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乘客安全、保证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监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确保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效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二)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驾驶员持有有效驾驶证,且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车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数量,并公开。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可以申请延期。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并按规定进行车辆年检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装有计价器、安全监控设备、导航系统等必要的装置。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应当进行一定周期的清洗和消毒,保持车内环境卫生。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规范和流程。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穿着整洁,懂得礼貌待客,对乘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情况,采取最短路线或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变更线路或拒载乘客。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西安咸际机际出租汽际管理际定阳国来自, 际际,08-01-22 15:27:45第一章际际第一条际加强机际出租汽际行际管理~际范出租汽际际行际~提高出租汽际服际际量~保障乘客和际际者及其际人际的合法际益~际际西安咸运从阳国窗条际机际的文明口形象~根据有际法律法际及《西安市出租汽际管理例》的际定~际合机际际际~制定本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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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七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或者拍卖。
出租车规章制度
出租车规章制度
第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和出租车运营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违章行驶,不得酒驾、毒驾。
第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第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礼貌待客,不得拒载、议价,不得对乘客进行侮辱、歧视等行为。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收取乘客车费,不得私自加价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运营区域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或者违规载客。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配备有效的车辆保险和乘客保险,
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
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调查,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积极配合乘客丢失物品的寻找工作,确保乘客的财物安全。
以上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严格
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出租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出租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营运车辆的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营,维护广大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租车辆是指具有出租行驶资质,主要从事城市客运服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车辆登记、运营许可、安全检测等手续,遵守政府部门规定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合法拥有出租车辆,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维护、保险等保养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辆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险服务。
第六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涨价,保障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和行人的安全。
第八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保障车辆的车况和乘坐环境,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和维修,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出租车辆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一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
第十二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三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严格管理出租车辆,做到定期检测、维修,保障司乘安全。
第十四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乘客权益。
第十五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出租车辆的管理,及时处理问题,保障乘客安全。
第十六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车辆日常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制定出租车辆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获得广大乘客的认可。
第十八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维护经营形象。
第十九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文件档案管理,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咸政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4日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我市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7【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2016年2月27日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安全和服务第四章公共秩序和场容管理第五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营、统一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机场发展。
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场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为机场安全、有序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合理确定民用运输机场布局,指导机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长途客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核报与审批机场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机场建设与运营中有关问题;(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与机场总体规划的衔接,做好超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控制等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机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施用地监督管理;(五)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消防、突发事件处置、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机场无线电管理、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八)体育部门负责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空中运动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九)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气象探测气球、系留气球等活动进行管理,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有关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相关工作。
出租车规章制度
出租车规章制度
第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具备良好的驾驶
技术和道路安全意识。
第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行驶,包括
但不限于超速、闯红灯、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行为。
第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礼貌待客,不得对乘客
进行辱骂、歧视或者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定期进行车辆检
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调度安排,不得私自拒载、绕路或者拒绝接单。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得私自要求
额外费用或者进行不正当的收费行为。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得擅自
违反规定加班或者早退。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不得擅自携带
违禁品或者违法物品上车。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投诉处理流程,对于乘客
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配合公司进行调查。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不得擅自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三章经营者管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06年1月1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20日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监督和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市辖区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公安、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西安咸阳机场过夜攻略
充电插座:西安咸 阳机场内设有多个 充电插座,方便旅 客为电子设备充电。
充电站:机场内还设 有移动充电站,旅客 可以租用移动充电宝, 方便随时充电。
免费充电区域:部分机 场内的咖啡厅、餐厅等 商家提供免费充电服务 ,旅客可以在就餐时为 电子设备充电。
机场服务中心:机场 服务中心提供充电服 务,旅客可以购买充 电线或租用充电宝。
机场内的餐厅和咖啡厅提供免费 Wi-Fi,方便旅客上网或处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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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餐厅和咖啡厅分布在机场的不 同区域,方便旅客在候机或转机时 用餐或休闲。
机场内的餐厅和咖啡厅还提供充电 设施,方便旅客充电。
