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宣言
里约宣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谋求以之为基础。
目标是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为签订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的国际协定而努力,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谨宣告:原则一: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原则二: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原则三: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
原则四: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
原则五: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在消除贫穷这个基本任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目的是缩小生活水平的悬殊和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六: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
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的国际行动也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
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原则八: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九: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技知识交流提高科学认识和加强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技术在内的技术的开发、适应、推广和转让,从而加强为持续发展形成的内生能力。
54.里约宣言
里約宣言原则一: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二: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三: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
原则四: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
原则五: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在消除贫穷这个基本任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目的是缩小生活水平的悬殊和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六: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
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的国际行动也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
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原则八: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九: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技知识交流提高科学认识和加强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技术在内的技术的开发、适应、推广和转让,从而加强为持续发展形成的内生能力。
原则十: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加下加以处理。
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
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
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2030年,联合国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世界发展提出了17
个目标的2030议程,此后,2015年世界各国领导人汇集里约峰会,发表了里
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表示,要实现2030议程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人类只能在生物多样性、贫困、健康及气候变化等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它
积极强调将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可持续资源使用和
方式,努力构建绿色经济,强调改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制定有效的
法律和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倡导政府和各社会
组织进一步深入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建议,应该使用环境技术和清洁生产来推进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污染,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社会合作,建
立支柱性基础设施,实现绿色经济,完善慈善网络。
此外,里约宣言还积极推
动新技术研发,以节约资源,改善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提高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
里约宣言就是“环境保护和发展的两条路,决不能分割”,表明实现可持
续发展的必须是绿色发展,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环境,并以可持续发展为
目标。
如今,全球已经进入了“可持续发展时代”,为此需要不断思考更新月
度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进一步发扬光大,发挥其调节发展的功能,才
能够实现2030议程。
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
(d)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他国家管辖的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
并注意到移地措施,最好在原产国内实行,也可发挥重要作用;
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作法而产生的惠益,
并认识到妇女在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的极其重要作用,并确认妇女必须充分参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的制订和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和培训
缔约国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应:
(a)在查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措施方面建立和维持科技教育和培训方案,并为此种教育和培训提供支助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b)特别在发展中国家,除其他外,按照缔约国会议根据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事务附属机构的建议作出的决定,促进和鼓励有助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研究;
第十四条 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1.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
(a)采取适当程序,要求就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拟议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期避免或尽量减轻这种影响,并酌情允许公众参加此种程序。
(b)采取适当安排,以确保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方案和政策的环境后果得到适当考虑。
注意到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终必增强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并有助于实现人类和平;
期望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安排;并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人类是坏境的保护者正方论据
论据: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人类为了发展改造社会环境同时会影响到自然环境,但是总体是旨在适当改造和保护环境。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地壤,为了自身的存在与发展,人类必须保护环境。
人类在为自身存在与发展时,对环境的改造是必然的,其旨不在破坏。
大自然本身就是一个战场,优胜劣汰,天灾不断,人类为自身的存在发展改造环境属于物竞天泽,无可厚非。
工业的发达是人类的发展,是必然的,虽有污染,但人类正在想方设法弥补,而不是放任自由;你不知道现在报纸上天天在那里讲什么什么地方又在植树,国家为此还规定了植树节了!动物也一样,不合法的捕获是要范法的!这一切都说明了人类在环境中起到保护的作用,而除了人类这高级动物还有谁会为环境做出保护呢?不要因为车祸,就否认了交通建设的存在以及他的必要性和积极性。
相信对方辩友也不想自己患感冒,生病吧。
但有时候你偏偏就感冒了。
环境问题也正如感冒一样是谁也不想它出现的,但即然已经出现了,我们应当尽可能的去保护它。
爱护它。
破坏是片面的,保护是共同的,为了生存,认识环境,分明概念,承认吧,你就是环境的保护者。
我们也看到在我国大西北的沙漠上出现了一片片的茂密树林,翠绿的草地。
