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新修订民诉法视角下虚假诉讼罪设立的必要性
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领域,诚信和真实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不道德的人,他们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来谋求利益或是达到其他不当目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秩序,我国的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以期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管。
第一,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诉讼指当事人明知所主张的权益明显不存在或与事实不符,而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明知不是本人的权益而提起诉讼,且因此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虚假诉讼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必须予以严厉制止。
第二,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
当诉讼参与人提起虚假诉讼,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公告赔礼道歉等。
同时,诉讼法院也有权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制裁,例如撤销诉讼请求、罚款、禁止起诉等。
这些法律后果的存在,既可以让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减少虚假诉讼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民法典对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在虚假诉讼中,虚假陈述往往是欺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手段之一。
为了便于判断虚假陈述的存在,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权益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有权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鉴别虚假陈述,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第四,民法典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加大了力度。
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一种,其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
为了惩治恶意诉讼行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他人时,必须具备合法的权益追求,并且诉讼请求合理。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在法庭上表现出恶劣的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恶意诉讼行为,并依法处以相应的制裁措施。
民事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一)
民事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一)虚假诉讼包括民事虚假诉讼目前只是一个学理称谓,尚非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一般认为,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
本文试图从民事虚假诉讼特点入手,就民事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刑事制裁机制的确立与完善进行一些探索。
一、民事虚假诉讼刑事制裁的必要性探讨(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08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已发现4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综合其他法院情况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多发于涉财产权益案件。
4件虚假诉讼案件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为主,涉及巨额财产利益,最小金额都达10余万元。
此外,欠款、借贷纠纷也是虚假诉讼集中的领域。
2.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关系。
4件案件原、被告或者为父子、朋友等亲友关系,或者为某种利益共同体关系,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而且基于这种特殊关系,虚假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呈现成本低、操作方便、可信度高等特点,导致虚假诉讼不易察觉且查处难度较大。
3.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关系,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对证据材料审查、案件事实查明着力不够,虚假诉讼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
4.虚假手法隐蔽多样。
一是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如王某某等12人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被告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却串通一气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最具典型性。
二是虚构民事争议,在杜某某请求撤销房屋赠与案件中,原告本是自愿赠予房屋给其子,却以该赠予存在争议为由要求撤销,以达到其儿媳在与被告的离婚“大战”中不能分割讼争房屋的目的,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最具欺骗性。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word精品文档4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前,学界和实务界虽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争议不大,但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需要单独成罪的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修九已经生效适用,在此前提下再做过多争议,其实质意义也小于考虑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定罪处罚。
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条,笔者认为我们该条第一款中的几个问题还需要我们关注。
一、对“捏造的事实”建议作扩大解释“修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即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可见,该行为方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虚假诉讼行为妨害正常司法秩序的本质。
有论者提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准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但客观上却误以“真实的事实”提起诉讼,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只有某一行为侵害到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才能认定为是犯罪,否则就有主观归罪的嫌疑。
