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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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IPO的条件及要求

公司上市IPO的条件及要求

公司上市IPO的条件及要求

一、在中国A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公司在依法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金已足额缴纳,发行人哐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

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

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①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③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④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⑦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条件 主体资格 经营年限 A股主板、中小板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 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 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盈利要求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 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 损; 同左 同左 创业板
条件 资产要求 股本要求 主营业务要求 董事及管理层 实际控制人 A股主板、中小板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得有同业竞争 创业板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元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最近2年 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5.17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施行日期】2006.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

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一节主体资格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和证券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和证券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和证券发行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依照2009年3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职责。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公司上IPO的条件及要求-ipo上条件明细

公司上IPO的条件及要求-ipo上条件明细

公司上IPO的条件及要求-ipo上条件明细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一家公司将自己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给公众,以筹集资金并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公司上IPO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和要求。下面是公司上IPO的一些条件及要求的明细。

1. 公司基本条件要求

公司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

公司拥有稳定的经营业绩,连续3年盈利且无重大亏损。

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重大争议或纠纷。

公司资产与负债比例合理,不存在严重的财务风险。

公司有清晰的治理结构,并配备了合适的高管团队。

公司没有受到过重大的法律纠纷或违规行为。

2. 财务条件要求

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均超过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根据行业和公司规模而定。

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公司的负债率、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状况良好。

公司的财务报表透明度高,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要求。

3. 业务条件要求

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

公司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

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和核心技术。

公司能够在行业内保持较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4. 法律及合规要求

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未存在违规行为或犯罪记录。

公司拥有完备的合规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的知识产权、资质许可和合同关系等方面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5. 其他条件要求

公司的相关股东(如控股股东)没有负面的背景和影响。

公司的上市计划和IPO申请提交的时间选择合适。

ipo 标准

ipo 标准

IPO(首次公开发行)标准是指公司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时需要符合的一系列规定和

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市场透明度。

一般来说,IPO标准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1. 公司财务状况: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

盈利能力、资产负债表等信息。这些信息需要经过独立审计师的审核,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其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管团队、

股东权益结构等信息。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要求,以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营。

3. 发行定价和股票交易:公司需要确定发行价格,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监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会对发行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查,并确保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符合市场规范和交易所规定。

4. 法律法规遵从: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监管机构会对公司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这些是一般情况下的IPO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在进行IPO前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IPO标准,以确保成功地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资金占用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对外担保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存在的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①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特定主体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④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一节主体资格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

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考点03: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P237)

1.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符合以下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第44讲_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第44讲_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第一节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2020新增)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监会依法负责证券发行的注册)

3.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交易所审核)

4.依照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廉洁自律)【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实行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2020年3月1日起实行注册制。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总体规定(2020新增)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盈利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公司需要融资来支持其发展和扩张。其中一种方式是通过公开发行证券来吸引投资者的资金。本文将介绍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二、公司法定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公开发行证券:

1. 公司必须是法人实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保证其经营能力和履行债务的能力。

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也有一些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

1. 公司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递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等。

2. 公司必须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公司必须披露高管人员和大股东的相关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

4. 公司必须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审查,以确保其合规经营。

四、财务条件

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条件,以证明其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财务条件:

1. 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盈利能力,通常要求连续两年盈利或达到一定的净利润水平。

2. 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稳定,没有重大的负债或经营风险。

3. 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五、市场条件

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需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和情况。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市场条件:

1. 公司必须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信任。

2. 公司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发行价格,以保证证券的市场流通和投资者的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31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股票上市的条件和过程

股票上市的条件和过程

股票上市的条件和过程

一、满足发行条件

股票上市的首要条件是公司需要满足相关的发行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具体的发行条件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而异,因此公司需要了解并满足所在市场的发行条件。

二、申请上市

在满足发行条件后,公司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申请通常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运营报告、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以及公司对未来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的描述。此外,还需要提交有关公司法律地位、所有权结构等方面的文件。

三、审核通过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将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可能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对未来业务发展计划的评估等。如果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那么它将获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格。

四、发行股票

在获得上市资格后,公司可以开始发行股票。这通常包括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方式发行股票,具体方式取决于公司的需求和市场情况。

五、上市交易

在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票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和出售公司的股票,从而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和投资决策。上市交易是公司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将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和知名度。

总之,股票上市的条件和过程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公司满足相关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发行程序。成功上市将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融资渠道,同时也需要公司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第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投行业务中的证券发行项目,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首发”、“IPO”)项目和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证券项目两大类别。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又分为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两个类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公开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则主要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四种证券发行方式,将发行主体按照未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进行了区分,且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

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首发的基本条件包括:

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首发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1)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组建一个新的生产经营实体)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发生变化)两个类别。

由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起计算。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变更时未对账务按照评估值进行调整,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按照评估值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则持续经营的时间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

公司首次上市的条件

公司首次上市的条件

Money can help the poor-thinking people solve food and clothing, but it can help the rich-thinking people create

wealth.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公司首次上市的条件

导读:公司首次上市的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

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首次上市的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法》

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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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调整和新增内容)

2010-6-1 16:59:00 文章来源:财考网【大中小】【打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调整和新增内容)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①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②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③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①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③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⑤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规定,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①财务管理规范。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②依法纳税。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④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⑤财务指标良好。(重点)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c、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d、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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