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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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费用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国家和省传染病防治规划及免疫策略, 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

第二章疫苗的购进与供应第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必须向具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第二类疫苗。

第五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第二类疫苗时, 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 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 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保存证明文件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购进第二类疫苗时, 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供应记录, 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 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进计划, 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三章疫苗的储存和运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收到第二类疫苗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 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的疫苗, 方可接收。

疫苗的收货、验收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对验收合格的第二类疫苗, 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 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第二类疫苗。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二类疫苗(非国家免疫规划内的疫苗)的监管和管理体系。

在中国,由于国家免疫规划只包括一定范围内的疫苗,其他疫苗被归为二类疫苗,需要另外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管。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注册备案:二类疫苗生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注册备案,包括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程序。

2. 生产监督:二类疫苗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接受监督检查。

3. 市场准入:二类疫苗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市场准入审核,确认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后方可上市销售。

4. 全程追溯:对于二类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

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二类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不良反应报告:二类疫苗使用单位需要及时报告疫苗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是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的监管和管理,能够确保二类疫苗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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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有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全市第二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 制定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3) 审定招标采购目录;4) 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5) 负责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6) 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 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1:二类疫苗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班班清点,账物相符,实行清点后双核双签制度,每日(有冷链室护士与注射护士共同完成),核对无误后,有冷链护士(商海燕)全权保管负责,上锁保存,保证安全。

2:二类疫苗实行预约制度,有预检护士按照本接种点制定表格内容认真填写各项内容,避免漏项,每月下旬统计预约二类疫苗数,电话确认后,经协商数目,有负责报表护士上报市南疾控(杜海燕)备苗。

3:注射前,有预检护士开出疫苗处方及疫苗注射费到医院缴费,然后到注射室注射(儿童走金苗系统)。

有注射护士收取处方和发票,第三联给患者,作为注射依据。

4:二类疫苗单支开取,便于管理,当天注射疫苗在处方上打勾,写上注射时间并签名有注射护士保存。

提前开取疫苗注射护士将二联发票收回,全部当天发票都应登记电脑后交由冷链护士清点疫苗用,实行双核双签后,将已用发票有注射护士单独保存。

未用发票有注射护士(杜海燕)交由冷链护士(商海燕)保存,双核确保账务相符。

5:二类疫苗注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有效。

首先认真填写知情同意书,按医院要求认真填写科室自定的疫苗分类表格。

内容有姓名,性别,年龄,疫苗名称,注射者签字,电话号码及发票号,以备医院,药房及市物价局核查用。

6:预约缴费疫苗在冷链室应保证发票及疫苗账务相符,患者按约定时间注射,需带第三联发票,有注射护士找冷链护士找出相应发票处方,在处方上写明当天注射日期,挑钩签名,做好各项登记。

注射护士电脑登记注射时间,保留处方发票。

7:注射护士每天查对患者知情同意书与疫苗接种登记数目是否一致(无漏项)。

(按照家属签字确认登记为证)与冷链护士共同核实疫苗数量
科内会议内容
签字:。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1 疫苗分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1.1 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2 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 疫苗使用规定2.1 第一类疫苗2.1.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儿童常规接种疫苗和重点人群接种疫苗。

2.1.1.1 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IPV)、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OPV)、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MR)、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乙脑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C)。

2.1.1.2 重点人群接种疫苗包括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出血热疫苗,EHF);发生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应急接种的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炭疽疫苗,Anth)和钩端螺旋体疫苗(钩体疫苗,Lep)。

2.1.2 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辖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疫苗的使用原则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截至2021年10月,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
1. 注册和预约系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二类疫苗的注册和预约系统,居民需在系统中提供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并通过系统预约接种时间和地点。

2. 接种资格限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二类疫苗的接种资格可能有所不同,通常会根据年龄、职业、健康状态等因素进行限制,以确保疫苗资源的合理分配。

3. 接种证明和健康码:接种二类疫苗后,居民会得到相应的接种证明和健康码,以便在入境、就业、旅行等场合出示。

4. 定期接种提醒:一些国家和地区会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符合接种条件的人群发送疫苗接种提醒,以确保居民及时接种二类疫苗。

5. 剂次管理和疫苗追溯:二类疫苗接种通常需要多剂次,相关管理制度会追踪和记录居民的接种剂次,确保接种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管理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仅是一些常见的措施。

