戋探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积工福利费留存余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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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执行新准则“职工福利费”科目余额的处理

【老会计经验】执行新准则“职工福利费”科目余额的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执行新准则“职工福利费”科目余额
的处理
执行新准则“职工福利费”科目余额的处理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一、实行新准则后职工福利费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范围。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

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处理首先,企业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职工福利费的计算方式和范围。

一般来说,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支付的各种福利费用,如职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还包括企业支付的补充福利费用,如员工的年度奖金、节日福利、岗位津贴、通讯补贴等。

其次,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和报表处理。

企业应将职工福利费根据其性质,分别列入成本或费用科目中。

例如,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用科目中,而支付的节日福利应列入费用科目中。

在财务报表中,这些费用应与其他相关费用分开列示,以便税务部门审核。

第三,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报送相关的税务申报表。

企业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应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填制并报送相关的税务申报表,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等。

这些税务申报表中应包含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信息,以便税务部门核查和调取有关数据。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税务要求:1.职工福利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合法、合规的原则。

企业不能通过虚列职工福利费用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否则将面临税务部门的追缴和罚款。

2.职工福利费用的项目和金额需要有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作为依据。

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用需要有相关的文件证明,并按照税务要求建立相应的凭证和台账,以备税务部门审查。

3.职工福利费用的核算应及时、准确,并在相关期限内缴纳税款。

企业需要按照税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申报的职工福利费用计算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时,应根据税务要求,明确计算范围、正确核算和报表处理、按时提交申报表,以确保合规合法,并避免相关的税务风险。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精)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精)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

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一)原制度规定1993年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200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二)新制度规定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

2007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在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精)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精)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

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丽规定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一)税法方面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其含义如表1所示。

(二)财务方面的补充规定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如下:(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执行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和财政部财企[2008]34号有关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在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而有关职工福利性质支出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范围内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由于执行新准则原有应付职工福利费的余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明确:“(五)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会计如何处理!经查找资料答复如下:1、提问: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

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2、提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取消后,企业如何处理?回答: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观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及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及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职⼯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及涉税问题如何处理企业职⼯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提供的除职⼯⼯资、奖⾦、津贴、纳⼊⼯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保险费(年⾦)、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以外的福利待遇⽀出。

职⼯福利费是职⼯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薪酬》中规定的短期薪酬的内容,对其具体的核算内容和相关的涉税政策,您都了解吗?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先,来看⼀下职⼯福利费的具体核算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职⼯的福利待遇⽀出,包括发放给职⼯或为职⼯⽀付的以下各项现⾦补贴和⾮货币性集体福利:1、为职⼯卫⽣保健、⽣活等发放或⽀付的各项现⾦补贴和⾮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因公外地就医费⽤、暂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疗养费⽤、⾃办职⼯⾷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堂统⼀供应午餐⽀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的设备、设施和⼈员费⽤,包括职⼯⾷堂、职⼯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以及集体福利部门⼯作⼈员的⼯资薪⾦、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劳务费等⼈⼯费⽤。

3、职⼯困难补助。

4、离退休⼈员统筹外费⽤,包括离休⼈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员其他统筹外费⽤。

5、按规定发⽣的其他职⼯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异地安家费、独⽣⼦⼥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福利费定义的其他⽀出。

6、企业为职⼯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货币化改⾰的,企业发⽣的相关⽀出作为职⼯福利费管理。

⽽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属于个⼈的下列⽀出,是不能由企业承担的,因此也就不能在企业职⼯福利费中核算:(⼀)娱乐、健⾝、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出。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出。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延安会计实务技能相关内容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总结如下: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

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结余额非常大。

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

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

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

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

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第一篇: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执行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和财政部财企[2008]34号有关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在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而有关职工福利性质支出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范围内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由于执行新准则原有应付职工福利费的余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明确:“(五)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务处理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务处理(转载)2009-06-16 10:35一、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所谓的“三项费用”是指平常所所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的总称。

,下面分别说明“三项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规定: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核算职工福利费时,有两种处理方式:1、据实列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据实列支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实际发生费用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分配费用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2、比例列支,年终调整。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第一篇: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2009年0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有效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发文日期:2008-03-24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篇: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税务规定一是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是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应付福利费如何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应付福利费如何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应付福利费如何调整第一部分应付福利费2007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新准则与新税法一致,以前年度有结余的,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全额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制度下应付福利费提取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支付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计提法,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用的是“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支出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分配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科目。

例1.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50 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 万元,当年发生工资、薪金总额200 万。

当年应付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200*14%=28万。

调整额40-28=12?以前有结余50 万,2008年实际发生40 万元,根据会计准则,企业会计上应计入成本费用0 万。

无需调整!结余的10 万元可在2009 年继续使用。

但如果题目告诉你,2008年实际发生的40万元企业已计入了成本费用,那就应该调增40万元!例 2.2007 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发生工资、薪金总额200万。

以前结余10万,2008 年实际发生40 万,企业会计上应计入成本费用30 万。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30万与当年应付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200*14%=28万进行比较。

纳税调增30-28=2例 3. 某内资企业2007 年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后,结转至2008年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为23万元,2008年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要求,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的应付福利费支出163万元,当年企业实现利润100万元,若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1)当2008年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000 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借:应付职工薪酬23(先冲余额)管理费用等科目140贷:银行存款163企业做了借:管理费用163贷:应付职工薪酬163解析:实际发生了163万,先冲2007年23万,管理费用只能进140 万,现在管理费用已经进了163万,所以调增23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3。

职工福利费处理:注意“过渡期”规定

职工福利费处理:注意“过渡期”规定

职工福利费处理:注意“过渡期”规定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与职工福利费支出有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有了重大变化,如何对过渡期福利费支出的会计与税收差异进行调整也成了近期河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

河南省国税局12366日前便接到某内资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企业2006年依照原会计制度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了福利费140万元,2006年末有未用的贷方余额80万元,结转到了2007年。

2007年企业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100万元,实际计税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账面上年底仍有2006年结转未用的福利费80万元。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据实限额列支,往年的福利费能否继续结转余额?12366咨询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咨询员提醒纳税人,要做好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必须先梳理过渡期前后的有关规定,分清会计与税务处理关键差异。

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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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与研 究工 作。 19年至今 ,已在 多家全 国性报 刊 杂志上 发表 了五 十余 篇内 容涉及 财 .税 审及 内部控 制 97 等 知识 的专 业论文 。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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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留存余额的处理
@ 文 /黄 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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