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自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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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该制度。
一、自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标准执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从业人员,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企业处置食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十三项内容。
二、自查频次: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日常发现食品安全生产事故潜在风险的,要立即报告。
三、自查程序:由质量负责人会同质管部按照《企业自查表》组织对公司各部门食品安全状况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得出自查结论,报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保证公司产品安全的相关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落实整改,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经自查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报总经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立即报告总经理,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经总经理批准按照要求向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报告。
四、实施部门:此项工作由质量负责人会同质管部具体组织各部门实施。
五、责任追究:公司相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我公司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要求,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制度落实,对核查过程中发现各部门存在不认真贯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要追究部门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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