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邮箱 | 搜索本网站搜索搜索网站首页|今日中国|中国概况|法律法规|公文公报|政务互动|政府建设|工作动态|人事任免|新闻发布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法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7月01日 来源:新华社【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查封、扣押第三节 冻结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 代履行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刑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之范围研究
[ 摘 要】 关键证人 出庭作证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 实践 意义。关键 证人 出庭作证 制度 包括三部分 的 内容: 一是介 绍我 国的
证 明标 准和模 式; 二是 关键证人应 当出庭 作证的标准 ; 三为关键证人 出庭作证之例 外规定 。这 三方面构成 了关键证人 出庭作
证的体 系。
[ 关键词 ] 关键证人 ; 出庭作证 ; 出庭标准 ; 例 外规定 [ 中图分类号 ] I ) 9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0 0 5— 3 4 9 2 ( 2 0 1 3 ) 0 5- 0 2 1 1 - 0 3 [ 收稿 日期 ] 2 0 1 3一 O 1 - 2 1
是
有学 者认 为 , 只有 间接证 据 的案 件和证 据 “ 一 对一 ” 的
案件证人 必须 出庭 , 对案件审判起直接决定作用 的人必须 出
21 1
庭作证 。 也有学 者指 出 , 凡是 所 了解 的案情直接 关系到对
能是某一特定群体的利益或者某个 行业 群体 的利益 , 案件处
[ 作者简介 】 詹俊辉 , 男, 江西丰城人 ,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 长春 医学 高等 专科 学校 助教 , 主要研 究方 向韦刑事诉讼 法 学、 证据法学 ; 徐彤, 女, 吉林长春人 , 刑法学硕 士 , 长春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助教。
我国刑事诉讼证 明标 准及模 式 的 自由心证更多的是强 调在事 实裁判者 心 中建立 一种 内心’ 的确信 , 由于 国外建立 了沉 默权制度 , 刑讯 逼供 的情况极 为 罕见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供述具较强的说服力 , 这种 模式
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对于公诉方的控诉罪名及相关事实持反对意见而公诉方起诉罪名的证据和事实很多都需要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即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人证言等内容存有异议且此种异议是不可调和的两者的观点是根本对立的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的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本案的事实进行说明陈述自己的亲身经历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庭的询问和质证是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体现
2011年关于“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
“关键(guānjiàn)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周国均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既要探讨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的一般义务,又要探讨证人享有某种特权(tèquán)或者具有某种法定情况可以不出庭(即作证豁免)的情况,更应当探讨哪些证人不能拒绝出庭作证,并且在必要时强制他们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强制出庭(chū tíng)的证人可以引入“关键证人”的概念。
?一?关键证人的概念(gàiniàn)及范围关键证人,即提供(tígōng)影响刑事案件定罪与量刑之证言的人,具体可以表述为:1.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证人涉及犯罪主体方面,如证人证言涉及到被告人的年龄未达十四周岁,那么,提供该证言的人,就必须出庭作证,以便接受公诉人的发问、质疑和质证。
涉及到犯罪主观方面,如证人提供的证言很可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xíngwéi)属于正当防卫?特别是特殊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那么,该证人属于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涉及到犯罪客体方面,如证人提供的证言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应定贪污罪还是侵占罪,那么,该证人就属于(shǔyú)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涉及到犯罪客观方面,如果证人提供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定罪的程度,那么(nà me),该证人也属于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2.证言(zhènɡ yán)影响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证人在刑事案件中,证人提供的证言(zhènɡ yán)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定性,该证人就属于关键证人。
尤其对于有利于被告人定罪的证人,更应出庭。
3.证言影响量刑轻重的证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时被告人在犯罪后有挽救犯罪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有自首、立功的行为等,如证人提供的证言证明上述事实存在,那么,该证人就属于关键证人。
4.目睹犯罪事实发生关键(guānjiàn)情节的证人在犯罪发生的过程中,许多情况下会有公民目睹到犯罪发生的关键部分。
证人作证有没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页眉可删)证人作证有没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我国的法律上有关于强制让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当中,如果案件有需要,在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人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话,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一、证人作证有没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本应强制出庭的证人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过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据,体现了诉讼便宜主义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二、证人的条件是什么?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
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
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ls,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2002-07-26 09:15:18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第四十条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刑事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论纲
刑事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论纲作者:王永杰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03期〔摘要〕证人不出庭作证具有很多问题,但最为集中地表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证人权利保护缺位以及质证效果差等三方面。
构建关键证人制度并非易事,立法应当在对基础概念、范围进行明确之后,对证人出庭的庭前准备、庭中作证及庭后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完善;确定关键案件及关键证人的范围,确立关键证人出庭的准备程序,确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程序及对证人的保护,落实相关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配套措施等等。
〔关键词〕刑事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3-0090-05〔基金项目〕2012年上海市曙光学者项目“迈向和谐社会的中国裁判说理制度转型研究”〔作者简介〕王永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博士,上海 200042。