笔者也赞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侵害到法益,就不能主观归罪。
对于“隐瞒真相”是否为虚假诉讼犯罪的行为方式,多数学者认为虚假诉讼犯罪包括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来提起民事诉讼,也有学者认为按照法条“捏造的事实”只包括虚构事实的积极作为方式。
其中,持“捏造的事实”不包括“隐瞒真相”行为方式观点的论者理由是“对于消极的隐瞒行为,行为人并不是积极地利用司法活动,只是隐瞒自己所知的重要事实造成错误判决,从人性的角度看,民事诉讼中争讼的双方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难免扭曲事实真相,提供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证据。
希冀争讼者都提供完全符合客观真实的证据是不现实的。
对于主动积极挑起诉讼,虚构事实的一方来说苛责性自然较大,但对于被动应诉一方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伪造证据尚不构成犯罪,对于一般的民事争议中被动地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的行为不适宜认定为犯罪。
” 笔者认为,该论据看似合理,实则是值得质疑的。
论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论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作者:冯燕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摘要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大量出现,不但损害了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极为不利。
虚假诉讼的存在又主要是因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在刑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进行刑事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诉讼的蔓延。
因此,有必要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本文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成因、危害及刑法规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诉讼司法权威刑法规制作者简介:冯燕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通过刑罚的手段来加以规制。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1.从涉案主体来看,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特殊关系。
虚假诉讼的参与人之间一般具有夫妻、近亲属、同学等亲友关系或者具有经济上的共同利益关系(例如合伙人、商业合作伙伴)。
这些特殊关系为双方共谋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扎实的“信任”基础和便利的条件,使得虚假诉讼操作起来更容易进行。
2.从结案方式来看,案件大多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居多。
在虚假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已经就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共谋,因此,在庭审中一般没有明显的对抗和分歧。
而且,为了不让更多的人参与和了解诉讼情况,一般会主动要求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且也会“自愿”要求调解。
因为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官主要是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很少对事实本身进行调查,在双方的调解方案没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3.从涉案的案件类型来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于经济纠纷中。
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有的是对涉诉的财产和利益要求进行重新确认或分割,有的是需要确定某个案件中各个债权人的具体份额,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来改变原先的份额,然后通过申请参与分配来摊薄真实债权人的份额,而这将给其中的虚假诉讼者带来直接的利益i。
浅论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
浅论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
·121·
魏新宇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摘 要: 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展开深入研究,通过对弱化的法院职权、社会诚信严重缺失、意思自治原则的干扰、法院的
具体现实因素等成因进行深入分析,重点阐述了针对可行的规制措施,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好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民事诉讼法对受害人
作者简介: 魏新宇( 1998 - ) ,男,山西岚县人,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现阶段,虚假诉讼案比较严重,一定程度上严重影 响到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体现出司法的权威 性和公信 力。 因 此,必 须 要 严 格 规 制 虚 假 诉 讼 行 为。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虚假诉讼案件,没有实施有效的处 罚措施,而且其落实力度也严重不足。民事虚假诉讼 的规制仅仅依赖民诉法是不能够的,要结合刑法中的 规定,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罪,并贯彻落实好诚实信用原 则,与此同时,还要加强虚假诉讼案件的识破机制,规 范审查程序,进而实现虚假诉讼案件的规制目标。
的救济、完善民事诉讼法对受害人的救济、加强虚假诉讼案件的识破机制的构建等,不断提高民事虚假诉讼规制的有效性,维护受害
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出对受害人的救济作用,从而充分发挥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民事; 虚假诉讼; 规制; 诚实信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25.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15 - 0121 - 02
·122·
的考核,仅仅在调解案件数和结案数等方面进行了体 现,再加上调解风险比较小,不需浪费较多的时间,导 致诸多法官主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节,自行达成协 议,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对审查相关证据给予高度 重视,造成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出现。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骗”来概括,并据此构建理 论模型。 这种现状导致理论研究不能呼应实践需求 ,各说各话 , ① 有论者
收 稿 日期 :2 1 — 1 0 0 0 0 一i
作者简介 :李杰文 ,上海 市青浦 区人 民法 院法官 。 ① “ 诉讼欺诈”概念在德 、日刑 法理论 中早 已存在 , 新加坡 、 意大利等 国家还 在刑法 中明确规定 了诉讼欺诈罪 , 并且 “ 欺诈” 诈骗”在我 国也 成为明确 的法律用语 ,故学者们 在研 究中都不约而 同地使 用 了 ‘ 、“ ‘ 欺诈’或 ‘ 诉讼 ’ ‘ 诉讼
的诉 讼形 式 , 使法 院作 出错误 裁 判 , 而达 认
