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关系分析——基于行政公开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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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第一章:引言恰当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这种保护通常包括个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

如今,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隐私泄露与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第二章:定义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个人与其身份有关的信息,例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等,而个人隐私权通常指的是与人身关系、人的思想、信仰、个人行为、居所、通信等面向社会信息有关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个人信息非常重要,并且经常被用于进行商业活动、金融交易、社交媒体、医疗记录等方面,同时也面临着来自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犯罪等方面的风险。

基于这些风险和问题,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章:法律保护3.1 国际法律保护在国际法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涉及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明确规定了个人资料的保护原则。

此外,欧洲联盟《数据保护法》也规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强调了对互联网个人数据安全的重视。

3.2 国内法律保护在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均具有明确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条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个人信息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问题与挑战尽管有许多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4.1 法律的執行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并不能够实现有效的保障,特别是在法律的应用和执行这个环节,法律保护的效果相对较差。

浅议政务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

浅议政务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

第二,政府机构实施政府信息上网之前已收集 了大量的个人信
政府工作的监督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 , 使尊重公民了解 、 知悉 国家重 息, 未经数据主体许可, 自通过因特网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 擅 或擅 自
要决策、 政府重要事务 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 民权利和利益 通过第三人、 第四人 、 众多的其他人用特定的方式发送他人的隐私, 进 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 的权利。信 息公开有利于公民直接 参与 国家事 而 侵 犯 信 息 主 体 的名 誉 权 。 务的管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可以改变公民仅能依据选举制度 、 议
同时, 又极容易导致腐败 。因而, 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需要国家机器 体制 的督促下,我 国政务信 息公开有利于我国适应经济一体化 的要
和领导者的知识和智慧 , 更需要权力行使者本身具备足够的抗腐蚀能
求, 提高我 国在世 界经济 中的竞争力 。
二、 信息公开与公 民隐私权
力。行政权力的这种抗腐蚀能力, 只有在权力的公开行使 中, 在一种 民主的监督中才能获得 . 政府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社会资源 , 如果公
政 治 活 动 公 开化 在 行 政 程 序 上 的体 现 , 公 民 参政 的延 伸 。 政 行 为 是 行
的公开化有利于提 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 并使公 民能够监督行 政权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隐私就 出现了极大矛盾 。 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 , 从而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公 开
个人 隐私权
制度 完善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90・1-2 10—5 2 0)72 5 2 0 ( ) 三 政务信 息公开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资源的获得
无论是国家的经济决策, 还是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决定都必须有充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社会广角 TheSocialAngle32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文/孙倩摘要: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意味着政府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但政府在公开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公开,由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公开就意味着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此时就会发生公民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 的冲突,到底应该怎样选择需要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也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信息;个人隐私权;利益衡量1 引言2019年4月,我国新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条例》),其中第15条沿继前一版的第14条,该条款以但书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作了规定,明确政府等行政机关或部门不得擅自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隐私信息,但同时也附加说明:“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这条制度规定以豁免的形式重新定义了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情况,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不受侵害,协调好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的冲突。

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这种但书规定和具体的特殊情况的界定并没有充分践行起来,同时兼顾两个权利的价值观也并未树立起来。

《条例》在实际运行中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公开的信息中造成个人隐私的暴露和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更何况各地在具体适用条例时也不尽相同,导致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被统一规范地适用,或者干脆被忽略,从而影响公众对相关案件的法律预测和认知。

对此,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争议和建议,有的学者强调该条款的存在反而为政府等行政机关不愿公开一些信息提供了理由,还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在两个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清楚,这些观点都对进一步修改该条文提供了借鉴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上还存在欠缺。

2 相关概念界定2.1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是指在行政管理和活动中由政府获取并制定的信息,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公民,其必然涉及到相对隐私的个人信息。

行政调查中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调查中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调查中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摘要政机关在行政调查过程中收集并保存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对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主权理论与现代服务政府理论,都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公开自己通过调查所掌握的个人信息。