2012年3月刚刚通过的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制度作了较大的新规定,大大健全了以往《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问题的不足。
其中,关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就涉及到本文所谓的“关键证人”问题。
证人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等实体性价值的实现,也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权等程序性价值的实现。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成为当今各法治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逐渐成为常态,而证人出庭作证则成为例外,对我国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行造成严重阻碍。
本文也主要针对证人尤其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这一问题,在分析其原因基础之上借鉴国外经验,并提出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证人均具有出庭向法官提供证言的必要。
但是,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无法让公众满意。
(一)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必要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双重要求的体现,主要具有以下两点。
刑事关键证人出庭的相关配套措施
人敢 于 出庭 、 意 出庭 ; 愿 建立健 全证 人 拒 绝到 庭 , 法 庭提 供 证 言 的责 任 追 究 制度 。 只 有从 多 角 向 度、 全方 位构 建保 障证 人 能 够 于 庭 审之 日到 庭 的 制 度 , 能保 障 刑 事 关键 证 人 顺 利 出庭 、 全 才 安
作证 。
2 检察 机关 不应 成为 传唤证 人 出庭作 证 的责 .
任 主体 。赋予 检察 机关传 唤刑 事关 键证 人 出庭 的 义 务 , 际上也 是 赋 予 检察 机 关 在 传 唤 刑事 关 键 实 证 人不 到庭 的情 况下 , 以采 取一 定强 制措施 , 可 强
制刑事 关键 证人 出庭 作证 。检察机 关 于刑事 诉讼
关 键词 : 关键 证人 ; 配套措 施 ; 唤制度 ; 蔽作证 ; 传 屏 拒证 责任 ; 作证 中图分 类号 : 9 5 13 D 2 .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2— 3 0 2 1 ) 2— 0 5一 5 10 6 2 ( 0 2 0 0 8 O
一
、
建 立健全 刑事 关键 证 人作 证传 唤制 度
能和监 督 职能 、 并具 有强 大 的司法 资源 作为 后盾 , 使 控辩 双 方处 于实 质不平 等 地位 。如果 再赋 予传
唤刑事 关键 证人 出庭 作 证 之 权 利 和义 务 , 察 机 检 关 出于对 胜诉 的追 求难 免不会 只传 唤对 己方 有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而对被 告人 不利 的证 人 , 无 非 使 本 来 已经 向检 则
刑事 关键 证 人 是 否 出庭 作 证 , 直 接 决定 案 将
件能 否得 到 正确 处理 , 诉讼 活 动能 否顺 利开 展 , 由 于其 具 有如 此之 特殊 性 , 因此 , 为保 证刑 事 关键 证 人 出庭作 证程 序 的有 效 运 行 , 须 对 其 作 出更严 必
【法律】刑事案件何种情形下证人必须出庭
刑事案件何种情形下证人必须出庭我国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大量规定,以期改善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
但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使得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落到实处,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需要说明的是,提高证人出庭率,并不意味着要求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有证人出庭。
众所周知,基层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大多均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认罪的案件,这些案件并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就能定案,因此无须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案件,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人不出庭可能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为此,建议就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问题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要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证人必须出庭,以解决证人出庭制度空转、出庭陈词被书面证言所替代、开庭审理流于形式等弊端,大力推进司法公正。
1.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强化证人出庭意识,牢固树立程序正义和公正司法理念。
应当因势利导,尽快出台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人强制出庭、补偿、保护等一系列制度。
2.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
对以下案件,应当规定证人必须出庭:(1)法官认为案情复杂、疑难(例如,不同证人说法不一致的案件,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事实上有争议的案件等),不通知证人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3)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且一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4)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案件,如果未通知证人出庭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规定相应的考评处罚标准,以强有力地推进证人出庭制度。
3.明确“关键证人”概念。
一方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证人不是关键证人,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也可不通知出庭作证,以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
下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证人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因了解或曾涉及案件的事实而被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在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他们应当依法如实作证,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首先,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当法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及时传唤证人,并告知他们证人身份的重要性。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该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与权利。
证人是作为案件事实的了解者或直接参与者,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真实准确地陈述案件相关事实。
同时,证人还享有在作证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恶意辱骂或人身威胁等权利保护。
再次,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作证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证人可以口头作证或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材料。
当然,当事人或法庭提出异议时,证人还可以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增加证据的信度和说服力。
最后,该条还对证人出庭的规定进行了规范。
证人在法庭传唤后,有权利知悉具体作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信息。
同时,法庭也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证人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以便证人了解实际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规定。
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都在该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范。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确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查明事实和维护公正的能力。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并尊重这些规定,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制度解析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制度解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也被称为“召唤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保障司法公正、证据充分的原则。
