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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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标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防范贷款风险,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效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第三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最低5万元以上,单笔单户最高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由公司自主确定,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六条公司贷款业务实行审贷部门别离制度。

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全过程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通过档案系统保存。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客户申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不得逆程序操作。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是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操作要求,是标准贷款操作的根本依据。

第二章客户申请第九条客户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贷款客户应是在成都市依法从事、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是有成都市身份证、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法人企业、事业单位除应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原那么上应持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相对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三〕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原那么上应持续经营1年以上;〔四〕自然人收入、居所稳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五〕无不良结算和恶意透支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造成;〔六〕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七〕客户申请贷款须提供有效担保,原那么上不办理信用贷款,申请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过银行系统信用评级优良,资产实力及归还能力极强,第一还款来源明确且有保证,贷款期限较短,经营正常并被银行审查确定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短期、小额需求的大型企业。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背景
随着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信贷部门需要有效地管理和维护各类资料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为此,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目的
本制度旨在确保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具体目标包括:
1. 确保信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提高档案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效率;
3. 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
4. 保障档案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三、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四、具体措施
1. 档案编目和整理:信贷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编目规范和整
理方法,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容易检索。

2. 档案存储和保管:信贷部门应配备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档
案保管设施,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巡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持
续保存。

3. 档案信息共享和利用: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共享机制,
促进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4. 档案安全保密: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的权限管理机制,
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控制和防范措施。

5. 档案鉴定和销毁:信贷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合规性和及时更新。

6. 档案管理责任:信贷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和责任
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五、监督与评估
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二)自然人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二条本规程是辽宁省农村信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人制度。

第四条本规程信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五条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的基层信用社、区联社。

管理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事处。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回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各各环节的时间要求:从申请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信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查。

(二)审查。

信贷审查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信贷副主任;区联社为信贷部部门专职审查人员)对信贷调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贷审会(小组)审议(按规定定不需提交贷审会或小组审议议的信贷业务直接提交有权人人审批)。

(三)审议与审审批(核准)。

贷审会(小组组)审议后,有权人签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人签签批后,属经营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管理;属管理机构受理的,本本级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经经营机构,由经营机构与客户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银监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银监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业务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贷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档案资料不流失、不损坏。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信贷档案管理水平,实现档案资料的高效利用。

(四)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贷档案,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信贷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信贷业务档案:包括信贷申请、审批、发放、还款、催收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凭证、报表等。

(二)信贷风险档案:包括信贷风险预警、评估、处置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凭证、报表等。

(三)信贷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档案资料。

(四)信贷政策法规档案:包括信贷政策、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档案资料。

第五条信贷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归档前审查: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二)分类整理:根据信贷档案类别,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三)编制归档目录:编制信贷档案归档目录,明确档案资料名称、编号、页数等信息。

(四)归档入库:将整理好的信贷档案资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入库。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贷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信贷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坏、不泄露。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修复保护:对损坏的信贷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四)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贷档案,采取保密措施。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运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分离的信贷业务,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信贷业务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总行合规管理部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的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

表内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含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垫款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向)、保证、保函、承兑、信用证等。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客户用信申请→用信受理与调查→与客户签订合同→用信审查→用信审批→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节授信程序第八条办理授信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

第九条法人客户授信(一)年度基本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单一法人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总行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授信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授信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支行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总行公司业务部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二)项目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行为,明确信贷责任,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公司特殊地位和特定性质,特制定本信贷业务操作细则。

第二条:信贷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是:规范、严谨、简便、灵活。

㈠规范是指操作行为要规范。

所有信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操作细则明确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随心所欲;㈡严谨是要求信贷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时刻绷紧信贷安全这根弦,严格把守调查、审查、审批三道重要关口,努力将信贷风险控制在贷款发放之前;㈢简便是指操作程序、方法、手续、文本等信贷手段的制定和履行,要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额度小、贷款期限短、贷款风险大、贷款回报高等特点,在安全、合规原则指导下,尽可能地缩短操作程序,优化办事方法,简化处理手续,精简操作文本,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㈣灵活是指信贷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贷事项中,要以客户为中心,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需,在“安全、流动、效益”三性原则指导下,根据不同信贷项目,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灵活运用信贷手段,加快信贷处理速度。

