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荣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煤炭工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煤矿工作环境恶劣,存在危害较大的职业病危害。
因此,制订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管理制度已成为推行安全生产的必要途径。
1. 统筹规划管理职业病驻矿病院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监测机构的设立要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划,确保操作规范、设备齐全。
2. 预防为主原则煤矿应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定规范、详尽的操作流程,并不断完善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方案和设备。
3.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需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调查煤矿工作环境,分析工作流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因素评价的准确性。
4. 职业卫生监测管理煤炭企业需设置职业卫生监测点,并制定符合国家及煤炭行业标准的监测计划、程序和方法,对所有职业卫生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报送。
5. 工作场所环境控制在煤炭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并且需要与职业病防治机构联合制定防治措施并加以实施。
6.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为确保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得到高效、正确且充分的保护,煤矿应配备符合职业病预防标准要求、质量可靠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使用教育。
7. 职业健康检查煤炭企业应制定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进行健康档案管理。
8. 操作工艺控制煤炭企业应对操作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设计和管理,进行操作过程的监测,并取得操作工艺改造成效以消除职业病危害。
9. 安全教育培训煤矿应对所有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并落实煤炭企业的管理责任,确保职业病防治的有效实施。
10. 投入监管对于从业人员开展化验、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应有相应的毒理学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11. 现场管理现场管理涉及工作流程、各种设备、生产环境等方面,煤矿应建立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及时发现、隔离和处理职业病对象,确保现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及安全。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3项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3项1. 煤尘防治制度煤尘是煤矿职业危害的主要来源之一,对煤矿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减少煤矿工人受到煤尘危害的风险,煤矿需要制定煤尘防治制度。
具体要求包括:•加强通风,降低煤尘浓度;•搭设防煤尘网,防止煤尘飞扬;•为工人配备安全口罩;•禁止在煤矿中吸烟等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推行干法工艺,减少湿法工艺带来的煤尘污染。
2. 通风防护制度煤矿井下空气质量是重要的工作现场环境指标之一。
通风防护制度主要包括:•制定通风计划,保证煤矿井下空气清新;•使用高效、安全的通风设备,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对通风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在井下建立紧急通风系统,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3. 温度防护制度煤矿井下温度波动大,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温度防护制度:•设置无影响通风的降温措施;•为工人配备适当的防寒、防暑用品;•对体温高、低的工人进行有效管理和防范。
4. 灭火与安全制度煤矿火灾是极其危险的事故,为此,灭火与安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对煤矿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演习;•在煤矿建立有效的报警系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加强对工人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有害气体防护制度煤矿井下有害气体泄漏一旦超标,容易引发爆炸、中毒等严重事故,因此需要有害气体防护制度:•加强检测、监控工作,及时排除有害气体的积聚;•安装有效的有害气体报警装置;•为工人提供健康检查,及时处理职业暴露史。
6. 爆破防护制度煤矿爆破是常规作业之一,但爆破安全必须得到重视。
爆破防护制度包括:•制定严格的爆破安全规范;•改善爆破设备,提高爆破安全;•对爆破场进行周边安全控制,确保没有工人在场。
7. 碎煤防护制度机械碎煤是现代煤矿生产的重要环节,但也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碎煤防护制度包括:•安装有效碎煤防护装置;•加强碎煤机械设备检修、维护;•常规性对碎煤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8. 矿井安全制度煤矿井下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需要加强管理。
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 引言煤矿职业危害是指煤矿工作环境中可能对工人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2. 危害评价和监测2.1 危害评价: - 对煤矿作业环境进行定期评价,分析其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
2.2 监测措施: - 对煤矿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实时监测; - 将监测结果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职业危害防护3.1 通风管理: - 确保煤矿工作场所的空气流通,降低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浓度; - 定期检查通风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粉尘控制: - 采取有效的粉尘控制措施,如喷雾降尘、湿法作业等; - 职工应佩戴适当的防尘口罩,减少粉尘吸入。
3.3 噪声控制: - 采取隔音、降噪设备等措施,减少职工在工作场所受到的噪声影响; - 职工应佩戴适当的防噪耳塞或耳罩。
3.4 辐射防护: - 针对存在辐射的岗位,制定相应的防护方案,确保职工免受辐射危害; - 组织定期辐射检测,保证辐射防护设备的有效性。
3.5 化学品防护: - 根据工作岗位的化学品危害特点,提供合适的防护用具; - 建立相应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化学品的存储、标识和处置。
4. 装备设施安全管理4.1 设备安全使用: - 制定设备使用规程,明确职工使用设备的操作要求; - 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4.2 作业场所安全: - 组织作业场所的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定期组织作业场所的安全培训。
4.3 防护设施管理: - 建立完善的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其完好且有效; - 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4.4 消防安全: -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 定期检查、保养和试验消防设施,提高灭火能力。
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全
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职工的身体健康,降低职业危害,保护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是保护职工健康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对职工进行健康监护和慢性职业病治疗。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职业危害防治能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危害评价,不断优化危害防治措施,提高防护设施的使用率。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保健机构的管理,确保职工的健康监护和治疗。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监测的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及时应对危急情况。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危害防治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危害评估,合理评估各项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为采取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通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降低职业危害产生的概率。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保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诊断,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职业危害情况制定个体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定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计划,为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与保障。
第三章职业危害控制措施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职业危害,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筛查出在高温、低温、高压、低压和强电场、弱电场环境下作业的职工,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避免职业危害的产生。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和范围第一节目的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规范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病患者的发生数量,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
第二节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
第三节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单位,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组织机构第一节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机构1.设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制定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监督实施。
3.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治措施的完善和改进。
第二节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1.设立专门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测、评估和防治工作。
2.协调各部门合作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节职业危害防治岗位责任1.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确保相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根据职责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开展。
3.相关岗位的职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安全。
第三章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第一节技术措施1.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水平。
2.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效果。
第二节管理措施1.制定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相关职责。
2.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和台账,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
3.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三节个人防护措施1.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头盔、防护眼镜等。
