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公允 价值 与支付 的货 币性 资产 之和 )的 比例低 于 2 %( 5 含
2 %) 则视为非 货币性 交易 。本题 中 2  ̄ 2 x o  ̄- . % 5 , 0 0 Io - 7 . 6 4 < 5 所以 属于非货 币性 交易 因为 甲企业 的设备 评估价 2 %, 格高 于厦 值 , 故应 缴纳 增值 税 8万元 (O x %. ) 换 人 长 40 4 - ; " 2 辫股 权投 资的人账 价值 :0 2 o 8 2 8 万元 ) 2+ 6+ = 8( 。 据此应 作会计 分录 如下 :
向股份 公 司配 购股 票 , 应在 投 资交 易发 生 时 , 其 分解 为 将
、
以非货 币性 资产对 外投资 发生的资 产评估 增值
( 一)台 计赴 理
按 公 允价 值销 售有 关非 货 币性 资产 和 投 资两 项经 济业 务 进行所 得 税处 理 , 应将 非 货币 性 资产 的公 允价 值 ( 者 评 或 估价 ) 过非货 币性 资产账面 价值 的盏额确 认当 期所得 。 超
《 于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有 关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关 知》 财税 字[9 77 19 17号 文 件规 定 , 税人 按 照 国务 院的 统一 纳 规 定 , 行 清 产 核 资 时发 生 的 固定 资 产评 估 净 增 值 , 进 不计 入 应纳税 所 得额 。国 家税 务 总局 《 于城 镇集 体 企 业单 位 关
( 髓务处 理 二)
清产 撮 资 而发 生的 资 产评 估 增值 。三是 固企业 股份 制 改
造 而发 生 的资 产评 估 增值 。本文 就 这 三种 情 况的 会计 处 理和 税 务 处理 进行 分祈 。
一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会计处理时,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纳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即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
相对来讲,综合调整比较简单适用,不需要对资产评估增值额划分资产项目,只需将其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同,相应地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采用综合调整方法时,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如: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80%.1998年12月b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增值为100000元(假设不考虑折旧因素),b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即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所得税率为33%.则b企业和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b企业的会计处理:(1)资产评估时:借:固定资产100000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0递延税款33000(2)每年计提折旧时:借:递延税款33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a企业的会计处理:(1)b企业资产评估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准备)53600贷: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 53600(2)b企业计提折旧时:借: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536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53600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作者:牛学仕姜天艳苟霏飞来源:《看世界·学术上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进行,资产评估中的增值部分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在这部分处理工作中,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要求,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确保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满足国家相关要求。
本文将对企业改制与资产评估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对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税务处理;会计一、评估增值的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资产评估中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非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资产评估中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例如,一家企业正在进行改制,账面显示其固定资产原有价值1000万元,折旧价值200万元,对其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原有价值1025万元,折旧价值200万元,在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出现了25万元的增值部分,其使用期限为10年。
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将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完全折合为新建股份制企业的股本,那么在股份制企业成立时,固定资产一般使用直接折旧的方式,应执行企业所得税率的33%,对于新建的股份制企业,其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评估的价值入账。
因此,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将資产评估中的增值部分折合成新建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交易,并为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如果出现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情况,应及时暂停交易,并向上级部门申报,在获得批准与同意后,才可以继续进行产权交易。
但是,这种交易方式中没有加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财会〔2007〕14 号)的规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制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第一篇: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008-03-04 15:17众所周知,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
(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浅析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进行罚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二是综台调整。
这两种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案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
根据税法规定据实逐年调整是通过每年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与按原账面原价或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的差额进行调整的,该方法准确,符台配比原则,但计算复杂,工作量较大。
综合调整是将评估增值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来进行调整的,该方法操作简单.但不够准确.也不符合配比原则,若将二者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调整项目选取与之相配合的调整方法.既可减少工作量,也不会影响调整结果的准确性,下面就这一观点,举例说明会计帐务处理如下: 例: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原材料增值40万元机器设备等评估净增值300万元,厂房建筑物评估净增值2000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增值6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评估后已调整相应资产账户的金额.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折成股份。
下面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借:原材料 400 000固定资产 23 000 000无形资产 600 000贷:资本公积一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6 080 000递延税款 7 920 000在会计核算时,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资产对外评估增值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对外评估增值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1、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可否评估增值?2、评估增值所涉及的纳税问题?3、资产报废达到多少金额需要审批或备案?答: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评估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如下:1、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2、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相关税务处理如下: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随着国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无论是整体改制,还是合并、分立改制,按国家现行规定都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而对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处理,虽然国家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但由于有些规定的不合理及前后不一致,以致实务处理中,会计审计人员有着无所适从的感觉。
