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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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政策

2014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政策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政策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4年1月1日执行一、列举的6个行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列举的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

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解读】1.六大行业的确定(1)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界定范围。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财税〔2014〕75号文件中限定的6个行业的具体范围(2)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如何理解?A、以列举的行业收入占比确定的六大行业,不管哪一个年度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B、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必须在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或超过50%时才能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C、只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缩短年限法折旧或加速折旧理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1)必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2)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超过50%。

【延伸分析1】如果甲企业在2014年购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不到50%,没有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但2015年达到50%,是否可以改变折旧方法?答:可以。

但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9】81号【延伸分析2】甲企业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201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12月份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块,取得收入30000万元,如果不考虑土地转让收入,收入总额10000万元。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2013年可谓预算会计改革年。

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均自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中关于“固定资产”要素的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调整,即把“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把“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把“图书”调整为“图书、档案"、把“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二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即通用设备由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从800元提高到1 500元;三是把“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四是引入“折旧”因素;五是明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六是每月末把“基建账”数据纳入大账核算;七是明确了盘盈固定资产计价的方式方法,即依次计价的标准为:重置完全价值、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及名义金额等。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户的核算内容更能体现财政改革和业务处理的需要.正是由于“固定资产”变化较大,就需要我们及时把握这些变化,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目的就在于适应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而形式上却采取了“虚提”的方式,即计提的折旧额不直接计入“支出或费用",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本文拟就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年初“固定资产”要素新旧制度的衔接方法年初,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对现有固定资产逐项进行重分类,并做账项调整。

新制度规定:凡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均列入“存货”管理,并要求各单位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目录。

据此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标准转为存货。

转账时,应当根据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及其明细账进行分析调整.(一)账项调整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1.对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账务处理为:借“存货——种类(或规格、报告地点)”、贷“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使用部门)”,同时,借“固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创业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明确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 提问。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

今年以来,制造业 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 转型升级。

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 级, 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为此, 国务院决定,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 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 性。

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 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 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五种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五种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五种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五种方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

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

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采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介绍1、平均年限折旧法一月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月折旧额=月折旧率×原值=(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残值=原值×残值率可以看出,平均年限折旧法一只与三个参数相关:原值、残值(或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

折旧的多少与“累计折旧”、“已计提月份(已计提月份小于预计月份时)”无关。

2、平均年限折旧法二月折旧额=(原值―残值―累计折旧)÷(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月折旧率=月折旧额÷(原值―残值)=[1―累计折旧÷(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在平均年限折旧法中,折旧金额与原值、累计折旧、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共五个参数相关。

如果累计折旧与已计提月份均为0,则两种折旧方法中的月折旧额是一样的,但是月折旧率不同。

3、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4、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按双倍直线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净值来计算折旧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014年64号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汇总台账

2014年64号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汇总台账

附件2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汇总台账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码:填报年度:所属行业:是否为六大行业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单位:元法人代表(签章):填表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适用于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企业填报;2.年度按照起始年度起连续填报,直至加速折旧差异调整结束;3.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填报“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4.是否为小微企业按照新购进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依据填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5.本表第2列“当期执行64号公告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折旧额”填报当期会计核算上实际计提的折旧额;第3-9列填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额;第10-13列填报税会差异调整金额;6.本表第3-5列“六大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填报六大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六大行业企业享受”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或“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分别填报在第6-8列对应栏次中,不在本栏填报);7.本表第3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六大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当期实际扣除的加速折旧额,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额在第4、5列填报,不在本栏填报);8.本表第4-5列“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填报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额((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9.本表第6-7列“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填报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扣除额(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10.本表第8列“所有行业企业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额”填报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实务: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财税实务: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普华永道201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普华永道2014)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进一步明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第三十一期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新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下旬发布了财税[2014]75号(“75号文”),就新政策的具体所得税处理给出了指引1。

