴 、泽泻均有 降 低血胆 固醇的作用 J 。

中药配方颗粒合作协议

中药配方颗粒合作协议

中药配方颗粒合作协议一、协议背景中药配方颗粒是一种常用的中药剂型,具有方便服用、不易受潮变质等优点,受到广大患者的青睐。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产品质量,双方决定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的合作生产和销售,特制定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2.1 合作产品双方合作生产的产品为中药配方颗粒,具体名称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合作协议中所指的中药配方颗粒包括传统中药和中成药中采用的各种中药配方颗粒。

2.2 合作方式双方合作方式为委托加工合作。

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提供中药配方的制作工艺和相关配方信息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制作工艺和相关配方信息进行加工生产。

2.3 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三年。

协议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可另行协商。

三、双方责任和权益3.1 甲方责任和权益甲方负责提供中药配方的制作工艺和相关配方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合法。

甲方享有合作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商标权。

3.2 乙方责任和权益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制作工艺和相关配方信息进行加工生产,确保合作产品的质量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乙方享有合作产品的销售权。

四、产品规格和质量标准4.1 产品规格合作产品的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确认后写入本协议的附件。

4.2 质量标准合作产品的质量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本协议附件。

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和标准。

五、价格和结算方式5.1 价格确定合作产品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本协议的附件。

5.2 结算方式双方约定合作产品的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上月产销比例确认后次月15日内。

六、违约责任6.1 甲方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提供的中药配方的制作工艺和相关配方信息存在虚假、非法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6.2 乙方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合作协议约定的生产、销售、质量等要求,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七、合作解除和争议解决7.1 合作解除双方如有解除合作的意向,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
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粤食药监注[2012]1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1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告
(粤食药监注〔2012〕170号)
根据《广东省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工作安排及《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我局已组织对白术等102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进行审定,现予以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品种目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
品种目录。

一方制药中药颗粒配置流程

一方制药中药颗粒配置流程

一方制药中药颗粒配置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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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六家生产企业!

国家规定的六家生产企业!

1、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
国内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批文的六家企业
六家企业分别是:
1.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中药配方颗粒研制生产企业,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首家“全国中药饮片改革试点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批指定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

2.广东一方药业。

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宣布合并,广东一方成为天江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3.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
4.深圳三九现代中药有限公司、
5.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江阴天江、广东一方(现为天江的全资子公司)、华润三九、四川绿色、南宁培力、北京康仁堂,这是国家规定的六家生产企业!。

中药,中药配方颗粒研发提速.docx

中药,中药配方颗粒研发提速.docx

中药,中药配方颗粒研发提速
中药配方颗粒研究开发与应用学术研讨会日前召开。

据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3年即倡导并确立了这一中药饮片改革的项目,并将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定为试点单位之一,以后该项目又被列入原国家计委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

研究人员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分别进行了中药配方颗粒制备工艺和质量控制、与中药饮片临床用药量以及疗效的比较、中药复方单煎与合煎药效学的比较、质量稳定性、毒理学等多项研究,完成了对462种中药的提取、浓缩、喷雾干燥、制粒工艺研究,并制定了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薄层色谱鉴别图谱。

同时还完成了上千批次的产品质量稳定考察和与饮片临床用药的对比折算研究,以及对逍遥散等10个复方单煎与合煎药效学的比较研究。

近年来又完成了对200个品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研究;建立了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全过程质量监控和检测的方法;解决了配方颗粒在不具备饮片外形后品种的真伪鉴别和质量优劣的评价问题。

中药配方颗粒已为越来越多的群众所接受。

自1998年“一方制药”启动国际市场后,已与美、加、澳以及香港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国际市场销售收入以每年100%以上的速度增长。

网址: 第 1 页,共 1 页。

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进行临床试用的批复

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进行临床试用的批复

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进行临床试用的批复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进行临床试用的批复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进行临床推广试用的申请》(粤一方制药[2008]第8号)收悉。

鉴于你公司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注[2001]325号)和《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厂、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为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1]49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试用,试用期限为1年。

你公司须在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将实施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的有关资料报我局备案。

临床试用期间应开展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定期向我局报告临床试用情况和不良反应监测,接受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此复二OO八年五月七日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的请示》(皖食药监[2006]22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注[2006]325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中药配方颗粒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中药配方颗粒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中药配方颗粒相关文件目录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12)国家局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2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 (22)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继续在我省临床试用的复函 (25)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我省临床试用的复函 (27)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和临床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29)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第二章生产企业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剂处方调配方法刍议

中药配方颗粒剂处方调配方法刍议

中药配方颗粒剂处方调配方法刍议摘要】目的探讨中药配方颗粒剂处方调配方法,提高调配速度及调配准确率,减少出门差错,提高病人满意度。

方法对三种不同的调剂方法进行分析对比。

结果第三种调剂方法即能提高调配速度,缩短患者取药等候时间,又能防止调剂差错。

结论在全药房推广第三种调剂方法。

以提高中药调剂人员调配中药配方颗粒剂的积极性和调剂质量。

【关键词】中药配方颗粒剂处方调配方法核对【中图分类号】R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3)22-0127-02A rustic opinion about prescription deployment method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ormula granulesLiu Xiuying Huang Ping(Department of pharmacy , Hongdu TMC hospital of Nanchang City in Jiangxi Province. Jiangxi Nanchang 330008)Hospital address: NO.264 Mingde Road.Nanchang City.【ABSTRAC】 Objective: to study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ormula granules prescription deployment method, improve the mixing speed and blending accuracy, reduce errors and improve patient satisfaction.Methods: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three different regulating methods.Results: the third adjust method which improve the mixing speed, shorten the patient take medicine waiting time, and prevent dispensing errors.Conclusion: popularize the third adjust method in all pharmaci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nthusiasm about the Chinese medicine dispensing personnel deployment of TCM formula granules and adjust the quality. 【KEY WORDS】 Chinese medicine formula granules Prescription Methods Check 中药配方颗粒是将地道中药材按照传统的炮制工艺进行加工后,提取分离出其有效成分,而后制成的颗粒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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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
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
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对照试验。
(七)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
行检查。
(八)浸出物
对难以进行含量测定或所测成分含量低于千分之一的品种,应建立浸出物测定。测定
方法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九)含量测定
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含量测定。
同意你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试用,试用期限为1年。你公司须在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将实施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的有关资料报我局备案。临床试用期间应开展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定期向我局报告临床试用情况和不良反应监测,接受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此复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
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
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
用。
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
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进行临床试用的批复
关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意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进行临床试用的批复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你公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进行临床推广试用的申请》(粤一方制药[2008]第8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注[2001]325号)和《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厂、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为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1]49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
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
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
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
进行。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
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
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项目。
一、质量标准
(一)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药材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
材的名称,成品名称按“***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即“药材名+配方颗粒”。
(二)来源
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
(三)炮制
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的请示》(皖食药监[2006]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注[2006]325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凡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炮制方法不一致的品种,应写明
其炮制方法。
(四)制法
应写明制备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种类等),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
制成量(成品以1000g计)。并附工艺流程图。
(五)性状
对外观颜色、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
(六)鉴别
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标准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进行
方法学考察试验。
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实测数据(至少有10批样品的20个数据)制订,单剂量包
装以每袋(瓶)含某成分的量表示;多剂量包装以每克含某成分的量表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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