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略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可行性
判 刑差 ”有违 法律 面前 人人 平等 原则 。有 学者 指 出辩 诉交 易没有 , 考 虑社 会总 成本 , 使刑 事诉 讼对 犯 罪的威 慑 作用 降低 。此 外 , 它 辩 诉 交易 因缺 乏被 害人 的参 与 , 忽视 了被 害人 的利 益保 护 。 二 、,鸡 原理 ” 诉 交 易中 的逻辑 思维 。 l、 I J 与辩 诉讼 逻辑 中 的演 绎推 理有 不相 容选 言命 题这 种推 理形 式 ,是 指断 定若 干情 况 只有 一真 的推 理形 式 典 型的表 达方 式有 :要 么
辩诉 交 易的一 般概 论 辩 诉交易, 又称 答辩 谈判 或答 辩协 议, 实际 上是 一种 认罪 谈判 , 是指 在刑 事诉 讼 中, 察 官 以减少 指控 罪 数 、 检 降格指 控 或要求 法 官 从轻判 处 刑罚 为条 件, 与被 告 方在 法庭 外 进行 协商 谈判 , 促成 被 告 人作有 罪 答辩, 辩双 方 的谈判 一 经法 官批 准 即产生 定 罪效 力 , 控 法 院一般 也不 再对 该 案进 行实 质性 审 判 ,只是 审 查一 下被 告人 的有 罪答 辩是 否是 ” 自愿 和 理智 的” 以及 ” 是否 具备 事 实上 的基础 ” 。
交 易在美 国得 以盛 行 的重 要原 因 。 与此 相反, 也有 学者 持反对 意见 , 为” 认 辩诉 交易所 发 挥的 功能 些, 都给 法律研 究 带来 了新 思路 , 促进 了法学 对社 会现 实 的研 究 , 也 带给 法学 了发 展 。[】 3 意 识到和 承认 这种 法律 多元 在 我 国的存 在具 有重 大 的现实 意 义 。我们 法学 工作 者 常常 感 叹 中国建 设 社会 主义 法制 的 艰难 ,我 们过 去常 将之 归于 建 国 以后一 段 实践 内政 治 上 的失误 。这 种看 法 有一 定道 理, 但从 法律 多元 主义 的角 度看 一 作者个 人认 为 是更深刻 的角 度~ 以理 解为 以中 国传 统法 律 为基 础 的 中国 民 间法律 对 以 可 欧洲 法律 为模 式的 法制 的 一种 抵制 。 如果 我们 接受 这 一结 论 , 对 法律 多元 情况 的研 究 , 别 是 国家 制 定法 与社会 的 其他 规 范性秩 特 序 的互 动 关系 的研究 , 具 有特 别重 要 的意 义 。这种 研 究一 方面 就 将 有助 于 我国社 会和 制 定 的重构 。另一 方面 则可 以打 破 以欧 美法 律 制度 为理想 法律 模 式 的迷 思 ,我们 将发 现和 重 视在 社会 中一 些 适 用于 中 国气 派 的 同时 具有 普遍 意 义的 现代 法 制 。 们 也将对 人 我 类 的法 学作 出更 大的 贡献 。这 决 不是 一种 政 治 的说 教或演 绎 ,而 是 基于对 法律 多元 的 承认 而必 然 得 出的结 果 。 即使 在纯 求知 或 学术 上 ,注意 研 究 中国 的法律 多 元 问题也 可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三 诉 交 易 之 适 用 推 广 辩
所 谓辩诉 交易是 盛行 于美 国的一项 司法制 度 即在法官 开庭 之前 . 为控诉 方 的检察 官与 被告人 或者 代表 被告 人利益 的辩 护 作 律 师经 过 协商 . 以控 诉方 撤销 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要求 法官 从 轻判 处 刑罚 为条件 . 取被告 人 的认 罪答辩 。辩诉 双方 达成协 议之后 , 换 法 院便不 再对该 案进 行实 质性 审判 . 而仅 在形式 上确 认双 方协议
见 。有 的 认 为 中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简 易程序 也 不 是 多么 简 易 , 以 引用 辩 论 交 易程 序代 替 : 有 的 认 为 我 国法律 制 度 的 目 可 也
标 正 义为 首 , 率其 次 , 引 用 辩 论 交 易会 有 损 公 正 , 坏 司 法威 严 。 作 为 一 项 在 美 国 亦存在 重 大 争议 的诉 讼 制 度 . 效 若 破 辩诉 交 易是
否符 合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的 价 值 观 , 具 备 移 植 入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的 现 实可 能 性 . 文提 出 了看 法 并 本
关 键 词 : 诉 交 易制 度 : 析 交 易环 境 : 国社 会 主 义 法 价 值 观 辩 辨 中 中图分类号 :9 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0 9 0 — 0 5 0 1 0 — 5 7 2 0 )2 0 1 - 2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前景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前景
陈艳 李宇
(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福建福州 30 1 ) 50 3