随着疫情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可能会有所调整和更新。

建议居民密切关注当地卫生部门和政府的相关通知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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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卫发20xx31号********卫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杜绝二类疫苗预防接种不规范行为,减少和避免群众误解及投诉,保证疫苗使用的安全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20xx34号文件、******20xx123号文件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管理,确保疫苗质量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外的其他疫苗,是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措施。

本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向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再自行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

本单位二类疫苗的进购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二类疫苗进货合同,并索取相关文件备案,不得在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购疫苗。

同时将二类疫苗纳入单位药库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接种二类疫苗,购买疫苗往来必须用单位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

二类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必须严格在冷链要求下运行,以确保疫苗效价不受影响。

二、规范接种程序,确保安全有效本单位要严格落实二类疫苗接种“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

在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接种安排上,遵照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优先接种的原则,不允许用二类疫苗代替一类疫苗。

要在严格掌握适应症、履行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接种二类疫苗。

防疫专干不得诱导或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严禁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二类疫苗。

防疫专干在接种二类疫苗时,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防疫专干从即日起立即清点库存二类疫苗,登记造册后将剩余二类疫苗退回原购买单位,并确保与购买单位无经济纠纷。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本(2篇)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本(2篇)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二类疫苗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推动疫苗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二类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各类疫苗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以及疾控机构、卫生计生委、药监局等相关部门。

三、二类疫苗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确保二类疫苗的质量安全和接种的安全性是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首要原则。

2. 依法管理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二类疫苗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3. 严谨科学原则:在二类疫苗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操作规范,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和接种工作的有效性。

4. 政府领导原则: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二类疫苗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公众参与原则: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参与度,提高接种率和管理效果。

四、二类疫苗管理的主要内容1. 二类疫苗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证管理: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所许可的范围进行疫苗生产。

(2) 生产工艺管理:二类疫苗生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3) 质量控制管理: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疫苗生产的每个环节进行监控,确保疫苗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 疫苗抽检管理: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疫苗抽检,确保疫苗质量和安全性。

2. 二类疫苗流通管理(1) 流通许可证管理:二类疫苗流通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流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所许可的范围进行疫苗流通。

(2) 仓储运输管理:二类疫苗流通企业必须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仓储和运输体系,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3) 冷链管理:二类疫苗流通企业必须建立冷链运输和存储体系,确保疫苗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4) 追溯管理:二类疫苗流通企业必须建立疫苗来源追溯体系,确保疫苗流通的可追溯性。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文(4篇)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文(4篇)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文最新的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二类疫苗的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类疫苗的统一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2. 生产和质量监管:对二类疫苗的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备案管理,确保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加强疫苗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疫苗生产、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开展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的追溯、调查和处理。

3. 流通和销售监管:对二类疫苗的流通环节进行监管,要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接种单位建立健全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疫苗流通环节的透明、追溯和安全。

禁止非法经营和销售疫苗,严厉打击疫苗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4. 接种管理:规范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包括接种对象的确定、接种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接种证明的管理等。

要求接种单位建立健全接种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和上报接种数据,保证疫苗接种的安全有效性。

5. 监测和报告:加强对二类疫苗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疫苗的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和疫苗相关疫情的发生情况。

要求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作,开展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测评估工作。

总体来说,最新的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二类疫苗的生产、流通、销售和接种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保证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最大程度地确保公众的免疫接种权益。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文(2)近期,随着全球疫情的消退和人们对疫苗接种的需求逐渐增加,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份最新的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本,旨在确保疫苗接种过程的安全、高效和公正。

一、疫苗采购与保管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疫苗的效果和安全性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2. 疫苗采购工作应通过公开招标、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并确保供应商的资质符合国家药品监管法规。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2篇)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2篇)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一、全区第二类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计划,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配送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与冷链运转依托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的冷链设备和技术条件,实行逐级供应。

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执行。

二、各乡镇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应在年初____月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

疫苗需求计划应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单位的冷链容量合理确定。

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一旦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第二类疫苗的宣传推广,应以预防控制疾病、满足群众的预防保健需求为目的,杜绝以追求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推广工作。

五、本着让利于民,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第二类疫苗加价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执行。