设施:提供多种类型的休息室,包括单人、双人、家庭休息室,满足不同旅客的需求 服务:提供按摩椅服务,旅客可以在休息室享受舒适的按摩体验,缓解旅途疲劳 开放时间:根据机场航班时间调整,一般与机场运营时间保持一致 费用:收费标准因休息室类型和服务内容而异,旅客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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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订酒店或民宿时,可以提前了解周边环境、交通等情况,以便更好地安排行程。
酒店预订:通过携程、去哪儿等在线预订平台预订酒店
民宿预订:通过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预订民宿
注意事项:提前了解酒店和民宿的位置、设施、价格等信息,以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住宿方 式
推荐网站:推荐使用去哪儿、携程等知名在线旅游平台进行预订,可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服务
酒店和民宿均提供 免费Wi-Fi、24小 时前台服务以及免 费行李寄存服务。
大部分酒店和民宿 提供免费早餐服务, 包括中式和西式早 餐。
酒店和民宿均设有独 立卫生间、热水淋浴 、空调等基本设施, 保证旅客的舒适体验 。
部分酒店和民宿还 提供免费接机服务 ,为旅客的出行提 供便利。
出租车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出租车行业,维护市民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租车行业内各级主管部门、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服务原则,为广大市民和乘客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车辆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行车安全,以及积极主动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出租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出租车数量,并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
第七条出租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营,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八条出租车企业应当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驾驶技能。
第九条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乘客的投诉问题。
第十条出租车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相关从业资格证明,严禁没有从业资格证明的人员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驾驶技能。
第四章出租车乘客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出租车乘客有权要求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可要求出租车驾驶员打开计价器。
第十七条出租车乘客有权享受文明礼貌的服务,严禁出租车驾驶员辱骂、殴打、故意拒载乘客。
第十八条出租车乘客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安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好乘客遗忘物品,并及时归还给乘客。
机场收费站车辆管理制度
机场收费站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机场收费站车辆,维护机场交通秩序,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场所有收费站的车辆管理。
三、管理机构机场收费站车辆管理由机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具体管理人员包括机场管理部门人员、收费站工作人员等。
四、车辆通行规定1. 机场内所有车辆均须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并按照规定的车辆通行路线行驶。
2. 机场内所有车辆须配备机场通行证、车辆驾驶证、有效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方可进入机场。
3. 机场内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严禁乱停乱放。
五、收费管理1. 机场收费站车辆按照机场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机场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于各收费站。
2. 车辆进出机场收费站须交纳相应的通行费用,逾期未交纳通行费用的车辆将被清退。
3. 收费站工作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费,禁止私自收取费用。
六、车辆安全管理1. 在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车速行驶,并严禁超速行驶。
2. 机场内所有车辆必须定期检查保养,在机场内发现故障车辆须立即移至指定区域进行排查处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3. 机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警并通知机场管理部门,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七、车辆停放管理1. 机场内停车位由机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停车位使用需事先申请并经机场管理部门批准。
2. 机场内停车车辆需按照规定的停车位进行停放,禁止乱停。
3. 机场内停车位有限,停车时长受限制,逾期停车需重新缴纳停车费用。
八、保安管理1. 机场收费站车辆管理人员需配备相应的保安设施,保障车辆和车辆周边设施的安全。
2. 机场管理部门需定期对机场收费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九、违规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车辆行为,机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通行证、停车处罚等。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机场管理部门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机场收费站车辆管理需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确保机场收费站车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出租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车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法、有序、安全、高效运营。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实施机关为交通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证,年龄在21岁以上,且至少驾龄三年以上。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交通法规、服务技能和车辆维修基础知识。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驾驶行为、文明礼貌并尽职履责。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违法操作车辆。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九条出租车应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条出租车应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和交通行车记录仪,便于监控和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车车内应设有消防器材、急救药箱等应急设备,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车车内禁止吸烟,保持车内环境清洁、整洁。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以礼貌、热情的态度接待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体验。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熟悉当地道路,选择最短路线并遵守乘客的指示。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标准收取车费,不得向乘客索要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如有违反本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拒载、漫游、议价、乱收费以及其他损害乘客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行为,出租车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建立完善的制度,确保驾驶员的专业素质。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章制度由交通部门负责解释。
出租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租车营运车辆的管理,保障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车辆及其驾驶员。
三、车辆管理1. 车辆要求(1)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具备合法的营运手续。
(2)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不得有污渍、破损。
(3)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如计价器、车载音响、应急工具等。
2. 车辆登记(1)出租车车辆应当在取得营运手续后,向所在地出租车管理部门登记。
(2)出租车管理部门对登记的车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3. 车辆年审(1)出租车车辆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年审,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2)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出租车营运。
4. 车辆维修保养(1)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应当及时维修,不得继续营运。
5. 车辆报废(1)出租车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应当及时报废。
(2)报废车辆不得再从事出租车营运。
四、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要求(1)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熟悉出租车营运业务。
(2)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3)驾驶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2. 驾驶员培训(1)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驾驶员应当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 驾驶员考核(1)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驾驶技能、服务态度等。
(2)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继续从事出租车营运。
4. 驾驶员奖惩(1)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如有突出表现,给予表彰和奖励。
(2)驾驶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五、乘客权益保障1. 乘客权益(1)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取得的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数量应科学合理配置,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重新取得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
