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环保核查规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08•【文号】环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
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9•【文号】环发[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开展十余年来,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上市公司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持续改进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复杂环境问题,提升了企业自身环保水平,得到社会各方面肯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部决定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的核查申请,我部将函复申请核查公司,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要求。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并尽快调整本行政区内上市环保核查相关规定,做好制度调整前后相关工作衔接,尽量减少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影响。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
同时,各地应清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避免干扰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环保监管,指导和监督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四、督促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号:环办函[2015]207号颁布⽇期:2015-02-10执⾏⽇期:2015-02-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2014〕72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我部按照“减少⾏政⼲预、市场主体负责”的原则,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印发了《关于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地⽅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我部优化调整了重点⾏业环保核查⼯作。
今后,我部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重点⾏业环保核查,我部之前在各类⽂件中发布的有关⾏业环保核查的相关要求不再执⾏。
地⽅政府对开展重点⾏业环保核查另有规定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地⽅政府的要求开展核查,但须严格遵循“⾃愿、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
三、为贯彻落实《⾏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件的相关要求⾃本⽂件发布之⽇起予以废⽌。
四、地⽅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为⾏政处罚、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机构查询。
地⽅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为信⽤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10⽇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2.1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2007-09-27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
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上市核查需要的主要资料
环保核查主要内容
1、没有发生过环保违法信访事件和污染事故,没有因环保问题受到环境管理部门处罚的“××市环保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从上一次核查至今的废气、废水、噪声三项××市环境监测站常规监测数据,一般每年每季度都要监测一次。
3、各厂区项目环评及其批复和验收意见(如果通过验收的话,需要有验收批复,如果尚未验收,只要环评批复文件即可)
4、提供从上一次核查至今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环保排污专用票据)。
5、固废外销台帐及相应外售协议(买卖合同)。
6、从上一次核查至今的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情况的记录。
7、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8、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9、不使用违禁物质与符合产业政策的情况。
10、企业环境管理和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注:如果该项目为首次上市核查,则资料需要2011、2012、2013、2014年的数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环函[2007]33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07〕3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我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河北省等13省环保局分别对该公司核查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初步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中石油股份进行了核查,并于9月1日至10日在我局和相关省环保局的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或投诉。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核查范围根据中石油股份《关于请求出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意见的函》(石油安函字〔2007〕60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该公司环保核查范围内的企业为从事采矿、石化行业的36家企业,其中采矿企业13家,石化企业23家。
该公司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拟投向长庆油田原油产能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
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该公司建设项目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6个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依法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由于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尚未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个别地市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因此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吉林省环保局出具证明,称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前郭石化分公司这3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在核发中;其它19家企业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8•【文号】环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见附件)。
申请文件及报告应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应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违规收费。
三、精简上市环保核查内容和核查时限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关于申请上市及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思考
有必要 对其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进行核查 ,并提 出了生态保护与建设核查的主要 内容。
[ 关键词 ]上市公 司;环境保 护核 查;生态保护;核 查技术
1 、前言
为督促 重污染行 业上市 企业严格 执行 国家环境 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 ,避免上市企业 因环境污染 问 题带来投资风险 ,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 ,原 国家环 境保总局 ( 现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部)决定对 申 请上市及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 本文 简称 “ 市环保 核查 )。该项 工作有利 于促进 企 上 业在关注 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 的同时 ,充分关注 包括公 司员工 、债权人、客 户、消 费者及社 区在 内的 利益相关者 的共 同利益 ,也 是落实可持续发展和科学 发展观 ,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的一个重要举措 。
上市公 司环保情 况核 查工 作 的通知 环 发 【 015 2 116 0 号文件下发 ,各省市 开始启动核查工作 ,但仅仅是初 步 的工作 ,工作还不规范。 ()规范 阶段 2 20 年 6月 ,原 国家环 境保护 总局 发布 了 “ 03 关 于对 申请上市 的企业和 申请再融资的上 市企业进行环 境保 护核查 的通 知 【 0】0 号 ,并在 附 件 中对 核 2 311 0 查对象 、核查 内容和要求、核查 程序等做 了具体 的规 定 ,上市环保核查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 。 20 年 8 , 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又发布了 “ 07 月 原 关 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申请上市或再融 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的通知 环办 『 01 5 2 71 号文件。对 0 0
估 ,是 “ 去 时 。规定 3 个 月 是 与 中国证 券 过 6 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环境保护部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环境保护部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一年内没有任何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才能递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通知》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在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环境保护部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J],
2.环保部公布《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J],
3.环境保护部:通过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J],
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19〕7号 [J],
5.环境保护部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发出通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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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4•【文号】环办[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来,各地认真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和后督查,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
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环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
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按分级核查管理规定,各省级环保部门需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凡越权核查的,我部将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研究综述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研究综述摘要:本文从独立研究与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两个不同层面和角度出发,将学者们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总结、归纳和比较。
学界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较晚,是一项相对“年轻”的制度。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发现该制度的研究,目前存在缺乏宏观视野的理论基础、缺乏国外相关理论的系统参照、缺乏核心概念统一权威的法理界定、缺乏对制度存在问题分析的统一标准,以及缺乏完善的实质性对策建议等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绿色证券;研究文献一、引言2001年9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2003年又下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正式将环保设置为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的准入门槛。