使环境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和。
环境问题不是一朝两夕便可解决的,它是全球性的,它需要全球人们的高度重视与保护?我想请对方辩友明白工厂生产衣服是干嘛?是给人类保暖,工厂生产食品又是干嘛?是为了不使人类饿肚皮呀。
人类砍伐树木是干嘛,是给人类造房子,做家具呀。
如果人类做这些都是所谓的破坏环境,那你还有衣服穿?还有充饥的食物?还可以坐在这里辩论吗?所以对方说人类是环境的破坏者是不是太冤枉了。
不可否认,反方所举人类对环境破坏范例是客观事实,但作为人类的我们不能据此抹杀了人类对环境的主导作用与保护作用。
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宣言>首条:人类是可持续性发展所关以的中心,他们被誉为与大自然和谐共存的健康富有生灵。
《21世纪议程》行动与展望
21 世纪议程》行动与展望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以下简称“环发大会”),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21 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3 项重要文件。
会议期间,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进行了开放签字。
《里约宣言》和《21 世纪议程》明确了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进行技术转让的承诺,制定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行动计划、建立全球伙伴关系、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方式和开展国际合作等原则。
为了系统总结20 年来人类在实现可持续发展征程上取得的进展、存在的差距以及积极应对新挑战,联合国决定在2012 年6 月召开可持续发展大会(即“里约+20”大会)。
“里约+20”大会受到各国政府积极响应,国际社会也给予关注,我们期望通过这次会议能对人类可持续发展有实质性推动。
1 《21 世纪议程》的主要进展20 年来,国际社会为推动“里约精神”的落实做出了努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举行会议,审议《21 世纪议程》的执行情况,为推动《21 世纪议程》的实施发挥了主导作用;许多国家制定了国家和地方层面的《21 世纪议程》或可持续发展战略;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相关国际组织以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为主的活动也十分活跃。
20 年来,人类把发展与环境相协调作为行动准则,各国依据国情制定了促进环境与发展相协调的优先事项:如发达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侧重于维持已获得的优越的生活环境和现有的消费模式,发展中国家则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确定为发展,优先项目的实施也主要围绕消除贫困、控制人口、发展农业、减少环境污染等。
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使人类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取得了积极进展。
全球经济实现了大幅增长,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里约热内卢宣言二十七原则
里约热内卢宣言二十七原则原则一: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原则二: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原则三: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
原则四: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
原则五: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在消除贫穷这个基本任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目的是缩小生活水平的悬殊和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六: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
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的国际行动也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
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原则八: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九: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技知识交流提高科学认识和加强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技术在内的技术的开发、适应、推广和转让,从而加强为持续发展形成的内生能力。
原则十: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加下加以处理。
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
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
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年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又称《地球宪章》(earth charter),全文如下: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谋求以之为基础。
目标是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为签订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的国际协定而努力,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谨宣告:原则一: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原则二: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原则三: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
原则四: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
原则五: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在消除贫穷这个基本任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目的是缩小生活水平的悬殊和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六: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
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的国际行动也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
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原则八: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生态建筑资料
生态建筑资料生态建筑与建筑生态化摘要:文中阐述了生态建筑的基本概念,建筑生态化的基本特征,发展生态建筑的社会条件以及目前生态建筑发展的动态,并就发展中国家发展生态建筑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生态建筑建筑生态化可持续发展建筑设计1、生态技术和生态建筑人、建筑、环境是建筑发展的永恒主题,随着全球环境的恶化,生态问题日趋严重,人们越来越关注人类自身的生存方式。
特别是1992 年178 个联合国成员国通过了《里约宣言》,为促进地球生态系统的恢复,实现地球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导向作用。
生态技术在这一背景下,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快车和实现保证。
生态技术是利用生态学的原理,从整体出发考虑问题,注意整个系统的优化,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浪费和无谓损耗,以较小的消耗获得丰厚的目标,从而获得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建筑领域内,从德国托马斯《太阳能在建筑与城市规划中的应用》一书出版到近年来美国建筑界的绿色建筑运动,从北京大兴义和庄的“新能源村”建设到国外在生态高技术下建造的各种形式的生态建筑,可以说,生态建筑的发展在理论上、技术上以及建筑设计的实践上都取得可喜的成就。
生态建筑有时又被称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严格地讲都是不全面的。
现代意义上的生态建筑,是指根据当地自然生态环境,运用生态学、建筑技术科学的原理,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合理地安排并组织建筑与其它领域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其与环境之间成为一个有机组合体的构筑物。
2、建筑生态化生态建筑从早期仅停留于对气候、生物反应的关注到今天运用替代能源,注重建筑生态高技术的研究,人们对建筑有了更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筑生态化问题。
它是将建筑融入大的生态循环圈,从整体的角度考虑能源和资源流动,将建筑建造、建筑设计、建筑使用过程中的消耗、产生纳入整个生态系统来考虑,从而改变资源与能源单向流动的方式,趋向良性循环的模式。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又称《地球宪章》(earth charter),全文如下: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谋求以之为基础。