各预防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和接种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涉及第二类疫苗采购、分发、接种的单位应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对第二类疫苗计划、采购、付款、收费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严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2)近年来,二类疫苗成为疫苗行业中备受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二类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等环节,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从二类疫苗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的演变历程、现行管理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二类疫苗是指对于疫情暴发的严重性较低以及疫苗的安全性较高的疾病所研制的疫苗。

相比一类疫苗,二类疫苗在疫苗研发和使用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低,因此其管理制度也相对宽松一些。

二类疫苗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疫苗研发与审批:二类疫苗的研发与审批过程相对简化,但仍然需要经过科学验证和临床试验。

疫苗生产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研发数据和临床试验结果,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会对疫苗的研发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2.疫苗生产和质量控制:二类疫苗的生产要求与一类疫苗相比较为简化,但仍然需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3.疫苗流通和销售:疫苗的流通和销售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疫苗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批准,并遵守相关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规定。

经过批准的疫苗才能够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4.疫苗接种管理:二类疫苗的接种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

卫生部门会根据疫情和流行病学特征,制定相应的疫苗接种计划,并指导疫苗接种工作。

同时,卫生部门也会对疫苗接种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除此之外,二类疫苗的管理还需要加强对疫苗的监测和评估。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苗的不良反应。

同时,还需要对二类疫苗的使用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为疫苗的研发和使用提供参考依据。

总之,二类疫苗的管理制度相对一类疫苗有所放宽,但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只有建立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才能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有效地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简介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疫苗技术的发展,二类疫苗作为一种重要的防疫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规范和强化对二类疫苗的管理,制定最新的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目标
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二类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疫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主要内容
1. 二类疫苗的分类和管理机构
根据疫苗属性和使用范围,将二类疫苗分为多个子类,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

2. 二类疫苗的研发和生产
规范二类疫苗的研发和生产环节,确保疫苗质量和安全性,加强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管。

3. 二类疫苗的流通和销售
建立健全二类疫苗的流通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疫苗进出口,加强对疫苗经销商和销售企业的监管。

4. 二类疫苗的接种
规定二类疫苗接种的目标人群和接种程序,加强疫苗接种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确保接种工作的科学和规范。

5. 二类疫苗的安全监测和不良反应报告
建立完善的二类疫苗安全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疫苗的安全性,强化不良反应的主动报告和处理机制。

6. 二类疫苗的信息公开和宣传
加强对二类疫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疫苗的认识和接种意愿,及时发布疫苗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实施与监督
本制度的实施由相关疾控机构、药监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相关人员需要遵守本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
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结论
通过制定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障
二类疫苗的安全和有效性,提高公众健康水平,增强公众对疫苗的
信任度,为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

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

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二类疫苗的安全、可靠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二类疫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二类疫苗是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特种生物制品。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加强二类疫苗的管理,确保二类疫苗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接种者的权益。

第二章二类疫苗的采购和储存管理第五条二类疫苗的采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并确保合格供应商的选择。

第六条二类疫苗的储存管理应当满足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确保疫苗的存储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第七条二类疫苗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避免交叉污染。

第八条二类疫苗应当按照采购日期和有效期进行存放,严禁使用过期疫苗;对库存的二类疫苗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

第三章二类疫苗的接种管理第九条二类疫苗的接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并确保接种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条二类疫苗的接种应当由持证人员进行,不得擅自委托非持证人员进行接种。

第十一条二类疫苗的接种前应当进行接种者的健康筛查,对存在禁忌症或相对禁忌症的人员不得接种。

第十二条二类疫苗接种后应当密切关注接种者的健康状况,对于发生不良反应或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四章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第十三条凡发生与二类疫苗接种相关的不良事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不良事件的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和公正,包括采取措施以减轻不良事件的危害、查明不良事件的原因、追究责任等。

第十五条对于一定范围内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追溯管理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应当对二类疫苗的采购、储存、接种等环节进行,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抽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等。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是指对于我国国内生产的非全国统一免疫规划所需疫苗(即非一类疫苗)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生产和销售审批:二类疫苗的生产企业需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获得生产资格,并定期接受质量检查。

销售企业也需要获得相关资质才能销售二类疫苗。

2. 监督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质量抽检,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合格证书:二类疫苗在通过审批后,生产企业会获得合格证书,证明其生产的疫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4. 价格和市场监管:二类疫苗的价格由国家定价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价格合理和透明。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也会对市场进行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法销售行为。