到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为止,上司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已在我国进行了11年的时间。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相关公司和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从而避免由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环境风险。
同时从宏观上引导募集资金的合理流向,从源头上控制由于资金的不合理配置导致企业不良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我国运用环境经济政策调整和监管企业环境行为的具体制度的应用。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在我国研究较晚,属于一项相对“年轻”的制度,国内学者对此制度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成果也屈指可数,专著更是凤毛麟角。
据浙江农林大学图书馆和浙江图书馆所能提供的有关藏书资料,专著仅有孙福丽等编著的《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实用手册》(2010)(仅有100页)。
其他有较大篇幅涉及的专著仅有蒋洪强等编著的《绿色证券》(2011),其他专著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研究仅是一笔代过,并未展开论述。
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
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豫环函〔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豫环函〔2011〕13号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洛阳市环保局、栾川县环保局、洛宁县环保局和特邀专家对你公司的环保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根据核查组的核查意见,我厅认为你公司在核查时段内的各项核查内容均达到了国家和我省对申请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要求,同意你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你公司须按照核查组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强化环保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逐步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要求,定期公开环保信息。
附件: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 2011年1月19日,按照环保部环发〔2008〕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环保厅在郑州市主持召开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会。
参加会议的有洛阳市环保局、栾川县环保局、洛宁县环保局、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和特邀专家共22人。
本次核查对象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共17家。
核查组现场查看了洛钼集团各公司的环保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听取了各公司基本情况的汇报和编制单位对技术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核查意见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核查时段内,洛钼集团各公司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8]24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2.22
【实施日期】2008.0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
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
环境保护部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
核查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31
•【文号】环函[2013]204号
•【施行日期】2013.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
况的函
(环函[2013]20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上市环保核查的申请》(圣泉〔2013〕8号),我部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10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经山东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部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基本符合上市环保核查有关要求。
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新、改、扩建项目及时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31日附件:。
(完整word版)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6•【文号】环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一)申请上市的企业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6•【文号】环函[2007]431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07〕4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环发101号文”)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下简称“环办105号文”),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在河南、贵州及安徽省环保局分别对永煤股份在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的基础上,我局对其进行了全面核查,并于2007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投诉。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核查范围按照环发101号文、环办105号文和《关于永煤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确定本次上市环保核查的范围为:永煤股份从事重污染行业的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及募集资金投向的煤矿、煤化工等项目。
具体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在核查时段内,各企业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运营企业均执行了“三同时”制度。
2、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除河南省安阳市、洛阳市、三门峡市未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其他运行企业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各运行企业均能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公司所属煤矿中,有的是近年来收购的重组老煤矿,由于历史原因还存在一定的污染物超标现象。
这些煤矿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工程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各矿技改完成后污染物均会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的整理2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一)核查的范围和时段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 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的公司,应当申请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36 个月,应核查36 个月。
(二)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属于环境保护部负责环保核查的公司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请示;2、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4、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同时报电子版扫描件)。
(三)公司工作程序1、公司拟首发或再融资需经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的,应尽早开始环保核查工作。
上市范围确定后即可启动。
2、公司应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委托有环境保护部认可资质的技术核查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报告。
技术单位应有与申请公司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应先向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申请和有关材料,取得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
4、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核查技术报告、待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证券方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要盖公司公章),以及电子版3 套(光盘或u 盘,存档不退),相关省级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同意通过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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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环保核查规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back]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
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
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二、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为促进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推进和监督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逐级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同时依法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
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
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将与证监会探索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三、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国家环保总局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营造广大股民和媒体对上市公司开展“绿色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
[back]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7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
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back]二○○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要求,现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现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逐一检查,将达不到排放标准或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生产企业名单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送我局,我局拟于2004年3月底前首次向社会公布,以后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
各地要加强对以上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已建、在建、拟建钢铁、电解铝和水泥项目认真清理,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同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清理结果于2004年2月20日前报我局。
三、列入我局公布的环保不达标名单的企业,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按“国办通知”的要求,报当地人民政府责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间,按照达标排放和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到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所有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达标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或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