摘 要: 公正和效率是刑 事诉 讼价 值观两大 要素 . 辩诉交易 ,作为美 国一项重要 的司法 制度 ,使得大量 的刑事 案件得以迅速解决 , 节 约 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 司法部门乐于接受 , 为 但对其 公正性 , 却在世界范围内引起 了较大的争议 。那么 , 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是 否 在我 有必要确立辩诉交易制度?又应该怎样来确立诉辩 交易制 度?本文特就此 问题 作一探 讨。 关键词: 辩诉交易 刑事诉讼 公正 效率
利待遇等。 三是办案经费,外出调查取证,追捕犯罪嫌疑人、互
复制案卷等以及增加和维修设备 、 培训司法干警及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 ,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日益 相传递文书 、 密 切 ,法律 已经不 能再 回避 如何尽 快适 应这一社 会现实 问题 。 技术人 员等 。所有 这些都属 于诉讼资源 的范 围,均需要投入大量 味地追求法律理想 中的绝 对公平和程序 公正 ,而忽视高速运 的资金。但是 ,因 国家拨给公 、检 、法机关款项 的限制 ,致使资 人 因此 , 要在 转 的社会对 高效率作出反应 的客 观要求 已经不 合时宜。 传统的 金欠 充足 、 员欠精萃和众多设备欠先进和尖端等 , 现有条件下完成如此繁重的任务 ,需要节省诉讼资源。我国 刑 以诉讼 公平 作为司法正 义价值 目标的观念基础 已逐渐动摇 ,人
辩诉交 易 ,其英文为 “ la a g i i g ,是美 国刑事 p e b r a n n ” 诉讼 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 指在法院开庭审理 之前 ,处于控诉一方 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 ,以检察官撤销指 控 、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 罚为 条件 ,换取被告人的有 罪答辩 。针对检察官的指控 ,被告 人可以 作无罪答辩 ,有罪答辩 或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 。 后两种答辩在诉讼中的意义相 同, 都被认为是放弃了要 求正式 审判的权利 。这就是 “ 罪状认否 程序” ,是辩诉交易的前提。当控辩双方达成协议 ,且被告人的 有罪答辩被法 官确认为 出于 “ 自愿”和 “ 理智” ,则在判决中体 现这个 协议 ,而 无需再开庭审理 。当然 ,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 , 法院并 没有义务必然接受 ,也可以驳回,如果 驳回,则法院不受 协议的约束 , 并给予被告人撤 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 。辩诉交易在 美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联邦和各州 9 %的案件是 以辩诉交 易结案的 。 0 据统计 , O 7 年代 中期 , 美国9 % 0 的刑事案件的定罪就是通过辩诉交 易结案的 , 而八 、 九十年代的 辩诉交易的结案率也是比例过半 。 从观念上看 , 司法制度与公正是 紧密 相连的 。在我 国,司法 公正往 往又是需要以程序 公正为基本形式 。 通过法庭审理来再现 案件事实以求得其客观公正的解决 以实现法律的价值 。 在这块圣 土之上 引入交易行为 ,这似乎构 成 了对 司法公正 的亵渎 。然而 , 在现代社会,与公平正 义相联的 另一个概念就是效率 , 它们共生 却难以共存 , 高效率的形成几乎 总是以牺牲一定范 围和程度的公 平为代价的 社会的高效率 是经济正义的要求之一 , 法律适 用过 程与结果的公平是法律正义的重要标志 ,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 今天 , 如何实现二者的 同约 已经 日益为我 国法律理论界与司法界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徐 明哲
摘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一
、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公证处 , 福建 泉州 32 0 ) 6 00
摘 要 :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可以有效地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 节省司法资源。辩
诉交易违背 了我 国的司法改革方向和 目标 , 且无法保证其公正性 , 阶段我 国不宜 引进 。 现
关键 词 : 辩诉交易; 历史背景; 缺陷
第1 9卷 第 4期
2 0 正 09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n l f n a gA r utrlC l g o r a o y n gi l a ol e Xi c u e
Vo . 9 No 4 11 .
