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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doc9页)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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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doc 9页)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 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 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 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 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釆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 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 0. 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R31住宅用地 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3道路用地 R34R4四类居住用地R41住宅用地 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43道路用地 R44绿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 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 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 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 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 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 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人 均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指 标 ,并 将 指 标 的 表 达 形 式 调
市 道 路 交通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GB 5 0 2 2 0 — 9 5)》 、 《 城 市 绿化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的规 定 》 ( 1 9 93) 以及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 暂
十 个 专 题 .包括 ” 国 外 城镇 建 设 用 地分 类 与 标 准 比较 ”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分 类研 究 ” 、 ” 工业 仓 储 用地 分 类 研 究 ” 、 “ 用 地 兼 容 性研 究 ” 、 城 市 规 划 建设 用地 标 准研 究 ” 、 “ 城 市 用地 分 类 与 规 划建 设 用 地标 准 问卷 统计 ” 、 基 于城 乡统 筹 视 角 的城 市 用 地
进 .人 们对 住 房 、绿地 、公 共 空 间 、社 区 服务 等 人 居 环 境 条件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规 划用 地标 准 要 为小 康 目标服 务 。
二 、项 目简 介
201 2年 1 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准 ( GB 5 O1 37 — 2 01 1)》 是 《城 乡规 划 法 》 颁 布 实 施 后 第 一
向 工业 、服 务 、创 意 产 业 等 多元 驱 动 ,规 划 用 地分 类 需 要 拓 展 , 为 新 的发展 提 供保 障 。此 外 ,未 来 1 0 年我 国将 向 中等 收 入 国家 迈
分 类研 究 、 基 于 城 乡统 筹视 角的 规 划建 设 用 地 标准 研 究 、 “ 北 京市 城 市 用地 专项 分析 ”、 “ 浙江 省城 市 用地 专 项分 析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二)

1 “ 5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3 与城市建设 H) 用地 中的 “ 用设施用 地 ”( ) ‘ 公 u. ‘ 其他服 务设施 用地 ” (9如何 区分 ? B)
“ 域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 ( 3 指 为 两 座 城 市 区 H )
士 ,中 国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 副 院长 ,教 授级 高 级 城 市 规 划 师 .中 国城 市 规 划学会理事 。 徐 颖 (9 1 ,女 .中国 18 一) 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城 市 规划 师。 【 收稿 日期】2 1 - 3 0 0 -1 2 9
予 以统 筹规 划 以 利 于 加 强 重 大 建 设 项 目的 分 级 选 址 和 审批 管理 。
1 港 口货运码 头及 生产 区是 归入港 口用 3 地 、工业用地还是物流仓储用地?
港 口用地 ”( 2 ) H 3 指海港 和河港 的陆域部
分 , 包 括 码 头 作 业 区 、 辅 助 生 产 区 等 用 地 ,而 依 托 港 口的 工 业 生 产 和 物 流 集 散 用地 应 分 别 归 入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 分 类 中 的 工 业 用地 ” ( ) M 和 物 流 仓 储 用地 ( ) W 。
镇) 以上服务的大型变 电站 、垃圾填埋场 、区域
燃气调压 站等公用设施用地 ,实际工作 中应视服 务对 象的具 体 情况 而定 ,其 区位可 以在 中心 城 ( ) 镇 区内部 。其 中 ,H 的 殡葬设施 ”指农村为 3 村 民设置 的公益性 墓地和 为区域服 务的殡葬服务 用地 .为城市 ( ) 务的殡仪 馆 、火葬场 、公墓 镇 服
1 工矿城 市较 多的铁路 专用 线归入 “ 2 工 业用地 ”还是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新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王聪解读版[最终定稿]

新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王聪解读版[最终定稿]

新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王聪解读版[最终定稿]第一篇:新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王聪解读版1总则1.1适用范围:1.1.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适用对象,加强空间拓展和投资建设的引导与控制。

解读:(1)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镇建设目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照城市标准执行;(2)“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的镇。

相关资料:我国小城镇发展迅猛,发展水平较高的镇已成为承载城乡产业、居住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结构与城市相似。

2009年底我国有建制镇19322个,镇建成区人口1.38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22.2%。

以农业服务、商贸旅游、工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小城镇。

第二篇: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新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即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和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

此次对分类的调整适应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的改变,对以前一些分类模糊,或者两者关系不大却划分在一个中类、大类的用地进行了调整。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调整方便了规划和审查管理,减少了一些很难界定界线的用地区分问题,而且细化后的用地分类缩小了同名用地下用地的种类,更加准确。

