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34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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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申报原则第一节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一)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及其他特定情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永久居留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来认定。

第六条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3.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5.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

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

第二联由填报单位留存24个月备查。

各金融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

7.各一级外汇管理局须于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总工作应按(附件二各表均为一式两联)的要求进行。

二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一级分局确定。

8.本规程所涉及的折算问题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进行,即每日填报本申报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其他币种”进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申报表汇总填制本申报表(月报表)。

9.《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最后两位为同一银行在同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

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参见《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县级地区标识码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国际收支申报指南

国际收支申报指南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出口收汇企业可以通过外汇金宏系统(企业版)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和核销专用信息的网上申报。

一、企业网上申报操作流程:1.提交网上申报申请。

企业可以在银行《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申报方式”选择“网上申报”,或填写《申报及核销信息回执》,并将上述表格盖公章后提交银行。

2.新增业务操作员。

企业收到银行为其开通网上申报的“用户信息表”后,即可设置业务操作员。

(1)管理员用户登陆,网址/asone/,填写项目如下:(2)新增操作员:点击增加,进入增加页面填写用户基本信息,填写要求如下:用户基本信息填完后进行角色分配,点击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下的企业业务操作员,将其移动入已分配的角色列表后保存,点击确定即业务操作员增加成功。

3.业务操作员进行网上申报(1)用户通过新设的业务操作员及密码登陆原网址,修改密码后进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2)对于已解付的收入款,企业于收汇次日14:00之后,登陆企业版进入申报单管理-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录入,系统将自动显示未申报信息,点击申报号码录入申报信息。

(3)企业所需填写的申报信息及要求具体如下:填写完整点击保存后即完成申报。

(4)如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系统会自动提示是否直接进入核销信息专用信息录入,选择确定则直接进行核销专用信息录入,如果选择取消,以后可进入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境内收入)进行填写,多个核销单号之间用半角逗号隔开.填写核销单号及核销金额后点击保存即完成核销信息申报。

(5)错误信息修改。

银行审核未通过退回的申报信息,企业须进入涉外收入申报单-审核反馈疑问中进行修改;如企业自主发生的申报及核销信息修改,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修改,或出口核销专用联-核销信息修改中进行修改。

二、网上申报操作流程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12.21•【文号】[1995]汇国函字第206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1995〕汇国函字第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经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意见和全国分局长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下发你们,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将此文转发给其辖内的外资银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类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申报表。

3.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4.银行应将申报单置于营业柜台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5.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一)基本规定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3、各行应将申报单置于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

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

2014年广东省银行业国际收支业务技能竞赛试题库

2014年广东省银行业国际收支业务技能竞赛试题库

2014年广东省银行业国际收支业务技能竞赛试题库一、填空题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2、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3、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包括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净误差和遗漏等几个项目。

4、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初次收入、二次收入)4个项目。

5、居民与非居民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项下的经济交易记入(金融)账户。

6、国际收支统计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7、良好的(国际收支统计信息)是制定正确的对外经济政策的基础。

8.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9、国际收支平衡表是反映一定时期一国同外国的全部经济往来收支的(流量)表。

10、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币的标价方法称为(直接标价法)。

11、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12、缅甸货物进口方为逃避外汇管制而将货款从中国香港账户汇入我国,涉外收入申报单中“国别”栏应填写(缅甸)。

1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是指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14、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同时完成对外付款申报。

15、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16、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17.境外汇入资金在境内发生中转,如结汇后划转,由(结汇中转行)进行申报,如在境内原币划转,由(解付行)进行申报。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版.docx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版.docx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核查规则(2017年版)
本规则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制定。

本规则包含四部分内容,分别是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数据及时性核查、完整性核查以及准确性核查。

规则类别分为“错误数据”和“疑问数据”两类。

本规则以筛选错误或疑问数据为出发点,即被核查规则拦截的数据为错误或疑问数据。

本规则以“反向拦截”的要求为主,“正向通过”的要求较少。

“反向拦截”是指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正向通过”是指不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

交易编码为“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和“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的申报数据适用集中或轧差数据核查规则,不适用其他规则;还原数据适用其他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发文字号】汇发[2011]34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

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 PAYMENT”或“NRA PAYMENT”字样。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汇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9月22日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申报原则第一节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江苏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和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际收支业务是指一国居民与非居民在一定时期经济交往的货币价值记录,是一国对外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明确了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职责与权限、内容与要求、金融机构代码及标识、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全行的国际收支业务。

国际业务部对国际收支申报实行A、B责任制,A岗负责每日申报数据的录入、传送等,B岗负责对每日申报数据的复核,纸质申报单档案的管理等,A、B岗按年进行轮岗,共同对国际收支申报的数据质量负责。

在具体业务操作中A岗为业务经理,B岗为外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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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已成为国家外汇局监管的一项重点。

目前,我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由国际业务部代理全行申报操作。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所有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的涉外收支都必须进行申报,(银行自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除外)。

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表的种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有9种申报单、表(附件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号码的编制申报号码共计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2位为银行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2002年6月18日的日期码为020618);最后4位为流水码,流水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数字。

(附件3)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限额规定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可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但各支行及综合服务部仍须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7.18•【文号】[96]汇国函字第202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1996年7月18日(96)汇国函字第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进展情况,现决定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部分国际收支统计活动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一、凡通过金融机构发生国际收支交易、金额在300美元以下(含300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二、各有关金融机构仍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三、在未开发完成“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之前,各有关金融机构须逐日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对外付款信息逐笔进行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