De . 0 c 2 o9
1 2月
辩 诉 交 易在 中国 的适 用
tm oa l bcueidpr rsf m tega ojdc le r adcnnt suei sc. e pr i ea s t eat e r ol fu i a rf m, n a o asr s ut e ry u o h i o tj i
Ke o d pe ag iig i o c l a k ru d,dsd a tg y w r s:lab rann ,hs r a c go n ti b ia v nae
轻的判决 或者撤 销其他 指控 的情况 下 , 察官 和被告 下 , 国刑事 诉讼 通过 强调程 序 正义来 弱化 对事实 真 检 美
人之 间经过协商 达成 的协议 。 J ”
相 的追求 , 而辩诉 交易 正是 这一 过程 的产物 。
对 国家而 言 , 辩诉 交 易可 以有效地 减轻 司法 系统
HU J n nn u -ig
( o r O i ege irt unhu320 ,h a Nty f eoFnz Dsi , azo 00Ci ) a c f tc Q 6 n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成本,就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辨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受害人有效即时得到现实救济。比如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作为原告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辩诉交易,往往能迅速使受害人所受的侵害利益得到补偿和现实救济。当然,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的不合理运用也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信赖关系,甚至会诱发犯罪率的增加,造成社会秩序的相对不稳定。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辩诉交易制度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吉拉□卡普兰所言:“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民,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
一、辩护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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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辩诉交易程序的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审判模式采取的是对抗式的,在此种模式下,诉讼效率低、案件大量积压、金钱耗费比较大,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和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联邦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的裁决中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地位。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弥补了正式陪审团审判因繁琐和拖延所带来的不足,到目前为止,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美国联邦和各州绝大多数司法系统均已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迅速发展,是由于当时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极度奉行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义主义,同时美国检察官享有的独立且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在我国,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审结,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但是辩诉交易是否适合在我国适用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支持此项制度的人认为辩护交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我们国家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此制度的人认为辩诉交易违反了罪邢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论哪种观点更可取,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总结陈词——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刚才漂漂亮亮辩论来,好字好句落一盘,但还得听我细细道来。
首先,我向各位打一比方:甲乙身居于迷宫之中,设法脱身,甲找到了通往出口的一条直线道路,而乙在费尽周折后仍困于迷宫之中,显而易见,不同的方法决定了效率的高低。
贝卡利亚说过:“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在基于我们国情的基础上适用辩诉交易,正能发挥如此的优势与效率。
因此,我不得不提出对方辩友在刚才辩论中出现的不足之处:一、对方辩友认为辩诉交易不适用于中国,辩诉交易在中国弊大于利。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利弊的,从哲学上说,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是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辩诉交易并不是追求绝对的公平,况且在法律层面上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
辩诉交易实质是牺牲绝对公正,转而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三、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指我们全盘吸收辩诉交易,而是在结合中国法律背景的前提下,在适用标准与条件的限制下,吸收合理有效的成分,赋予其中国特色的法律色彩,就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下面,我将对我方观点作出如下总结:一、我方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强调全盘适用,而是有条件的、有选择地适用。
主要是将该制度适用于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当中。
同时,我方也并没有忽略辩诉交易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而是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促使我国进行改革的,再说,其适用也是利大于弊的。
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基数大、犯罪率居高不下、法律成本高昂,辩诉交易的适用具有其自身的实践价值,同时也可以满足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律运行的需要。
与此同时,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缩短诉讼周期、简化司法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所以辩诉交易可以用于中国,也适用于中国。
三、同时,辩诉交易的适用,可以对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的补充。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论文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论文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关键词: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念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辩诉协商。
辩诉交易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展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有罪辩论或者满足控方其他条件。
假设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同意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在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开展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该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在美国形成的,在全美国围普遍适用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场的。