而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尚在建立中,如何平衡信息公开的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已成为当前行政调查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行政调查信息公开知情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作者简介:李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警务硕士研究生,济南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39-03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调查的概念仍然众说纷纭,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

而无论采取哪种观点,其中的核心却是一致的,即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合、利用,从而作为行政决策和决定的基础。

鉴于此,可以把行政调查(administration investigation)定义为: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讯的活动。

豍一个适当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必然是建立在对行政调查中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

当前,行政调查的触角已经延伸到各个地带,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调查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决策和管理的依据,这些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予以公开。

但这些被收集到政府公共资源库中的个人信息,在脱离信息主体的状态下进行公开,会不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此时,行政调查中信息公开的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之间便发生了冲突。

一、行政调查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将行政调查中获得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极大地提高了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的监督,保障了知情权。

但是,行政调查经常会牵涉到大量的个人隐私,如查阅出生证、档案、病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考试信息、计划生育证明、税收资料、人口普查资料等,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众的隐私权又受到了威胁!(一)行政调查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实质每一种权利背后都代表着一定的利益,而冲突正是起源于背后的利益之争。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公民隐私权/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在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权力向私人领域的全方位渗透,相当数量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掌握在行政机关,成为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

在构建“阳光政府”的过程中,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坚持国家及公共利益原则、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价值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同时,应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相关制度,以达到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要求越来越高。

公民一方面想要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要求政府多一些公开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又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让他人知道、公开和传播。

这就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紧张与冲突,这两者的对立不可避免地构成了现代法律中的矛盾。

从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始终是与个人隐私权保护制度紧密相关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公民隐私保护制度都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隐私,作为一种与个人生活密切关联的法益或民事权利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各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隐私或隐私权在遭受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权威胁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机关等公权力主体的威胁和侵害,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在调查、收集、公开信息时,必然涉及公民个人的秘密和隐私信息。

因此,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一词的英文表达为“Privacy”,在美国,隐私一词涉及信息的获得或揭露、身体的隐秘、所有权或者控制权、个人决策权等方面的含义。

在我国,“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1].也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所保管的档案或记录中涉及的有关个人的信息[3],这里的“保管”包括搜集、保管、利用和传播等行为。

《2024年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范文

《2024年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范文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政治决策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在宪法视野下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宪法角度出发,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1. 维护个人尊严和权利个人信息是个人身份、行为、意愿等重要信息的集合,是个人尊严和权利的体现。

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2. 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泄露、滥用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公共利益受损。

通过保护个人信息,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个人信息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理利用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推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

同时,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3. 企业责任意识不强企业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往往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企业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

四、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管等方面的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衡平问题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衡平问题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衡平问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衡平问题研究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旨在强化政府的透明度、提升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为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然而,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一个衡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衡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在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给个人带来严重的经济、社会和心理损失。

因此,政府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便民众监督政府行为,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也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如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和个人信息滥用的风险。

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如何平衡政府的公开透明与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一项挑战。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衡平原则1. 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并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

同时,应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2. 信息分类管理:政府应对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将个人信息和其他类别信息分开存储和处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3. 信息脱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时,对涉及到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如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进行部分隐藏,以保护个人隐私。

4.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政府应加大对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培养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1. 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政府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信息的合法性的判断

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信息的合法性的判断

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信息合法性的判断公正、合理、正义与平等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信息的公开被逐步推广。

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信息,有利于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有利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但同时此类违法信息是否通过合法性地公开,关系到当事人的名誉及其社会综合评价,继而影响其后续的信用和社会价值。

因此,对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信息合法性的判断至关重要。

“隐私”对于人,是一项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从公民隐私权的视角来讲,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信息的公开,个人信息被将同时被公开,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极大的压力。

在面对处罚的沮丧之外,更要面对立即可以让自己“颜面尽失”的媒体公示。

每个人都有其生活的环境和因此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当处罚信息暴露在这些关系面前时,具有一般理性的个人都会接受这样一个看法:它可能产生远远大于处罚本身的另一种处罚。

