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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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事件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离婚双方的利益,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婚姻法》。

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离婚所带来的财产风险。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以下几个原则:1. 财产归属原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从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属个人财产。

2. 同等分割原则: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同等分割。

3. 特殊财产原则: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各自承担的债务,由各自负责。

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以一方名下所有的财产和以一方名下的财产其实是共同财产。

4. 公证原则:离婚时可以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离婚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以上几个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其中,同等分割原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原则。

因此,在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时,需要尽量遵循同等分割原则,以确保分配的公平性。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1. 协议分割法协议分割法是指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然后由双方自行处理各自的财产。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律师协助,以确保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协议分割法适用于离婚双方关系较好,且财产来源比较明确的情况。

2. 司法裁决法司法裁决法是指在法院的裁决下,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可以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的纠纷。

但是,由于司法裁决的过程通常比较长,且需要律师和金钱的支出,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

3. 公证分割法公证分割法是指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双方达成协议,进行公证和登记。

这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证离婚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公证分割法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通常需要律师协助。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探讨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愈加复杂,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现实问题、分割原则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对此问题的了解有所提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处理。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是单独财产。

”以上两条法规对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寻求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单独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

二、现实问题1.财产的来源问题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来源种类繁多,既有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劳动所得、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等。

这使得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后得到平等分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数额、贡献程度等原因,实现公平分割并不容易。

3.财产分割的诉讼成本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诚信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清查和公开,以便双方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公平与平等原则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

应当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平等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法律原则审判的案例(3篇)

根据法律原则审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伟,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男,32岁,某市居民。

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晓。

2015年,张伟与李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张伟与李明婚后共同财产包括:1. 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区,价值200万元,其中首付款80万元,贷款120万元;2. 车辆一辆,价值30万元;3. 存款50万元;4. 证券投资账户,市值20万元;5. 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价值10万元。

双方对房产、车辆、存款、证券投资账户的财产分割没有异议,但对于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张伟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应当对这部分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

而李明则认为,这些动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贡献进行分割。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分割比例。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贡献、子女的权益等因素。

1. 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的主要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较大,故法院认为张伟对这部分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2. 李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的经济来源,对家庭的贡献也较大,故法院认为李明对这部分财产也享有一定的份额;3. 考虑到子女的权益,法院决定将这部分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即张伟享有70%的份额,李明享有30%的份额。

五、判决结果1. 房产一套归李明所有,李明一次性支付张伟80万元;2. 车辆一辆归李明所有;3. 存款50万元归李明所有;4. 证券投资账户市值20万元归李明所有;5. 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价值10万元,按照7:3的比例分割,张伟享有7万元,李明享有3万元。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处理:
1、双方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抚养权给谁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如下: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争鸣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房忠华摘要: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使结婚不可避免的与买房联系了起来,而随着房价的持续走高,适龄青年在结婚时购买婚房,往往要举全家之力,这就进一步凸显了房产的重要程度。

本文围绕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论述,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探讨一、化解婚姻房产分割确权中法律适用冲突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与一般的财产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一方面来看,物权法和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更强调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它不考虑传统的婚姻伦理价值。

而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如何对房产进行权属划分,以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它利用一般财产法的内容来服务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具有特殊的财产法属性。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婚姻法出台于一般财产法之后,因而其在调节房产分割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但其具体内容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无法做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平衡。

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积极寻找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最佳平衡点,以达到实质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最合适的婚姻理念来指导司法审判,作出最优的选择。

二、完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房产类型,相配套的购房政策也越来越多,导致了购房方式和购房款来源的多样性,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颇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方面,我国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则还不够完善,房产归属的认定以及房产分割方法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相应的体系。

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与实践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与实践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与实践
1.中国的离婚财产分割: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法进行判决,并参考以下原则:
(1)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应当平等分割。

(2)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增值,应当按照合并收入原则进行分割。

(3)保护贡献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做出了特殊贡献,比如专职照顾子女或无生产能力方面的付出,另一方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2.美国的离婚财产分割:美国采用各州制度,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因州而异,但一般都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美国普遍采用公平分割财产的原则,即根据夫妻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财产归属,以实现合理公正。

(2)婚前财产原则:未婚先知原则,即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财产增值原则:婚姻期间财产的增值,应当与夫妻共同分享。

3.英国的离婚财产分割:英国采用“合理需求原则”,即根据离婚双方的合理需求来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1)婚前财产原则:英国法律认为婚前财产不应该进行分割。

(3)婚姻保值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应当与婚姻的维持和婚姻期间的付出相对应。

财产分配法律备忘录

财产分配法律备忘录

财产分配法律备忘录背景: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财产分配是指在离婚、遗产继承、合伙关系解散等情况下,对涉及的财产进行合理、公平的划分。

本备忘录旨在提供一些法律指导,以帮助我们的客户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离婚财产分配1. 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还原所有人所有。

2. 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归属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财产的来源:如婚前财产、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等;- 财产的性质: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财产的价值:根据市场价格和评估结果进行评估;- 夫妻财产权益的保障:确保离婚后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二、遗产继承财产分配1. 遗嘱的重要性:遗嘱是遗产分配的重要依据。