在纽约州,1839年的统计显示全部刑事案例的25%是获得被告人的有罪辩白后判决的,这一数字在1869年增长到了70%,而到20世纪20年代,则猛增到了90%,统计数字的变化大致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开展速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场大围地使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辩论〞。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快速,节省人力财力资源,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
然而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成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实施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承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的而详细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
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二、辩诉交易的分类(一)根据协商容对辩诉交易的分类根据协商容将辩诉交易分为控诉协商、罪状协商、量刑协商。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本文摘要:诉辩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种刑事案件审结程序,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就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作了阐述。
并指出了当前辩诉交易对于完善我国认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我国简易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辩诉交易价值效率公正必要性可行性法理依据借鉴一、辩诉交易的价值------刑事诉讼效率的追求匈牙利学者欧德曾经指出:“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化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连。
”英国也有一句法律谚语:迟来的公正等于非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也说明了刑事诉讼必须快速及时,必须讲求效率。
效率即在刑事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与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究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对公正、秩序和自由的需要。
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效率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辩诉交易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辩诉交易效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
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缩短了诉讼周期。
所谓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从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
诉讼周期越长,诉讼成本就越高,则诉讼效率就越低。
反之,则诉讼效率就越高。
诉讼效率通常由一般的法定诉讼周期和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来衡量。
如果个案的诉讼周期过长,甚至超过法定的诉讼周期,不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辩诉交易制度不宜在我国适用的原因分析.doc
辩诉交易制度不宜在我国适用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是西方国家刑事特别程序设计和运作的结果,它最早产生于美国,自美国辩诉交易合法化和公开化之后,辩诉交易已演变成解决刑事诉讼纠纷的主要诉讼手段和途径。
辩诉交易与我国目前主张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等。
因此就有许多的专家学者建议我国应把辩诉交易作为他山之石加以引用推广。
但只要仔细研究就不难看出辩诉交易还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并且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也不具备适用辩诉交易的条件。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和产生辩诉交易,英文是Plea Bargarning,意为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讨价还价。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庭前通过被告方做出有罪答辩,控诉方降低指控强度,即将重罪名变为轻罪名,或减少指控罪数或建议法官从轻处理,双方经过协商,讨价还价之后达成一致协议并提交法官审决。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叶,当时正值美国经济蓬勃发展时期,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犯罪率也出现了惊人的增长。
为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刑事案件,解决案件积压的司法拖延问题,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交易和协商的结案方式,从而避开美国那冗长繁杂的以陪审团方式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式程序。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速而又灵活,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因而他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在第二年的Santobell V.New.York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辩诉交易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过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并明确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他应当受到鼓励。
” 1974年4 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给了详尽的规定,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该种程序得到制度化和法典化。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辩诉交易这么一项制度,它是西方国家刑事程序中比较特别又富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与运行的结果,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地使用与发展。
辩诉交易还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因而我国有部分专业人员建议可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相关法律程序中。
但是该制度在国外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回顾了其起源,对辩诉交易的利弊及其在我国是否具有适用性展开了分析,认为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
标签:辩诉交易形成与发展弊端冲突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社会问题较为严重,犯罪行为防不胜防。
美国的犯罪率只升不降,刑事案件增加了许多,政府部门感到十分头疼。
为了能够缓和一下日益增多的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量使用辩诉交易的方法。
该方法的实施的确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少案件数量,因此被许多地区采纳。
一、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发展1.辩诉交易的概念1.1辩诉交易的定义。