因此,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信息时,应对公开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信息作区分处理。

违法行为信息应该主动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应该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公开,媒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身份信息, 但不应该是毫无限制的。

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信息公开必须明确以下原则: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优先原则。

当危害损害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时,若不公开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必须公开。

依法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公开行政处罚类信息应当具有正当的法律目的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预警的基础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应当是处罚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而不应以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惩戒为目的。

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列外;有限公开、适度公开原则。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对个体信息一般以保护为原则,尤其是当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下,更需注意对个人隐私性质信息的保护,应防止公开过度,在公开对象、程序、范围、时间等方面有所限制,或者是不公开。

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

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行为理由不正当,“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铭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的理由不属于《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所列举的免予公开的范围,因为只有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5种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才能免予公开。
而被告认为,第一,应该适用《登记材料查阅规定》;第二,如果适用《信息公开规定》,该房产登记材料会因为涉及第三方权益不能对董某公开,因为《信息公开规定》第14条(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而被告曾征询过该房产现在的产权人某公司是否愿意公开资料,而某公司在3天内没有答复,也就是说不同意公开。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据媒体报道,董某在此之前曾试图查阅,却因为档案信息不对外公开作罢。在《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之后,董某认为可以摆脱查阅人必须是权利人的束缚,同时该档案信息并不属于除外事项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等事项,而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相对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自己能够获知该档案信息。徐汇区房地局收到查阅申请后,适用《登记材料查阅规定》作出拒绝行为,认为只有“房地产登记材料房产所有人和权利人享有查阅的权利”,而董某并不是权利人,所以不能查阅该档案信息。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利用,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生活的便利性。但与此相反,由于电子计算机处理的扩大和网络化的发展,极易于把一定的信息和其他信息联结和远距离进行即时检索,且看不到信息的处理过程。随之而来的,在公民中产生了关于自己的信息可能会在预想不到的情况下被收集和利用、可能会在察觉不到的错误信息下照旧被广泛利用等不安全感,信息处理不当就会有侵害个人权利和利益之嫌。为解除公民的这种不安全感和权利利益被侵害的疑虑,确立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性规则,切实地推进个人信息的保护对策,就成了向高度信息化社会提出的重要课题。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遵循国际性准则的八原则的同时,也考虑到现代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理论,把握住私生活不受干扰包含着自己信息的支配权(自己的信息系统自己管理的权利),按如下思路制定:(1)不仅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手工作业处理的个人信息,也被作为保护对象;(2)对于保存的个人信息,本人可知道自己的信息和要求修正;(3)有关保存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等,都建立综合性的保护制度;(4)对民间事业者也明确其职责,以促进民间事业者与自身的自主相适应。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及答案2023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及答案2023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及答案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及答案20232024国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考试时间为2023年11月26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及答案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2023年国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及答案(行政执法卷)-考生回忆版第一部分常识判断(共 20 题,参考时限 15 分钟)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党的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下列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解,正确的有几项?①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色社会主义思想②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③在物质文明方面超越西方发达国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目标④遵循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模式,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基本经验⑤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A.2 项B.3 项C.4 项D.5 项2.党的报告指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关于人民民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①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②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③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④党内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3.党的报告指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下列有关表述正确的是:A.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B.就业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C.人民健康是最基本的民生D.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4.党的报告指出,新时代十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和保护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和保护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区别和保护摘要: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观念、法律意识以及立法规划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总体而言比较落后。

而我国目前的立有法中,又对于隐私有所涉及,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的概念与隐私的范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就私法领域对于私人权利的保护与发展来看,理清二者的关系,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机制是必须要办的事情,这对于民法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有益的。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区别保护一、有关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立法模式随着上世纪六十年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社会的来临,电脑强大的信息处理功能加速了信息的储存、分析、复制、传递等行为的发展,也首度使人们产生个人信息因此而被滥用的恐惧,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强,促使西方国家于上世纪七十年代陆续出台相关法律应对冲击。

