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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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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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修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它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结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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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防控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分类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
清算单位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
关于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思考
![关于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ff7ee7e4aeaad1f346933fb2.png)
另一方面 ,要根据纳税人性质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个人
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建议如下 :
不 少以增值税为主要应税 项 目的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兼营 营
由于窗 口开票要面对 各种 各样 的应税行 为,个人所得税 率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 政策的笼统性导致细化存在困难 , 要改
变这一局面 , 一方面要细化各应税项 目适应的个人所 得税率。
异 , 导致销售别墅 的个 人所得税率小于 普通商品房 负担 甚至
的个人所得税 率 , 显然是不 公平 的 。另外 , 这 不少 地区并 没 有制定本地区相应 的个 人所得税 征收标准 , 各征收单 位仅 以
税人还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而不要统一附征个人所得税 , 以
个人所得税 的 ,其个人所得税按 发票金额 的 1 %- %附征 。 . 2 5 但是一些增 值税纳税人 认为他们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窗
和 纳 税 人 权 益 。应 及早 解 决 。
个人 却无法在地税机关领取个 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一 方面 , 导 致建安企业纳税 名不 附实 , 当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 应 业 交的往往是 个人所 得税 ; 另一 方面 , 不少 从事建安 业的个 人 , 纳税行为 得不到法律 上 的确认 , 其 导致 税务机关 对建安 企业 的原始 统计数据 不真实 , 源分析容 易产生 偏差 , 税 建安 发票后续管 理艰难 。 另外 ,建安业 和服务 业应税劳 务并存 时 , 安业应税 劳务 占主要成份 , 建安业 劳务 与服 务业劳 建 且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9c314625f0e7cd185253642.png)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是怎样实行的呢?下文是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欢迎阅读!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第四条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
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第五条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安置列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的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出租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纳税期限:(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房屋的座落、构造、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房屋产权,或者新建、扩建、拆除、毁损房屋使计税基数发生变更的,应当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九条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本施行细则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56e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92.png)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
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
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通知-湘建明电[2008]54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通知-湘建明电[2008]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918d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ed.png)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通知
(湘建明电[2008]5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
11月16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下发后,大多数地方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已落实到位。
但是,仍有少数地方行动迟缓,有的部门甚至对政策心存疑虑,没有认真及时贯彻落实,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效果要实的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维护省委、省政府文件的严肃性,各地必须加大对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的实施力度,确保相关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对11月16日后不执行“两办”通知、仍按老政策收取税费的,我厅将会同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对经核实的典型案例,将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向投资者、消费者道歉,并退还多收取的款项。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7af8fc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1b.png)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e9edf2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d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税总发[2013]129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063f1e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b1.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收入规划、计划、统计和税收收人分析预测职责,更好地服务税收工作。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23bff7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af.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湘政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1〕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财政体制调整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税收环境,规范财税经济秩序,提高税收入库效率,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性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加强,税收收入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但有的地方在税收管理中仍存在税收收入计划脱离经济发展实际,违规减免、预缴、缓缴、转引税款、混级混库等现象,以及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不完善,纳税人缺乏诚信纳税观念,偷逃、骗取甚至抗缴国家税收等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一)坚决制止越权违规出台税收政策。
各级政府要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事。
坚决制止以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等为名,越权出台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变相减免税等政策。
全面清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凡涉及越权违规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坚决纠正。
对违规出台的减免税或者变相减免税等规定,财政、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应立即上报至省财政、税务部门,省财政、税务部门要进行查处,及时制止和纠正,涉及中央税收的问题要抄送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f9b4eae1a37f111f0855b0b.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施行细则【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3﹞61号【发文日期】2003-08-18【实施时间】2003-09-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注释:有关车船使用税规定失效废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两税《细则》”)于2003年9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
为保证修订后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两税《细则》”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两税《细则》”是确保税收调控职能正常发挥的重要举措。
通过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促进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确保了税收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利于调节房屋、车船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上闲置房屋、车船的合理使用,提高社会固定资产的有效应用。
(二)修订“两税《细则》”是扩大地税收入规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修订后的“两税《细则》”,适当提高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从税源角度拓展了地税收入的总体规模,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助于地方经济的加速发展。
(三)修订“两税《细则》”是完善和理顺地方税税制的重大突破。
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地方税体系的不完善、税制过于老化、税种设置不合理等弊端显现出来,重新修订和完善地方税税制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这次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完善和理顺了现行地方税税制,实现了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新突破。
(四)修订“两税《细则》”是促进征管、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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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地税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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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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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妥善办理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登记(一)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查核土地权属管理资料。
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依法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认定。
(二)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三)原房屋登记机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依法进行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做好划拨土地上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一)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不动产,可以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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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
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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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1997年8月21日)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质量,转换征管模式、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湘国税发(1997)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27号文件精神,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提高对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的认识,明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要更新思想观念,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动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地、积极地投身征管改革的工作之中。
各级国税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有紧迫感,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
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税收征管改革力度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近期内完成如下7项任务:一、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建立、规范办税服务厅1各县(市、分)局在建办税服务厅时,必须本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的要求,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税源分布情况,根据“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行建设。
今年年度前每个县(市、分)局都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征收分局或税务所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室,使用省局开发的征管软件,利用微机这一现代化的工具为纳税人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c5ef45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b5.png)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国际商务财会
页码: 18-18页
主题词: 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普通住宅;营业税;政策问题;个人购买;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二级市场;经济增长点;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8f05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f8.png)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预征范围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指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并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账款。
三、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为1%。
2.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四、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执行。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五、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9c31f1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fc.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5•【字号】湘政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房产原值不清或者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第四条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
拆除、毁损或者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第五条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一)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者出租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纳税期限:(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1804862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e4.png)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株政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一)合理确定土地价格,调整保证金比例。
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新的土地基准地价,在新的土地基准地价正式颁布之前,仍实行原土地基准地价。
将出让土地保证金比例确定在出让起始价的30%以上。
(二)合理控制土地规模。
对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和控制性详规进行分宗出让。
规划部门应积极考虑开发企业提出的规划要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和节能省地原则合理确定规划技术指标。
(三)准予分宗办证。
在本意见实施期内,对出让土地可根据开发企业的要求,在满足城市规划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分宗签订出让合同,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激活二手房和商品房市场(一)放宽二手住房交易税收政策。
对购买二手住房(不限面积)的,契税税率下调至1%。
被拆迁人购置住房,其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份免征交易契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
(二)促进商品房交易。
对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购买商品房(不含别墅),并按规定税率(普通住宅2%,其他4%)缴纳契税的,凭契税交款凭证,到市财政局设在房产市场的窗口按下列比例办理返还,其中,购普通住宅的返1%,非普通住宅的返3%,非住宅的返2%。
(三)实行购房落户政策。
凡在市区购买房屋的,经申请可将本人及本人家庭户口中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株洲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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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
【标 签】房地产,税收政策,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
【发文日期】2008-12-04
【实施时间】2008-11-1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
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
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
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
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
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5%,设区的城市城建税税率7%、县城、镇城建税税率5%、其他地区城建税税率1%,由各地按税种分别入库)。
五、本通知从 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联知识: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