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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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飞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

重庆智飞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

表1-5 废水排放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废水排放标准
1 北京绿竹
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07-2005)
2 安徽龙科马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998 年 1 月 1 日后时段Ⅰ级标准
(4)固体பைடு நூலகம்物
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5)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企业无特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9
2 企业简介和上市方案
智飞生物上市方案



研究国家有关的法律文件

研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确定调查范围 编制工作方案
咨询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了解 对核查企业的日常管理情况





环境特征调查

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调查
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标准 核

分析核查企业各项要求的符合情况


编 制
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编制


提出问题和整改要求
1
北京绿竹
3类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2
安徽龙科马
3类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1.4.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 北京绿竹生产过程中基本无大气污染物产生,因此地方环保部门未对该企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确认。 安徽龙科马生产过程中基本无大气污染物产生,因此地方环保部门未对该企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确认。
给出结论和建议
图1-1 环保核查程序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08•【文号】环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

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
2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在2003年至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提到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环境审查制度2003年发布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2004年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环境会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己于200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以予公布2008日起施行以上几种文件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等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在 可 持 续 发展 思想 的指 导 下 ,将 环 境 问题 纳 入 会 计 学 科 便 产 生 了环 境 会 计 。环 境 会 计 信 息披 露 是 环 境会 计 最 基 本 和 最 主要 的 问 题 。 环 境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关 于 企 业 环 境 活 动 的 财 务 影 响 信 息 , 表 现 为 环 境 会 计 要 素 信 息 。 本 文 将 环 境 会 计 要 素 确 定 为 “ 境 资 产 ” 、 “环 境 负 债 ” 、 “ 境 成 本 和 环 环 “ 境 收 益 ”,通 过 对 这 四要 素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生 成 企 业环 环 境 活 动 产 生 的 财 务 绩效 信 息 ;二 是 关 于 企业 环 境 活 动 影 响 的 环 境 业 绩 信 息 , 主 要 包 括 : 境法 规 的 执 行 情 况 、环 境 质 量 情 况 、 环 环 境 治 理 和 污 染物 利 用情 况 、环 境 收 益等 。