在司法过程中,有时候需要调查证据和敲定事实,这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就需要用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一个民主法制国家里,司法公正是一个核心的原则。
而证据是审判案件的关键,没有证据想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是不可能的。
在司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调取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证据来裁定案件,而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既来之则安之的事情。
另一方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也保护了证人,让他们不会成为司法系统的牺牲品。
这种制度还增强了法庭的权威,如果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些证人可能会义务性地拒绝出庭作证,法庭可能就无法调查其证言的真实性。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在许多国家,选择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解决方案通常包括传票证人、拘留证人以及负罪处罚证人等等。
警察或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向证人发送传票,迫使他们出庭作证。
如果证人不出庭,就会发出拘留证人的指令。
如果被判定为惡意不配合司法过程,证人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
在一些国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法律的义务,而且是全体公民的义务。
当法庭要求证人出庭时,证人必须出席并出示证据。
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会视为藐视了法庭,面临刑事惩罚。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局限性强制让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并不总是得到所有人的支持。
这种做法可能会受到某些人、政客、或诈骗者的滥用,来达成不正当的目的。
此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同样可能会为证人带来额外的压力和心理负担,他们可能害怕因为作证而遭到报复或骚扰。
最后,与证人作证有关的人员如律师、翻译以及提问者在选择问题或分析答案时,可能造成对证人影响和干扰。
结论在一个民主法制国家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保护司法公正,保证证据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虽然与此类制度相关的实施限制和局限性不可以忽视,但这个措施仍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3号司法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上述四则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活动起到了巨大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回应。
1、法释…2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法释…20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3、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4、法释…2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法释…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6、法释…20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7、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法释…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9、法释…2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10、法释…201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11、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2、法释…201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3、法释…201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法释…201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5、法释…201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16、法释…2011‟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法释…201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9、法释…201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1、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2、法释…201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3、法释…201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要的法发文件主要有法发…2011‟3号、5号、9号、15号。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保障证人的权益,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有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谁都有权利依法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对案件有知情的能力和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的身份和职业、家庭背景等不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其次,证人应当依法、如实作证。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必须准确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证人不能够因个人喜好或者恶意等因素不如实作证。
如果证人故意虚假陈述,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尊重法庭秩序。
证人在庭审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出言不逊、妄议法官和其他庭审参与人。
证人应当按照法庭规则回答问题,不得拒绝作答或者回避问题。
此外,证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
如果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受到威胁、恐吓、诱导等,可以向法庭申请保护措施。
法庭可以采取保密措施,对证人的身份和证言进行保护,以确保证人的安全。
同时,证人还享有证人费用的报销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可以申请证人费用的报销,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
这是为了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还应当注意保守案件秘密。
证人在作证时应当遵守法庭的禁令,不得将案情泄露给他人。
如果证人违反了保密规定,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谁都有权利出庭作证;证人应当依法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尊重法庭秩序;证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证人享有证人费用的报销权;证人应当保守案件秘密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证人的权益,保证庭审程序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2023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证据学》教学考形考任务1--3期末试题【三套】汇编附答案
2023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证据学》教学考形考任务1-3期末试题【三套】汇编附答案形考任务11.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正确答案:正确2.对于法律推定的事实,人民法院无需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依据推定规则认定事实。
( )正确答案:正确3.商店用复写纸开具的收据第二联属于传来证据。