故 很难被识 破 。此 时 人 民法 院常常 被 当事 人 “ 弄于股 掌之 间” 玩 ,严重 影 响 了司法 权威 ,玷 污 了社 会
信用, 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 , 危害很大 。 由于法律缺位, 此类行为违法成本很低 , 骗局被揭穿后往 往只是警告、 罚款了事 , 有时只是裁定驳回起诉 , 当事人被司法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少之 又少 , 导致虚假诉讼行为愈演愈烈 , 在某些领域甚至达到了泛滥程度。 因此如何遏制虚假诉讼已成为
第 2 卷第 2 5 期 21 年 3 00 月
法 治 论 丛
Th l fLa Fo u e Ru e o w r m
VO . 2 . No. 1 5 2 Ma . 2 1 r . 00
● 洁 孝 论 坛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李 杰 文
( 海市青 浦 区人 民法 院 ,上 海 2 7 上 1 0) 0 0
讼诈 骗” 在概 念上 具有 重合 之处 , 但并 不完 全相 同。目前 关于虚 假诉 讼 较为 明确 的概 念 是浙江省 高级
从刑法的角度论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从刑法的角度论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作者:刘灿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发展,诉讼已经成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但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提起虚假的诉讼,意图通过法院“合法”裁判获取非法的利益。
这不仅破坏了司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且给法律的尊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由于现行刑法对虚假诉讼规制的缺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方法也存在极大分歧。
对于虚假诉讼,我们应当更加完善刑法对其规制,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虚假诉讼伪造证据刑法规制立法完善一、虚假诉讼概念之界定对于虚假诉讼的概念,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学界观点也很不一致,这种现状导致虚假诉讼问题在实践中的诸多关注和探讨存在先天障碍。
笔者认为,要科学界定虚假诉讼的概念,有必要全面、准确把握其多方面的内涵。
具体来说,虚假诉讼的概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领域来看,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中都可能存在。
因此从广义上来看,虚假诉讼不应局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但是由于刑事诉讼中,除了刑事自诉案件,都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就使得虚假诉讼的可能性降低。
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最常见、且大量的发生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此学者通常将虚假诉讼限定在民事诉讼领域。
其次,从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来看,虚假诉讼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再次,从虚假诉讼行为主体的主观心态来看,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或者可能会导致法院错误裁判的结果,仍然希望、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主观心态上为故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和动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以及证据的方法提起诉讼,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与实践弊病论文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与实践弊病论文摘要:近几年,不管是民事上还是刑事上虚假诉讼的发生在我全国各地都呈爆发态势。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还未出台以前,虚假诉讼行为在刑法上还是一片空白。
因此很多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虚假诉讼行为也屡禁不止。
为了健全法律规范、保护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在20XX 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出来。
一方面,虚假诉讼在刑法中规定出来标志着虚假诉讼不仅从民事上规制,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刑法也将对其处罚。
这使得虚假诉讼的成本更加沉重,更有利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是虚假诉讼是刑九新増罪名,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因此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颇有争议。
因此需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研究,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认定和执行的有关问题。
这也有利于提升司法人员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认定;执行问题;1、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概念在刑九出台之前一直未有明确的定义,直到现在,学术研究中对虚假诉讼还存在着争论:一是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捏造虚假材料,恶意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以此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达到自身所追求的利益。
二是认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工具,以非法侵害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和证据使法院遵循程序作出错误判决,从而提起当事人获得一定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两种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虚假诉讼的最基本的手段和方法必须是恶意串通,以欺骗法院?或者必须是使用虚假的证据?但两种立场都有片面之处,第一种难免与恶意诉讼产生混淆,而第二种片面之处在于对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若只仅仅包括财物,那实务中许多案如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的商标权为目的将无法适用此概念。
《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规定出来,但是根据其虚假诉讼罪罪状的描述,我们并不能从法条中得到明确的概念。
从而在实践急需明确其概念,否则实务中面临的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作者:李子彬来源:《文存阅刊》2020年第11期摘要: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是重要的程序法,它规范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民事虚假诉讼的现象也日渐猖獗,威胁着公民正常的合法权利。
