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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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业投资项目是否进行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至6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具体权限划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

能评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

能评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
公正原则——节能评审过程要杜绝关联交易,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对于
与评审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需主动提出回避。
保密原则——评审专家及评审人员在对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过程中,对于尚 未公布、公告的节能评估文件的有关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
二、节能评审流程及重点(二)
(二)评审程序
节能评审工作流程图
1、符合性审查
✓ 由于能评办法去年底才开始正式施行,评估单位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 质量不一,有些难以达到上会要求。因此,我们设计了此步骤,对不 符合要求的节能评估文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或修改,以保证评审会 的质量和效率
✓ 审查要点应包括
(1)节能评估文件类型正确,文件编制、审批程序齐全,并 按要求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单位公章(复印件应重新 加盖公章),文件数量符合要求。
(2)核对项目能量平衡表、能源网络图、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等,校验项目能 源购入储存、加工转换、输送分配及最终使用情况的测算是否正确,复核项目 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对比分析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地方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说明项目 带来的影响。
(4)复核项目达产后的单位增加值能耗等节能评价指标,并与所在省市单位GDP 能耗目标值比较分析,说明影响。
(3)提出项目设备选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评审关注点
节能措施情况
(1)节能技术措施。项目是否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节能技术措施;是 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节能管理措施。项目是否具有必要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具 有必要的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能源统计及监测、计量器具配备是否 符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等。
一般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政 策;相关标准和规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承办人审核资料
1.市本级审查项目:由市发 改委承办科室对节能
评估文件(节能评估登记表)直接登记备案;组
织对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
报告表)邀请评审机构组织审查;
2.省级审查项目:由市发改委承办科室对报送资
料进行初审,并将意见报于省发改委,最终,由
省发改委批复。
申请人最终领取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承办人审核资料。组织现场踏勘。
(2个工作日)
承办科室。
(1个工作日)
印制批复文件,在承办科室领取核准
批复。(0.5个工作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一)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其初步设计应包括节能措施篇(章);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应包括节能批复内容或请示内容。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附具有节能评估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包括节能评估内容的评估意见;备案时应附节能方案和具备节能评估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

第五条节能篇(章)的编写、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中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以及我省相关规定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修)订相关行业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分析篇(章)及备案项目节能方案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2、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3、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艺)单耗等;4、能耗指标分析,主要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的国际国内对比分析。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为,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审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行为。

评审意见为节能审查提供依据。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经信委备案公告,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比照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项目归类管理。

第六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节能审查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省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的节能审查。

本办法所称项目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发展政策、技术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区域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区域定位、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对省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开发区(园区)等区域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经费预算)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和区域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明确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屋顶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随着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已经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节能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它可以减少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是指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查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节能方案。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第一步,明确目标。

企业需要明确节能目标,以及节能的原则和方法。

同时,需要确定节能投资的预算和时间。

第二步,收集信息。

企业需要收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当地的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三步,评估节能效果。

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节能的潜力、节能的投资回报率、节能的成本等。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节能方案和节能措施。

第四步,制定节能方案。

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查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节能方案和节能措施。

同时,需要制定出实施计划和监测方案,确保节能方案的有效实施和控制。

第五步,审查方案。

对制定出的节能方案进行审查,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六步,实施节能方案。

按照制定的节能方案,实施相应的节能措施。

同时,需要对节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七步,总结经验。

在节能方案实施完毕后,需要对实施过程进行总结和经验分享,为今后的节能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以上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本文介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包括节能评估的目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审查流程的主要环节和要求。

2. 节能评估的目的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节能潜力和节能效益。

评估的目的是为了:(1)鉴定节能潜力和节能效益,为项目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和优化建议;(2)研究节能技术和措施,提升项目的节能水平和经济效益;(3)推动企业向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升级。

3. 节能评估的内容节能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类型、规模、投资额、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2)能源消耗和排放情况:对项目的能源消耗和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节能技术和措施的应用范围和效益;(3)节能技术和措施:对项目的节能技术和措施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可行性建议和经济效益分析;(4)节能标准和管理体系:对项目的节能标准和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提升节能水平和管理能力;(5)技术经济分析:对节能技术和措施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确定节能投资的回报期和成本效益。