如果遗嘱存在,根据遗嘱的规定进行财产分配;如果没有遗嘱,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2. 继承人的顺序: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如果继承人存在,则应按照其继承份额进行财产分配。

3. 分配原则:财产分配应公平合理,遵循《继承法》的规定。

在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和遗产的价值。

三、合伙关系解散财产分配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解散时财产分配的依据。

合伙协议应明确合伙人的权益、财产分配比例等内容。

2. 财产分配原则: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劳动贡献、经营业绩等因素进行财产分配。

3. 公平原则:财产分配应公平合理,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权益,避免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结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建议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婚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书

婚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书

婚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书当事人: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6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建设了家庭,并形成了相应的财产关系。

经查明,婚姻关系破裂后,原告李某某提出了婚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如下判决:一、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议处理婚姻财产,如无协议或协议不公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未能达成协议,故需由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裁决。

有关调查和证据显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婚姻期间形成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银行存款和股票等。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划分1. 房产部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共同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的房产一处。

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证书,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支付给李某某10万元作为该房产的归还金额,但根据财产评估报告显示,该房产当前市值为100万元。

根据合理的分割原则,法院判决王某某支付给李某某50万元作为该房产的归还金额。

2. 银行存款部分双方在婚后期间共同存有一笔银行存款。

经财产调查,该笔存款现存于王某某名下的某银行账户中。

考虑到该笔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王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该银行存款总额的一半,即50万元。

3. 股票部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共同拥有一批股票,根据股票市值评估报告,该股票总市值为30万元。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李某某和王某某各自获得股票市值的一半,即各15万元。

综上所述,王某某应向李某某支付总计115万元作为婚姻财产分割的归还金额。

三、诉讼费用本案经法院审理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婚姻财产分割的归还金额共计115万元。

离婚财产分割10篇

离婚财产分割10篇

离婚财产分割10篇离婚财产分割1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_________________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______处,分别为:坐落于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坐落于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其中,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________________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_____方负责;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2)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

出售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___________房产所得款项中________________归女方所有。

黎燕苇与杨国忠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黎燕苇与杨国忠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

再审申请人黎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黎某申请再审称:案件提到的再审申请人与张接熙签订购房协议并成交是2012年9月1日,而不是2012年10月18日,且卖房是经被申请人同意,购房款除还银行债务外,其余的支付人工,何来八万元在申请人处?夫妻存续期间经营茂名明湖的白天鹅、信宜明湖白天鹅、高州明湖白天鹅三地的收入,只查茂名明湖的白天鹅的收入,没有查信宜和高州白天鹅的收入,法院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却支持被申请人把上述收入扣除人工租金。

再审申请人支付黄广来机器设备租金及赔偿壁柜4250元,法院却不平分债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元为什么只由再审申请人负担?张日稳的三万元债务没有作出共同承担后改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223.87元,没有分割。

再审申请人现在提交被申请人异地中国银行的存款凭票,一、二审没有调查其流水去向。

本案疑点多多,再审申请人无法信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再审,变更二审判决第一项,维持二审判决第二项,查明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共同财产公平分割。

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问题,本院二审判决已作出分割处理。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间有异地存款的问题,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离婚前存款的情况。

本院二审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的事实,对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合理的分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理,应予支持。

法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3篇)

法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由此引发离婚财产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3.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三、案件事实1. 婚后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100万元。

在婚后,李某还收到其父亲赠予的现金50万元。

2.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李某认为,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一半。

张某则认为,由于房产价值较高,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3. 离婚赔偿金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某支付离婚赔偿金。

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四、法律分析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以及李某父亲赠予的现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3. 离婚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

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

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一、定义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规定的原则,由男女双方对财产和社会关系等依法定义的权利分割,从而通过合理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定离婚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受益人。

二、离婚财产分割范围离婚财产财产分割范围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以及单方积累的个人财产。

(一)共同积累的财产1、夫妻共有财产。

通常情况下,婚姻有效期间所积累的财产,以及一方赋于另一方的财产等,均属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共有存款、应收账款等财产。

3、夫妻共有财产原值。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自然增值和财产外部投资获得的财产原值,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单方积累的个人财产1、单方积累的个人财产,指一方在婚姻有效期间,依法独立积累的自有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获得的受遗财产。

(一)保护原则1、保护双方财产权益。

在拆分财产过程中,应注意平等保护男女双方权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针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彻底隔离双方财产权益。

2、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保护在首位,绝不能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为离婚财产的分割的唯一考虑。

3、回避离婚损失负担。

应根据实际情况,回避负担离婚损失的条件,科学配置双方的收支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双方的无形财富权益,既保证双方合理利益,又不牺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二)拆分原则1、归还原值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归还双方各自未被消耗掉的原值。

2、归还差价原则。

在离婚过程中,由夫妻双方各自积累的财产中,如果双方各自的财产价值不等,则差价部分应归还给相应的一方。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起讫离婚财产分割。