所以通过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具体现象以及现阶段我国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进行浅析与探讨,提出民事虚假诉讼的完善建议从而扼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增长趋势,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助力。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律规制;完善建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述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频发。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不仅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而且严重妨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目前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国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愿意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所以民事诉讼成为了利益冲突调整的主要途径。
因此,民事案件的受案数量也是激增,导致了“案多人少”,由此引起了虚假诉讼作证的乱象频现。
虚假诉讼就是一些了解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通过捏造、伪造、变造法律事实的方式从而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缺陷和漏洞,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其为取得不法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
(一)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目前关于虚假诉讼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虚假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是,合谋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参与民事诉讼的其他人员,还可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参与诉讼,或辅助性工作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员。
2.直接故意,是虚假民事诉讼参与人的主观意识。
在行为上,虚假诉讼的原告与被告等诉讼参与人采取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对法院审判进行欺骗,引导法院作出“损人利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虚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开始之时便是怀着故意的目的追求不法的利益,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可见一斑。
3.虚假民事诉讼参与客体呈复杂性。
虚假诉讼侵害而权益受损的客体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第三人还有诉讼被代理人、诉讼被代表人等的实体权益或公共利益等,当然,虚假诉讼侵害的主要客体更是我们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民事审判活动。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作者:吴艳辉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12期[摘要]在当前的司法领域,民事虚假诉讼频频的发生,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存在一定漏洞造成的,同时也为当前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目前这一情况,如何有效的改善这一问题成为当务之急的任务,从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出发,进一步落实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并且对其他法规加以约束的,以此实现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有效处理,实现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基于这一情况,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从具体的解决措施出发展开论述,希望对相关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律规制;审查权民事虚假诉讼的产生是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正是因为在法律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才会造成出现重大的法律问题,对社会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基于这一情况,重点应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多下功夫,将法院的权利与义务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从审查权入手,将虚假诉讼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具体落实到法律层面上,与此同时,还要将虚假诉讼与刑法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认清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界限,一起到警示性的作用,避免民事虚假诉讼现象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1、民事虚假诉讼及规制方式的选择首先,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问题,在当前的法律工作中已经成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较多的是基于恶意诉讼而提出的,而相比之下,虚假诉讼的关注度明显不如恶意诉讼要深刻,因此也就造成了这一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扩大。
在虚假诉讼中,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本不应该属于当事人的利益,为了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双方当事人会事先和规定好相应的说辞,企图蒙骗法院,在虚构的法律关系下实现了利益的要求,这一做法就被称之为民事虚假诉讼。
在这一过程中,不但是对法院的合理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对双方利益人的权益损害也是极大的。
正是因为如此,当前民事虚假诉讼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精神层面上的,二是经济层面上的。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常秩序,给法律秩序带来不小的困扰。
因此,刑法对虚假诉讼提出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构成要件以及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故意制造虚假的诉讼事实或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采取虚假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欺骗性和违法性,这种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损害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虚假诉讼构成要件虚假诉讼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虚构诉讼事实。
