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综合评估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当被招标人在招标中采用后,既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综合评估法设定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60分,企业综合素质分15分,技术标25分),办法共分三大部分6个计分子目组成,得分高者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排序人(当总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排序在前),其分部分项分值的评估方法如下:
一、投标报价:60分
(一)招标控制价(M)投标报价
本工程采用招标控制价(M)投标报价,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招标控制价(M)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招标人提供招标控制价(M)招标.招标控制价(M)的编制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法之一进行,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
2、投标人收到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5-10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完成核对工作,当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图纸有偏差时,投标人应将问题书面记录并在答疑会上提出对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量的书面修正意见.
3、招标人核对投标人提出的书面修正意见后,属于正确合理的意见,应当修正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或者定额计价中的工程量,并在答疑会后2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修正意见重新发放给各投标人。各投标人不得自行增减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或者定额计价中的工程量。
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或者定额计价中的工程量,参考招标控制价中的价格,在等于或小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M)值范围内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同的计价方式自主编制投标报价,并将投标报价计算书与商务标正副本装订成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招标文件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招标文件
赣建广招字[201 0]第***号
招标项目:**公共租赁住房1#、2#楼工程
招标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章)
联系人:***** 电话:******
编制时间:2010年11月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备案审查内容汇总)
注:本专用要约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1.总则
招标项目概况
招标项目立项和设计
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招标范围、质量要求和计划工期
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注册专业和资格等级:(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
(2)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4)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
(5)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
(6)上饶市外施工企业进广备案手续。
开标时,投标人未当场、当时、当众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号)、《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等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通知》(赣建招[2008]12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赣建字[2010]1号文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10]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有形建筑市场,冶金、农垦、铁路建管站(办),南昌市经济、高新、英雄开发区: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已经我厅2010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
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办法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各设区市招标办,省直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共印600份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招标文件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招
标文件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招标文件
赣建广招字[201 0]第***号
招标项目:**公共租赁住房1#、2#楼工程
招标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 (章)
联系人: ***** 电话: ******
编制时间: 2010年11月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备案审查内容汇总)
注:本专用要约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1.总则
招标项目概况
招标项目立项和设计
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招标范围、质量要求和计划工期
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注册专业和资格等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
(2)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4)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
(5)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
(6)上饶市外施工企业进广备案手续。
开标时,投标人未当场、当时、当众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号)、《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等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通知》(赣建招[2008]12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评标顺序为:(一)技术标评审;(二)技术标入围的投标人商务标评审。九、凡需提供证件检验或计分者,投标企业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或计分。凡出示虚假证书,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或评标资格,中标者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在评标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处罚按12号令第六章规定处罚。十一、由于本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均含有了竞争让利因素,而且体现了合理最低价格优先排序和中标的原则,招标人在采用本办法进行评标时,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报价编制要求中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定额中的取费条件和标准。十二、为规范全省招标评标工作,确保全省工程施工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市、县不得再单独制定本地的《评标办法》,更不得使用含纸,但不含文字证明材料],未同时提供2种以上(含2种)证件材料的不予计分。
6、市场行为扣分:投标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投标不规范行为且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文件原件或渗、漏、堵、粗、污等质量通病的措施和施工工艺;(3)成立了消除质量通病的机构,并配备了人员。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综合定量评价法(评估法)、综合定性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自2002年元月20日起在全省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细则》(赣建招字[1999]3号)予以废止。为认真执行和使用好新的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现对采用新办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评标顺序为:(一)技术标评审;(二)技术标入围的投标人商务标评审。九、凡需提供证件检验或计分者,投标企业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或计分。凡出示虚假证书,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或评标资格,中标者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在评标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处罚按12号令第六章规定处罚。十一、由于本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均含有了竞争让利因素,而且体现了合理最低价格优先排序和中标的原则,招标人在采用本办法进行评标时,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报价编制要求中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定额中的取费条件和标准。十二、为规范全省招标评标工作,确保全省工程施工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市、县不得再单独制定本地的《评标办法》,更不得使用含纸,但不含文字证明材料],未同时提供2种以上(含2种)证件材料的不予计分。
6、市场行为扣分:投标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投标不规范行为且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文件原件或渗、漏、堵、粗、污等质量通病的措施和施工工艺;(3)成立了消除质量通病的机构,并配备了人员。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综合定量评价法(评估法)、综合定性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自2002年元月20日起在全省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细则》(赣建招字[1999]3号)予以废止。为认真执行和使用好新的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现对采用新办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审、评标
施工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 标法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 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 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 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采用本评标办法的,本评标办法中的 《中标无效、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的裁判标准》(附件一)和《施工组织设计评 审(分)标准》(附件二)为评标的依据。
