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新社保(含外地户籍)缴费标准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2011社保缴费比例表(实用)
(五险)
非城镇户口 名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明细表
40% 40% 40% 1558 1558 个人不缴费 1558 1558 1558
(2011年) 2011年 备注
(1)个人缴费基数 按5年比例递增,具 体见说明
2011年 2011年 2010年度上海 2011年政府 2010年度上海 2011年政府 2011年 2011年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 要求个人 职工月平均工资 96 3896 22% 6% 0.5% 合计: 合计: 343 93 8 444 8% 1% 个人不缴费 125 16 个人不缴费 140
城镇户口 名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明细表
2338 2338 2338 22% 6% 0.5% 合计: 合计: 514 140 12 666
(2011年) 2011年 备注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 数均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60%
2011年缴费基数 2011年缴费基数 2010年度上海 2010年度上海 单位和个人均一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 (单位和个人均一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 致) 3896 3896 3896 8% 1% 个人不缴费 187 23 个人不缴费 210
说明: (1)非城镇户口2011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0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非城镇户口2012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1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3)非城镇户口2013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2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非城镇户口2014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3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 (5)非城镇户口2015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4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额。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额、所得税比例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2011年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城保(四金)上海2011年月均工资:3896元年度平均工资46757元职保(1)原来的城镇社会保险(城保、四金)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22%8%30%单位缴纳的3%不再计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12%2%14%失业保险2%(1.5%)1%3%(2.5%)调整文件已草拟完毕,待发工伤保险0.5%0.5%生育保险0.5%(0.8%)0.5%(0.8%)调整文件已草拟完毕,待发残保金 1.6% 1.6%缴费基数2338--11688适用人群所有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中的城镇户籍)和外国人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生育保险将出台新的实施意见1、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8%2、月生育津贴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每年2月份上报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数,由社保计算得出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发放。
高于300%的,按300%发放。
淡化了原来“产假工资”的概念,无需补足3倍以上的差额。
3、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4、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暂行办法1、上海原来2009年的外国人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仅缴纳三金)要废除,外国人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2、有国际互免协议的可不缴。
目前仅有德国、韩国有互免协议。
港澳台也应有该协议。
3、不在上海就业,则个人帐户带走,企业缴纳部分进入统筹。
4、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高温费也要出台相关新政策,不再根据温度发放每天的津贴。
直接要求企业每月最低发放150元的高温津贴。
请大家关注文件的出台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额、所得税比例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五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
2011年7月上海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
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2011年上海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
2011年上海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
上海市2011年4月1日起上海社保基数
2011-05-02 23:37:01
上海市2011年4月1日起上海社保基数也按此调整:
社保参数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
社保缴纳基数下限:3896*60%=2338元
社保缴纳基数上限:3896*300%=11688元
综合保险:3896*60%*12.5%=293元(政府固定基数)
上海大城镇保险缴纳比例:
公司承担: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个人承担: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0%;工伤保险0%)大城镇保险:2338*48%=1122元
上海小城镇保险缴纳比例:
公司承担:25%(养老保险17%;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个人承担:0
小城镇保险:2338*25%*12.5%=585元(政府固定基数)。
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用比例表
2011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用比例表(最低)市人保局和市统计局发出《关于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
上海市2011年4月1日起上海社保基数最低下限3896*0.6=2338元2011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用比例表(最低)一、城镇社会保险劳务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的最低基数为2338元,上限11688元单位缴纳:保险项目缴费基数(元)缴纳比例实际缴费(元)备注养老保险 2338 22% 514.36医疗保险 2338 12% 280.56失业保险 2338 2% 46.76生育保险 2338 0.50% 11.69工伤保险 2338 0.50% 11.69合计 37% 865.06个人缴纳:保险项目缴费基数(元)缴纳比例实际缴费(元)备注养老保险 2338 8% 187.04医疗保险 2338 2% 46.76失业保险 2338 1% 23.38合计 11% 257.18每月交纳总额865.06+257.18=1122元因为员工拿最低工资1280元,公司还必须承担其个人部分应交纳的社保257.18元每个员工每月最低负担=工资+保险=1280+1122=2402元每个工人每天所负担的最低人工成本:2402元/21.75天=110.44元/天每个工人每小时所负担的最低人工成本:110.44/8=13.805元/时据《东方早报》报道,7月1日起,上海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
其中,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0年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上限增至1636元,下限增至156元。
昨日,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发布《关于201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 12年6月30日)上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
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2011年)
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2011年)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
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以最新2011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按其下限60%计算,单位每月最少要为职工缴纳2338的37%,即865元,职工个人也要缴纳2338的11%,即257元。
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257元。
最低单位缴费为:3896×6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1.7%)=865元。
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共计1122元。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享受“过渡期”(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不可享受“过渡期”)实行5年过渡,在过渡期中,险种只有三种,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没有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的基数逐年递增,直至与上海城保一致。
详见下表:举例说明:慧慧大学毕业后在浦东外高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她是山西农村户口,有高级技术职称,2009年7月起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有关规定缴纳本市城保“五险”,从2011年7月起,她应当缴纳“五险”还是“三险”?“三险”又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2011年上海社保缴纳比例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
时间:2011-7-14
2011年7月1日起上海地区保险缴纳情况
一、2011年7月1日起城保缴费标准(适用于上海户籍和外地城镇户籍):2338*49.6=1160元
二、20117月1日起综保转城保过渡期缴费标准(仅适用于外地农村户籍):1559*39.1=610元
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一览表(城镇户籍为强制性缴纳)
上海市个税计算办法
从2011年9月1 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超过3500元按3%-45%七级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个人交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5505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3505元。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叁仟元伍佰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2011年上海市城镇职工保险缴纳标准