虚构诉讼事实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意混淆客观真相,制造虚假的事实,以达到诉讼请求的作用。
(二)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
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有意通过虚假的诉讼请求,达到其想要的目的。
例如:以追讨债权为名,实际上是要获得不当利益的请求。
(三)采取虚假的证据。
采取虚假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意制造、披露虚假证据,以达到自己诉讼目的的行为。
(四)违背法律程序。
虚假诉讼也是违反程序法的一种行为,非法的程序行为同样构成虚假诉讼,例如恶意拖延庭审时间、故意延误诉讼进程等。
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具备其中一个或多个方面,才能成为虚假诉讼。
刑法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制,主要规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三十二条以及二百三十三条中。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故意提出虚假诉讼,或者恶意拖延诉讼,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背法律程序的行为也归于虚假诉讼。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以供诈骗为目的编造诉讼案件,或者编造虚假的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三条规定主要针对虚假诉讼的不同情形进行了规制,根据不同行为情况来进行定性罚则。
明确告知公民不得随意提出虚假诉讼,不得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欺诈行为。
四、虚假诉讼的常见形式1.冤假错案虚假诉讼。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在 当 前 市 场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成 为 了 文 明 进 步 程 度 的
新 标 志 。但 是 与 这 一 进 步 伴 随 而 来 的 不 和 谐 音 是 .公 民 借 助 诉 讼 这 一 合 法 的外 在 形 式 谋 取 不 正
规 制 ,理 论 界 的 观 点 以 及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做 法 ,分
歧很 大 。
本 文 系 浙 江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重 点课 题 “ 识 产 权 刑 法 保 护 的 综 合 研 究 : 政 策 取 向 、 理 知
论 拓 展 、立 法分 析 与 司法 运 行 ” (7 0 CGF 0 Z) X0 5
2 0  ̄ 1月 ,被 告 人 陈 昕 为 归 还 债 务 , 以 0 7 11 E
中 。 由于 立 法 规 定 、 司 法 意 见 、 刑 法 理 论 、 实 践 障 碍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不 同 法 院 对 虚 假 诉 讼 行 为 的 定 性 及 法 律 责 任 的 承 担 却 大 相 径 庭 。在 罪 与 非 罪 、 此 罪 彼 罪 的 认 定 上 没 有 统 一 的标 准 。 在 现 行 刑 法 框 架 内 。 可 以 将 虚 假 诉 讼 行 为 区分 为 侵 财 性 与 非 侵 财 性 虚 假 诉 讼 两 种 类 型 分 别 予 以 定 罪 量 刑 。 当 然 , 为 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虚 假 诉 讼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修 订 刑 法 ,在 罪 ” 中单 独 规 定 “ 假 诉 讼 罪 ” 对 虚 假 诉 讼 行 为 予 以规 制 。 虚 , 关 键 词 :虚 假 诉 讼 ; 刑 事 法 律 ;规 制
基于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分析
基于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分析摘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对于虚假诉讼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当前对民事审判当中虚假诉讼的刑法制度规范是重要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先就民事审判虚假诉讼特征以及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然后就虚假诉讼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刑法规制进行探究。
关键词:民事审判;刑法;虚假诉讼引言民事审判中的虚假民事诉讼就是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对我国的法律威严是直接的践踏,从刑法规制上应对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就显得比较重要。
1.民事审判虚假诉讼特征以及产生的原因分析1.1民事审判虚假诉讼有哪些特征从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的特征能够看到,作案手法比较多样化,这就给查证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获得不法利益目的,就会采用多种欺骗手段进行作案,主要是进行捏造主要内容,或者審判前拟定虚假调解协议等,还有是当事人拒绝以及尽量避免向法院提供书面以及实物证据,这就不能让法官调查清楚事件原委[1]。
这些多样化的手段,都会不利于查证工作的开展。
另外,从民事虚假诉讼主体特征能发现,参与者以及当事人存有经济共同利益,在这样的特殊关系下,双方就会同谋提出虚假诉讼。
而在虚假诉讼的处理结果上,主要是以比较简单程序审判处理,法官工作重在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性,没有对案件本身真实性进行调查。
1.2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当前的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出现的频率愈来愈高,造成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当前的经济迅速发展下,经济交流方式在增多,多元化的发展就会出现法律纠葛[2]。
我国在司法诚信建设方面没有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没有得到具体化以及严谨化,法院对案件的真实性考核比较简单,这就给出现虚假诉讼制造了条件。
还有是对虚假诉讼惩治机制的建设没有完善化,虚假诉讼的发生后没有加大惩处力度,这也是造成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
2.民事审判虚假诉讼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刑法规制2.1民事审判虚假诉讼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是严重的,虚假诉讼会连累不想管人参与案件审理当中,这就会占用参与者时间精力,影响正常生活工作。
探讨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探讨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诉讼司法权威刑法规制一、前言近年来在民事审判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大量出现,让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虚假诉讼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损害了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刑罚手段来规制虚假诉讼的出现,以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和有关人员的利益。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一)一般从涉案的主体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某些特定的关系虚假诉讼的参与人员之间往往都具有夫妻,近亲,同学亲友或者是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关系,比如说商业合作伙伴或者是事业的合伙人等。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因为特殊关系的存在为进行中的虚假诉讼提供了非常信任的基础,更加方便虚假诉讼的存在,操作起来更加的容易。