下面从具体调整上来介绍其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

居住用地1、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1 发布时间2 正文内容▪总则▪术语3 用地标准4 用地分类▪续表一▪续表二▪续表三▪续表四5 附录▪附录A▪附录B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正文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问题解答(一)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问题解答(一)

4 “ 乡用地 ”和 “ 市建设 用地 ”在 具 城 城 体工作 中如何使用?
应遵 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 规范 、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
需要注意 的是 .本标 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 、 县人 民政 府所在地镇和其 他具备条件 的镇 的总体 规 划和 控 制性 详 细规 划 。专业 部 门组 织 的居住 区 、公共设 施 、绿地 、道 路交通 风景 名胜 区
历 史 文化 名城 等专 项 规划 应首 先 符合 《 景 名 风
U EAN L N N T ND D V L ME TL D( 0 72 1 ) I S D P A NIG S A AR SOFDE E OP N AN GB5 1 —0 ( 3 1 )G Ka ; i XU Yi g n
1 新 、老标准在 实际工作 中如 何过渡 、衔 接?
理 。 2 1 年 以后 新 启动 的 总 规修 改 、新 编 应 严 格 0 2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 了 两层意 思 :一是本标 准在制定过程 中已加强 了与 土地 、交通 、园林 、环保 等相 关技术法规 的充分 对接 ,避免本标准执行 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 生矛 盾 ;二是城 市 ( ) 镇 总规和 控规使用本标准 时 .还
下转第85页万方数据模逐步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住区及小区的规模统一更好地发挥社区组织居民生活完善服务的作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2 1 ) 问题解答 ( 0 1 一)
(B517 G 03-
QUES ONS AND ANS ERS T T TI W O HE CODE F OR AS FI TI CL SI CA ON OF URB AND AN L
2 1 年 1 日新标 准正式实施 .在新老标准 0 2 月1 执行 的过渡期 内总体上应坚 持实事求是 .因地 制 宜 ,有 计划 、有步骤地推行 。 首先 ,城市总体规 划应按 照不同工作阶段 . 区别对 待 。已经正 式 批复 实施 的总 规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不 向前追 溯执行的原则 .不 必按 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 编的总规可 以坚持 有 选择地 执行的原则 .对 已经 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 果进行 必要的修改 完善 .尽 量减 少后续实施 的不 对 接 问题 ;但 执行 中对调 整所 有现 状 、规 划数 据 、图纸较为 困难且对编 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 影 响的 ,可 以不 完 全按 照新 标准 重 新进 行技 术 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王凯徐颖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尖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 n and cou 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 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 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nV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 ngle-category urba n developme 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A。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在建设用地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是指将建设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空间用地等几大类。

每一种类别的建设用地都有其特殊的用途,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建设用地科学合理分类,保证建设用地有效利用。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指在建设用地管理中,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同类别的建设用地进行确定性规定,以便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数量、质量、用途和开发强度,保证建设用地的安全有效使用。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落实,实际上就是对建设用地的把关,要求在建设用地开发过程中,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用途、质量和开发强度,考虑地域环境、社会经济、资源等多方面的因素,将建设用地的安全有效利用作为重点原则。

此外,城市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还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控制建设用地的类别、数量、质量、用途和开发强度,以保证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

总之,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在建设用地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求在建设用地开发过程中,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用途、质量和开发强度,考虑地域环境、社会经济、资源等多方面的因素,将建设用地的安全有效利用作为重点原则,以保证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

新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讲解——王凯

新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讲解——王凯
首先,我国土地粗放使用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2003年全国各 级各类开发区3837家,规划面积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全国现有城 市建设用地3.2万平方公里的规模。建立符合国情,集约节约、科学 合理的全域城乡土地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全国主要开发区单位产出一览表
(2)建设部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新框架
2008年建设部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由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的构成, 确定各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层次划分、各类标准的设置、城市规划 和村镇规划标准体系的划分与衔接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属于“城乡规划 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标 准,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 是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 意义的强制性标准。
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显现出一些不适应性,与 现行的土地规划管理相关标准之间也缺乏有效衔接。
公共政策属性不强 统筹城乡发展考虑不够
政府与市场职责不清 乡村用地管理缺位
城乡统筹 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耕地
非建设用地控制不够
目前已有多项研究对于原国标存在的不足进行解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体系重构的初探》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评析与更新对策》 《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透视和反思》 《是计划决定,还是市场决定》 《也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设施用地分类的原则》 ……
第三,当前城镇化质量不高,城 乡均等的公共服务严重缺乏。近 年来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在 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 公共服务方面,农村与城市存在 更大的差距。
优秀文化资源仍在受到严重破坏,对城市历史文化等重要资源的保护 刻不容缓。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新,老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新国标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老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是城市规划中的基础工作,它对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土地利用、城市布局、城市发展方向和城市环境保护等方面。