辩诉交易有许多名称,有辩诉协商、辩诉谈判、答辩交易等。
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控告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的律师进行会谈洽商。
若是被告人愿意做有罪答辩或者是开出利于控方的满意条件,则检察官就会撤销指控或者是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等条件。
若是该交易成功,双方互相满意并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审查同意之后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量刑判决了。
1.2辩诉交易的种类。
辩诉交易分为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三种。
罪名交易是对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人,检察官为了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改变指控的罪名,用较轻的罪名来定案。
这其中的方法有通过降低指控来使法定最高的刑罚降低,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逃避不堪罪名的定论,又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使被告人免于重罪的记录,从而保证了其一些特定的资格;犯罪交易是多罪并犯的被告人,检察官为了以更少的罪名为由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减少控诉的罪名来达到该目的。
若是交易成立,则被告人的刑罚将会和其所犯案件的应受惩罚度不符;量刑交易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被告人因此可以得到一个自己较为容易接受的惩罚措施。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关键词:辩诉交易;适用;诉讼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具有较高效率价值的刑事诉讼制度,它的重要作用使其得到广泛的运用。
中国有必要借鉴这项制度,但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从中国现实出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05)增刊-0153-02社会科学家SOCIALSCIENTIST2005年5月增刊May,2005Supplement收稿日期:2005-04-18作者简介: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法律硕士。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及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已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并在19世纪后期成为美国许多州刑事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惯例。
从辩诉交易产生开始,在美国国内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Brandyv.UnitedStates,397,U.S.,742,90Sct,1463,25,Led,2d,747,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如今已成为一项广为普及的实践,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实践中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
在起诉到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
毫无疑问,这些资料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重要地位,它有效地解决了诉讼效率的问题,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迅速结案。
“辩诉交易”之辩
“辩诉交易”之辩在反腐败法治化呼声日益高涨、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辩诉交易是否可以引入中国,历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辩诉交易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哪些?问题有哪些?如果将辩诉交易引入中国,须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就上述问题,财新《中国改革》邀请刑事诉讼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撰文,阐释辩诉交易的前前后后。
——编者在反腐败法治化呼声日益高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下,辩诉交易是否可以引入中国,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辩诉交易”(pleabargain)又称“认罪协商”,是英美法的产物,起源于美国。
它指的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基于起诉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与被告人及其律师协商,可以以减少指控、降低指控、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应该说,中国法律人对辩诉交易并不陌生。
随着对英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了解,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一做法表示赞赏,并尝试引入中国刑事诉讼领域。
谈到辩诉交易,不能不注意到它的价值:弥补检察机关证据不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是该制度存续的条件具有特殊性,其实践效果也远非完美,因此中国诉讼实践是否有实施该制度的必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英美国家为何接受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被拒绝,直至上世纪70年代后才被接受为一项合法的制度。
阿尔伯特·W·艾修勒对于辩诉交易的产生过程和近期历史进行过全面考察,他将辩诉交易的历史大致分为司法不鼓励自白、辩诉交易的产生发展两个阶段:在普通法的最初时期,甚至在诺曼征服以前,“自白”虽然可以作为定罪的一个手段,但在中世纪,有罪供述明显是极不寻常的。
普通法法庭对任何形式的有罪答辩持否定态度,特别是对辩诉交易。
因此,法官们甚至不鼓励那些有罪答辩,即使这些有罪答辩出于被告人的自愿。
直到19世纪后25年,在许多案件中,当被告人最初试图进行有罪答辩后,法庭会劝说被告人耐心地接受审判。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司法改革,在改革中借鉴有益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构建中国式刑事辩诉交易制度,将极大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标签: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必要性1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诉讼交易,协商制度。
是指在法院开庭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还价。
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的良性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作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几乎成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鉴于该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一些采用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国家如英,意,德等都纷纷效仿。
而在我国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则首开辩诉交易之先河。
此案在我国引起很大轰动,关于辩诉交易的引进问题,我国出现了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我国本身就存在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可以更好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解决积压案件、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
否定说认为我国是个传统的职权主义国家,缺乏辩诉交易存在与运转的基本条件。