75号文发布之后,各方(包括企业和税务机关)针对新政策的一些实际操作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为了明确这些实际操作问题并确保不同地区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中旬又迅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64号公告”),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口径给出了明确,并就享受固定加速折旧政策的管理方式和备案要求进行了规定。

详细内容64号公告主要明确的内容64号公告对新政策予以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六大特定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确定2。

六大特定行业的企业指的是以六大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或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口径执行3。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税务总局就64号公告召开的答记者会上,有关主管官员进一步解释这里的“单位价值”是指该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以同时享受本次新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后者按照相关规定4,应按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新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之前有关加速折旧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5,企业可以择优选择,但一经选择,一般不得改变。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企业一般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他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一般建筑类使用20年,设备类使用15年。

)。

公式如下: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年折旧额除以12=月折旧额3、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应按以下公式计提: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当期按应收帐款项计算应计提坏帐准备金额减(或者加)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帐款计算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大于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帐准备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帐款计算应提的坏帐准备的金额为0,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4、增值税计算过程:增值税就是指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方法:当期销售销项税额-当期购货进项税额=本月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

{附注:1.税务部门的规定、调进项税转出、自营货物出口免抵退以上三类根据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2.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征收情况控制税负率。

}税负率的核算: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额除以销售收入=税负率%。

附注:由于企业内销业务多,自营出口少,得不到退税只做免抵,核算税负率要把免抵额与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额合计。

)销项税额的核算:用价税合计销售收入除以乘以。

增值税的征收率一般为17%。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分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决定明确:一、对所有行业企业包括财务公司和会计公司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代账会计实务中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情形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就是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

第二种方法,是分两步处理,渝中区会计公司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从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的过程看,简洁且能直接体现政策的优惠,但是违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第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明确的是限额内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企业不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对已经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照国务院决定再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按照固定资产清理处理,从“固定资产”账户剔除,明显违反了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可比性”原则,影响财务报告使用人的财务分析和判断;第三,如果上述资产中途改变用途、对外处置,由于缺乏必要和相对应的会计分录,难以反映此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第四,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产可以通过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但是就其保管的重要性程度而言,与账簿相比要明显低一些,如果单位财务人员更换频繁,遗忘、缺失难以避免。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是指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率,按照一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每年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是企业为了分摊固定资产的原值,按照一定的期间将其计入成本,反映在利润表上的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减值余额递减法。

1. 直线法直线法是最常用的一种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分摊到其预计使用寿命的各个年度上,每年折旧费用是一样的。

计算公式如下:折旧费用 = (原值 - 残值) / 使用年限其中,原值为固定资产的购买成本或制造成本,残值为固定资产在使用完毕后预计可变现的价值,使用年限为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

2. 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一种递减折旧法,其折旧费用在每年递减,按年份和折旧率的乘积来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折旧费用 = (原值 - 残值) × 折旧率其中,折旧率 = (2 × N) / (n × (n + 1))N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n为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

3. 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也是一种递减折旧法,其折旧费用在每年递减,但递减速度比年数总和法更快。

计算公式如下:折旧费用 = (原值 - 累计折旧) × 折旧率其中,折旧率 = (2 / N) × 100%4. 减值余额递减法减值余额递减法也是一种递减折旧法,其折旧费用在每年递减,递减速度较快。

计算公式如下:折旧费用 = 净值 × 折旧率其中,净值 = 原值 - 累计折旧,折旧率 = (1 / N) × 100%注意事项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残值率:使用年限和残值率是进行折旧计算的重要参数,需要准确估计和合理确定。

2.确定合适的折旧方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以准确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长期使用而购置的、价值较高的生产资料或办公设备等,其使用寿命一般较长,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对其价值进行逐年减少,这就是折旧。

折旧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正确的折旧方法不仅能够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还能够合理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实际操作中,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多种,下面将分别对这些折旧方法进行介绍。