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国际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发展,快捷的信息处理与新的通讯技术、多媒体技术相结合,个人信息呈现多元化,其传递与运用也变得更为广泛、便捷,这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更为强劲的威胁。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国家与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给予高度重视。

据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1]。

到目前为止,各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种:一是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称为综合立法模式;二是通过不同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可称为分别立法模式。

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都涉及到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2]。

(一)德国法的模式德国法模式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特征,因此又称为统一模式。

德国联邦议会自1970年起开始着手制定《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最后于1976[1]周汉华.制定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几个问题,载周汉华主译《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0.年通过并于1977年生效,该法的正式名称是《联邦数据保护法》,人们习惯将其称为《个人资料保护法》,该法第一次系统地、集中地保护个人信息,并彰显出其民事权利的属性。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22卷 第3期2020年6月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SocialScience) Vol.22No.3Jun 2020【特约来稿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殞殞殞殞】 编者按:《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南京邮电大学王春晖教授和浙江大学程乐教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条款的立法目的和意义进行的深度解读。

王春晖教授曾参与《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的咨询和修改,并于2019年10月在本刊发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修改建议》一文,文中提出的修改建议多处被立法机关采纳。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王春晖1,程 乐21.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江苏南京 2100232.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摘 要:围绕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度分析与解读其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条款的立法目的与意义,内容包括自然人的隐私权、对侵害自然人隐私权行为的规制、个人信息定义的释义、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个人信息主体的更正权与删除权、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内容。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章编号:1673 5420(2020)03 0001-14 收稿日期:2020 06 20 本刊网址:http:∥nysk.njupt.edu.cn作者简介:王春晖,教授,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学及信息通信战略与法律的交叉研究。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个人隐私在数字时代的保护在现代社会的数字化浪潮下,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时有发生,对个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隐私定义、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和隐私保护的措施三个方面来论述个人隐私在数字时代的保护。

一、隐私定义隐私,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以及私人领域的保护权。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日常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

而私人领域则涉及个人家庭、个人交往等私密空间。

在数字时代,个人隐私的范围也涵盖了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活动、互联网使用的数据等。

二、隐私保护的必要性1. 个人尊严与自由权利:个人隐私保护是个人尊严与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侵犯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破坏了人们的人格自主权。

2. 安全与信任:隐私泄露和滥用问题严重损害了人们对互联网的信任,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造成了质疑。

个人隐私保护的加强能够维护互联网的安全环境,增加用户的信任度。

3. 社会稳定与发展:个人隐私保护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它与社会公平、社会秩序、个人权益等方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三、隐私保护的措施1. 法律与法规:国家和地区需要通过立法和政策来规范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有效保护个人隐私至关重要。

2. 技术手段:随着技术的进步,各类隐私保护技术不断涌现。

其中包括加密技术、数据脱敏技术、隐私保护算法等。

这些技术手段能够有效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3. 个人主动保护:个人主动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非常重要的。

个人应该保持警惕,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避免在不可靠的平台留下个人隐私。

结论个人隐私保护是当代社会数字化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

隐私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尊严、自由和权益,也与社会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第一章个人信息保护概述一.个人信息的界定1.定义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①因此笔者认为只有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才能进而分析与之相关的问题。

根据现有的各国立法文件的表述以及学者的研究,就法律名称使用的概念表述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隐私、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

上述术语的不同主要是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保护制度和使用习惯,但其保护的实质内容大体上是趋于同质化的。

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将交叉使用这些术语。

但这些术语在意思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别,下面就隐私、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三个概念加以比较分析,说明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对于古人来说,隐私是一个必然同自由的领域,即政治或公共领域相对立的领域。

②隐私,英文是“Privacy”,即独处而不受干扰。

相对于公开而言就是秘密。

梅绍祖教授认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

它由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所组成。

笔者认为,隐私是指当事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便为他人知晓,干涉或侵犯的事实。

英文中“Data”表示为数据、资料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因此也有学者将“个人数据”称之为“个人资料”,是指涉及个人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

