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产权转让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5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5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1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 5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5 - 关于规X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3 - 关于规X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66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69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2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5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X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5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08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19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2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37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45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0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3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56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做优做强骨干企业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导向与行政推动相结合。
以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规模扩张与做优做强相结合。
引导各行各业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存量资源,实现低成本超常发展。
加大增量投入,注重以兼并重组方式强化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
避免盲目兼并扩张,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围绕汽车、船舶、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石化、纺织等行业,鼓励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2014年5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内外的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表明,在资源环境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凭借其在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应对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环境领域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并且不断出现新兴的工作领域或工作内容,很多的相关政策、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资源环境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专业审计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严谨、专业地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研究,实现规范化,以确保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我们在以往资源环境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归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有些领域的审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有的审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法规向导》采取“分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思路,即根据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现实情况,选择审计技术方法比较成熟、审计经验积累较多的领域,先进行归纳总结,今后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完善。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包括土地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水资源和海洋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退耕还林审计五个部分,每部分按照相关的专业特点和审计工作的重点进行分类,包括不同类别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如:学生去向为“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 所” 组织关系介绍信为“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
1.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2.江苏省电力公司 3.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仪化集团 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 5.江苏石油勘探局 6.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7.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8.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பைடு நூலகம்
档案留校两年≠组织关系留校两年
部分学生办理了“档案留校两年”,误 以为档案留在了学校,自己什么都不用 管,但实际上是你的人事档案放在学校 两年,但你的组织关系介绍信需要开到 本人居住地或父母所在地,你本人需要 在这两年里正常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
由于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接 导致超过6个月不与党组织联系、不缴纳 党费、或不过党组织生活的,按党章规 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39.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
4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41.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八五一一研究所 42.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43.国土资源部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
19.苏美达集团
20.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21.中国冶金设备南京有限公司 22.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2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4.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2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
26.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 2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 28.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 29.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二十八研究所 31.大唐江苏分公司 3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五十五研究所 33.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仪器研制中心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附加税减免政策相关规定
2017年附加税减免政策相关规定附加税减免有哪些政策,附加税减免有哪些项目可以减免。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附加税减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附加税减免政策国务院决定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据市地税局测算,新政实施后,我市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将由5.2万户增加到12.05万户,新增减免费用7257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435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903万元),减免费用将由950万元激增至8207万元,增长8.6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新政落地前,我市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营业税项目(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相关提示】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政策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DB32 ICS 03.140A 10备案号:22882-2008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1204—2008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norm2008-05-08发布2008-07-08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结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模式编制,旨在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1-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江苏经纬技术创新咨询有限公司、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恒、施光亚、管瑞良韦华、吴红兵、陈昌柏、刘佳、李红波、李海涛、陈宏斌、陈志刚、王永强、张伟。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体系要求、资源管理、运行控制、合同管理、检查、分析和改进。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知识产权本规范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2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围绕知识产权所开展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列活动的总称。
3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企业应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应:a)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企业发展总方针相适应;b)为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制定提供总体框架;c)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
公告〔20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发文时间:2011-09-26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毕业论文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前言 (1)1.企业并购概述 (2)1.1企业并购的定义 (3)1.2企业并购的类型 (3)1.3企业并购的目的和功能 (4)2.并购案例的介绍 (4)2.1案例背景 (4)2.2并购各方概况 (5)2.2.1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 (5)2.2.2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并购动因分析 (7)4.并购过程及结果 (9)5.并购对双方的影响 (10)5.1并购对上汽的影响 (11)5.2并购对南汽的影响 (11)6.并购的启示与思考 (12)6.1发挥“双品牌”优势 (12)6.2资源的整合 (12)6.3政府的支持作用 (13)6.3并购模式的创新 (13)结束语 (14)致谢..................................................................(14)参考文献 (14)企业并购案例分析Analysis on Merger Case of Enterprises学生:金煜指导老师:刘进梅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并购事件将层出不穷。
