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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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甲方(出租方): 广东佛冈新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 恒业包装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罗学军法人代表:陈丽琴

地址:佛冈县龙山镇学田工业区地址: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

中心招商局大厦9楼905及906室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先以恒业包装有限公司代签,以后将改为新的公司“清远恒业包装有限公司”重签以及由东莞恒业印刷制品有限公司(由于新公司未注册好)转账代付3个月厂房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续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合同主体约定

考虑到乙方在清远新公司暂未注册,暂以恒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名称与甲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待乙方新公司名称“清远恒业包装有限公司”在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完成后,则以新的“清远恒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名称重新和甲方补签合同,补签合同内容不变,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同时原以恒业包装有限公司名称与甲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自动废止。

二、付款主体约定

1、根据恒业包装有限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内容,双方签订后需要立即支付厂房3个月租金(¥252180)和3个月履约保证金(¥252180)总计人民币大写伍拾万零肆仟叁佰陆拾元正(¥504360),由于当时新公司未成立,不能立即支付上述款项给甲方,暂由乙方的关联公司东莞恒业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全额转账暂代支付(甲方确认已收妥东莞恒业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此代付款)。

2、待新公司成功注册,双方补签合同完成后,考虑双方账务平衡,甲乙双方同意将原来东莞恒业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厂房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各3个月总计人民币大写伍拾万零肆仟叁佰陆拾元正(¥504360),改为“清远恒业包装有限公司”名义办理。

3、新公司“清远恒业包装有限公司”分两次将厂房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各3个月款总计人民币大写伍拾万零肆仟叁佰陆拾元正(¥504360)转账给甲方,甲方收到每次汇款后立即将东莞恒业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原先代为垫付的相应厂房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款退还给东莞恒业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三、关于租金发票约定

关于厂房租赁租金发票事宜,在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核发乙方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双方约定甲方暂时不开具租赁租金发票给乙方;在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乙方工商营业执照之后,由甲方开具以乙方正式名称“清远恒业包装有限公司”的抬头名称租赁租金发票给乙方,并补齐以前未开具的厂房租金发票。

四、增加2号厂房租赁面积及租金约定

1、增加租赁面积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甲方原2号厂房租赁面积由原来“102米×35米=3570平方米”变更为“114米×35米=3990平方米”,增加厂房租赁面积420平方米/月;

2、减少租赁面积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2号厂房车间阁楼二楼50平方米办公区拆除,不计租赁面积;

3、仓库租赁面积调整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新建仓库的宽度由20米调整为21米,长度96米改为95米,增加租赁面积75平方米。

4、经调整后实增租赁面积445平方米。

5、租赁厂房月租金调整

增加月租赁面积445平方米后月总租金由84060元/月调整为90735元/月。

五、补充协议生效日期

原合同其它条款不变,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佛冈新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恒业包装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2014年月日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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