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土地矿产,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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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7.02•【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2016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2016年)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2016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 Hale Waihona Puke 煤安监____先保处〔 〕( )号
_____________:
我局(分局)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你单位(或个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煤安监_____先保〔 〕(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管理文书

安全管理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纸安全监察[2016]第1123-2号兴源煤矿:我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根据盘县2016年11月15日全县安全生产调度会要求,对你矿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发现你矿有下列安全隐患或问题:“1、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转,未编制单机运转的应急预案”等共计13条。

详见兴源煤矿2016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记录》。

针对以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煤矿加快2016年10月27日第三方专家组检查存在隐患或问题整改力度;2、责令煤矿根据本次查出的隐患及问题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限期于2016年12月2日前整改完成,经煤矿矿长组织验收合格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公章)2016年11月23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司安全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1页第1页。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兴源煤矿检查场所:地面部分资料及井下111702采面、111402采面。

检查时间:2016年11月23日8时40分至2016年11月23日12时10分。

检查情况:1、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转,未编制单机运转的应急预案;2、主要通风机房未按照规定悬挂通风系统图;3、主要通风机未安装蝶阀控制,外部漏风严重;4、地面变电所两回路10KV高压共用一台双回路开关,高压开关数量不足,无高压联络开关;5、地面变电所大部分低压配电柜无保护功能;6、矿井未绘制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示意图;7、副斜井巷道变形严重,修复进度缓慢,现场吊车装货未采取安全措施;8、111402采面作业规程未经公司审批;9、111402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溜子机头开关未挂牌上架管理,未进行接地;9、111402采煤工作面两巷高度不足1.6米;10、111402采煤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11、111402采煤工作面部分支柱未拴防倒绳;12、111702采面下出口往上30米段采高不足;13、111702采面下出口往上40米段支护质量差,存在卸压柱。

煤矿安全检查现场处理决定书

煤矿安全检查现场处理决定书

贞丰县挽澜高家岩煤矿安全检查现场处理决定书NO:AQCF042701熊朝荣同志(队组):我科(安全科)于2014 年 4 月27 日早班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你班)有下列不安全隐患(违章行为):1. 无风作业(风筒未接至迎头,人员在掘进迎头作业);2. 现场安排整改时,现场人员不理不睬,拒不执行整改;3. 4.5. 严重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劳动纪律,造成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按照“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现做如下决定:从 2014 年 4 月27日起,除对你(你队)进行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外,并处罚金元( 零万零仟贰佰零拾零圆正)。

处罚金额将从当月月底工资中扣除。

检查人员(签名):高家岩煤矿安全科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查对象,一份交财务科,一份存档贞丰县挽澜高家岩煤矿安全检查现场处理决定书NO:AQCF042702管永华同志(队组):我科(安全科)于2014 年 4 月27 日早班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你班)有下列不安全隐患(违章行为):1. 回采工作面向后推移时,可利用电缆钩未及时回收;2.;3. 4. 5. 严重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劳动纪律,造成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按照“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现做如下决定:从 2014 年 4 月27 日起,除对你(你队)进行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外,并处罚金元( 零万零仟壹佰零拾零圆正)。

处罚金额将从当月月底工资中扣除。

检查人员(签名):高家岩煤矿安全科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查对象,一份交财务科,一份存档。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
1、违法线索发现
2、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
①告知和听证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听证内容告知。

当事人在时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②处罚决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③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8、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12.1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现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08【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修改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3.07.02【实施日期】2003.08.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7.02•【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现 场 检 查 笔 录第 页 共 页被检查单位:矿井规范名称 检查时间:起止时间检查地点(路线):所有检查地点及相关资料(同现场监察方案,不得有大的变动)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人(签字):所有检查人 (可不包括记录人)记录人(签字): 陪同检查人员: 煤矿安全监管和企业领导签字不少于2人 检查情况:201×年×月×日-×月×日,鲁×监察分局按照监察计划对××煤矿进行了××监察,监察前制定了现场监察方案。