笔者拟结合国家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有关税务、会计处理规定及企业改组改制实务中遇到的一些,谈谈自己的看法。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
其税函[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摘要: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当产生不同方向上的变化,即评估增值的时候,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具体账务及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呢?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企业改制评估增值会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 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此,不同的作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对上述规定持有不同意见的作者认为:1.不能违反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国有、集体企业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因涉及产权变动,按照有关规定,要对原有账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产权交易价格。
对改制后的企业来说,这个交易价格就是一种历史交易成本,应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在改制时另设新账,实行独立核算,按其取得的各种资产评估价(即购买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
2. 在税收政策上应保持公平原则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实行了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是按资产重估后的价值计价的,实行改制的企业资产是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计价的,在此,资产重估价和资产评估价有着类似的含义,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参照物,对国有、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增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面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增提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到时候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利益,更多的是国家的利益。
所以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制执行。
为此,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
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
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但应注意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
企业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的损益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涉及以下情况: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我们将分别对资产评估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论述。
一、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改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改制.或者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四个以上其他股东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性资产,再吸收其他四个以上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最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
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目的就是想通过改制剥离出非经营(主要是应由社会承担的如学校、医院等)和不良资产,能够与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公平竞争,准备在A股或H股上市。
(一)会计上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6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及第43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如果不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应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企业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股份制改建的需求。
股份制改建是指将企业从非股份制改建为股份制的过程,这种改建带来的资产评估增值涉及到税务与会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一、资产评估增值的原因与意义股份制改建带来的资产评估增值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首先,股份制改建使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股东的权益得到明确,反映到资产评估上就是企业的净资产增加。
其次,股份制改建可使企业拥有更大的融资能力和上市机会,这使得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反映到资产评估上就是企业的市值增加。
资产评估增值对企业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能够为企业创造财富,提升股东的利益。
其次,资产评估增值有助于企业提升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吸引更多的投资机构和资金。
最后,资产评估增值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
二、税务处理:资产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股份制改建带来的资产评估增值涉及到资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资产增值税是指企业在资产增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税费。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取得资产增值所得时纳税。
现行税法规定,资产增值税的税率为20%。
对于企业股份制改建所引起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计算资产增值税,并按时向税务部门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实际利润缴纳的税费。
在股份制改建过程中,由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的利润也将相应增加。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所得税率向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资产增值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构,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并尽量减少税务风险。
三、会计处理:准备金与资本公积在企业股份制改建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需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首先,股份制改建会引起企业实施准备金制度。
准备金是企业为应对潜在的风险而提取的资金,其具体数额可根据资产评估增值情况确定。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指企业在计算资产的估值时采
取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方法。
在资产评估增值的过程中,企业不仅
要考虑资产估值的会计处理,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根据有关税收和会计规定,企业在对资产进行估值时,应根据当
前有效的税收法律,考虑企业的全部费用,尤其是退税类型的费用来
支付税款的。
企业在确定资产估值时,不仅需要考虑会计税务的效果,同时也要考虑将管理费用和税收费用结合在一起,以确保资产在估值
时不会产生税务负担,以使资产受益最大化。
根据相关财政政策,当企业需要对资产估值做出修正时,应根据
当前有效的税收法律来确定修正费用。
企业应将管理费用和税收费用
分开处理,以确保其税收费用不会发生变化。
此外,企业还应该根据
财务报表上的负债的计算公式,确定可以计入负债中的费用及其数量,以使其估值尽可能准确。
在资产估值过程中,企业还要注意税收部门的其他要求,例如必
须如实向政府一次申报当前财务状况,并准确报告资产估值。
因此,
企业需要在资产评估增值的同时,加强会计与税务管理,以确保及时
准确向政府报告资产估值。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企业考虑资
产估值的会计处理、根据有效税收法律处理税收费用、在税务部门的
其他要求下进行资产估值和严格报告资产估值会计等内容,以使企业
在资产估值的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和税收费用得到合理控制和节制,并