环 境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本 方 式 主 要 有 补 充报 告 模 式 或 者 独 立报 告模 式 。随 着 近 年 来 我 国 经 济 的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 自然 环 境 受 到较 大幅 度 的污 染 和 破 坏 , 然 而 ,企 业 环 境 会计 信 息 披 露 比较 混 乱 , 没有 摹 本 的规 范 可 循 , 使 企 业 的 报 表 使 用者 无 法 获 得 相 关 的 环境 信 息 ,所 以有 必 要 从相 关 角度 对 环 境信 息 披露 问题 进 行探 讨 。 我 国上 市公 司 环境 会 计信 息 披露 的现 状 分析 我 国 有 关 环 境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的 研 究 最 早 是 从 环 境 会 计 的 研 究 开 始 的 。 李 若 山 教 授 与 葛 家 澍 教 授 在 1 9 年 发 表 的 《 O 代 西 方 会 计 92 9年 理论 的一个 新 思潮一 一 绿色 会 计理 论 》 ,首次 向 国 内介绍 了西方 的 环 境会 计 。这 以后 ,越 来越 多 的学 者积 极 响应 ,对 环 境会 计 的理 论 与 实务 问题 进 行研 究 ,并取 得 了一 定 的成 果 。但是 ,就环 境会 计 信 息披 露 这方 面 的研 究来 说 我 国还处 在初 步探 讨 和研 究 阶段 。 随着 我 国公 众 环 保 意 识 的 增 强和 加 入 世 界 贸 易组 织 , 中 国 企 业 也将 面 临着 类似 于发 达 国家 的企 业所 面 临 的环境 会 计信 息 披露 的 外部 压 力和 环境 会 计信 息 需求 。特 别是 作 为我 国企 业 代表 的 上市 公 司代 表 着 国 内比较 高水 平 的环境 会 计信 息 披 露质量 ,所 以规 范我 国 上市 公 司环 境会 计信 息披露 行 为不 仅有 利 于我 园 企业 环境 会 计的 发 展 , 也 有 利 于 增 强 我 国 会 计 界 和 企 业 在 国 际 上 的 影 响 我 国 目前 还 没 有 形 成 完 整 的环 境会 计 制 度 ,企 业 内部 也 未 建 立 环 境 会 计 体 系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 我 国 企 业 应 用 的 《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0 1 》 除 了简要 提及 绿化 费和 排 污 费等环 保 支 出外 ,并 没有 规 定 2 0) 企 业 应 如 何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环 境 成 本 及 业 绩 。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 企 业会 计 准则 (0 6 中 ,增加 了与环 境有 关 的 内容 ,但 是仍 不完 善 。 2 0) 国家 环保 总 局于 2 0 年 颁发 的 《 于企 业环 境信 息 公开 的 公告 》和 03 关 2 0 年颁 发 的 《 08 环境 信 息公 开办 法 ( 试行 ) 中,对 环境 信 息披 露做 》 了相应 规 定 。我 国法律 对 上 市公 司环境 会 计信 息披 露 的要 求 : 1 我 国法 规对 企 业 污染 费用 的处理 要 求 、 我 国法 规 中有 很 多对 污染 费用 处 理 的规 定 和 要 求 ,对 环 境 保 护 产 生 了一 定 的 制 约 作用 。 向污 染 单 位 征 收 排 污 收 费 的法 律 依 据 是 《 境 保 护 法 》 、 《 污染 防治 法 》 、 《 气 污 染 防 治法 》 、 环 水 大 《 洋环境保护法》、 《 海 固体 废 弃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法 》 、 《 境 环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 除此 之外 , 国务 院 还 颁 布 了 两个 专 门法 规 : 《 收 排 污 费 暂 行 办法 》 ( 务 院 国发 2 号 ,现 己失 效 ) 《 染 征 国 l 、 污 源 治 理 专 项 基 金 有偿 使 用 暂行 办法 》 。 与 此 相 应 ,在 原 《 国营 企 业 成 本 管 理 条 例 》 中 ,对 排 污 收 费制 度 作 出 过 补 充规 定 ; 《 业 工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法律问题初探——以参与主体为向度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法律问题初探——以参与主体为向度
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环 涉及主体主要包括环保行政部 门、证监会 、上市公 发 ̄ 2 o o 8 ] 2 4号 ) , 我们一般认为绿色证券制度是指 , 司、 第三方机构 、 民间环保组织 、 投资者 、 债权人等 。 针对首次申请上市的公 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本文主要选取了环保行政部 门、 上市公司 、 第三方机 的请求 ,环保行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其与环境 构和民间环保组织这 四个 角色特征较明确 ,参与方 相关的行为进行审查 、评估并 向利益相关者披露核 式 较 直接 的 主体 。

