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活动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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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
教育事业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简答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示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2)制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组织教材建设,提高师资质量,组织生产、供应教学仪器,提供现代化教学手段;(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调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研究和学术交流;(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通常又可简称为立法。
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法律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糨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教育民事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颇广。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违法行为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一行为构成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侵犯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孔之见2、违法的客观方面即违反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3、违法的主体即达到发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违法行为的实施者4、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简答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的条件:(1)应加强对公民进行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师聘任制度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教育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而需承担的制裁性后果。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民事诉讼是公民、法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我国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对外交往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
高等学校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
目前现行的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论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职业学校教育分别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与普通教育的分流。
成人教育是指对除了学制系统内正规全日制学校中的青少年学生之外的所成年公民实施的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教育。成人教育要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
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非学历性学业证书有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
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每一个法律文件都应有自己的名称,以反映该法律文件具有什么样的效力等级、性质和内容。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论述有几种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扰乱教育秩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使用危险房屋进行教学活动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违规向学校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违法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招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违法颁发教育证书的法律责任;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论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和接受教育的人。学生的权利: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获得学金权;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权;学生有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学生有申诉起诉权;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学生要遵守法律、法规;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生要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的权利:教师有教育教学权;教师有科学研究权;教师有管理学生权;教师有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享有民主管理权;教师有进修培训权。教师进修和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教材教学培训;(二)职后补偿性学历教育;(三)继续教育。
教师的义务:教师必须履行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应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活动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反映种族繁衍、社会延续需要的一种有意识的、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
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义务教育法。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展开的。
简答国外教育立法对教育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4、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教育法制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论述教育法制的基本特征: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教育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的侵犯;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育教育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老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规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5、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入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教育制度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学制即学校教育制度,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
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的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点周岁入学。
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1953年中央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规定:不识字或识字在500字以下者为文盲;能识500字以上,而未达到扫除文盲标准的为半文盲。1993年修订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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