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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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基建/3)116-2014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
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
(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
(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
(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
(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
(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
(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
(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第十条公司直属建设公司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辖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对所辖工程内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
(三)负责汇总、审核所辖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报送国网基建部。

第十一条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辖工程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对所辖工程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并按规定报送省公司建设部;
(三)协助省公司建设部开展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辖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对所辖工程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并按规定报送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
(三)协助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开展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责任
(一)负责汇总省公司建设部提交的调试单位资格审查、复审材料;
(二)负责核实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资格审查评分表对调试单位进行评分,完成评审意见。

第三章承包商资信管理
第一节资信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承包商资信管理平台按照“分级管理,动态
管理”的原则统一建立。

承包商资信管理平台分为公司总部和省公司两级。

第十五条承包商资信管理平台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承包商资信管理数据库:含各承包商企业综合指标、工程指标相关数据资料;
(二)承包商人员信息库:含承包商项目经理(设总、总监及施工项目经理)、主要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信息。

第十六条资信评价结果发布
(一)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在公司资信管理平台发布;
(二)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在省公司资信管理平台发布。

第二节资信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资信评价由综合指标评价和工程指标评价组成。

资信评价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八条综合指标评价是对承包商的综合实力评价,包括承包商企业基本条件、财务状况、企业荣誉、工程荣誉(适用于施工、监理)、创新能力(适用于设计)等评价内容。

(一)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企业资质、管理体系、主要人力资源、工程业绩、技术装备(适用于设
计);
(二)企业财务状况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债权债务、损益情况和银行信用等级(适用于施工、监理)等;
(三)企业荣誉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在工程管理、企业管理、专利技术等方面获得的荣誉等;
(四)工程荣誉(适用于施工、监理)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完成的工程所获得的优质工程和流动红旗等荣誉;
(五)创新能力(适用于设计)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进步等。

设计承包商综合指标评价的评分规定详见附件2,施工承包商综合指标评价的评分规定详见附件3,监理承包商综合指标评价的评分规定详见附件4。

第十九条工程指标评价是指对承包商承担的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设计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中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结果即为设计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办法》中关于施工项目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项目部综合评价结果即为施工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得分。

第二十二条监理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监理项目部综合评价结果即为监理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得分。

第三节资信评价流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承包商综合指标评价。

省公司应开展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进行综合指标评价,并按要求将承包商的综合指标评价结果及时汇总(见附件5),于1月5日前报送国网基建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公司和省公司均直接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结果(适用于设计)和项目部综合评价结果(适用于施工、监理)算术平均计算、汇总(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省公司建设部汇总、计算并核定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的资信总得分。

国网基建部审定省公司报送的500kV及以上承包商综合指标评价得分,与省公司及交、直流建设分公司报送的500kV及以上承包商全部工程指标评价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形成该承包商的资信总得分。

第二十六条每年一季度在公司总部、省公司资信管理平台上发布资信评价结果(见附件7)。

省公司建设部在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发布一周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备案。

资信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发布之日前有效。

第四章调试资格管理
第一节智能变电站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主要包括现场调试、二次系统集成测试、系统动模试验。

(一)现场调试是为保证设备及系统现场安装连接与功能正确性,进行的试验,包括设备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站系统调试(不包括与集成测试相关的内容)等;
(二)二次系统集成测试是为验证装置功能正常、验证系统配置文件正确、保证全站系统功能正确实现,进行的系统联调试验,主要包含监控系统(设备)、继电保护、交换机、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设备构成的二次系统;
(三)系统动模试验是为验证继电保护等整体系统(含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的性能及可靠性、网络结构形式及网络设备配置的合理性,进行的变电站动态模拟试验。

第二节调试资格认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包括现场调试、二次系统集成测试、系统动模试验三类。

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资格按电压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
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的现场调试业务,B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的现场调试业务,C级调试单位可承担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的现场调试业务。

第二十九条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公司二级法人资格。

第三十条调试单位应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取得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

第三十一条现场调试A级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认证的送变电工程类甲级及以上调试资质或具备国家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一级资质;
(二)近5年内独立完成一座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的调试工作;或独立完成两座220kV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的调试工作并参与两座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的调试工作;
(三)技术装备满足500kV及以上智能变电站调试需要(必备的智能化相关技术装备见附件9),同时具备对配置文件进行检测的能力;
(四)在职职工中,具有智能变电站调试岗位资格(现场调试)的人员不少于25人。

其中,具有电力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压、继电保护、自动化等各专业具有中级职称岗位资格的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