煤矿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矸,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2 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粉尘中的游离2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1、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2、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
(2)严重的皮肤痛。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4、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5、企管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合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煤矿作业场合,包含矿井、矸石堆放区、矿山车间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防备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原则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应以科学管理、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综合防控。
第五条职业危害防治应依照防备优先、综合整治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应依据煤矿作业场合实际情况,订立适合的防治措施和掌控标准。
第三章职业危害识别评价第七条煤矿作业场合应进行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包含环境监测、生产过程分析、人员接触评估等。
职业危害识别评价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员工,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依据职业危害识别评价的结果,煤矿作业场合应订立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控方案。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控措施第十条对于不同的职业危害,煤矿作业场合应订立相应的防备措施和防控标准。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防控设施,包含通风系统、防尘设施、个人防护装备等。
第十二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控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及时维护和修理修整。
第五章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估第十四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监测体系,定期对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煤矿作业场合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员工。
依据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和评估结果,煤矿作业场合应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并跟踪效果。
第六章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煤矿作业场合应订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应对。
第十八条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包含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措施、通信设备等内容。
第十九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本领和救援水平。
第七章责任与惩罚第二十条煤矿作业场合的负责人应负有最终责任,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十四项)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十四项)附件: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组长(副组长)职责1、组长是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设臵与矿区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听取各单位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令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6、领导本公司内发生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领导小组职责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2、根据公司机构设臵,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与方案,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定期听取各单位领导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关于职业病危害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对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组织实施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与方案。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对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应十四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组织机构设置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何诗南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单位职责领导小组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制定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统筹兼顾,将职业危害防治纳入矿安全生产管理范畴,负责制定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目标。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领导制定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来取措施。
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负责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煤矿工人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定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制度的编制及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和教育等几个方面来探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一、制度的编制及落实1.编制机构。
煤矿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制度编制的专职负责人可以是煤矿环保科负责人或职业病防治负责人,还应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参与。
2.编制要求。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型煤矿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着重阐述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方针、原则和措施,落实煤矿的安全责任制,协调各部门职责、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确保制度的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
3.落实要求。
制定好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必须严格落实,并不定期进行修订和补充。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当进行专项监管,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必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具体实施工作中需要按照以下几点来落实:1.采取技术措施。
煤矿应通过提高防护水平和改善劳动条件,采取通风、降尘、保温等技术措施来消除或减轻职业危害对工人的危害。
2.控制有害因素。
煤矿应对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或者为主管部门的环保职能,在充分考虑生产效果、环保资源和经济投入的前提下,采取控制有害因素污染的综合性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工人职业危害。
3.采取防护措施。
煤矿应根据职业危害类型,给予职业工人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防护器具,如呼吸器、防护帽、防护鞋、防护手套等,提高职业工人的防护水平和安全意识。
三、职业卫生监测煤矿职业危害是非常隐蔽的,工人往往无法感知。
因此,职业卫生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平时监测工人的健康状况。
职业卫生监测包括对空气、气体、粉尘、噪音等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台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安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分公司的经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第四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接触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电气焊、高温的作业场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为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分公司特成立职业平安卫生管理领导组:组长:分公司经理副组长:平安副经理总工程师成员:调度室、平安科、通风科、职卫科、行政办、工会办、职工医院、企业科、人事劳资科、质标办、财务科、宣传科、培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卫科。
第七条职卫科负责分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职工体检方案》、《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的平安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三)对职工进行职业平安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四)负责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外委检测工作,及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并报相关部门;(五)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安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六)催促和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七)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各种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八)职卫科负责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的预算、统计、审核、汇总及使用;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管理权限:(一)体检费,检测评价费,职业病诊断、治疗费用由职卫科负责;(二)职工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科负责;(三)工伤保险费用由劳资科负责;(四)宣传培训费用由培训中心负责;(五)财务科要确保各项费用的正常支付。
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公司经理: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责,依法组织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公司安全副经理:协助公司经理作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工会:督促并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公司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组人部: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劳动条款;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妥善安排其相应工作;对于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患者,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对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及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峒室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5、安全管理部: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补充完善防治职业危害的各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6、节能环保办: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框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作业场所情况、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申报、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职业病患发病等情况);负责公司环境污染源中相关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及组织治理工作;协调组织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7、培训科: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4项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相关领导职责1、矿长职责(1)矿长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批准本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方案。