投标(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五、投标(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 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 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凡不属于重大偏差的,应当认定为细 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投标。
(六)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无 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判标准。招标人在招标 文件中自行设置的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没有明 确表述和告知的,或者执行有争议的,一律作出 有利于投标人的裁定,不得裁定为无效投标或者 重大偏差。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 四、开标现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五、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标报告书,投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节综合说明
一、总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绿化、亮化、沥青道路、给排水及铺装等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现场施工条件
(1)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已平整;
(2)施工用水、电已通;
(3)有关勘探资料已勘探;
(4)施工图纸设计和审查情况已审查;
3、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以及省其它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得到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的监督和备案,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二)本工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三)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四)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即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
(2)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本人身份证;
(3)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书)
(4)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
(5)“五大员”证书原件;
(6)投标保证金进帐单凭证;
(7)吉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原件。
江西省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字合理低价法
江西省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字合理低价
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
(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二)当中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M-Z)+Z值时(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
(三)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四)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
(六)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至±4%时 [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1000万元以上(含)±%]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备案,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24号文评标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赣建字[2005]6号
赣建招[2007]24号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为合理最低,确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并将其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二)。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第五条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3天前公布。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
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贝U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中对投标人资格的预审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详述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在发放(出售)前应告知对该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设有建筑有形市场的市、县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应在建筑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四条资格预审条件中对企业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当与拟招标工程实施规模相适应。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工作单位变更,应当办理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
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各副本原件法律效力相同,招标人及招标监督机构应予认可。
第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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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审查文件
赣建招字【2010】第号
招标项目:宜黄县车站拆迁安置房工程
招标人:宜黄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范剑华
联系人:吴佩伟电话:
编制时间:2010年8月30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
二○一○年
说明
1、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实施;
2、资格后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3、资格审查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4、本表由招标人填写;
5、本文件属“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之一。
一、投标资格审查须知
(一)本工程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二)前附表
(三)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1、该工程招标人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了项目批准、招标告知、公告等手续及投标报名,已具备招标条件,本工程招标范围: 清单范围内土建、一般装饰装修工程(详见图纸及清单)。
2、标段的划分:一个标段
(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应满足资格条件,并应提供下列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3、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派的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证书和本人身份证。
5、“五大员”证书、身份证及劳务合同原件。
6、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交纳凭证。
7、企业“三无”证明。
8、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
9、企业近三年类似或大于该项目的竣工业绩,业绩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其中的两项。
10、宜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格登记证。
11、投标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
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格审查材料或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
(五)其它规定
1、招投标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
2、投标申请人应承诺其编制投标审查文件与递交投标审查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审查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投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采取符合企业必备条件及本资格预审文件条件的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
三、投标资格审查及送审材料格式和材料递交
1、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先评审投标人的资格标,资格审查结束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资格审查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但解释内容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的除外。
2、采用2010年《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3、投标人除证书、证件原件外,其余材料应装订成册(含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须知要求按时递交资格审查材料。
4、资格后审材料(证件、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应密封在资格标密封袋内(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及劳务合同原件不可放入密封袋内,开标时当场验证)。
5、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资格后审材料,招标人有权拒收。
6、资格后审审查结果,应在开标现场公布。
四、本工程拟采用下列第(一)种评标方法
(一)合理低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三)报价承诺法;
(四)
注:本条(一)、(二)、(三)种方法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规定推荐的评标方法。
五、招标人的其它要求
(一)招投标单位应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
府发【2008】1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号)和《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等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通知》(赣建招【2008】12号文件);
(二)拒绝投标人投标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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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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