第三十二条现场调试B级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认证的送变电工程类乙级及以上调试资质或具备国家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近5年内独立完成两座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的调试工作,或独立完成两座110(66)kV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的调试工作并参与两座220kV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的调试工作;
(三)技术装备满足220kV智能变电站调试需要(必备的智能化相关技术装备见附件9),同时具备对配置文件进行检测的能力;
(四)在职职工中,具有智能变电站调试岗位资格(现场调试)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电力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压、继电保护、自动化等各专业具有中级职称岗位资格的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

第三十三条现场调试C级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认证的送变电工程类丙级及以上调试资质或具备国家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近5年内,独立完成两座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的调试工作;
(三)技术装备满足110(66)kV智能变电站调试需要(必备的智能化相关技术装备见附件9),同时具备对配置文件进行检测的能力;
(四)在职职工中,具有智能变电站调试岗位资格(现场调试)的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具有电力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高压、继电保护、自动化等各专业具有中级职称岗位资格的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

第三十四条二次系统集成测试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认证的送变电工程类甲级及以上调试资质,或具备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二)试验室条件及技术装备应满足智能变电站集成测试需要(必备的智能化相关技术装备见附件9),同时能够组建与变电站配置相同的过程层网络,具备完善的网络性能监控、测试手段和智能变电站配置文件检测手段;
(三)近5年内独立完成一座220kV及以上智能变电站的二次系统集成测试工作,或参与两座220kV及以上智能变电站的二次系统集成测试工作;
(四)在职职工中,具有电力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岗位资格(二次系统集成测试)人员5人及以上。

第三十五条系统动模试验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认可范围涵盖系统动模试验项目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二)试验室条件及技术装备应满足智能变电站集成测试需要,符合GB/T26864-2011标准,具备系统建模及试验能力,满足二次系统接入要求,能够进行各种系统操作、
故障模拟及故障信息的采集与分析,能够对配置文件进行检测(必备的智能化相关技术装备见附件9);
(三)近5年内独立完成一座220kV及以上智能变电站的系统动模试验工作;
(四)在职职工中,具有电力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岗位资格(系统动模试验)的人员5人及以上。

第三节调试资格认定
第三十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审一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复审申请表见附件12)。

第三十七条调试资格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一)调试单位每年7月15日前按要求提交调试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装备、人员、业绩等统计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公司建设部(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1);
(二)省公司建设部8月1日前完成申请资料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A级和B级现场调试、二次系统集成测试、系统动模试验资格申请资料统一报送至国网基建部。

(三)省公司建设部9月15日前组织评审专家组完成C级现场调试资格评审,并发布具备C级现场调试资格的单位名单,同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
(四)国网基建部9月30日前组织评审专家组完成A 级和B级现场调试、二次系统集成测试、系统动模试验的资格评审;
(五)国网基建部根据评审结果,发布具备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八条取得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的调试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试范围开展工作。

第四节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九条国网基建部统一组织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十条培训工作将根据智能电网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针对智能变电站关键技术、调试流程、调试项目、调试方法、调试标准等内容,以集中授课、或结合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调试单位按要求安排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智能变电站调试岗位资格。

第四十二条调试人员资格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应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调试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结合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需要,省公司建设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四十四条承包商发生以下行为时,该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人身、电网或设备事件。

(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质量事件。

第四十五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综合指标评价得分低于60分。

(二)工程指标评价得分低于60分。

第四十六条调试单位发生以下行为时,对该调试单位进行降级或取消调试资格处理,整改并通过审查后方可恢复调试资格:
(一)因调试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件;
(二)因调试原因造成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因调试原因一年内造成一次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或两次六级质量事件。

第四十七条调试单位在提交调试资格申请材料、复审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格等级、直至取消调试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基建/3)116-2013)同时废止。

附件:1.承包商资信管理流程图
2.输变电工程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3.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4.输变电工程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5.各公司承包商资信评价综合指标汇总表
6.各公司承包商资信评价工程指标汇总表
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
8.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认定流程图
9.智能变电站技术装备需求表
10.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审查评分表
11.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申请表
12.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复审申请表
附件1
承包商资信管理流程图
附件2
输变电工程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表1 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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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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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220kV及110(66)kV输变电工程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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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35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附件3
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表1 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表2 220kV及110(66)kV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表3 35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附件4
输变电工程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表1 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表2 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表(综合指标)
附件5
(单位)××承包商资信评价综合指标汇总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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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单位)××承包商资信评价工程指标汇总表
注:工程指标评价平均得分是该承包商承担本公司投资建设的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工程指标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42
附件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
注:资信总得分=综合指标评价得分×60%+工程指标评价平均得分×40%。

附件8
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认定流程图
附件9
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技术装备需求表表1 A级现场调试单位智能化相关技术装备需求表
表2 B级现场调试单位智能化相关技术装备需求表
表3 C级现场调试单位智能化相关技术装备需求表
表4 二次系统集成测试单位智能化相关技术条件需求表
表5 系统动模试验单位智能化相关技术条件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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