第三条:按照不同信贷主体,将客户划分为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两大类别,并针对不同主体,采用不同的操作文本,并要求在调查、审查的重点上也有所不同。

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自然人客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户。

以法人为主体申请贷款,使用法人贷款操作文本,重点调查、审查客户财务、经营状况;以自然人为主体申请贷款,使用自然人贷款操作文本,重点调查、审查客户身价、家庭财产、工资和投资收益等状况。

第四条:信贷业务操作基本程序为: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第二章贷款受理第五条:客户申请借款,必须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第六条:借款申请报告采用表格制式,其格式由本公司制定并提供,由申请借款的客户负责填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0•【文号】建总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建总发[1999]75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贯彻新信贷体制审贷分离和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为统一、规范业务操作,调整、理顺职责分工关系。

根据建总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点)〉的通知》和建总发[1999]4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经营部、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受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办事处的信贷经营部门,包括各级行经营本级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均可受理客户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

二级分行以上信贷经营部拓展的客户以及政府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集团推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其他信贷业务,由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下达贷款受理备选单,通知下一级分、支行受理,或通知本级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受理。

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是信贷决策和管理的依据,贷前调查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评价和资信调查。

原则上,经营主责任人在哪级行就由哪级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贷前调查、评估。

评估力量不足时,上级行信贷经营部可对下级行提供评估支持。

(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项目可由本级或上级行经营部门提供评估支持),评估只直接对经营主责任人负责。

(财务知识)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贷款操作规程最全版

(财务知识)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贷款操作规程最全版

(财务知识)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贷款操作规程小额贷款有限X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X公司(以下简称“本X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根据《X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X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X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本X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运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X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运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X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X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X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X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壹)从事的运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仍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X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X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PJCB-QC-XG-302: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PJCB-QC-XG-302: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本行贷款资产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程明确了本行信贷业务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信贷业务的操作。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本规程所指的贷款是指针对个人、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等本行开办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合规操作,防范风险。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总行层面各信贷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定位(一)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以下简称对公业务部门)定位为授信前台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存、贷款营销管理,贷前调查培训指导,并参与贷款的贷前调查及全行战略性大客户的贷前调查职责,协助中、后台部门指导支行做好贷后管理及不良清收工作。

负责总行批准授信的贷款业务的审查或尽职调查(根据总行尽职调查授权规定)。

(二)个贷经营中心定位为授信前台部门,具体负责个人贷款营销,个人房屋按揭贷款项目的贷前调查,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与信贷档案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

(三)信贷管理部定位为授信中台部门,具体负责授信业务审查和权限内用信审批,制定信贷政策、基本信贷制度、信贷准入标准、审查、审批制度等,负责组织贷款发放条件落实,五级分类审核,进入诉讼前的不良贷款管理,信贷系统管理,征信系统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

(四)风险管理部定位为授信后台部门,具体负责贷后管理指导,五级分类审批汇总,不良贷款管理,核销管理,账销案存管理,转授权等。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一节客户评级授信管理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按照不同类型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确定各自的权重,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具体执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本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具体执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

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变更协议。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效率,保护客户利益,现制订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信贷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违规行为。

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二、信贷审批1. 信贷审批应符合我公司的信贷政策,确保风险可控。

2. 信贷审批需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不得越权操作。

3. 客户的信用调查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造假。

4. 在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前,必须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5. 信贷审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不得提供信贷服务。

三、风险控制1. 进行信贷业务时,必须对客户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2. 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3. 对于存在风险的信贷项目,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解决风险。

4.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确保风险可控。

四、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客户信息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2. 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3. 对于客户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五、服务质量1. 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的为客户提供服务,确保客户满意。

2. 对于客户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3. 在处理客户投诉时,应当及时回复客户,解决问题,确保客户满意。

六、监督检查1. 对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规范进行。

2.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处罚规定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根据严重程度,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2. 对于严重违规的工作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

3. 对于导致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信贷部门规章制度,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加强自律,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转。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南通开发区支行信贷业务培训资料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我行信贷培训计划,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实施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办法,结合目前我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本次对办理信贷业务的管理要求中与大家日常工作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与大家一起学习,希望对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有所帮助。