( )正确答案:错误4.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传来证据。
()正确答案:错误5.同一案件的审理者和裁判者可以不是同一人。
( )正确答案:错误6•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正确答案:正确7.我国民事证据举证期限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
(正确答案:错误8.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物,且往往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于伪造。
()正确答案:正确9,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也免除不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正确答案:错误10.王某对公安机关讲了他亲眼目睹被告人打伤被害人的经过,王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属于:()正确答案:直接证据正确答案:原始证据IL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正确答案: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正确答案:法官的理性和良心12.证人证言的特点有:()正确答案:多变性正确答案:不稳定性正确答案:客观性13.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有:()正确答案:提供与调取正确答案:搜查正确答案:勘验、检查正确答案:扣押14.证据学研究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有:()正确答案: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正确答案: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正确答案: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正确答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15.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正确答案:被害人陈述正确答案:证人证言16.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包括:()正确答案: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正确答案:公证机关采取的诉讼保全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17.下列属于物证的是:()正确答案:犯罪使用的工具正确答案: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如:指纹正确答案: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物品正确答案: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盗窃的脏款18.询问证人和询问被害人在程序上的共同点有:()正确答案:制作询问笔录正确答案:个别询问正确答案: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正确答案:须出示证明文件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正确答案: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正确答案: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正确答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正确答案: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20.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可以把证据分为()。
庭审后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吗
Happiness is a kind of perfume that cannot be poured on others, but oneself does not touch some.(页眉可删)庭审后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吗导读:不能,需要出庭的证人需要在举证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够出庭作证。
一旦超过举证期的人民法院不再接受证据和证言的举证,证人出庭期间的费用有举证人垫付,最后由案件的败诉人承担案件的证人费用。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精)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成,我国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这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减少冤假错案,提升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以及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上我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
未来通过完善我国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规定、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制度以及强化关键证人的人身权益的保障来进一步改进我国现有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推进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所依赖的证据最多的就是证人证言,这既有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也有我国现阶段侦查技术手段较为单一的影响。
过去我国的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弥补了过往的制度性漏洞。
其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仅有利于法庭尽快查明案件的事实等实体性的事项,也有利于保障好控辩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等程序性权利。
但是受制于我国整体的司法环境以及长期起来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我国“关键证人”出庭的状况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未来需要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分析(一)证人出庭率较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应当要出庭作证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演绎成为绝大多数的证人都不出庭作证。
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证人出庭率总体上而言在5%以下,甚至在有的地方都不足1%。
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有着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作证的,仅仅只是在法庭上宣读相应的证人证言。
例如市人民法院在201X年全年审理的刑事案件222件,实际出庭作证的只有10人,证人出庭作证率仅有6.2%,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不足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有义务必然是有权利的。
证人出庭规定
证人出庭规定证人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角色,他们可以提供关键的证词来支持或否定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
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律义务,但同时也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证人出庭规定,包括在出庭前的通知要求、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在庭审期间证人应注意的事项。
一、出庭前的通知要求在一起案件中,法庭通常会下发传票给相关的证人。
传票是一种法律文件,要求证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作证。
证人接到传票后,必须准时出庭并履行自己的证人义务。
如果证人因故不能出庭,必须提前通知法庭并说明原因。
否则,证人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二、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作为证人,有一些基本的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证人必须出庭并就其所知的事实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证词。
证词必须基于个人的观察和经历,不能凭空臆断或听说而作证。
其次,证人在作证时必须尊重法庭程序和法官的指示,不能随意打断或干扰庭审秩序。
此外,证人还应当予以尊重其他出庭方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不得对其进行诋毁或威胁。
同样重要的是,证人也享有一些权利保护。
首先,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通知和调查程序,以便做好准备并及时出庭作证。