“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须按月装订成册,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封面应注明:经办银行所在地区及其标识码、经办银行及其标识码、装订日期、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并于月后8个月工作日内将装订成册的限额内对外付款记录报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各金融机构可免于填报“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但必须将限额内的对外付款信息按规定每日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规定另发)。

四、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的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仍按有关进出口核销的规定填写相应的核销单。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第⼆⼗⼋条通过纸质凭证和电⼦单据⽅式进⾏涉外收⼊申报的流程: (⼀) 解付银⾏/结汇中转⾏应在涉外收⼊款项解付/结汇之⽇,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作⽇内办理涉外收⼊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计算机处理系统⾃动产⽣的该笔涉外收⼊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应于何⽇前完成该笔涉外收⼊申报等相关信息)。

(⼆) 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为其结汇后五个⼯作⽇内,按《涉外收⼊申报单》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申报单》纸质凭证或电⼦单据,并交解付银⾏/结汇中转⾏。

(三) 解付银⾏/结汇中转⾏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申报单》后,应于本⼯作⽇内对其进⾏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业务的相关内容⼀致。

(四) 解付银⾏/结汇中转⾏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作⽇内将《涉外收⼊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或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申报单》上进⾏修改(纸质凭证须在修改处签章)。

(五) 申报主体应于当⽇对解付银⾏/结汇中转⾏退回的《涉外收⼊申报单》进⾏核实。

核实有误,则对《涉外收⼊申报单》进⾏修改(纸质凭证须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核实⽆误,则以书⾯或电⼦信息等形式说明原因并将《涉外收⼊申报单》⼀并及时返回经办银⾏。

(六) 解付银⾏/结汇中转⾏审核⽆误后,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T)后的第⼀个⼯作⽇ (T+1) 内将申报信息录⼊或导⼊国际收⽀⽹上申报系统(银⾏版)。

对于纸质《涉外收⼊申报单》,解付银⾏/结汇中转⾏应在“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业务印章。

“银⾏留存联”由境内银⾏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九条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涉外收⼊⽹上申报的流程: (⼀)对于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上申报系统(银⾏版)⾃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那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那么为标准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外汇管理》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下面是细那么的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标准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1.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的涉外收付款。

2. 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 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实践中按照、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第六条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那么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

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本实施细那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为了规范柜台对私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柜台人员办理对私跨境资金收付、非居民与居民间及非同名居民间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时,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柜员应请客户填写国际收支申报单据,据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完成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录入工作。

境内同一居民在我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系统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可不填写申报信息,但我行作为付款行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一、对私国际收支申报基本规定对私国际收支申报主要包括境外汇款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和境内划款申报。

境外汇款是指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办理的本外币跨境付款以及境内居民向非居民进行的境内外汇汇款。

涉外收入是指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以电汇、信汇、票汇、信用证、托收、保函及其他方式从境外收到的本外币汇款以及境内居民接收的非居民境内外汇汇款。

境内划款是指境内非同名居民间的外汇收付业务以及同一居民在我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系统内(定活互转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或外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跨行同名的外汇转出业务。

(一)对私国际收支申报业务范围对私国际收支申报业务范围包括:满足国际收支申报条件,且由支行直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的汇入款解付和汇出汇款业务。

1、须进行境外汇款申报的业务种类包括:通过我行核心系统办理的个人境外本外币电汇汇出汇款、环球汇票、西联发汇及境内居民向非居民进行的境内外汇汇款等业务。

代售旅行支票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要求按当地外汇局规定执行。

2、须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种类包括:通过我行核心系统办理的个人境外电汇汇入汇款、西联收汇、退汇业务(包括电汇、环球汇票、西联汇款等汇出款项退回)、境内居民接收的非居民境内外汇汇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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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提供基本情况信息。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

]第四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五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规范(1.1版)〉的通知》(汇综发[2006]37号)。

]第六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第七条境内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印章后送所在地外汇局。

封面应列明:凭证类别名称、境内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八条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第九条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保存《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数据至少24个月。

超过保存期限的电子数据应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逐日备份各自系统中的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或有关单位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应向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程序:(一)境内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附件3.1)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见附件3.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妥善留存《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复印件。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后,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编制金融机构代码、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金融机构代码通知》(见附件3.3)。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程序:(一)境内银行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

其中,境内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仅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该境内银行是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部署点的,同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部署点控制表》(见附件3.4)。

(二)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应根据“金融机构标识码编制规则”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编制金融机构标识码、录入相关信息,并向境内银行出具《金融机构标识码通知》(见附件3.5)。

(三)外汇局分支局应妥善留存《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要素变更的(除联系人、联系电话外),境内银行总行或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应比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要素变更的(除金融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外),境内银行应比照本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因地区代码国家标准调整导致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的,金融机构应按外汇局要求调整其相关系统。

第三章单位基本情况表第十七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3.6),并提供给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八条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

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处理:(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关键要素不一致的,境内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修改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第二十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开户银行,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该银行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相关材料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外汇分局应及时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待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外汇分局发现未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分局发现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境内银行和外汇分局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妥善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

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永久保存《单位基本情况表》电子信息。

第四章涉外收入申报第二十五条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二)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第二十六条不结汇中转行应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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