5. 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生产和销售企业有责任监测疫苗的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6. 疫苗追溯:生产企业需要建立疫苗追溯系统,对每批次的疫苗进行标识和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追溯到具体批次和生产环节,确保疫苗的来源可追溯。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旨在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免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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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二类疫苗的管理,确保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合规性。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全部相关人员都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2. 职责和权限2.1 职责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二类疫苗的采购、存储、配送和销售等工作;2.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对二类疫苗的有效期进行监控,并及时进行疫苗的更新;3.企业职能部门应建立疫苗管理档案,记录疫苗的来源、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4.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二类疫苗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5.企业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员工的疫苗接种,并记录相关信息。

2.2 权限1.企业职能部门应具有采购、存储、配送和销售等相关的资质和授权;2.企业职能部门有权对员工的接种情况进行核查,并要求员工供应相应的接种证明和记录;3.企业职能部门有权对二类疫苗的库存进行日常盘点,确保库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企业职能部门有权订立疫苗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3. 疫苗管理标准3.1 采购标准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采购具有合法资质的二类疫苗,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2.企业职能部门与疫苗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3.采购的疫苗必需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具有合法的注册证;4.对于涉及国家免疫规划的二类疫苗,必需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采购。

3.2 存储标准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建立特地的疫苗存储室,确保疫苗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2.疫苗存储室应配备特地的冷链设备和温湿度监测设备,确保疫苗的贮存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3.疫苗存储室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并保持干燥、无异味的环境;4.疫苗存储室应采取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和破坏疫苗。

3.3 配送标准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疫苗的配送工作,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2.疫苗的配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运输条件和要求,包含冷链运输等;3.配送的疫苗必需经过严格检查,确保疫苗的外包装完好无损,无过期和不合格疫苗;4.疫苗的配送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包含配送车辆的信息、疫苗的数量和批号等。

第二类疫苗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类疫苗管理实施细则

一、疫苗定义与分类1. 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 第二类疫苗不包括生产血液制品和进行临床试验的疫苗。

二、采购管理1.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稳定。

2.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第二类疫苗,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

3. 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

三、储存与运输管理1. 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必须遵守冷链要求,确保疫苗质量。

2. 使用温度实时监控系统,对疫苗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

四、接种管理1. 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和接种规范进行接种。

2.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3.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五、监督管理1.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依法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疫苗。

3. 严格禁止非法疫苗销售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信息化管理1. 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疫苗全程追溯。

2.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七、其他1. 疫苗接种单位应加强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接种服务水平。

2. 疫苗接种单位应定期对接种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接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疫苗接种单位应加强疫苗的购进、储存、运输、接种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二类疫苗,也称流感疫苗或季节性疫苗,是预防季节性流感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二类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疫苗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疫苗生产环节的管理疫苗生产是保证疫苗质量和安全性的首要环节。

针对二类疫苗生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首先,疫苗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各国鼓励疫苗生产企业从事研发和生产,并严格审核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规范、设备先进、技术可行。

其次,疫苗生产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各国制定了疫苗生产的规范与标准,如中国制药工业标准、美国药典等。

生产过程需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保证疫苗的有效成分、纯度、检测方法等符合法规要求。

另外,疫苗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各国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线设备管理、工艺控制等。

同时,还要求企业建立良好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机制,以便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溯源。

最后,疫苗生产企业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审批。

各国设立了疫苗监管机构,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抽检,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疫苗上市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等,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疫苗流通环节的管理疫苗的流通环节是保证疫苗供应的关键环节。

各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疫苗流通管理制度。

首先,疫苗的流通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各国制定了针对疫苗流通的管理规定,明确疫苗分销商、零售商的资质要求和操作规范。

其次,疫苗在流通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各国要求疫苗分销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冷链管理、货物追溯、库存管理等。

同时,还要求分销商建立良好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机制,以便对货物的流向进行追溯和溯源。

另外,疫苗在流通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监测。

各国设立了疫苗监管机构,负责对流通环节进行监督和抽检。

此外,各国还建立了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于疫苗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疫苗已经成为现代医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许多传染病。

为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必须建立严格的疫苗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并提出一种可行的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以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背景介绍二类疫苗是指那些用于预防轻型、中型或重型传染病的疫苗,包括但不限于流感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和水痘疫苗等。