(3)按有关规定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组织、配备相关专(兼)职人员。
(4)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及相关防护工作的资金批准,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费足额投入,不断改善职工劳动作业条件。
2、安全矿长职责(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负责,督促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本矿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职业健康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职业危害年度防治计划。
(4)组织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健全和完善。
3、总工程师职责(1)在矿长的领导下,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技术负责。
(2)组织审定本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或方案。
(4)组织重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攻关,对职业危害防治中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分析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生产矿长职责(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分管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分管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督促分管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持完好。
(4)研究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分析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机电矿长职责(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危害防治条例第一部分矿山粉尘防治管理规定矿井粉尘防治第一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
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体系,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煤工作面等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气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
3、突出煤层或松软煤层采用湿式钻孔抽放瓦斯困难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不得生产没有防尘供水管道的采煤工作面。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
第五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淋装置损坏时停止机器。
第六条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
内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 外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必须确保外部喷淋装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否则必须停机。
第七条综掘工作面应配备湿式除尘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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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顺煤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目录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6)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1)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3)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5)八、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6)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8)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9)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0)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2)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十四、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30)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组长(副组长)的职责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比国内责令有关部门技师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事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是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并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执行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班、组、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惬意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回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0、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研究处理。
12、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全矿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各项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督查检查工作,制订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长期和年度规则,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3、组织有关部门,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4、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
5、负责定期督促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安监办公室职责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安全健康危害检查和验收。
5.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教培中心职责1.教培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订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六、经营管理部工资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
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通知劳动者。
七、“一通三防”和职责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通巷工区负责针对粉尘及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铜室温度的检测。
八、提升运输料职责1.结合矿噪音、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噪音、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或集团公司防疫站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九、供销科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抓好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落实,按照质量、卫生要求做好采购验收工作,保留好相关证件。
十、地面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职业卫生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每月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提供哦哦那个检查情况的总结。
十一、各基层单位职责1、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单位职工遵守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矿井绿色清洁发展,依法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计划。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2、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6、职业病查体率100%;7、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矿主要领导为组长,安全、生产、经营、后勤、工会、宣传、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2名专兼职职防人员,在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防疫站职防所等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切实搞好煤矿尘毒、噪音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在煤矿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4、认真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日常检测工作,同时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5、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坚持1~2年查体一次,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要坚持每年查体一次,同时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工卫生档案。
6、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督促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保护,从而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质量,防止职业卫生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
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用品的发放实行签字制度。
安监处、督察办和各单位负责监督劳动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8、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
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职业危害因素及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所设置职业危害因素警示牌,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完善合同管理。
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执行与管理,将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可能遭受到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结果以及遭受职业危害后的待遇,预先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副恶化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经营管理部工资与在册、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工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