把握资产估值的准确性,保证资产评估增值的财务状况稳定和可持续
发展。
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涉税处理与会计核算
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涉税处理与会计核算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涉税处理与会计核算【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在企业改组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目前,对于资产评估升值的涉税处理及其核算还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资产评估升值要依据性质区别对待,属资本性资产发生的资本利得应该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流动资产的交易也应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至于是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应取决于会计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与其他的一些原因。
一、资产评估升值的涉税问题对于资产评估升值应否征税的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即主张征税和反对征税。
主张征税的人认为,资产评估升值属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也是企业的一种所得,因此理应征税。
反对征税的人认为,资产评估升值有许多是通货膨胀引起的结果,是物价上涨的转化形式;而且,这种收益属于非实现收益,不是企业的真正收益。
因此,对资产评估升值不应征税。
要解决这个争议,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评估升值的性质。
1、资产评估升值产生的原因首先,根据会计历史成本的原则,资产初始计价是以购入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的,但以此历史成本确定的账面价值不能反映资产的未来价值。
资产使用的年限越长,价格变动的累积影响就越大,资产评估后的升值(减值)额也就更可能变大。
资产评估后的升值有以下三种原因:一是通货膨胀,即重置同样的资产,必须支付更多的货币,因而使资产评估后升值。
这种升值具有资本准备的性质。
第二种原因是因资源的稀缺。
一些资产评估后的升值是由于该项资产比较以前更为稀缺,物以稀为贵。
第三是折旧因素造成的。
出于刺激企业投资和加速设备更新的需要,在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都缩短了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从而使其折旧年限常常小于其实际使用年限,形成账面净值少于其评估得出的实际价值。
因折旧因素而产生的资产升值在评估升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当资产评估升值将产生企业的经营收益或资本利得时,理所当然是涉税的。
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摘要: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当产生不同方向上的变化,即评估增值的时候,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具体账务及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呢?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企业改制评估增值会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 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此,不同的作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对上述规定持有不同意见的作者认为:1.不能违反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国有、集体企业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因涉及产权变动,按照有关规定,要对原有账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产权交易价格。
对改制后的企业来说,这个交易价格就是一种历史交易成本,应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在改制时另设新账,实行独立核算,按其取得的各种资产评估价(即购买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
2. 在税收政策上应保持公平原则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实行了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是按资产重估后的价值计价的,实行改制的企业资产是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计价的,在此,资产重估价和资产评估价有着类似的含义,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参照物,对国有、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增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面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增提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到时候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利益,更多的是国家的利益。
所以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制执行。
为此,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
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摘要: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当产生不同方向上的变化,即评估增值的时候,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具体账务及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呢?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企业改制评估增值会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 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此,不同的作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对上述规定持有不同意见的作者认为:1.不能违反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国有、集体企业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因涉及产权变动,按照有关规定,要对原有账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产权交易价格。
对改制后的企业来说,这个交易价格就是一种历史交易成本,应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在改制时另设新账,实行独立核算,按其取得的各种资产评估价(即购买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
2. 在税收政策上应保持公平原则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实行了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是按资产重估后的价值计价的,实行改制的企业资产是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计价的,在此,资产重估价和资产评估价有着类似的含义,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参照物,对国有、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增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面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增提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到时候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利益,更多的是国家的利益。
所以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制执行。
为此,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
有关重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税收政策
有关重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税收政策目前,不少纳税企业出于资产结构重组或改组改制的需要,对企业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会产生资产的增值。
而这部分资产的增值的折旧,税收政策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除非资产增值在税收上已经确认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骉企业会计制度骍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了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企业,可以“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但由于转让企业将自己的全部资产用于投资,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因此,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方式。
如果我们能够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当资产隐含增值实现时,就不必全额缴纳所得税了。
而且,还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使原企业的资产按照评估价值在税前摊销或折旧。
