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计价规范前提下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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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单计价规范前提下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

作者:王小爱邹同彬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第15期

摘要:2013清单计价规范涵盖了从项目招投标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结算为止的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与管理。文章在探讨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与投标报价的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2008清单规范与2013清单规范在针对工程量偏差导致工程价款调整部分的差异,并以此为切入点为承包商科学合理地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2013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法;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15-0054-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15.027

建筑业的有序发展要求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精细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统一约定,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为工程价款精细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法律依据。因此,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运用报价技巧时,应牢牢把握新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各项规定,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

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与投标报价的关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工程变更等变化导致应予以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过多,若仍按原单价计价结算,对发包人带来不公平;如减少过多,若仍按原单价计价结算,对承包人带来不公平。为此,清单计价规范针对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做出了规定,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时,不能机械地在保持总报价不变的基础上调整各部分的综合单价,以期提高所得工程价款的现值。应充分考虑到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将清单中所填各部分综合单价更加理性地给出,以免实际合同价款与预期合同价款出现较大的出入。

2 新旧规范在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上的差异

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章合同价款调整中第1节第1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15项事件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其中第6节工程量偏差共3条,是在2008规范相应基础上改写的。第6节第2条为:“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

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该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与原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原规范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0%时调整综合单价。

如若承包商采取不平衡报价法进行投标报价时,忽视了新规范的规定,仍按旧规范的规定来进行预期工程价款的现值计算,那么可能会导致实际所获工程价款的现值比预期收益的更少。

3 不平衡报价法概述

3.1 不平衡报价法的定义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总投标报价不变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项目内部各子项目的综合单价。一般有以下六种情况:(1)对能先拿到工程款的项目(如建筑工程中的土方、基础等前期工程)的单价可以定高一些,利于资金周转,存款利息也较多,而后期项目单价适当降低;(2)估计以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可提高其单价;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可降低单价;(3)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的,估计会修改的项目,单价可提高;工程内容说明不清的单价可降低,有利于以后的索赔;(4)没有工程量,只填单价的项目(如土方工程中的挖淤泥、岩石等),其单价宜高,这样既不影响投标标价,以后发生时又可多获利;(5)对于暂定数额(或工程),分析其发生可能性大,价格可定高;估计不一定发生的,价格可定低;(6)零星用工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工资单价,因它不属于承包总价的范围,发生时实报实销,也可多获利。

3.2 不平衡报价法的重要作用

不平衡报价法的重要作用在于,运用不平衡报价技巧既不用提高总报价不影响其投标竞争力,同时能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提高所得工程价款的现值。因此,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投标报价时,常运用此法进行调价。

4 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建议

第一,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时一定要注意各子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应控制在合理幅度内,以免由于与正常综合单价相差过大从而引起业主反感,甚至将报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新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价款,这需要承包商能够较准确地估算各子项目实际可能发生的工程量的大小,而不是单纯地判断工程量可能会增加或减少。因此,投标报价时需做深入而细致的分析,不仅要了解清单计价规范以及计量规范、国家及地方的计价通则、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分析竞争对手、各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企业盈亏状况、企业当前任务情况,还应剖析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单位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等各项资料,以便能够更好地预计可能发生的工程

变更、工程量调整,从而更准确地估算实际工程量,做到在不平衡报价时可以有效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同时尽量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预期

收益。

第三,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结算价的调整公式中涉及到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这也是承包商在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时应注意的关键问题。新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有两种:其一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决定,这是一种事后解决问题的方法,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也可以参照类似工程相应清单项目事后协商调整的单价;其二是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关联,这是实际工程中遇到较常见的情形,须承包人在填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时充分考虑到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新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项目存在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相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项目新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因此,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新清单计价规范中所列的公式进行调整,预计实际工程价款,以提高所获工程价款的现值为出发点,为不平衡报价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时还应注意,工程量的偏差可能会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若措施项目费用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工程量增加的应相应调增措施项目费,工程量减少的应相应调减措施项目费。假如报价时在工程价款的计算中忽视了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可能会带来决策的失误,使承包人的利益受损,需要报价人员予以重视。

5 结语

投标报价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活动,既要用科学的方法分析、测算和判断,又要依赖投标报价人员的经验以及对建筑市场的敏锐度加以决策。因此,在运用不平衡报价法进行投标报价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工程造价专业规范和相关政策性规定,合理地报价,做到有利地规避风险,既要提高企业竞争力,又能使企业获得一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 规范编制组.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3] 邹同彬.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运用[J].价值工程,2015,(3).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的工程造价控制课程教学模式探索项目(项目编号2014JG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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