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化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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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危化品市场)是指由危化品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管理、集中多个经营单位在市场内各自独立进行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化工产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危化品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

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化工产品交易,从事危化品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内经营单位,是指在危化品市场内依法独立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化工产品经营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危化品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危化品市场内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危化品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市场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危化品市场实际,成立综合性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危化品市场的规划、协调、管理、监督、服务等,依照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消防、交通、工商、安监、质监等职能部门的授权委托,在危化品市场内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危化品市场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专业经营”的原则搞好市场总体规划。

大中城市和危化品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应根据现有交易品种和储存量以及发展的需要,充分调研论证,加强规划、选址、设计,建设危化品市场。对于城区内现有分散经营、储存并对城市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应有计划地迁入危化品市场。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集中交易、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方便客户”的原则,根据危化品或其他化工产品的性质分区设置,形成纸面交易区、零售店面区、储存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同时使用各类监控、报警、卸压、灭火等现代化安全设备,增强危化品市场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不断改造提升现有危化品市场的基础设施、规模档次和安全条件,达到有关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量较多的五金、建材等交易市场,应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专用区域。危险化学品经营专用区域应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将分散在市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集中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专用区域内经营,确保经营安全。

从2013年1月1日起,按规定应建设危化品市场的市、县

(市、区),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在危化品市场内经营。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市场和仓储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市场和仓储区,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乙级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第十四条危化品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和消防验收意见可由市场统一提供。

对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相对集中的市场内部划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专用区域,其安全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公安消防、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危化品市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场内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危化品市场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危化品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或责任书),督促市场内经营单

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危化品市场管理制度。危化品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危化品市场安全生产管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督促检查危化品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危化品市场内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组织制定本市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市场内经营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危化品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场内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适时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四)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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