要做到有效的财产分割,双方应当充分披露真实情况,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一个法律友好的社会环境,将分割的财产安排在双方之间,同时,不忽视子女的经济权益。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强制执行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强制执行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强制执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是离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当离婚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介绍如何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强制执行的相关事宜,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

一、了解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强制执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首先,应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标准。

此外,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了解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规定。

二、收集证据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充分准备和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包括但不限于:1. 离婚财产的明细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各类财产;2. 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等;3. 财产价值评估报告,可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4. 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申请执行获得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调解书后,若对方无法履行判决或调解内容,可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的措施。

具体步骤如下:1. 准备好法律文件:整理好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确保申请材料完备;2. 到人民法院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申请;3. 法院受理: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内容;4. 强制执行程序:一旦法院受理申请,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步骤;5. 强制执行结果:若对方配合执行或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可按照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并最终取得执行结果。

四、注意事项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理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需要充分权衡与对方的关系,避免过度激化矛盾;2. 寻求法律咨询:如对法律程序不了解,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相关建议和指导;3. 合作配合:与法院执行人员保持良好的配合和沟通,及时提供所需材料;4. 法律援助申请:若遇到经济困难,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以减轻经济负担;5. 调解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达成一致,减少纠纷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离婚房产的分配的方式是什么?

离婚房产的分配的方式是什么?

离婚房产的分配的方式是什么?(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赵某与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0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夏张弘申峻屹【审理法官】杨夏张弘申峻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王某;郭某【当事人】赵某王某郭某【当事人-个人】赵某王某郭某【代理律师/律所】陈记国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徐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彭少华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刘春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记国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徐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彭少华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刘春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记国徐喆彭少华刘春影【代理律所】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定x号房屋实际权利人为郭某,进而驳回赵某要求确认对x号房屋按份共有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善意取得按份共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异议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王某与赵某离婚后,x号房屋实际由王某使用。

赵某称是王某抢走了该房屋,但未能举证。

2018年7月7日,王某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郭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王金利作为见证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将x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格450万元;买受人采取自行交割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见附件四;出卖人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x号房屋交付买受人;双方同意自符合办理房屋过户条件时,应买受方的要求,出卖方无条件配合买受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附件四为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20万元,定金支付方式为划转至卡号尾号4660账户;买受人应将房价款180万元存入“王某”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为3111银行卡中;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将余款250万元存入“王某”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为3111银行卡中。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新婚姻法改革了传统的婚姻财产分割制度,强调双方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在这里,我们将讨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如何相互承担财产分割的责任和义务。

一、离婚财产分割1.离婚财产的权属离婚财产的权属由双方决定,要么由离婚时拥有的人所有,要么由双方共同拥有。

通常情况下,离婚需要分割的财产可以分为四类:婚前财产和配偶离婚前拥有的财产,婚姻期间购买的财产,离婚后购买的财产,以及离婚后的财产。

双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由分配离婚时的财产,并尊重双方的权益。

2.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在离婚时,双方分配离婚时离婚财产的行为。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权利,平等对待,共同承担离婚财产分割的责任和义务。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双方应平等对待,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待遇。

(2)任分配原则。

双方应当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尊重彼此的意愿,分配对财产所有权的责任,并负责确定和承担财产分割的责任和义务。

(3)晰的原则。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确定财产的分割,以确保财产拥有人的及时通知。

3.离婚财产处理离婚财产处理指双方在离婚时,为实现公平的财产分割,采取的一些措施。

(1)财产调换。

双方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需要,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换取对方的财产,从而实现财产分割和清算。

(2)财产拆分。

双方可以分别拆分自己的财产,这样,可以使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的待遇,也就是说,在离婚时,拆分财产,每个人都能得到一半的财产。

(3)财产清算。

当双方完成财产分割时,需要进行财产清算,即确定财产分割结果,办理有关税务、财务、贷款等手续,以及满足各方债权人的要求。

二、新婚姻法的限制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用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具体有:1. 不允许双方有强制的财产分割协议;2. 不允许违反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3. 不允许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他合法权益人的利益;4. 不允许双方以财产分割为由,强烈侵害或损害另一方;5. 不允许双方以隐瞒财产为由,违背公平原则而进行财产分割;6. 不允许违反婚姻合同规定,以财产分割为由,对另一方进行搞定性欺诈。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涉及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婚姻纠纷,是法律实务中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实务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不满。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三、案件焦点1. 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四、法律分析(一)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先生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纠纷的处理,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李女士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

3. 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双方只有一个孩子,法院应考虑孩子的利益,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公平合理。

2. 实际需要原则。

本案中,应考虑双方的生活水平、子女抚养等实际情况。

3. 便利原则。

本案中,分割财产时应尽量方便双方。

根据以上原则,法院可判决如下:1. 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享有居住权。

2. 车辆归李女士所有。

3. 存款按照双方实际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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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离婚财产分割
最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015年离婚财产分割,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例,法律快车网婚姻法频道整
理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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