因此,合理科学地制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用地分类应该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方向来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可以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水域用地等几大类。

在划分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因素,以便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其次,城市用地分类应该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整体规划,而城市用地分类则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

因此,在制定城市用地分类时,必须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确保用地分类符合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使城市的用地布局更加合理和科学。

再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

不同的城市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因此,在制定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标准,使其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最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问题。

因此,在制定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问题,合理安排城市的用地布局,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综上所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科学地制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的良性循环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对其的研究和实践,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将城市用地按照其功能和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以便更好地进行规划和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规划建设用地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首先,城市用地可以根据其功能和性质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可以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几大类。

这些不同的用地类型有着不同的规划建设标准和要求,以满足城市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发展需求。

其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对城市用地进行合理划分和规划,确定其利用方式、建设标准和要求。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等因素,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确定不同用地的规划标准和要求。

比如,在居住用地的规划建设中,需要考虑住宅的布局、建筑密度、绿化率、配套设施等因素;在商业用地的规划建设中,需要考虑商业设施的布局、商业密度、交通便利性等因素;在工业用地的规划建设中,需要考虑工业企业的布局、环保要求、交通便利性等因素。

总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才能更好地推动城市的健康发展,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能够加强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恰当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于城市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其目的是通过分类,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类型和用途;二是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标准,其目的是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以及建设的性质;三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技术规范,其目的是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工艺以及建设材料等。

此外,为了使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更加完善,还应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定期监测与评估,以及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完善性管理。

只有认真贯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才能够确保城市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以及维护城市建设环境的健康发展。

总之,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认真贯彻和科学实施,对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月 1 日,出版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2008] 102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1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用地分类 (4)一般规定 ..................................................................... .................................................. 4 3.13.2 城乡用地分类 ..................................................................... (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 .................................. 6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2)4.1 一般规定 ..................................................................... (12)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 .. (14)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5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 ........................ 15 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 16 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 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9 引用标准名录 (19)附:条文说明 (17)2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 .............................................................. .. (1)2 Terms................................................................... . (2)3 Land UseClasses ................................................................ (4)3.1 GeneralRequirement ............................................................ (4)3.1 Town and Country Land UseClasses ................................................................ .. (4)3.2 Urban Development Land UseClasses ................................................................ .................. 6 4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Land ................................................................... .. (10)4.1 GeneralRequirement ............................................................ . (10)4.2 Stand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Capita (11)4.3 Standard of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2)4.4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Land ................................................................... ........ 12 Appendix A Format for Statistics in Urb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 ......................................... 13 Appendix B Building Climate Zones inChina .................................................................. .......... 1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Code ................................................................... .. (16)List of QuotedStandard ............................................................... (16)Addition: Explanation ofProvisions ............................................................. . (17)31 总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表格版)》GB50137-2011.doc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表格版)》GB50137-2011.doc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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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 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都应严格遵守。

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

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

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国务院设市城市标准,进行技术判断是否具备条件使用本标准,如中山市小榄镇、东莞市大朗镇等应归入“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行列。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011)》问题解答(一)王 凯 徐 颖【作者简介】王 凯(1963-),男,博士,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

徐 颖(1981-),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师。

【收稿日期】2012-03-19【文章编号】1002-1329 (2012)04-0069-02QUESTIONS AND ANSWERS TO THE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2011) (I)WANG Kai; XU Ying《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问题解答(一)王 凯 徐 颖S t u d i e s L a n d -U s e S t a n d a r d s城市规划 CITY PLANNING REVIEW2012年 第36卷 第4期 VOL.36 NO.4 APR. 2012704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在具体工作中如何使用?本标准确立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 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应分别对应市(县、镇)域、中心城(镇)区两个空间层次。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的具体划分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明晰“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完全衔接的对应关系;二是清楚界定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仅“城市建设用地”的地类计入“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统计。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的图纸表达仅使用“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H11)无需细化;中心城(镇)区的图纸表达在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同时,如有需要可使用“城乡用地”除“城市建设用地”(H11)以外的其他地类。

5 用地分类层级、代码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本标准分类层级与代码延续原标准“树型多层级”模式,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在图纸使用中应注意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因而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即R与R1、R2、R3不能同时出现。

若图纸中需要专门表示出某一中类或小类,但又不准备所有用地的表达都达到中类或小类深度,建议采用专项图纸表达。

同时,在使用本标准分类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工作性质(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工作内容(现状调查、规划编制等)、工作深度(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在现状调查时,用地分类可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时,则可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