目标是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为签订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的国际协定而努力,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谨宣告:原则一: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原则二: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原则三: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
原则四: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
原则五: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在消除贫穷这个基本任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目的是缩小生活水平的悬殊和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六: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
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的国际行动也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
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原则八: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的带来的环境损害。
风险预防原则的提出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 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
[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
《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在我国,环境政策和法律一般将其表述为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和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杜兰大学法学院Eberhard Deutsch国际公法教授Günther Handl撰文导言《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分别是第一次和第二次全球环境会议的成果。
这两次会议是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 (联合国环发会议) 。
其他出自这两次会议的政策或法律文书,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里约《21世纪议程》与这两项宣言在构想和政治上密切相关。
然而,这两项宣言的通过本身就具有显著成就。
相距20年,两项宣言无疑是国际环境法演变的重大里程碑,囊括所谓“现代国际环境法时代”(Sand,第33-35页)。
斯德哥尔摩会议是对全球人类的环境影响的首次评估,试图就如何应对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的挑战达成一个基本共识。
结果,《斯德哥尔摩宣言》基本上是支持广泛的环境政策目标和具体目标,而不是详述规范性的立场。
不过,在《斯德哥尔摩宣言》之后,全球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显著提高,国际环境决策界亦然。
同时,国际环境行动主义的重点逐渐扩大,超越跨界和全球共同问题,涉入到针对媒体和跨部门的监管以及环境决策中经济和发展思想的结合。
因此,至里约会议时,国际社会的任务变成对现有环境方面规范期待的系统化和重申,以及为可持续发展大胆奠定法律和政治基础。
在这方面,人们期待联合国环发会议以联合国大会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大会第37/7号决议)的方式,制定一项“地球宪章”——有关环境和发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庄严宣言。
尽管《里约宣言》的折中案文并不是最初设想的崇高文件,无论如何,重申并发展《斯德哥尔摩宣言》的《里约宣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环境法里程碑。
历史背景1968至1969年,大会第2398 (XXIII) 号和第2581 (XXIV) 号决议决定,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一次全球会议,主要目的是“充任一实践工具以鼓励……采取旨在保护与改善人类环境并补救与防止其受损害之行动,并对此提供准则”(大会第2581(XXIV)号决议)。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分析题答案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分析题答案第一篇: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分析题答案第一次上课分析与思考题:1.马克思提出,要实现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联系起来,这一论述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请谈谈你对这个思想的理解。
首先,“人类同自然的和解”。
就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即天人关系,也就是人类面对的环境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解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这种“和解”在本质上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互动过程。
这种互动一方面表现为“自然界向人的生成”,即人通过物质生产活动,把自然界中人的生活资料和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
另一方面,这种互动又表现为“人向自然界的融化”,即人通过实践活动广泛掌握和同化自然力,用各种自然物的属性来丰富和充实自己的生命活动,使自己能力的提高和发挥根植于自然系统的演化之中。
“人类同自然的和解”的实践基础是物质生产活动,实现这一“和解”,要求“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用“物质变换”的概念说明了人类与自然在实践活动基础上的对立统一、和谐发展的辩证关系。
其次,“人类本身的和解”。
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问题。
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看穿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本质,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另一部分民族、国家和阶级不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这就加深了人们之间的相互分裂和对抗,阻碍着世界性普遍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建立起有利于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制度,把人自身从自然和社会条件的束缚中、从资本主义悲惨的境遇中解放出来,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框架国际环境法与里约宣言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框架国际环境法与里约宣言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框架:国际环境法与里约宣言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工业化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球各国的关注。
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未来,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框架。
在这个框架中,国际环境法和里约宣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国际环境法的背景和意义国际环境法是指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和维护全球环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和协议。
它的出现源于人们对环境危机的认识和对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
环境问题的跨国性和全球性特点决定了单个国家难以解决的困难,因此,国际环境法的建立成为了必然选择。
国际环境法的意义在于,它为各国制定了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行动准则,促进了各国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同时,国际环境法还为公民、组织和国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二、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制定离不开一些核心原则的指导,这些原则对于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1. 公约原则:国际环境法以国际公约为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
各国签署和批准公约后,义务执行公约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2. 公平与公正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时,应尊重和平等对待各国的权益,不得产生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环境效果。
3. 环境影响评估原则:在制定环境政策或实施项目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 公众参与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应向公众提供信息,并允许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环境政策的实施。
三、里约宣言的背景和意义里约宣言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即“地球峰会”)通过的一份重要文件。