4. 节能评估的方法节能评估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包括:(1)能源消耗和排放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包括能源消耗情况、排放量、排放标准等;(2)节能技术和措施的研究和评估,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应用前景等;(3)经济分析和评估,包括投资回报期、成本效益、风险评估等;(4)环境评估和社会评估,包括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可持续性等。

5. 审查流程的主要环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1)提交评估报告:项目申请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交节能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节能技术和措施、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2)报告审查:审查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包括报告的合规性、数据的真实性、分析的科学性、结论的合理性等。

(3)修订完善:申请单位应按照审查机构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浙发改能源〔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节能审查范围和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和省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按照本意见规定做好节能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浙政办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业投资项目是否进行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各市经贸委(经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的要求,我委拟定了《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扩建和改建,下同)项目进行用能状况评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办法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核发《浙江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15名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备案登记的人员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50%。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本程序适用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对年综合能耗(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

对年综合能耗(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由各市参照本程序执行。

一、评估审查的组织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

省经信委委托省能源监察总队协助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二、评估报告的编制(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由项目投资单位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深度要求见附件1)。

节能评估机构是经省经信委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所学专业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项目投资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评估审查的申报(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投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经贸委(经委)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同时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材料。

(二)市经贸委(经委)收到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后,要对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报告的基本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节能评估审核意见,连同节能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投资单位。

四、申请评估审查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及市经贸委(经委)的审核意见;(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份,同时提供电子版;(五)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式十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节能审查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的节能审查和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的节能审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和区域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明确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等。

区域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概况;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耗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能源“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能耗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程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程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
二、审查范围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四、审批时限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省级审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省级审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省级审查﹞一、事项名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省级审查﹞二、设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

三、需提交的材料1、项目建设单位审查请示一式两份;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3、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上述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1、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经信局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经信局初审通过后,转报嘉兴市经信委审查,嘉兴市经信委审查通过后,转报省经信委审查;3、省经信委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用能总量及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评审;4、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组成员应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由编制单位形成节能评估报告书报批稿;5、省经信委根据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批稿)、评审意见、项目对区域能源消费增量和节能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用能平衡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五、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初审,上报嘉兴市经信委审查,通过后由嘉兴市经信委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查法定15个工作日)。

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六、办理窗口行政服务中心三层经信窗口。

七、联系电话0573-********、85630446。

八、其他说明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可在/“办事指南”中下载;2、项目申请报告鼓励有资质单位编写,也可企业自行编写,可参见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该文本可在/“办事指南”中下载;3、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必须委托省经信委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流程图--附环节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流程图--附环节细则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流程图
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不予审批、核准的决定
注:虚线部分表示在现行项目审核程序基础上增加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环节,其
中节能审查与项目审核同步并联进行。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

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

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

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

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

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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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
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
本程序适用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对年综合能耗(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

对年综合能耗(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由各市参照本程序执行。

一、评估审查的组织管理
省经信委负责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

省经信委委托省能源监察总队协助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二、评估报告的编制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由项目投资单位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深度要求见附件1)。

节能评估机构是经省经信委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所学专业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项目投资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评估审查的申报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投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经贸委(经委)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同时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材料。

(二)市经贸委(经委)收到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后,要对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报告的基本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节能评估审核意见,连同节能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投资单位。

四、申请评估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及市经贸委(经委)的审核意见;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式十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报告的审查
(一)省经信委委托省能源监察总队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二)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特别重要的大型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选举产生。

专家组可根据需要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三)审查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成员要在会前两天领取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在会前提出书面意见交专家组组长汇总。

专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核实质询有关内容,重点对项目的生产工艺、用能设施设备、用能指标、用能体系进行定性、定量地分析审查,对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最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产业政策、节能政策、工艺选择、设备选择、耗能状况、节能措施等的评价,有相关标准的,应有定性、定量的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要有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专家名单。

六、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修改完善后的节能评估报告送省能源监察总队,由省能源监察总队对报告是否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作出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节能评估和审查材料管理
省能源监察总队要将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材料及时归档,并填写节能评估审查统计报表,每月底报省经信委。

各市经贸委(经委)要于每年 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次将本地区当年综合能耗(等价值)3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300万千瓦时以上600万千瓦时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以及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经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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