当这些企业在经济市场上进行并购时,很多问题就随之而来了。
从并购的历史数据来看,成功的企业并购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么多,有的企业甚至因不成功的并购而陷入了困境。
并购充满风险,这一点已经为人们所认识。
并购研究既是目前并购实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和完善现有并购理论的客观需求。
为了企业的发展前途,企业并购应该引起人们的相当注意。
本文就此问题选取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旨在给企业并购与整合以有益的启示。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the events about merger will be more and more.There are many problems when merger in the market of economy . From the historical data, the success of merger was not expect as much, even more some of them fell into difficult because of unsuccessful merger.Merger which is full of risk has been realized.Mergers research is not only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present merger practice,but also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enriching and improving the existing theory. For the future of the development,the merger should be cause people's considerable attention.This paper select a case about the issue,in order to give merger and combine some useful inspire.关键词:企业并购整合启示与思考Key words:Enterprise Merger Combine Inspire and think前言全球经济的发展刺激并购市场不断扩大,通过并购整合与行业重组,企业可以占有更多的市场资源,从而创造更大的市场价值。
2011年营业税文件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02
•【文号】税总函〔2017〕513号
•【施行日期】2017.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确认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7〕51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7〕3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因此,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规范资产评估操作,提高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工作水平和效率,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并在审核确认评估报告以及检查监督评估工作中贯彻执行。
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反映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以后修改提供参考。
附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附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而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
第三条本操作规范为资产评估基本操作的规范意见,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予以详细说明。
第四条本操作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修改和重新颁布。
第二章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第五条资产评估要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要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45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国资法规发〔199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颁布以来,很多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自觉地转变职能,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转机条例》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干预企业经营权,违反《转机条例》规定的现象,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干预企业的资产处置权。
《转机条例》第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和有偿转让。
”而一些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遵守上述规定,直接干预企业资产的处置。
有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企业不得自行处理闲置设备和报废设备,一律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交易所处理”。
有的甚至还规定:“企业闲置资产不及时处理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收取一定比例的罚金”。
这些规定损害了企业处置资产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资产流动的健康发展。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结合上述问题,对本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清理检查,对于不符合《转机条例》的文件,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的要修订,绝不能任其发展,损害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形象。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继续推动企业闲置资产流动,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尊重企业自主权和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抓好这件事。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
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6〕9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4.17【实施日期】1996.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6〕90号1996年4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的《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国有产权或者购买国有产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是指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拥有的财产权利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而拥有的财产权利。
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
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兼并、拍卖、出售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全省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制度;(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设立和终止,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三)审查和批准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的申请;(四)依法处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省经济综合部门、体制改革部门和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培育建设和监督管理产权市场。
第五条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第六条产权转让机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实施细则南京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实施细则南京市振兴⼯业指导⼩组办公室宁振发(2002)01号⼆○○⼆年六⽉六⽇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的指导意见》(宁委发[2002]1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三联动”改⾰的⽬标要求1、⽤2-3年时间,按《劳动法》全⾯理顺劳动关系,建⽴企业⾃主⽤⼯、劳动者⾃主择业的市场化配置新机制;进⼀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离休、退休、托管、保养等⼈员的基本⽣活保障;千⽅百计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下降到50%左右,建⽴新的诚信体系;在全社会⼯业资本总量进⼀步扩⼤的同时,国有资本的⽐重逐步调整到30%左右,主要集中在“三⼤⽀柱”和“六⼤重点”⾏业中竞争能⼒较强的50家企业;中⼩企业全⾯放开搞活,在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的同时,⼤⼒吸引境外资本、外地优强资本、民间资本,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组转制;产业升级,结构优化,资本运⾏质量明显提⾼。
2、“三联动”改⾰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资产状况,形成多元产权结构、充满⽣机活⼒的混合型所有制企业,做到产权清晰,资产责任主体明确;落实债务主体,清理了断内债;理顺劳动关系,离休、退休、托管、保养等⼈员管理主体明确,基本社会保障得到落实。
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件的要求,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治理,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外合资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组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组发[2000]17号)⽂件的要求,对中⽅国有股权代表和⾼级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要求。
5、⼤中型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国有⼤中型企业建⽴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国办发{2000]64号)⽂件的要求,建⽴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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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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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产权
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营业税问题,产权转让,整体转让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6﹞145号
【发文日期】2006-08-25
【实施时间】2006-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转让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南化催化剂厂中涉及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宁地税发[2006]17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转让其所属南化催化剂厂给美国安格公司是一种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因此,对南化集团涉及的催化剂厂产权转让问题不征收营业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