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人社部发[2009]161号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人社部发[2009]161号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发文字号】【适用区域】辽宁省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10-01-13【生效时间】2010-01-13【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目标定位为具有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力求实现农村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的普惠型养老,达到6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即可享受财政支出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对于已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在全国开始试点前,2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595万人,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到28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只占16岁-59岁乡村人口总数的11%。

29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96万人,全年共有1556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共支付养老金76亿元,比上年增加33.8%。

年末有27个省、自治区的32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29年开始全国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近6万农民参加,截至6月底,全国32个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全部启动参保缴费和发放基础养老金工作,参保人数5965万人,占试点地区适龄农业人口的63.82%,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697万人。

2 新农保资金筹集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家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五个档次:1元、2元、3元、4元和5元,按年缴费,但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居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1),2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153.17元,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人均纯收入分别为7155.53元、4792.75元、3816.47元、5456.59元,根据29年收入水平,计算不同缴费档次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以看出,从全国平均水平看,各缴费档次中4元档的缴费占收入比重接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8%,在低于3元档的缴费上,所在比例较低,在5元缴费档上,所占比例较高。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甬劳社险[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劳社险〔2010〕44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09〕193号)、《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甬劳社险〔2009〕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和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保险关系终止、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制定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市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京人社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2﹞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社保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保险金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生存认证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经办机构的职责(一)市、区(县)级经办机构设置收缴岗、支付岗、审核岗、财务岗、统计岗、档案管理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稽核内控岗及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大人社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12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现将《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关系转移接续第七章基金管理及稽核内控第八章附则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依据国家及省、市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市及区市县两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委会(社区)新农保代办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由各区市县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区协理员或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新农保保险费收缴管理和城居保市内四区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XX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星府发[2012] 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经办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乡(镇)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农保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宽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宽政发〔201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相关精神,我县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纳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

经2012年9月13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邯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9日邯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居民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和总结评估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为我省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有的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修订情况,我省对《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3日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第十章统计管理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稽核内控第十三章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制定本规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各项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切实做好对经办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

在具体经办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省社保中心王晓波,联系电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制定本规程。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业务规程,是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试行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

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提出切实的工作措施,尽快统一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检查标准等统一、规范。

三、鉴于目前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仍存在较大差异,统一和规范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选择两个以上城市(地级以上)作为试运行城市,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试行范围。

四、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你们指定专人负责了解、记录试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们。

联系人:养老保险处吕建设闫丽仙基金管理处张英辉电话:(010)84222665、84220718传真: (010)84222731电子邮件地址: yanlixia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川人社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并于2014年7月1日实施。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了《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为了保障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实施到位,省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适合我省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工作特点的《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各地要按照我省《经办规程》的要求,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要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服务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要切实加强社保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增强协调意识和服务意识,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在提高服务效能的基础上,加强廉政风险的防控,排查制度衔接工作的风险点,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民险函[1995]48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民险函[1995]48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民险函〔1995〕48号1995年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计划生育,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全国民政厅(局)长座谈会的《1995年民政工作要点》的精神,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今年工作的重点,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这项事业的稳步发展。

二、要抓住地方机构改革的机遇,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机构。

省和地(市)两级管理机构要强化行政领导职能和政策业务指导,抓紧选调专门人才;县(市)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处要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充实财会、金融和计算机管理业务骨干,同时要积极发展乡镇保险所和基层代办员,力争在已经开展工作的地区普遍建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为今后发展打好基础。

三、要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研究并采取不同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在已经开展工作初步形成规模的地区,要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扩大积累规模,严格基金运作,提高基金运营的回报率。

在有条件形成规模,但尚未形成规模的地区,要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力争在部分县(市)进行突破,实际工作中要采取先易后难的推进方法,先组织乡镇企业(包括乡村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职工、村级干部、乡村医生、个体工商户等有一定收入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尽快增加积累,形成规模,推动全局发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佳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所属经国家和省批准同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的县(市)区。

第三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四条新农保与城居保“同地同步”实施,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新农保和城居保每批试点实施时间以国家和省规定时间为准。

第五条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宝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3月8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第二章保险费缴纳第五条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档次,但最低年缴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县区上年标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藏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2号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9]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牧区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

第三条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一体化。

第四条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注意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

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三、切实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

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等措施,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原则上要有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乡镇劳动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新农保协办员的工作职责。

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人员不足的问题。

没有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协调,尽快完成农保经办机构人员、档案、基金的整体移交。

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尽快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

要切实加强对新农保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经办业务水平。

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在全国统一软件基础上,建设数据向省集中或省、市两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将网络向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四级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与村(居)委会联网。

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

努力实现新农保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基金管理网络化、咨询服务人性化、决策支持科学化。

四、加强统计调度工作。

统计调度工作是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保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把农保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农保统计工作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畅。

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农保统计工作职能,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运用统计数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联系人:刘卫、李晨联系电话:(010)84211370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农保经办通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

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旗)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二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