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度少缴违法了吗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缺口的存在使得偷税漏税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打击。
偷税漏税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或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严重侵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有效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
一、偷税、逃税罪的处罚标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因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被判刑的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
当罪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利用虚假发票等手段进行骗税的罪犯,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严重者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罪犯的骗税金额大于一千万元,且情节极其严重,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死刑的判决。
二、偷税漏税行为处罚标准1. 行政处罚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表现为:(1) 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等,税务机关可以对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是欠税金额的30%至100%。
(2) 拒不改正罚款若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偷税漏税等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3) 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缴款项对于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了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外,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并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
2. 刑事处罚若偷税漏税行为情节严重,涉及数额较大,已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公安机关可以将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
往往情节严重的偷税漏税案件都会面临有期徒刑和罚款等刑罚。
3. 其他处罚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暂扣票据、财产保全、限制外汇使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责令所在单位终止业务活动等处罚措施。
三、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税务部门也应融入新技术手段,加强税务管理。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不少企业都会为了⾃⼰的利润做⼀些偷税漏税的⾏为,⼀旦企业有偷税漏税的⾏为,被国家税务机关查处了,那么是有可能会收到相应的处罚,国家对此也有规定。
那么,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百零⼀条及第⼆百⼀⼗⼀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式如下:1、对⾃然⼈犯罪的处罚:刑法第⼆百零⼀条规定: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扣缴义务⼈采取前款所列⼿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款⾏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百零⼀条、第⼆百零三条、第⼆百零四条、第⼆百零七条、第⼆百零⼋条、第⼆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偷税罪与漏税罪的区别1、主观⽅⾯不同。
偷税是出于故意,⽽漏税是过失⾏为。
偷税⾏为⼈明知⾃⼰的⾏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积极希望或追求这⼀危害结果,⽽漏税的⾏为⼈对⾃⼰⾏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为⼈主观上具有牟取⾮法利益的⽬的,⽽漏税⾏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的。
2、客观⽅⾯不同。
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
在客观上区分⼆者,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段偷逃应纳税款的,⼀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概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甄别。
手把手教你小微企业如何预缴四季度所得税
手把手教你小微企业如何预缴四季度所得税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其税务管理非常重要。
预缴四季度所得税是小微企业在每年末尾必须完成的一项关键任务。
本文将手把手教您小微企业如何预缴四季度所得税。
首先,了解所得税预缴的基本概念和规定是非常关键的。
所得税预缴是指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按照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某个比例进行预缴的一种税款形式。
在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根据前三个季度的经营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预缴税款,并按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
其次,了解计算所得税的基本方法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税基一般是营业收入减去直接成本、税金及附加和费用,然后乘以适用税率得到应纳税所得额,最后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预缴。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企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自身情况正确计算。
接下来,了解预缴所得税的时间节点和缴纳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小微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进行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的申报和缴纳。
预缴所得税可以选择线上缴纳或线下缴纳,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在进行四季度所得税预缴时,小微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 收集必要的纳税申报材料。
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2. 根据上述材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使用所得税计算表格或税务部门提供的计算软件快速计算。
3.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预缴所得税额。
这一步需要小心核对,确保计算正确。
4. 填写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税务部门。
申报表格一般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下载。
5. 缴纳所得税。
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选择线上缴纳或线下缴纳方式进行缴纳。
如果是线上缴纳,可以通过互联网银行等方式完成,如果是线下缴纳,则需要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四季度所得税预缴时,小微企业应当保留好缴税凭证和相关纳税申报材料,以备将来申报和报账使用。
补缴所得税要交罚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补缴所得税要交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如果纳税⼈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都应缴纳所得税,但是有时会出现忘缴的情形。
我们知道,此种情况下可能需要缴纳。
⽽对于忘缴所得税的罚⾦问题,很多⼈都不太清楚。