它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呼吁各国共同合作,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里约宣言的意义在于,它首次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提出了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
宣言强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等手段,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及其通过的五个地球保护公约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及其通过的1992年6月4日至12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所通过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行动议程》、《森林公约》5个保护地球公约,标志着在人类发展上建造了保护生存环境的历史性丰碑。
它昭示天下:人类要生存,地球要拯救,环境与发展必须协调。
全世界178个国家,1 500名代表,其中包括118位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出席了会议,这在人类历史上是讨论环境与发展这一主题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人数最多、筹备时间最长、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盛会。
它在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经济发展问题十分突出,全人类环境意识空前增强的形势下召开,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与联合国环发大会同期举行的《92环球论坛》也在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3500多个民间组织,包括著名的绿党在内的100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是世界著名人士发起由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旨在唤起全人类共同关心环境问题。
政府间与非政府间两个系统规模庞大的会议同期举行,这在人类历史上实属罕见,它表明环境问题受到全球各界的广泛重视。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为联合国大会讨论的重要议程。
第42届联合国大会(1987年)通过了《到2000年及其以后的环境报告》;第44届联合国大会(1989年)又通过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使科学家所焦虑的环境问题,变成了外交家、政治家共同讨论的议题。
可以预料,环境问题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史,将成为一个永恒的主题。
为了使规模空前的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获得成功,联合国先后举行了四次大型筹备会议:1990年8月6日至31日内罗毕会议——确定《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最后文本;1991年3月18日至4月5日日内瓦会议——确定《地球宪章》(即《里约宣言》)和《21世纪行动议程》为环发大会的主要成果;1991年8月12日至9月4日日内瓦会议——商定了《地球宪章》文本;1992年3月2日至4月3日纽约会议——讨论了环发大会的主要文件。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发布)
【法规标题】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发布)【发布部门】里约热内卢【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1992-06-11【生效时间】1992-06-11【关键词】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发文单位:里约热内卢发布日期:1992-6-5执行日期:1993-12-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决定(1992年11月7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序言缔约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关切一些人类活动正在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减少,意识到普遍缺乏关于生物多样性的资料和知识,亟需开发科学、技术和机构能力,从而提供基本理解,据以策划与执行适当措施,注意到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并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注意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是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维持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并注意到移地措施,最好在原产国内实行,也可发挥重要作用,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作法而产生的惠益,并认识到妇女在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的极其重要作用,并确认妇女必须充分参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强调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承认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可对全世界处理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进一步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规定,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注意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这方面的特殊情况,承认有必要大量投资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且这些投资可望产生广泛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惠益,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第一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务,意识到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对满足世界日益增加的人口的粮食、健康和其他需求至为重要,而为此目的取得和分享遗传资源和遗传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注意到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终必增强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并有助于实现人类和平;期望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安排;并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兹协议如下:第一条 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 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 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原则 16
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抱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 境费用,并且适当地照顾到公众利益,而不歪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原则 3
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原则 4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 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原则 5
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 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 项不可少的条件。
受压迫、统治和占领的人民,其环境和自然资源应予保护。
原则 24
战争定然破坏持久发展。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 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原则 25 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是 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的。
原则 26
各国应和平地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方法解决其一切的环境争端。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 1962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 1992 年 6 月 3 日至 14 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了会议, 重申 1972 年 6 月 16 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试图在 其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怀着在各国、在社会各个关键性阶层和在人民之间开辟新 的合作层面,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致力于达成既尊 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认识到我们的家乡 —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兹宣告:
可持续发展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框架
可持续发展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框架◇ 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设定实际上是在“以人为中心”和“尊重环境限制”之间进行左右为难的选择和妥协,一方面,人类处于可持续发展所考虑的中心,他们有权力过上与自然和谐的、健康的、富足的生活。
另一方面,在人追求过上富足生活的过程中对环境和资源的某些方面造成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将严重威胁到全球社会系统,这有可能成为不可突破的限制,但确定这样的限制又很困难。
◇ 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范围内一直没有形成对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框架的系统性认识和理解。
然而,由于大量的指标可以应用于可持续发展,所以需要形成一套指标体系框架来开发、组织和使用各种指标。
◇ 目前已存在的框架如单项指标框架、压力—状态—响应框架、驱动力—压力—状态—响应框架、目标—指数—联系框架、空间分维框架、21世纪议程的框架、问题领域框架在某些程度上可以提供某种结构用来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指标。
但我们应该意识到任何一个框架对于组织和表达可持续发展所包含的复杂性和相互联系都还是不够完备的。
一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指导原则(1)以人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必须使人们能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
Rio宣言指出:“人类处于可持续发展所考虑的中心。
他们有权力过上与自然和谐的、健康的、富足的生活。
”(2)进行远期展望:可持续发展思想不能使自己受制于未来10年。
必须从现在开始进行彻底的改进,以保证后代的利益。
同时,我们必须满足今天的需要——譬如说,人们需要温暖的房屋,因为它意味着现在需要使用大量的化石燃料。
(3)考虑成本和效益:决策必须考虑到涉及广泛的成本和效益,包括那些不容易用货币估价的事项。
在追求任何单个的目标时,我们不应该到处增加不相称的成本。
应该考虑到公众价值,成本和效益的计量时间,以及风险和不确定性。
(4)创建开放的、支持性的经济系统:可持续发展要求支持所有国家经济增长的全球经济系统。
我们需要创建这样的条件,它可以使得贸易能够繁荣发展,使得竞争可以作为增长和增加资源效益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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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谋求以之为基础。
目标是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
为签订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的国际协定而努力,
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
谨宣告:
原则一: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原则二: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原则三: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
原则四: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
原则五: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在消除贫穷这个基本任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目的是缩小生活水平的悬殊和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六: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
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的国际行动也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
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原则八: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九: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技知识交流提高科学认识和加强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技术在内的技术的开发、适应、推广和转让,从而加强为持续发展形成的内生能力。
原则十: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加下加以处理。
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
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
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
原则十一:各国应制订有效的环境立法。
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重点应反映它们所应用到的环境和发展范围。
某些国家应用的标准也许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合适,对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原则十二: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一个支持性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个体系将导致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的问题。
为环境目的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成为一种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手段,或成为一种对国际贸易的社会科学限制。
应避免采取单方面行动去处理进口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挑战。
处理跨国界的或全球的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该尽可能建立在国际一致的基础上。
原则十三:各国应制订有关对污染的受害者和其他环境损害负责和赔偿的国家法律。
各国还应以一种迅速的和更果断的方式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制订有关对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带来的不利影响负责和赔偿的国际法。
原则十四:各国应有效地进行合作,以阻止或防止把任何会造成严重环境退化或查明对人健康有害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移到其他国家去。
原则十五: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
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
原则十六:国家当局考虑到造成污染者在原则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打乱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方针,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
原则十七:应对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和要由一个有关国家机构作决定的活动作环境影响评估,作为一个国家手段。
原则十八:各国应把任何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突然产生有害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国家。
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帮助受害的国家。
原则十九: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的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
原则二十: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她们充分参加这项工作对取得持续发展极其重要。
原则二十一:应调动全世界青年人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形成一种全球的伙伴关系,以便取得持续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原则二十二:本地人和他们的社团及其他地方社团,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国应承认并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性、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续发展的活动。
原则二十三:应保护处在压迫、统治和占领下的人民的环境和自然资源。
原则二十四:战争本来就是破坏持续发展的。
因此各国应遵守规定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并为在必要对进一步制订国际法而进行合作。
原则二十五:和平、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
原则二十六: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的办法和平地解决它们所有的环境争端。
原则二十七:各国和人民应真诚地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贯彻执行本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进一步制订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