由于其广泛使用和应用范围,对于二类疫苗的管理至关重要。

三、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确保疫苗的安全性是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只有在确保疫苗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应用。

2. 有效性要求疫苗作为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其有效性至关重要。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应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并及时对疫苗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3. 透明度和公正性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应建立透明的审批和监管机制,确保疫苗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正性,防止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法律法规的依据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应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治理,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管理科学化与规范化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应建立科学严谨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6.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应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推进疫苗管理的发展。

同时,积极开展疫苗信息共享,促进管理经验和技术的交流。

四、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疫苗研发与审批疫苗的研发和审批是保证疫苗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研发和审批流程,包括临床试验、实验室测试、申请审批等环节。

同时,加强对研发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和评估,确保研发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2. 疫苗生产与质量控制疫苗生产是保障疫苗供应的关键环节。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标准,包括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生产设施和设备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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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有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全市第二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制定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3)审定招标采购目录;4)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5)负责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6)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

第九条市第二类疫苗评审专家组就全市第二类疫苗所需的品种、规格,在应标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中选择证照齐全、质优价廉、冷链条件、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好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作为疫苗供应单位,对每一品种、规格的第二类疫苗确定1至3个生产(批发)企业和每一种疫苗的供应价格,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中标的招标目录,并依法与中标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签订供应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目录根据市场需求及往年的供应情况等因素进行及时招标后调整。

第四章疫苗流通第十一条全市第二类疫苗实行按招标目录逐级供应。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预防接种单位之间分别签订第二类疫苗供应协议。

第十二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在中标的疫苗供应企业和中标的品种目录内,自主选择所需疫苗品种、规格和供应商,并科学、合理地制定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每两月逐级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招标目录内的第二类疫苗供应单位中,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不同需求进行批量采购,并保证疫苗及时足额供应到位。

第十三条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使用全市招标目录内的疫苗,严禁使用非招标目录内的疫苗。

第十四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各县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向无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含暂未取得预防接种资质,但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临时从事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在招标目录内确定的疫苗供应商不得私自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得向疫苗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销售实行限制加成率管理,各流通环节进销加成率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全市招标目录内疫苗实际购进价格为基价,根据疫苗的价位,加成率为5-10%;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成率不能超过25%。

第十七条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接种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

如按照限制加成率管理,第二类疫苗最终接种零售价超过了物价部门或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由市卫生局逐级下调加成率。

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全市统一价格,由市卫生局在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确保第二类疫苗货款及时回笼。

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30天内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60天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到货后90天内向疫苗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十九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统一采购全市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中标的供苗单位索取药品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如需要第二类疫苗的证明文件可分别向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要有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进口疫苗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

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或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数量、价格、购销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五章疫苗储存与运输第二十一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第二类疫苗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冷链运转。

第二十二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对有可能不能在效期内用完的第二类疫苗,应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申请调剂或退货,由上级疾控机构在其辖市、区范围调剂使用或向供苗单位退货,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第六章疫苗接种及异常反应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应坚持“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并认真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点醒目位置公示疫苗销售价格和疫苗接种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第二类疫苗接种前,应当告知受接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情况,接种后做好留观和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五条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受种者,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首先应推荐第一类疫苗的接种,若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同品种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以及预防接种有关注意事项。

严禁在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接种。

第二十六条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需要在辖区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报请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认证,并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在接种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疑似异常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

重大异常反应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

第二十八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诊断。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结论性诊断,对擅自作出诊断引起的纠纷,由其承担相应后果。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并及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经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所涉及的补偿,按照《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第二类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的调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采购使用全市非招标目录内并统一配送的第二类疫苗或违反疫苗加成率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纪金额两倍的罚款,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当地财政部门或会计核算中心,加强对各乡镇预防接种单位的第二类疫苗购销票据的审核把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疫苗并配送到乡镇预防接种单位时,必须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正式发票并经乡镇接种单位核实数量、金额并签批,县级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务必将疫苗款划拨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户,以保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回收款项并按时汇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凡是采购使用未经全市招标目录内的疫苗或越级采购的疫苗不得签字报销。

第三十三条未告知、未经群众自愿,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接种并收取费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目录内确定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私自越级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以下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或向采购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一经查实,由市卫生局取消其在我市的第二类疫苗供应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上饶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饶市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表上饶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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