它不仅包括能够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数据,也包括通过人工方式进行处理的数据。

如个人的身高、体重、出生年月、住址、性别、种族、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财务信息、人事档案、照片等自然情况;而家庭的基本情况如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

信息的英文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加工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

关于大数据时代下隐私问题的伦理角度分析

关于大数据时代下隐私问题的伦理角度分析

关于大数据时代下隐私问题的伦理角度分析现代人类生活已经处于基本或必须依赖于网络体系的局面下,线上办公、线上购物、即时聊天等,这些基于网络技术的手段让地球变成一个小小的村落,地理位置的遥远再不能成为阻碍人类交流、社会发展的屏障。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智能化服务、个性化生产更让人类的生产生活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达到一个新境界。

一些人或许会为这种现代化的服务感到高兴,但在另一些人看来,这却是一种对他人隐私的冒犯。

一、大数据时代下隐私问题的表现美国棱镜门事件的披露对于互联网笼罩下的人类社会的震动无异于几十年前原子弹爆炸对于世界的影响,不止一个国家被卷入隐私被窃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秘密被斯诺登爆料、呈献在全世界面前。

大数据技术成就了棱镜门,大数据也将这个时代下人们的隐私堂而皇之地摆在了台前。

(一)在第三只眼的监视下生活伴随大数据浪潮而来的,是线上线下的商业企业对于互联网资源的争夺,即个人用户数据已经成为网络体系中最有挖掘潜力、最富商业价值的资源。

通过大数据的预测,曾经在线上产生过消费记录的个人用户的所有网络资料被完整、系统地收集下来,无论是他的购买行为、支付方式、浏览内容等,所有的数据无一例外都会得到分析与提炼,由此得到这个个体的年龄、性别、喜好、消费心理等,一个潜在的目标用户就此产生。

针对这个用户的商品推介、广告营销将开始有步骤、系统化地开展起来,不管他正在网页上做些什么,比如草拟文件、查看日程安排、向上司汇报工作或者给下属安排业务等,广告推送都将无所不在。

日复一日处于这样的网络生存环境下,人们不能不产生一种正在第三只眼监视下生活的感受,这第三只眼正是互联网、大数据。

当商业企业对于收集个人用户数据乐此不疲的时候,普通人却越来越开始担忧,自己的隐私无时无刻不在被别人窥探、采集、分析、利用,但这些涉及到自身的财产、心理、情感等的秘密原本却是不欲人知的。

(二)被公共安全颠覆的个人隐私如果说基于商业利益需求的大数据对于个人用户隐私的侵犯多少是隐晦的行为,那么基于所谓公共安全需要的数据收集与隐私窥探则明目张胆得多。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有大致三种表述,第一种是关联,针对个人信息,包括人的地位、身份等关于个人的所有信息。

个人的信息不仅仅在于个人的隐私,还包括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各种相互关联的相关信息。

另一种表述是个人的隐私,这种表述任务个人信息是关于自然人的隐私加以保护,如美国颁布的《隐私权法》。

个人的信息隐私在美国收到侵权行为法和宪法的保护。

第三种表述是识别说,个人信息为可以识别的自然人,通过识别号码或者其他的特定的身份等多个因素被识别。

包括姓名、身份证明、财务状况、社会活动等等。

二、个人信息保护现状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重视以及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成本逐渐降低,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约束机制,一些政府服务机构出现利用职权之便任意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想象,没有按规定对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也不可能把个人信息还给本人,这就出现了信息主任无法掌控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很多情况下都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怎么被传递出去了,甚至连政府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过程都不清楚。

还有就是一些社会人员为了利益可图,通过非法途径收集个人信息,再进行篡改甚至转卖,这种现象是越演越烈。

比如,我们手机上经常手机到的垃圾短息、彩信等现象,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造成如此混乱的现状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是一些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缺乏法律依据对此行为的约束和管制。

他们有时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根本不说明理由,或者说没得理由,同时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不按规定整理、利用,甚至出现对个人信息任意传达、滥用,对无用的个人信息也不按程序消费,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利用都不规范。