信贷业务基本概念:一、信贷业务:我们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二、信贷对象: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2、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1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7、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银团贷款可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在代理行统一开户,接受代理行统一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8、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9、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行为,实现信贷程序化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使用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本行实施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本规程,以遵循“审贷分离”原则为前提,以“风险管理流程控制”为主线,根据不同业务种类、风险程度、岗位配�Z情况,采用部门或岗位分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实施“流程控制、尽职免责、责权对等、风险补偿”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对本行各信贷部门、各信贷业务领域、各操作环节,实施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对本行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各单位及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等信贷工作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程序。

1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大额报备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七条信贷业务服务时限。

(一)授信评审业务:客户申请到业务受理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业务调查(A、B角)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内部评级、中介评级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订合同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用信业务: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办理,审查、审批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不超过5个工作日),放款审核及贷款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低风险类业务,按照及时、快捷的原则,随到随办。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工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保障企业贸易信贷的安全与稳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登记申请1.企业贸易信贷登记需进行申请,必须提交企业的基本信息、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2.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明确信贷需求,如用途、金额、期限等,以便银行做出合理的审批和授信决策。

三、审核与评估1.银行在企业信贷登记申请后,将对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规模、盈利能力、还款能力、经营风险等。

2.进行评估时,银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供报告,以便更客观地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

3.银行将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额度确定、利率测算、还款方式等。

四、贷款合同签订1.银行在批准企业贷款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贷款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五、贷款发放与资金监管1.贷款资金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发放给企业,并进行相应的资金监管工作。

2.资金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查验资金用途、核对贷款额度、记录贷款发放情况等。

六、贷款管理与催收1.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通过日常检查、监控等方式,确保企业按时还款。

2.若企业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银行应及时进行催收,以保证贷款的正常回收。

七、信用管理与信用评级1.银行应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定期更新企业的信用信息,并进行信用评级。

2.信用评级可依据企业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市场竞争力等综合指标进行评估。

八、信息安全与保密1.银行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防止恶意攻击和数据泄露。

2.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企业贸易信贷登记信息保密,严禁泄露和滥用。

九、责任与违约1.企业贷款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如未按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贷款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附则1.本操作规程由银行内部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司信贷员工规章制度

公司信贷员工规章制度

公司信贷员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业务的工作,提高公司信贷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守职业操守,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三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秉持诚信、公平、客观的原则,对待客户,绝不向客户透露虚假信息或者误导客户。

第五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以客户利益为重,努力提供优质的信贷服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章公司信贷员工的岗位职责第七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完成信贷业务的申请、审核、批准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信息,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第九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保证信贷业务的合规性,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不得擅自审批、变更或者拒绝信贷申请。

第十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信贷业务的各项数据,保持业务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积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做好信贷业务的协调和沟通工作,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公司信贷员工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以正确、合法的手段获取客户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接受或索取客户的贿赂或礼物。

第十四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工作态度,不得有涉嫌不端、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客户信息或者泄露客户隐私。

第四章公司信贷员工的奖惩机制第十六条公司信贷员工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或者失职渎职。

第十七条公司信贷员工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操守,导致公司或客户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批评、警告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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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八条信贷限制对象(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九条禁止贷款对象(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

(十一)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按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信用等级限额为准。

对企业法人发放信用贷款一律报本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十四条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自然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确定。

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有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非自然人贷款的,无论采用何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必须办妥最高余额的第二保证人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九条保证额度的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较低值。

(2)原则上,N不得大于2,确需大于2(不含)的应报公司待审会审定;自然人为保证人,视其实力一般保证额度按其资产的2倍内掌握,但最高保证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超过保证额度的,在贷款五级分类时,相应降低借款人及在本公司贷款的保证人的类别。

第二十条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

(十一)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二条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赁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

(一)完好房抵押。

完好房一般指建筑时间5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10年以内,基本完好房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

(二)层次差价。

带车库的住宅商品房一楼及顶楼,抵押时掌握在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

(三)营业用房抵押。

抵押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经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

(四)抵押率。

在有资质的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若抵押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额的,可掌握在内部参考价以下双方协商定价。

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内。

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

第二十三条企业房地产抵押: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

(一)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80%以内。

(二)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

(三)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

(四)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备抵押: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50%以内;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内,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2年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业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抵押贷款应从严控制,对新增贷款一般不得办理流动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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