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国库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行业管理与发展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编制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经营权取得第八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取得。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符合许可条件,且履行许可程序后,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市政办函〔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9日关于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追赶超越”定位,对标国际化大都市标准,为认真做好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运营秩序,提升驾驶员服务质量和乘客满意度,严厉打击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拒载、恶意拼座等违规行为,持续助力西安营商环境改善,结合出租客运秩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协同推进工作,成立机场、火车站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强晓安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新城区、长安区、未央区政府和西咸新区管委会、西安北客站地区管委会、西安火车站广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相关工作的协调、安排和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协同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和相关信息上报。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整治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区域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非法营运行为。
重点整治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拒载、恶意拼座等违规行为,净化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使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有效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出租车各种规章管理制度
出租车各种规章管理制度出租车的规章管理制度是保障乘客安全和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是出租车各种规章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一、运营证件规定:1.出租车运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运牌照,未取得营运牌照的车辆不得从事运营活动。
2.出租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需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车辆要求:1.出租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车辆的车型、颜色、车牌号等必须清晰可辨。
2.出租车必须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3.出租车必须安装和使用计价器,计价器的示数必须清晰可见。
三、服务质量管理:1.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循交通秩序,确保乘客安全。
2.出租车司机必须礼貌待客,不得拒载或过度索取费用,不得随意更改行驶路线。
3.出租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内整洁,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4.出租车司机必须文明驾驶,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四、投诉处理:1.出租车公司和相关部门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受乘客对出租车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2.投诉处理程序应公开透明,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回复。
五、经营收费标准:1.出租车的收费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2.禁止出租车司机私自与乘客议价收费,收费标准必须依据计价器示数为准。
六、安全管理:1.出租车必须安装车辆监控设备和GPS定位装置,监控设备必须正常运行。
2.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应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疏散乘客。
七、驾驶员行为规范:1.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酒驾、毒驾或违反交通规则。
2.出租车司机不得擅自拉客、做广告、兜客等违规行为。
3.出租车司机应穿着整洁,不得在驾驶过程中吸烟或使用手机。
八、行业管理:1.出租车公司和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整治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2.出租车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和管理出租车司机的行为。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正>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15日
【总页数】4页(P8-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6年6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杨行良;;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J], 王志一;;
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的通知 [J],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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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一条为加强机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省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文明窗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委托权限,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四条在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实行“登记备案、预约等候、按序排队、依次营运、计价收费、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机场内划定的预约等候停车场、驻地营运停车场作为营运出租汽车的指定停车场,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出租汽车。
预约等候停车场和驻地营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站点作为出租汽车的营运载客停靠点,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靠
载客。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六条由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进入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机场公安局备案准¥在机场营运。
第七条下列事项需登记备案: :
(一)出租汽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所属经营单位等相关资料:
(二)出租汽车车主或承包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个人身份等相关资料,原则上要求自车自驾,聘用驾驶员有长期聘用合同。
上述事项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者决定停止驻地营运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具体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第三章预约接站管理
第九条预约接站,是指出租汽车按照事先约定,到机场等候接站、运载乘客的活动。
第十条预约接站的出租汽车抵达机场后,必须在机场划定的出租汽车预约等候停车场停放。
接站人应按照规定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预约客人抵达后,接站人应带预约客人到预约等候停车场,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载客离场。
第十二条预约接站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机场驻地营运出租汽车必须在机场划定的专用停车场内停放,按序排队、依次营运,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出租汽车司机应随车等候,不得擅自离开出租汽车。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载客营运场地设置公示牌,公布出租汽车起步价、公里租价、夜间收费时间和加价、空贴等计费标准事项,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停车场到预发车场的出租车辆数,应根据每天客流量的多少进行合理调动,但必须保证预发车场有车待客,及时满足乘客的需要。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牲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营运西安籍出租车司机、《自律公约》、《行为规范》:
(二)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自觉接受管理人员香验相关的证照,证明文件:
(三)出租汽车必须按照行业标准配置统- -的标识、标志和营运设备、器材,保持车容整洁卫生:
(四)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行业规范服务标准从事客运服务工作,衣着端庄大方,言谈举止文明得体,服务热情周到:(五)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和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营运:(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文明营运。
(七)遵守机场相关规定,维护机场文明形象。
第十七条严禁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有F列扰乱机场营运秩序和治安、交通秩序的行为:
()在候机楼内、楼前通道、楼前广场、停车场、出租汽车排
队头车处、机场场区道路等区域拉客叫座,招揽旅客:(二)预约接站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办理预约登记手续载客营运:(三)在规定的载客营运区域外、禁停道路停靠载客:(四)术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违法营运:(五)中途倒实旅客,非法谋利:(六)不按规定打表计价收费:
(七)超员、超载、拼座、议价、兜圈绕行等行为:(八)出租汽车空载驶入候机楼二谈通道。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询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车辆及从业人员:(二)无偿使用营业出租汽车;
(三)侮辱、谩骂、殴打营运车辆的从业人员,侵犯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四)滥用职权,违法违规查验、查扣出租汽车及其从业人员的证照、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一个月内有违反《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35条,违反本办法第16条之规定的:(一)第一次现场纠正,批评教育,扣除相应分值,记入诚信档案:
(二)第二次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并扣除相应分值,记入诚信档案。
(三)第三次除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外,注销备案证,扣除相应分值,记入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违反《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33条、34 条,违反本办法第17条之规定的:
(一)第一次除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限处罚外,扣除相应分值,记入诚信档案,吊扣车辆营运证3-7日,违规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二)三个月内违反规定累计两次者,除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限处罚外,扣除相应分值,记入诚信档案,注销备案证,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省从业人员在驻地营运明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外,注销备案证,并进行通报。
(一)被中央、省、市媒体曝光,影响恶劣者:
(二)涉外投诉,造成一定影响者:
(三)为争抢旅客而打架斗段,扰乱机场治安秩序者:
(四)有吸毒、贩毒行为或受到治安拘留、刑事责任者:
(五)有意见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聚众同事造成停运等不良后果,影响行业稳定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