然后是对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机构收集、整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当前,一些公共服务机构为了谋取私利,滥用公民的个人信息。

政府要完善制度,保存在公共机构的个人信息就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论隐私权对我们生活的重要影响

论隐私权对我们生活的重要影响

论隐私权对我们生活的重要影响在当代中国,与国际接轨显得尤为重要。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常年的封建统治使得除了皇亲贵族外隐私权显得甚是单薄。

改革开放后,人们逐渐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

本文我准备由点及面,讨论隐私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

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

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

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电话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

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记等。

我国民法学家王利明则认为,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最早是在19世纪末美国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即“不被了解的权利”。

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性与精神性人格权,比如身体权就是物质性人格权。

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

从深层的主观意义考虑,隐私观念较之其他人格利益,其产生更加决定于一定社会文化环境:倘无将个人空间与公众空间相分离的强烈愿望和必要,倘此种分离不被认为具有支配个人生活之安宁和幸福的重要价值,则“隐私”的观念大概是不会产生的。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是‘生活的紧张和复杂度’以及‘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

隐私权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但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隐私权的实质和功能还没有很好得到阐述,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少之有少,几乎是零。

假如隐私权得不到保护,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民事权利就没有真正的得到实现和独立。

在现代的信息社会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隐私。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隐私权的实质就是公民可以自主地保有私人信息、过私人生活、决定私人事务,而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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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的定义 为 : “ 人资料指符合 以下说 明的任何 资 个 料 : ( )直接 或 问接 与一 名在 世 的个 人 有关 的 ; a
立 ,就成为 当今各国的重要课题之一。


缘起 与界定 :个 人资 料的概 念
( )从 该等资料直接或 间接地 确定有关个人 的身份 b 是切实 可行 的 ; ( )该 等资料 的存在 形式令 予 以 c 查 阅及处 理均是 切实可行 的 。 由上述 定义分 析可 ” 知 ,个 人 资料 具有 以下特 征 : ( )与 个人 有关 , 1 即通过该资料可直接或 间接地识别个 人或确定个人
意 他 人知 道 自己 的身 高 ,但 有人 则 对 身 高极 为 敏
感 ,不欲外人知道 ) 。③持这种观 点的学者多直接将
多将其 与电脑或通信 相联 系。在专业术语 上 ,信息 指 “ 向接收者 传递一些 有意义 的并 非是预知 的信 号
或消息 ”⑧。也有人认为 “ 其定义 为人类将指定之原 始资料应 用各 种有关变换方法而得之有效资料”⑨ 。 从 以上分析 我们可 以看出 ,资料 与信息是一对 相互联系而又相互 区别的概念 。从联 系上来看 , “ 信 息是指经过处理后 可 以提供为人所用 的内容 。 可 ”⑩ 以说 , “ 信息可 定义 为经 过加工 后 的数 据 (a ) dt , a 它对接 收者有用 ,对 决策或行 为有现实或潜 在的价 值。 ”⑥更有学者将二者 的关 系直接表述为 , “ 个人 信息是个 人资料 的内容 ,个人 资料是个人信 息的物
和 符 号 中 的任 一 个 或 所 有 这 些 事 实 .或 者 用 来 表 示
或描述一种事物 、想法 、条件 、状况或其他 因素”⑥ 。 另有人 认为 ,资 料包含 两层 意思 :其一 , “ 泛指所
有描述 事物的形貌 、特性 、状 态或任何其他属 性 的 数 字 、文 字或符 号 ” 。其二 。 “ 一般 指原 始 、未经 处理过 的资料” 。⑦而对 于信息 ( fr a o ) i om t n ,人们 n i
界 ,学者们观点也不一致 ,分歧较 大。因此有必 要 首先界定个人资料 的内涵与外延 。 个 人 资料 的立 法定 义 ,各 国 目前 尚无 统一 标
有学者认为 : “ 所谓个 人信息 ,包括人之 内心 、身
体 、身份 、地 位及 其 他关 于个 人之 一 切事 项之 事
准 。德 国联邦资 料保 护法 ( D G)第 2条将个 人 BS
资 料 的安全 流通 、正 当利 用等 相关 法律 秩序 的建
保护法》将个人 资料表述为 “ 由有关一个或者 多个 的人 的信息组成 的资料” 。此 外 ,19 9 5年欧盟通过 的 《 欧盟数据 保护指令 》对个人 资料 下 的定 义为 : “ 有关被识别或 可被识别 的 自然人的任何信息 ” 。我 国 台湾地 区 《 电脑处理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3 条第
有关 信息 ; ( )范 围广泛 , “ 之就某 个人作 为 2 总
自 17 年瑞 典政府 率先 制定 资料法 以来 ,个 93
人资料保护立法 的浪 潮在全球迅速蔓延开来 。从立 法名称来看 ,有些 国家采用 了 “ 个人信 息 ” ,如奥 地利 、英 国;有些 国家采用 “ 个人 隐私 ” ,如美 国 、 以色列 、加 拿大 、澳 大利 亚 ;还有些 国家采 用 了
随着 电脑及 电子通信技术 的发展 。信息 的处 理
更加大量化 、便 捷化及低成本化 。这些信息 内容极 其广泛 ,既包括政府公文 、企业经营信息 ,也包 括 个 人资料 。其中 ,与个 人利益最为密切相关 的就是 个 人资料 。可以说 ,个人 资料 的收集利用对社会 的 发展 意义非凡 。但不容 忽视的是 ,随着信息革命 的 深 入进行 ,我们 在享有 个人资料的收集 、传输 、利 用 等所带来 的利益 时 ,也不得不 面对 个人资料频频 被 滥用 的事 实 ,并 承担 由此带 来 的不利 后 果 。于 是 ,在保障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 ,促进个 人
个 人 资料 与个 人信 息 、隐私权 的关 系分析
基 于 行 政 公 开 的 视 角