(二)民事诉讼案件大多数都是采用简易化的程序来进行审理,多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特殊的关系已经已经共同谋划了相关的法律以及法律的事实和证据,这为虚假诉讼提供了优良的环境条件,往往在庭审的过程当中没有明显的分歧和对抗出现。
一般案件的当事人会主动的要求法庭在审理的过程当中使用简单的程序,自愿要求调节,这是不让其他的人了解诉讼的实际情况。
在现行案件的审理时,如果想要调解,前提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条件下,法官的作用就是对调解协议到底合不合法进行一下审查,对事实本身进行调查的情况很少。
因为法官不了解案件真实的情况,而且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提出调解的要求情况下,案件本身也没有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就会在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目的。
(三)民事案件的类型一般都是集中在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有的是希望对涉及到的利益和财产进行重新确认和分割,还有的就是确定案件中债权人的具体份额是多少。
虚假诉讼的目的往往就是希望獲得法院的判决,改变原有的份额,通过申请参与分配真实债权人的份额,将真实债权人的份额分摊减少,从而给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得到直接获利的结果。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近年来,民事领域中虚假诉讼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且损害影响司法公信力。
然而,我国法律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到底,也不是非常明确,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主要义务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研究审查民事诉讼中虚假作证问题,严重破坏了我国司法公正性,也是对社会法制环境更加公平的努力,也是维护司法公正,贯彻法治精神的表现。
关键词:虚假诉讼;审查规制;贯彻法治近年来,民事领域中虚假诉讼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且损害影响司法公信力。
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思想观念不断进步,利益结构不断调整,法律纠纷日益频发,从而导致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也频繁出现虚假诉讼作证的现象。
虚假诉讼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浪费了社会资源,引起了不必要的司法审查。
完善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审查证据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官应当运用科学的审查方式去审查证人证言,并且要审查证言的来源,全面地正确地审查核实证据。
缺少一个完善得到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规制。
一、民事虚假诉讼理论分析(一)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界定迄今为止,人们现在还没有对虚假诉讼的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能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在理论界,为虚假诉讼作出的定义,常见的含义有以下两种: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
”②“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虚假诉讼本质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这是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恶意诉讼以及滥用诉讼权的本质区别。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赵赤;李燕山【摘要】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民事或行政制裁方式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对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司法意见、刑法理论、实践障碍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却大相径庭,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认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区分为侵财性与非侵财性虚假诉讼两种类型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当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及时修订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单独规定"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规制.【期刊名称】《江汉论坛》【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7页(P115-121)【关键词】虚假诉讼;刑事法律;规制【作者】赵赤;李燕山【作者单位】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浙江临安,311300;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1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成为了文明进步程度的新标志。
但是与这一进步伴随而来的不和谐音是,公民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也在得到“强化”,滥用诉权、编造虚假法律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也随之俱增,人们称之为虚假诉讼。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四川等地都出现了虚假诉讼案件。
①例如浙江省截至2008年5月共发生了107件虚假诉讼案件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07年虚假诉讼占全部再审案件的50%③。
鉴于虚假诉讼行为日益严重的事实与趋势,运用刑法规制这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其中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已成为现实的需要。