1 21・
法 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 ) 2 o 1 3 年第 5 期( 总第 2 0 3 期)
重要 文件 的相关 规 定都 表 明行 政 权在 环保 核 查 工作 道 , 加大宣传力度” 。 然而在实践 中, 民间环保组织作
中居于主导地位。 具体而言 , 环保行政部门在环保核 为典 型公众 参 与者 早 已积极 关 注环 保 核查 并 已有 所 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受理企业的核查 申请 ,依照 作为。2 0 1 1 年7 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向环保 法律和相关 规则开展工作并做 出决定 ,通过发 布 部 提 出 了行 政 复议 ,质疑 唐 山三友 化 工股 份 有 限公 文件 、规制 企业行为等方式推 动环保 核查 的实施 司通过 环保 核查 报 告 的真 实性 及合 法性 ,还 提 出环
环 保 组 织 进 行 法律 规 制 。
【 关键词 ] 上市公 司, 环保 核查 , 参与主体 , 问题 , 时策 [ 中图分类号 ] D F 4 3 8 . 7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o 4 - 4 1 7 5 ( 2 O l 3 ) 0 5 - 0 1 2 1 - 0 5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2007-09-27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

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8•【文号】环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见附件)。

申请文件及报告应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应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违规收费。

三、精简上市环保核查内容和核查时限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关于申请上市及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申请上市及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思考

有必要 对其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进行核查 ,并提 出了生态保护与建设核查的主要 内容。
[ 关键词 ]上市公 司;环境保 护核 查;生态保护;核 查技术
1 、前言
为督促 重污染行 业上市 企业严格 执行 国家环境 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 ,避免上市企业 因环境污染 问 题带来投资风险 ,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 ,原 国家环 境保总局 ( 现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部)决定对 申 请上市及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 本文 简称 “ 市环保 核查 )。该项 工作有利 于促进 企 上 业在关注 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 的同时 ,充分关注 包括公 司员工 、债权人、客 户、消 费者及社 区在 内的 利益相关者 的共 同利益 ,也 是落实可持续发展和科学 发展观 ,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的一个重要举措 。
上市公 司环保情 况核 查工 作 的通知 环 发 【 015 2 116 0 号文件下发 ,各省市 开始启动核查工作 ,但仅仅是初 步 的工作 ,工作还不规范。 ()规范 阶段 2 20 年 6月 ,原 国家环 境保护 总局 发布 了 “ 03 关 于对 申请上市 的企业和 申请再融资的上 市企业进行环 境保 护核查 的通 知 【 0】0 号 ,并在 附 件 中对 核 2 311 0 查对象 、核查 内容和要求、核查 程序等做 了具体 的规 定 ,上市环保核查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 。 20 年 8 , 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又发布了 “ 07 月 原 关 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申请上市或再融 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的通知 环办 『 01 5 2 71 号文件。对 0 0
估 ,是 “ 去 时 。规定 3 个 月 是 与 中国证 券 过 6 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MEMO H股IPO

MEMO H股IPO

事由:关于H股IPO及上市首次撰写时间:2008年9月撰写法规依据:[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主席令第43号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6.01.0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1994.08.04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1999.07.1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05.1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号文”)财管字[2000]200号2000.05.19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暂行规定(“《国有股标识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06.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0号文”)国办发[2005]60号2005.12.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2005]12号2005.09.0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7]47号2008.01.01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44号文”)国土资发[2001]44号2001.02.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42号文”)国土资厅发[2001]42号2001.05.29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减持办法》”)国发[2001]22号2001.06.1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转让办法》”)国资委、证监会19号令2007.07.0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2006.03.0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19号令”)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09.1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1号令”)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04.10.0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2号令”)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10.0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2008.01.09工作的通知(“《重污染行业申报文件通知》”)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环发[2003]101号2003.06.16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101号文”)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2007.09.27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环保核查指南》”)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开立与使(97)汇资函字第139号1997.05.08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1998.01.0l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12.181994.09.29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章程必备条款》”)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证监会申报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2008.10.01年修订)(“《上交所上市规则》”)2008.10.0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第一次更新时间:更新参与人:更新法规依据:[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第二次更新时间:更新参与人:更新法规依据:[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事由:关于H股IPO及上市一、概述中国大陆(“大陆”)境内的企业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一般把这类情况称之为H股IPO及上市。

环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环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

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按分级核查管理规定,各省级环保部门需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凡越权核查的,我部将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

节能减排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节能减排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节能减排一、我国节能减排的发展现状与主要问题1、单位GDP 能耗下降的同时节能任务仍然艰巨。

节能减排是我国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随着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我国重工业特别是高耗能行业的增速的下降成为重点攻关的目标。

尤其是出口退税大幅降低,加征关税之后,出口成本明显增加,将直接对高耗能和高污染的产品出口形成有力遏制,预计2007 年工业企业盈利和增幅也会受到影响。

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的同时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仍上升3、水环境恶化趋势仍在发展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4、海洋污染状况在加剧及海洋生态恶化的趋势无改善迹象。

受陆源污染的影响,海洋污染状况在加剧。

二、增加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和提高节能减排的处罚标准1、政府和企业应该分别在节能减排中找寻合理定位。