首先是直线法,这是最常见的折旧方法之一。

直线法的计算公式为,(原值-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其中,原值指固定资产的购置价值,残值指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结束时的估计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则是企业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合理预期。

直线法的特点是折旧额每年保持不变,能够在整个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较为简单和方便。

其次是工作量法,这是一种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量进行折旧的方法。

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原值-残值)本年度工作量/预计总工作量。

工作量法的特点是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适用于使用寿命与工作量相关的固定资产,如车辆、机器等。

另外,还有双倍余额递减法,这是一种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折旧额较大,逐年递减的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为,(原值-累计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

这种折旧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价值流失较快的情况,能够更快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变化。

总的来说,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经营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选择折旧方法时需要谨慎对待。

同时,在使用折旧方法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修正,以适应固定资产价值变化的实际情况。

总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正确选择和应用折旧方法对于保障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2014年修订版)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2014年修订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类别
工业生产用固定资产 房 屋 钢结构 生产用房 受腐蚀生产用房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钢筋混凝土结构 生产用房 受腐蚀生产用房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钢筋砼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地面建筑物 洗选建筑 运输建筑 供水建筑 发电建筑 窑业建筑 杂项建筑 矿井建筑物 动力设备 电力设备 风力设备 内燃设备 汽力设备 其他动力设备 传导设备 管路 线路 生产设备 采掘设备 提运设备 排水设备 通风设备 洗选设备 冷冻设备 钻探设备 焦化设备 电力设备 输煤制粉设备 输油系统设备 锅炉及附属设备 汽轮发电机本体及附属 热力系统汽水管道 供水及空冷系统 化学水处理系统 除灰系统 全厂空压机系统 变压设备 电除尘设备 脱硫岛设备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机械制造设备 普通切削机床 锻压设备
折旧 年限
备注
序号
类别
折旧 年限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7-18 10 10 10 10 8 8 8 10 10 10 10 10 6 6 10
备注
40 25 10 40 25 10 20 15 8 25 25 25 25 25 25
15 18 18 18 18 25 25 10 10 7 10 10 10 10 7-20 18 18 18 18 18 18 18 12、18 10 18 18 18 15 10 10
附件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2014修订版)
单位:年 序号
一 (一) 1 1-1 1-2 1-3 2 2-1 2-2 2-3 3 4 5 (二) 1 2 3 4 5 6 (三) (四) 1 2 3 4 5 (五) 1 2 (六) 1 2 3 4 5 6 7 8 9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9-10 9-11 9-12 9-13 10 10-1 10-2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全)2014-09-26 13:13:59 来源:中华财会网91字号T | T一、固定资产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考虑因素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及年限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预期持有一定时期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为了体现固定资产逐渐磨损和价值减少的情况,企业需要计算和记录固定资产折旧。

本文将介绍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帮助企业准确计算折旧费用。

1. 直线法直线法是最常用的折旧计算方法之一,适用于固定资产长期保留较稳定的使用价值的情况。

按照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公式如下:折旧费用 = (资产原值 - 残值)/ 使用年限其中,资产原值是指购买或投资固定资产时的成本;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完毕后的预计价值;使用年限是指固定资产在企业内部预计使用的年限。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一台设备,设备原值为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为2万元。

根据直线法,每年的折旧费用计算如下:折旧费用 = (10万元 - 2万元)/ 5年 = 1.6万元/年2. 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一种较为精确的折旧计算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使用价值随时间递减的情况。

按照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公式如下:折旧费用= ∑(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 ×年数比例其中,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年数比例的计算与直线法类似。

3. 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一种高折旧初期、逐年递减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前期消耗较快的情况。

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公式如下:折旧费用 = (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 ×余额比例其中,余额比例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年限进行确定,通常在40%至50%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折旧费用,企业应根据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以及税务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固定资产发生部分报废或报废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资产剩余使用价值的比例进行折旧计算。

另外,如果固定资产发生重大修理或改造,超过其原值的30%时,应将修理或改造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并按照新的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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