7%
7
11
11
Hale Waihona Puke 2011年上海市城镇职工保险缴费标准 2011年上海市城镇职工保险缴费标准 (供参考) 上年度社平均工资3896元 费率 基数 缴费 比例 基数 单位 个人 小计 养老保险 22% 8% 30% 医疗保险 6% 1% 7% 新三险 40% 1558 工伤保险 0.5% 0.5% 名称 类别 小计 28.5% 9% 37.5% 养老保险 22% 8% 30% 医疗保险 12% 2% 14% 2338 失业保险 2% 1% 3% 60% 工伤保险 11688 0.5% 1% 0.5% 城保 生育保险 0.5% 0.5% 小计 37% 11% 48% 单位 342.8 93.5 7.8 444.1 514.4 280.6 46.8 11.7 11.7 865.1 金额 缴费金额 个人 小计 124.7 467.5 15.6 109.1 来沪人员 非城镇户 7.8 籍职工 140.3 584.4 ##### 701.4 46.8 521.5 本市户 23.4 70.1 籍,来沪 11.7 人员城镇 11.7 户籍职工 257.2 1122 三年过渡 养老保险 17% 医疗保险 7% 失业保险 2% 60% 2338 镇保 工伤保险 0.5% 过渡 生育保险 0.5% 小计 27% 5% 1% 1% 22% 8% 3% 0.5% 0.5% 34% 397.5 163.7 46.8 11.7 11.7 631 116.9 514.4 23.4 187.1 原交小城 23.4 70.2 镇保险、 0.0 11.7 征地工 0.0 11.7 163 795 单位 17 7 2 0.5 0.5 27 34 个人 5 1 1 单位 19 9 2 0.5 0.5 31 42 个人 8 2 1 单位 22 12 2 0.5 0.5 37 48 个人 8 2 1 备注 五年过渡 年度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缴费 50% 55% 40% 45% 60% 基 数比
2011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 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 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 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 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 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 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 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 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 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 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 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 规定执行。
(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平的40%;每年在此基础 上递增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确定,最低按本市上平 的60%确定。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 别为养老8%,医疗1%。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 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 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 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 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2011社保缴费比例表(实用)
城镇户口
非城镇户口
说明:
(1)非城镇户口2011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0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非城镇户口2012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1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3)非城镇户口2013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2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非城镇户口2014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3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
(5)非城镇户口2015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4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额。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
1、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
(五险)
(2011年)
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
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额。
时一并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
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医保报销是统一标准的。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1.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 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保险缴纳相关规定
上海保险缴纳相关规定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2011年)《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沪上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和原先的规定不同,此次参保范围作调整后,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
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以最新2011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按其下限60%计算,单位每月最少要为职工缴纳2338的37%,即865元,职工个人也要缴纳2338的11%,即257元。
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257元。
最低单位缴费为:3896×6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1.7%)=865元。
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共计1122元。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上海社会保险交费比例20110701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 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 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交费比例 城保 项目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 业人员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 22.0% 8.0% 22% 8% 17% 5% 19% 8% 22% 8% 医保 12.0% 2.0% 6% 1% 7% 1% 9% 2% 12% 2% 失业 1.7% 1.0% 1.7% 1.0% 1.7% 1.0% 1.7% 1.0% 生育 0.8% 0.8% 0.8% 0.8% 工伤 0.5% 0.5% 0.5% 0.5% 0.5% 公积金 7.0% 7.0% 补充公积金 16.0% 201107-201203 201204-201303 201304-201403
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用比例表
2011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用比例表(最低)
市人保局和市统计局发出《关于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
上海市2011年4月1日起上海社保基数最低下限3896*0.6=2338元
2011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用比例表(最低)
一、城镇社会保险
劳务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的最低基数为2338元,上限11688元
单位缴纳:
保险项目缴费基数(元)缴纳比例实际缴费(元)备注
养老保险 2338 22% 514.36
医疗保险 2338 12% 280.56
失业保险 2338 2% 46.76
生育保险 2338 0.50% 11.69
工伤保险 2338 0.50% 11.69
合计 37% 865.06
个人缴纳:
保险项目缴费基数(元)缴纳比例实际缴费(元)备注
养老保险 2338 8% 187.04
医疗保险 2338 2% 46.76
失业保险 2338 1% 23.38
合计 11% 257.18
每月交纳总额865.06+257.18=1122元
因为员工拿最低工资1280元,公司还必须承担其个人部分应交纳的社保257.18元
每个员工每月最低负担=工资+保险=1280+1122=2402元
每个工人每天所负担的最低人工成本:2402元/21.75天=110.44元/天
每个工人每小时所负担的最低人工成本:110.44/8=13.805元/时。
2011年上海市综保转社保政策明细
上海市2011年7月全面取消综保、镇保转缴城保用工成本分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本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进行了重大改革,自 2011年7月1日起,全部转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这次综保改革分两部分人群,对于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适用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即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者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与60%,缴费比例单位为37%、劳动者个人11% 。
而对于外省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则设置五年过渡期,目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五年逐步过渡至60%,缴费比例单位为28.5%、劳动者个人9% 。
外省市农村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3896*40%*28.5%=444.1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3896*40%*9%=140.3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 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151.90元/人,增幅为52%,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140.30元。
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292.20元,增幅为100%。
外省市城镇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3896*60%* 37%=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3896*60%*11%=257.1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572.70元/人,增幅为196%,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25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