过去人们往往认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承担更多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理所当然。

但是,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依靠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来实现节能减排是靠不住的。

长期以来,中国的能源战略是“节能开源”。

节能为先,可见节能一直放在重要位置,现实情况是,“节能运动”一直以来成效甚微。

值得重新思考。

节能减排项目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但在开发初期投资大,即期经济效益不确定。

因此,投资存在一定风险。

国际经验表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需要政府财政的介入。

目前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方式主要有:从财政预算中直接资助,或拨出节能减排专款;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将以往节能减排项目节约的经费直接用于新项目投资;节能减排鼓励性贷款;节能减排国际资助等。

在节能减排方面,我国政府过去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模式,靠行政命令来推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财政职能的转变实际上导致了近年来政府对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少,1998 年以后节能基建和节能技改专项贷款相继取消。

依赖政府投入造成投资渠道单一、结构失衡。

节能减排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努力。

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

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8]24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2.22
【实施日期】2008.0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
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

(完整word版)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完整word版)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6•【文号】环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一)申请上市的企业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6•【文号】环函[2007]431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07〕4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环发101号文”)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下简称“环办105号文”),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在河南、贵州及安徽省环保局分别对永煤股份在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的基础上,我局对其进行了全面核查,并于2007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投诉。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核查范围按照环发101号文、环办105号文和《关于永煤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确定本次上市环保核查的范围为:永煤股份从事重污染行业的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及募集资金投向的煤矿、煤化工等项目。

具体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在核查时段内,各企业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运营企业均执行了“三同时”制度。

2、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除河南省安阳市、洛阳市、三门峡市未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其他运行企业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各运行企业均能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公司所属煤矿中,有的是近年来收购的重组老煤矿,由于历史原因还存在一定的污染物超标现象。

这些煤矿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工程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各矿技改完成后污染物均会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的整理2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的整理2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一)核查的范围和时段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 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的公司,应当申请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36 个月,应核查36 个月。

(二)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属于环境保护部负责环保核查的公司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请示;2、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4、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同时报电子版扫描件)。

(三)公司工作程序1、公司拟首发或再融资需经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的,应尽早开始环保核查工作。

上市范围确定后即可启动。

2、公司应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委托有环境保护部认可资质的技术核查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报告。

技术单位应有与申请公司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应先向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申请和有关材料,取得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

4、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核查技术报告、待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证券方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要盖公司公章),以及电子版3 套(光盘或u 盘,存档不退),相关省级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同意通过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

关于对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

关于对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一二年三月目录1. 总论 (1)1.1工作由来 (1)1.2核查依据 (1)1.3申请核查公司概况 (5)1.4上市或增资扩股、资产重组方案 (9)1.5核查范围 (13)1.6核查时段 (14)1.7执行标准 (14)2. 企业周边环境敏感区及功能区划 (19)2.1环境敏感区 (19)2.2环境功能区划 (20)3. 企业工程概况 (22)3.1唐闸工场 (22)3.2开发区工场 (32)3.3立洋化学 (57)4. 环保核查内容 (76)4.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76)4.2产业政策符合性 (91)4.3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92)4.4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94)4.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03)4.6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 (104)4.7产污强度、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情况 (113)4.8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116)4.9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及违禁物质、新化学物质登记 (116)4.10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118)4.11生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120)4.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护情况 (120)4.13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和引发环境事件情况 (120)4.14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纠纷及违法处罚情况 (124)4.15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132)5. 整改与改进 (134)5.1环保核查时段内的环保投入 (134)5.2问题整改 (137)5.3持续改进 (140)5.4环保核查绩效 (140)6. 核查结论 (142)6.1结论 (142)6.2持续改进建议 (145)7. 附件 (146)1. 总论1.1 工作由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办[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重污染行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均需进行环保核查,以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
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2007(000)032
【摘要】8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通知,要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通知认为,自2003年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关于申请上市及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思考 [J], 赵东波;贾生元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理的程序规定 [J],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J],
4.浅谈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J], 汪祖莲;杨仁伟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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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

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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