举例:J省某公司于2001年成立,公司资产原值为2000万元,股东全部为法人股东,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2年7月30日,由于股权结构变动,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资产增值3000万元。
如果企业会计上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调整,并以此进行摊销或折旧,那么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
也就是说,税法还是只能以评估前资产的历史成本摊销或折旧,税法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影响企业所得税990万元(3000×33%)。
J省企业经过调查了解,国家为了鼓励G省经济大开发,G省的特定企业可以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J省公司决定与其他公司实行免税合并,在G省合并新设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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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1)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无论是整体改制,还是合并、分立改制,按国家现行规定都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而对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虽然国家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但由于有些规定的不合理及前后不一致,以致实务处理中,会计审计人员有着无所适从的感觉。
笔者拟结合国家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有关税务、会计处理规定及企业改组改制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
其中国税函[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有违税法的刚性和显失税负公平原则。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谁所得、谁纳税的原则。
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折合股本,而在按企业评估价值折合股本时,则表明企业资产(产权)转让交易过程的实现,也代表企业纳税业务的实现,因此应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而纳税主体应为原改组企业股东。
如果不确认实现所得,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亦给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留下空间。
其次,如果2003年1月1日前改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制后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调整有关资产成本。
按理说应该很公平合理,然而从以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又是不公平的。
假设原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以其评估价值(评估后净资产价值)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则股份公司应以资产评估价值记账,而增值部分记入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按上述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而此时纳税调整的主体为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减少了股份公司的权益,相应地减少了股份公司改组后新加入股东应得的权益,损害了该等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
而这在实务中往往是不引人注意的。
再次,2003年1月1日后改组的企业如果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该规定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或后果:其一,按该规定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而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
这样会造成改组后企业的股本大于或小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成本,如此操作是很难可行的。
其二,改组企业原股东对改组企业权益仅为改组企业账面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以改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增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说明其资产价值增值的实现,若不计算纳税所得,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违背。
其三,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增加净值很少会超过20%,按该规定会给改组企业留下逃避纳税义务的空间,体现不了税法的刚性。
其四,由于该规定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如何与该规定衔接没有规定,会造成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存在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类型企业,也无论该企业如何进行改组改制,只要以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投资或折股,就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纳税主体应为原改制企业股东或以实物资产投入的投资者。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及企业改组改建中资产评估增值应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贷方。
下面举例分析一下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按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份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现行会计处理。
假设某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048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8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
若原改组企业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借:固定资产 480000贷:递延税款 158400资本公积 -评估增值准备 3216002.企业改制成功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折旧借:制造费用等 4000贷:累计折旧 40003.企业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借:递延税款1584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58404.企业结转资本公积准备实现借: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3216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21600我们知道,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的实务中,其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已折成股份公司股本。
根据前述观点,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有不妥之处,其会计处理应为:1.原改组企业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借:固定资产480000其他应收款—原股东1584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58400资本公积4800002.改组后股份制企业对原股东资产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借:固定资产8480000贷:股本—原股东84800003.改组后股份制企业对该固定资产正常提取折旧借:制造费用等XXX贷:累计折旧XXX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改组时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说明资产增值部分交易的实现,亦说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实现,而不能作为“递延税款”处理(该会计科目仅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产生差异时应用);原改组为股份公司的企业的股东应负有对原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国家近期发布的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中要求,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底价,仍未考虑资产评估增值所涉及的税务如何处理以及该税负对交易底价的影响。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
但企业会计制度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
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收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
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的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都应当遵行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根据企业的会计制度,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