而且违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更注重追求的是实体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会对我国现有的制度造成冲击,引起司法腐败问题。
缓行说认为从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看,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与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为时过早。
2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可能会损害法律实体的公正性和社会正义,会助长检察官的懒惰和擅权。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犯罪率上升,犯罪多样化。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主持人提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
会上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交锋激烈。
辩诉交易制度利弊得失究竟如何?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我国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他们认为,辩诉交易以诉辩双方平等地讨价还价、精心交易、达成协议、法官审查等为基本特征,具有两大鲜明的优点,一是效率特别高,突出效率,兼顾公正;二是给被告人自己处分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维护。
在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即尊重当事人选择权、解决积案、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
具体可先搞试验,通过试验取得经验,最终由立法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行辩诉交易效果好,但提出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应着重制度建设。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辩双方之间一定的协商一直存在,并且不同利益主体协商妥协是法治社会存在的路径。
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审判前、审判中都是存在的,但都是非制度化、非正式的“交易”。
引入辩诉交易,是对现存“交易”的制度化、法制化。
还有学者认为,应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作用,“和为贵”的思想贯穿中华传统文化始终,我国被其他国家称赞的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有理念上的相通之处,注重了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平衡保护,因此引入辩诉交易有理念基础。
与会学者还对以下具体问题展开了研讨: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针对反对者关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交易在我国一般人不接受,被告人怎能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质疑,肯定说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
论诉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诉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贺丹
【期刊名称】《时代人物》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辩诉交易源于美国。
其后,在美国域外如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所独具的价值蕴涵是其他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媲美的。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必要对域外辩诉交易加以借鉴、引进和移植,本文在通过对辩诉交易进行考察,分析其利弊后,认为辩诉交易对于中国目前控制犯罪的司法现状来说具有可借鉴性,提出关于我国吸纳辩诉交易的合理精神,并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总页数】3页(P194-196)
【作者】贺丹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关于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J], 缪蒂生
2.构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 [J], 薛剑祥
3.诉辩交易及在我国适用之探讨 [J], 刘艳丽
4.中国版“诉辩交易”若干理论问题之反思 [J], 韩晗;
5.诉辩交易制度引入中国之法理思考 [J], 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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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今晚我们的辩题是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中国社科院最新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显示我国2010年各类刑事犯罪持续处在高位,法律成本越来越高。
而坦白从宽的传统观念和向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迈进的法制环境,给我国辩诉交易的适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而把辩诉交易适用于罪行较轻、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中,正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
所以,我方的观点是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经济角度来讲,辩诉交易的机会成本是最小的,尤其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辩诉交易更能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用更少的人力物力,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节省的大量宝贵资源更是可以利用于完善各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培养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
在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同时,更实现了经济最大化效益。
第二、从社会层面上看,辩诉交易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绝对公正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理想,但是现实社会真的可以达到绝对公正吗?显然不行。
而相对的公正,正是我们正面审视司法公正的一个明智之选。
辩诉交易有效避免了被告人长年累月地被羁押着,受害人也不能及时地得赔偿的情况,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权威。
将节省的司法资源去培养出更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又将带动司法改革的发展,司法改革的发展同时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的进程,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第三、从文化发展方面,法律文化正是向着多样性趋势发展,我们更应该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适用就是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适合应用。
这不是一种生搬硬套,而是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优秀之处,加以整合吸收,为我国所适用,这不正是对我国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吗?辩诉交易是民主精神的发展,是法律文化及至社会主义文化的补充完善。
最后,我想请问大家,难道我们还能莫视辩诉交易的浪潮而将我们纳税人的钱流淌于司法资源浪费的河流之中吗?难道我们还能一味追求绝对公正,而让社会矛盾不断升级,人权保障无处安放,弃公正与效率而不顾吗?难道我们还能面对优秀的法律文化而视若枉闻,固步自封吗?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