证人还有权不受报复或恐吓,法庭有责任保护证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
此外,证人有权请求给予适当的物质或心理支持,以减轻其因出庭作证而可能面临的负面影响。
三、庭审期间的注意事项在庭审期间,证人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遵守。
首先,证人在庭审期间应全程保持诚实和守信,不能隐瞒或歪曲任何事实。
证人还应尽量回答问题,避免躲避或不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
其次,在庭审期间,证人应保持冷静和专注,不要过分情绪化或冲动,避免做出引起争议的言行。
此外,证人和其他出庭方当事人之间应保持相互尊重,不要互相攻击或辱骂。
此外,证人还需要遵守法庭制定的程序和规则。
例如,在提问时,证人必须等待法官或律师的允许才能回答。
证人还应等待问题完全提出后才作答,不得提前预测问题或插话打断。
证人还应注意遵守用人民币记账、保守法庭秩序等规定,不得在庭审中做出违反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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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周国均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既要探讨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的一般义务,又要探讨证人享有某种特权或者具有某种法定情况可以不出庭(即作证豁免)的情况,更应当探讨哪些证人不能拒绝出庭作证,并且在必要时强制他们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强制出庭的证人可以引入“关键证人”的概念。
?一?关键证人的概念及范围
关键证人,即提供影响刑事案件定罪与量刑之证言的人,具体可以表述为:
1.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证人
涉及犯罪主体方面,如证人证言涉及到被告人的年龄未达十四周岁,那么,提供该证言的人,就必须出庭作证,以便接受公诉人的发问、质疑和质证。
涉及到犯罪主观方面,如证人提供的证言很可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特别是特殊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那么,该证人属于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涉及到犯罪客体方面,如证人提供的证言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应定贪污罪还是侵占罪,那么,该证人就属于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涉及到犯罪客观方面,如果证人提供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定罪的程度,那么,该证人也属于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2.证言影响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证人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提供的证言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定性,该证人就属于关键证人。
尤其对于有利于被告人定罪的证人,更应出庭。
3.证言影响量刑轻重的证人
在刑事案件中,有时被告人在犯罪后有挽救犯罪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有自首、立功的行为等,如证人提供的证言证明上述事实存在,那么,该证人就属于关键证人。
4.目睹犯罪事实发生关键情节的证人
在犯罪发生的过程中,许多情况下会有公民目睹到犯罪发生的关键部分。
他们提供的证言,对认定案件某部分乃至整个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这部分证人理应属于关键证人。
5.对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仅有的知情主管人员或者是仅有的知情工作人员
在有些案件中,由于仅有的知情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工作人员,即使有他们提供书面证言笔录,但不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法官无法确认该证言的真实情况和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更难查明整个案情。
他们应成为强制出庭的对象。
? 二?关于保证证人出庭的措施
在实践中,因打击、报复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的事件常有发生,由此,许多证人不愿或者不敢作证是可以理解的。
为了保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必须注重做到如下三点:
第一,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国家给公、检、法机关另拨专项资金,以支付关键证人因作证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在国外,德国有专门的《证人、鉴定人补偿法》,日本也有类似的专门法律。
对于证人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自行制定,其中对误工费的补偿宜考虑略高于当地同类人员的收入水平。
第二,建议明确规定各地的公安机关将保护关键证人免受和排除打击、报复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由关键证人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执行。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但是,由于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无法操作。
由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所负有治安管理和侦破刑事案件的双重职责,且机构健全,人员较多,装备较好,管辖的地区较广,因此,交由它们行使这项职责有很大的可行性。
第三,建议明确规定,加大惩罚对关键证人及其亲属打击、报复行为的力度。
在国外,对为查处大案要案起了重要作用的证人,司法机关充分估计他们可能遭致的人身及财产危险,将该证人及其家属、子女秘密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重新安家,并提供相应的安家费和办妥各种手续。
(三)强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
如果关键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怎么办?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关键证人只提供证人证言,而本人不到庭接受讯问、询问、质证的,法庭不能将此书面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
简言之,通过否定这种书面证人证言的效力,迫使法庭用拘传、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让关键证人亲自出庭作证。
2.建议明确规定,对经劝导仍拒不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视情节严重程度采用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令其出庭作证,或处以罚款或羁押。
在国外,已有这种立法例。
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证言的处以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
3.建议明确规定对关键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且态度蛮横,致拘传人员伤残者,处以刑罚。
在英国,对于具有这种犯罪行为的人,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定为“蔑视法庭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诚然,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保卫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方面观之,《刑法》设专条规定此罪名,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对于其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关键证人,当司法机关向他们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他们却拒不提供,即使提供了简单书面证言却又拒不出庭,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罪名予以规制。
对拒不作证和拒不出庭作证,有学者主张,应定为“隐匿罪名罪”,也有的主张定为“妨碍司法公正罪”或者“蔑视法庭罪”,还有的学者认为“在重大经济案件中,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仅有的知情人员不依法报案或者拒证的,可参照妨碍社会秩序罪处罚”。
笔者认为,对证人拒不作证和拒不出庭作证,似应确定为“拒不提供犯罪证据罪”更妥。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当享有拒绝作证权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证人同时是关键证人时,应先动员他放弃拒绝作证权,主动出庭作证。
如果他仍不愿出庭作证,则不应当强制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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