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方式及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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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一、基本内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当经营合法合规,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IPO上市核查取消
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二、核查指引
三、重污染行业核查要求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5、《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及行业分类结果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5]23号)
13年环境影响评价办法150号文
核查公司行业是否属于上述国家认定的重污染行业范畴。若企业所处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大范畴,但是细分行业并没有被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则该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重污染行业核查范围。
案例一:论证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例如大力神(834441),公司从事的是特种铝合金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行业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而电解铝和冶金均属于重污染行业,企业通过解释说明公司生产工艺整条产业链中不涉及电解铝的任何生产环节,也不存在任何冶炼的生产过程,且取得了主管环保部门的环保守法证明,从而论证不属于重污染行业,通过审核,顺利挂牌。
常见问题: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5-20)
26、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
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2、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5-28)
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5-29)
19、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
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4、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6-08)-----被否
14、发行人从事的油漆染料业务属于重污染领域。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环
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曾受到处罚;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环保系统,是否对员工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12-21)---首发通过,未公开
11、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
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
6、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6-02-26)---仍在反馈
6、关于环保。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哪些污染物及排放量、
产生危废品的是否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7、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