周 小莉
摘要 :随着信 息化 时代 的到 来 ,个人 资料 频频遭 滥用,如何保 障权 利主体的合 法权益 已成 为 当务之急。有必要从 行政公 开的角度厘 清个人 资料 、个人 信息与 隐私权三 者之 间的关 系。进而建
“ 人 资料 ” 个 ,如法 国 、挪 威 、芬 兰等 。而 在学 术
存在而言的所有信息都可 以被作为个人 资料 。 ”①
以立法定义 为基 础 .学术界对个人资料 的定义 也进行 了广泛 而深入的讨论 。综合起来 ,主要有 以 下 三种较 为 典 型的看 法 : ( )个人 信 息 型定义 。 1
立我 国行政公 开 ;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 :D 1. 文献标识码 :A 921
文章编 号 :10 — 5X( 0 1 0 — 10 0 0 3 84 2 1 )4 0 3 — 4 人或属事 之个别资料 ” 。英 国 18 9 4年制定 的 《 资料
资料规定为 “ 涉及特定或可得 特定 自然人 之所有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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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判 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 内。 ”②持这种观点
的学者 ,多将个 人资料 与个人信 息相等 同 ,认 定个
人 资料 的标 准为与 该个 人有 关 。 ( )隐私 权型 定 2 义 。美 国 P rn 教授认为 ,个人信息 指社会 中多数 aet 所 不愿 向外 透 露 者 ( 了对 朋 友 、家人 等 之外 ) 除 ; 或 是个人极敏感而 不愿他 人知道者 ( 如多数人不 在
1 款规 定 : “ 个人 资料 ,指 自然人 之姓名 、出生年 月 日、身 份证 统一 编 号 、特征 、指纹 、婚 姻 、家
庭 、教育 、职业 、健康 、病历 、财务状况 、社会活 动及 其他 足资识别该 个人 之资料 。 ”我 国香 港地 区 19 年颁布 的 《 96 个人资料 ( 私隐 )条例》对个人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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