又如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要求,某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用地分类可采用大类和中类为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用地分类则采用小类为主。

并且,地方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需要可新增小类,尤其是未设小类的中类可根据需要细分小类,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

6 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原则下如何体现用地的兼容性?本标准延用原标准思路,规定“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作为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中确定用地类别的基本原则。

用地兼容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的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要求体现,在具体划分和归类时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土地使用性质单一、分类明确的用地,按性质归类即可。

如一个公园就是“公园绿地”(G1),一条城市主干路就是“城市道路用地”(S1)。

(2)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较为主要的用途来确定归类。

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建议归为“商务设施用地”(B2)。

(3)独立地段的附属设施从属于主导设施的使用性质。

如工厂内的附属办公、仓库、倒班宿舍、铁路专用线等归为“工业用地”(M);大学内的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归为“高等院校用地”(A31);从属于电厂的供热设施归为“工业用地”(M)。

(4)地下或空域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

如地下燃气管道、高压走廊、机场净空、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高架道路、地铁等以地面性质为准,可叠加范围标识。

(5)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

如北京市的故宫和颐和园,都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实际使用中分别为博物馆和公园,应分别归入“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又如大同的云冈石窟主要作为石窟寺加以保护,应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

对于地类的可兼容类型和比例要求等具体规定,本标准作为全国性的通则不做强制性规定,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规划编制和用地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制定用地兼容性的相关规定。

7 如何区分“土地使用性质”与“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管控要求的差别?常被提及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公园”、“郊野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属于具有一定政策性的管控范围,与本标准基于“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分类方法不是一个体系。

(下转第83页)83模,逐步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住区及小区的规模统一,更好地发挥社区组织居民生活、完善服务的作用。

城市社区构建城市居民生活的三级单元:基础社区(居住小区规模,1万~1.5万人)、功能社区(居住区规模,3万~5万人)和街道社区(10万人)。

每个农村社区由现有的2~5个行政村构成,人口规模控制在3000人、1000户。

每个农村社区拥有一个社区服务中心,各组团有便民服务设施。

农村社区需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明确农村社区范围,逐渐弱化村级行政级别,允许社区内多村之间土地流转;第二阶段形成社区,改为社区级行政单位,完成撤村并点。

参考文献(References)1 吴良镛. 人居环境科学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143.2 宝鸡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宝鸡市志[M].西安:三秦出版社, 2010.3 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项目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2008年1月批复)[Z]. 2008.4 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组. 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9月批复)[Z].2010.5 黄勇,史靖塬,汪洋. 重大移民工程区域社会问实际上,各种各样的“政策区”仍是由各类性质的用地组成,如开发区是由“居住用地”(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等组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用地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标准编制组建议在实际使用中,可通过虚线框等方式并行表达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具体管控要求,以更好地调控引导各类开发建设行为。

8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格如何执行?统计地类是否需严格与总图深度一致?本标准附录A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的表格作出了规定,包括“城乡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均需严格执行。

其中,前表统计“城乡用地”的9项中类用地,统筹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建设与非建设用地;后表平衡“城市建设用地”8大类用地,并细化列出8项需保障用地指标的中类用地(A1~A6、S1、G1),控制城市(镇)合理的用地规模和结构。

题及规划理论研究——以三峡库区为例[J].城市规划,2010(8): 29-35.6 曾坤生. 佩鲁增长极理论及其发展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 1994(2):16-20.7 许正松,万青. 基于产业集群视角下的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梯度转移滞缓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 2011(4):22-28.8 何梅,汪云,夏巍,等.特大城市生态空间体系规划与管控系统[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9 宝鸡市渭河南部台塬区生态建设规划项目组. 宝鸡市渭河南部台塬区生态建设规划 (2006年11月实施)[Z].2006.10 侯钧生,韩克庆. 西方社会分层研究中的两种理论范式[J/OL].江海学刊, 2005(4). (中国农村研究网).11 高卫国,徐燕申,陈永亮,等. 广义模块化设计原理及方法[J].机械工程学报,2007(6):48-54.12 张泉,王晖,陈浩东,等. 城乡统筹下的乡村同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69-75.13 黄明华. 生长型规划布局——西北地区中小城市总体规划方法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163.(上接第70页)对于两张表格所统计地类的深度,“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3项中类用地若在城市(镇)中有相关用地也应列出;“城乡用地汇总表”的小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的其余中、小类用地是否列出则由城市根据自身用地特点自行决定,本标准不做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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