然而,由于我国刑法中缺乏对此问题的明确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否以及如何进行规制,理论界的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分歧很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丙恶意 串通 ,虚构 甲丙之间借贷关 系并伪造借条 ,通过诉讼转移财 产 ,致使甲对 乙的债务无法履行 ,严重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2 . 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 ( 1 ) 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某些特定领域 。涉及合同领域 、 物权变动 领域 、 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等。虚假诉讼案常常高发于以下几类案件 : 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 , 尤其是其财产 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的案件 ;国有 、集体企业 ,尤其是改制中的国有 、集体企业 为被告 的 案件 ; 政 府规划拆迁 区范嗣内的公 民作为诉讼 主体 的分 家 、析产继 承、买卖案件 ;提起离婚诉讼前 的某一时期 , 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 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其他可疑的案件 。 f 2 ) 多 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更乐于选择调解或和解方式 ,其原 因在于程序简便 、快捷 ,在双方平 等 自 愿原则下 ,不需查 明案件真实 情况 ,当事人无需为此伪造证据或在审判程序 中神概括为权利本位 、契约 自由、宏观调控 、效率优先 和人 文主义。他认 为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精神的首要 因素 ,契约 自由是现代 法精神的内涵 , 宏观调控是现代法精神的政策基础 ,效率优先是现代 法精神的价值取 向,人文主义是现代法精神 的哲学基础。李龙老师认 为 ,宏观调控 与法的功能 的结合 ,是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必 由之路 ,随着我 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 的过渡 ,宏观调控将 由过去那种直接管理转 向间接管理 ,由过去处 于基础性地位转向服务 性 、引导性的必 要干预。他说 ,为了使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 切 实有效 ,既要从 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 , 也要 改变8 O 年代把法律 、经济 、行政三种手段平行对待 的观念和做法 ,而 要树立法律是宏 观调控 的依据 、准则和保 障的思想 ,全面认识宏 观调 控与法的功能的内在联 系。由计划经济法律模式转换为市场经济法律 模式绝非易事 ,它将经历 由人治到法治 、由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 、由 身份到契约 、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一场深刻的革命 陛变革 。
及 司法 实践 中的不足 ,进 而提 出设 立 虚假诉 讼 罪 的观 点。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危害性 ;虚假诉讼罪
“ 本文  ̄ . 2 o l 3 -  ̄ ( - 西 南政 法 大学 本科 生科 研训 练 创新 活动 资助 项 目,项 目名 称 :民 事虚假 诉讼 的 刑 法规制 …
的 必要 性 ,项 目编 号 :1 3 XZ - B Z X一 0 0 3 ”
法治论 坛
民事虚假 诉讼的刑 法规 制
新修订 民诉 法视 角下虚假诉讼 罪设 立的必要性
王媛媛 林 倩 姚书云 郭凯旋
( 西 南政 法 大学 法学 院 ,重 庆 4 0 1 1 2 0)
摘 要 :本文以新修订 民诉法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为视 角,提 出如何进行刑事规 范的质疑 。首先,分析 了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危害性 :其 次 ,探 求 了进 行刑 法规 制 的 必要 性 ;随后 ,采取 比较 法 、调 查 法等 方式 ,通 过借 鉴 其他 国家 立法规 定 ,深入 分 析我 国在 处理虚 假诉 讼 问题 时刑 事 立法
1 . 1 虚 假诉 讼行 为 的概念 界 定
的方式遏制虚假诉讼行为 。 【 1 ] 虚假诉讼 ,是指 当事人 一方或双方 为谋取不 正当利益 ,恶意 串 通 ,通过虚构事实 、伪造证据使法 院作 出错误判决 , 从 而达 到 自己的 非 法 目的。例 如 :债 务人 甲为逃避对 债权人 乙的到期债务 ,与第 = i
险。 ( 3)双 方当事人之间有着特殊关 系。这种特殊关系或表现为 亲 戚 、朋友等身份关系 ,或表现为金钱等特殊利益关系。正因为此 ,当
化为 中国法治的巨变提供了生生不竭的动力 。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 , 中国共产党 曾经长期习惯于依靠 领导人 的聪明才智等人治方式来进行 社会管理或 国家治理。这种人治型治国理政方式 ,从上世纪7 O 年代末 开始发生深刻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 现代市场 经济 的新发展 ,它吸收 了现代市场 经济 的精华 ,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 合起来 。这一伟大的 创举 已在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借助市场 经济理论 的前提 ,法学界人士提出和论证了 “ 市场经 济是法治经济” 这一命题 。张文显老师认为 ,自然经济实质是伦理经济 ,计划经济实 质是权力 ( 行政 ) 经济 ,而市场经济必然是 、 必 须是法治经济 。从 自 然经济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变革 ,就是社会 经济法制化 的过程 。因 此市场经济 内在 的需要法律 ,依赖经济法制化 ,没有法制也就没有市 场经济 。李龙老师在对商品交换与法的产生 、商品经济 与法 的发展 、 市 场经济 与法的兴 旺做 了历史 考察后得 出结论 :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同其他现代市场经济一样 ,实质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是权利经 济, 是 契约经济 ,是竞争经济 ,是主体地位平等 、意志 自由的经济 , 是开放经济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 ,法治经济至少 包括经 济法治观念 、 经济法治制度 、经济法治秩序 、经济法治环境 。还有学者从规则 、市
新修 订 民诉 法视 角下虚假 诉 讼 罪设 立
当今社会 ,随着权利本位观念 的确立 ,诉权滥用现象 日益严重 ,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普遍增 多。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 国家 、社会 、 第 i人利益 ,也严重妨 害民事诉讼 的正常进行 、扰乱司法秩序 。由此 , 对其规制显得尤为迫切。新 民事诉讼法呼应了这一现实 , 创 制新 的法 律规则限制虚假诉讼 行为 , 虽可 罔可点 ,然而 ,立法上的突破也 “ 衍 生”了困境。所谓困境 ,即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毋庸置 疑 ,虚假诉讼行为从主观恶性 、行 为手段 、行为后果和危害性来看 , 达到一定程度 ,超出民事 责任的范围时 ,应 当适用作为最后性保障手 段的刑事法律规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虚 假诉讼的概念界定及社会危害性分析
1 . 新修订 民诉法视野下虚假诉讼行为的含义 我 国民事诉讼法将虚假诉讼定性为 民事诉讼的妨害行为 ,适用 民 事强制措施 ,新修订民诉 法第l 1 2 条 、1 1 3 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 , 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 的,人 民法院应当驳回 其请求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 款、拘 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 事责任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 、仲裁 、调解等方式逃 避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的 ,人民法 院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 款 、拘 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通过规定严格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