依据监察程序当场向被监察单位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监察程序、时间、内容、范围、目的、方式方法,以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企业承诺的井下工作地点见煤矿企业需向鲁×监察分局提供的资料,也可在此载明)。

经检查发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采掘工程方面1.二、一通三防方面2. (下接文书第 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本执法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 29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调 查 取 证 笔 录共 页第 页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调查取证时的准确地点调查事由: 一句话简要写明被调查的涉嫌违法事实被调查人:姓 名 性 别 年 龄工作单位 职务(职业)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电 话住 址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我们是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的监察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

现就你矿放炮员×××涉嫌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作业一案依法向你进行调查,你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你应当如实回答,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4年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4年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B )A、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B、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C、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D、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2、【多选题】《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粉尘监测的项目是( )。

(ABCD )A、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B、呼吸性粉尘浓度C、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D、粉尘分散度3、【多选题】《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以下作业选项中的( ),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ABCD )A、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B、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C、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控制线D、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4、【多选题】《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煤矿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ABCD )A、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B、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或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C、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D、来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5、【多选题】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根本目的是( ).(ABCD )A、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B、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C、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D、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6、【多选题】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 )、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国土资案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理决定书国土资案处〔2016〕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我部于2016年6月3日决定对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问题立案查处。

经查,永安、韦一两个煤矿的储量分别为25777万吨、20691万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有关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你厅2007年为永安、韦一两个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违法发证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成交确认书、采矿许可证、缴款凭证、相关文件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2016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理决定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矿产资源法》第47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你厅2007年为永安、韦一两个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越权发证违法行为,对越权发证责任人员,由你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你厅与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及价款等纠纷,责成你厅依法解决。

你厅应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

联系人:胡颖哲电话:(010)66558328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2016年12月28日。

第四章、决定性执法文书[1]

第四章、决定性执法文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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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决定书》、《煤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决定书》 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煤矿安全监察 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在先,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在先,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跟上,最后是 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跟上, 下达《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达《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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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年 月 日 时 分,在对你煤矿安全监察时,发现 地点有
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命令立即从 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待
后,方可恢复作业。 此命令时间从 年 作业现场负责人意见: 执法人员(签字):


时 分生效。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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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 被处罚单位(人): 地址: 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于 年 月 日之前缴至 银行 分行(分理处),账号 , 地址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 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公章) 备注: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二、《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第页共页—————————————————————————————————————————————被检查单位(人员):恩施州鹤峰县枫树煤业有限公司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地点(路线):采矿许可证:C4200002010121120098138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检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陪同检查人员:检查情况:(下接续页第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日期: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文书续页共页第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煤安监字[ ]第()号:我局(分局)于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日期:被检单位收件人(签名):日期:年月日(公章)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煤安监字[ ]第()号:年月日时分,在对你煤矿安全监察时,发现地点有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命令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待后,方可恢复作业。

此命令时间从年月日时分生效。

作业现场负责人意见:(签名):执法人员(签字):年月日(公章)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命令单位(或个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煤安监字[ ]第()号————————————————————————————————————————————————:我局(分局)于年月日发现有条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的决定[()煤安监字[ ]第()号]。

[ ]应你单位申请;[ ]现整改期届满,经复查,意见如下:被复查单位意见:(签字)复查人员:(签字)年月日(公章)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复查单位,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煤安监字[ ]第()号案由:案情摘要:以上案由案情,决定自年月日起立案调查处理,并指定和为本案承办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及制作说明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及制作说明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
文书样式及制作说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20.10.16
•【文号】煤安监监察〔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
式及制作说明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20〕4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说明》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第2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0月16日附件: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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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现场处理决定书
( )煤安监___处〔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局(分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作出以下现场处理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被检查单位收件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来源:/ws/detail13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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