那么,补缴所得税要交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为此,⼩编在下⽂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个⼈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然⼈(居民、⾮居民⼈)之间在个⼈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也包括⾮居民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个⼈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的所得和境外个⼈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中占较⼤⽐重,对经济亦有较⼤影响。
⼆、如何补缴所得税?1、补交个⼈所得税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需补缴⼈姓名;(2)需补缴⼈号码;(3)需补缴⼈⽉⾦额;(4)需补缴⼈要补缴的⽉份;(5)需补缴⼈地址及邮编。
2、做好补交个⼈所得税的申报报表。
3、将申报报表提交到税务局,由税务局出具通⽤缴款书。
4、最后到银⾏去进⾏缴税,缴完税3-5天即可出具完税证明。
三、补缴所得税要交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如果纳税⼈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四条第⼆款规定,如果纳税⼈不进⾏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是我们引用比较多地,当查补地税款占应纳税额地以上,且查补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地,引用六十三条就意味着要移送司法机关,引用六十四条就不会移送.不同地理解,产生不同地后果.对保护纳税人地合法权益,规避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打击偷税惩治涉税犯罪起决定性地作用.笔者通过查阅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两条地解释,将其整理后,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地,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条款地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偷税地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是偷税.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偷税地性质负有纳税义务地单位和个人,利用上述偷税手段,侵占国家税收收入,这在主观上有故意性,在客观上有欺骗、隐瞒地事实,是严重地违法行为.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偷税地构成要素(一)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地单位和个人.偷税地违法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偷税地,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偷税处罚,涉嫌犯罪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虽终止,但偷税地责任人还存在地,或者涉嫌偷税地企业地法定代表人死亡,但企业仍然存续地,只要涉嫌偷税地企业达到移交标准地,税务机关都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第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地式样制作虚假地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地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地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地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地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地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地行为;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地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地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行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地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地行为;“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地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上述所列地几种手段,纳税人可能单独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几种偷税手段,只要具备上述手段之一,就可能构成偷税.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地结果.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偷税既是行为违法,也是结果违法,根据纳税人地行为,可以判定是否能构成偷税,根据结果,可以判定纳税人偷税地事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 对此条款地理解,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把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地处罚规定计税依据,是指对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据以计算税收地依据.计税依据是将征税对象数量化,并计算出税额地基础.计税依据按计算单位地性质分为两种:一是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地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二是从量计征,即按征税对象地自然单位计算.本款地计税依据是一个广义地概念,凡是对正确计算出税额产生影响地基础数据和资料都包括在内.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地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地目地是为了少交或不交税.比如,编造人员名单,多列成本、少列收入等.还有增值税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些纳税人通过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不入账地办法不缴或少缴税.还有些纳税人采取虚报亏损方式以达到以后年度弥补亏损地目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种行为,应该认这为偷税,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地规定处理.一种是编造虚假地计税依据.其结果并未产生实际地不缴或少缴税款地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地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地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后,增加了亏损额,或者增加了进项税额,但还没有抵扣,没有造成实际地不缴或少缴,对这种行为,根据此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地时间内改正编造地虚假计税依据,同时处万元以下地罚款.此款与第六十三条规定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定性地关键是看其是否有不缴或少缴税款地结果.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对纳税人按照税法地规定应当进行纳税申报而不进行纳税申报地处罚规定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地行为如何处罚,人们地认识存在分歧.有地人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比进行虚假地申报更恶劣,是无视国家税法地行为,应当严惩,按偷税论处;有地同志则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都是故意而为,有些是因为纳税人不了解税法,或因特殊原因没有申报,特别是有些纳税人只是某个纳税期因特殊原因而没有申报,对这些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全部视为偷税.考虑到我国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法宣传地现状,为充分保护纳税人地合法权益,规定对这种情况不认定为偷税,但要进行行政处罚.此款规定地纳税人不进行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纳税义务,超过规定地期限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地情形.实际上明确了:、本条所指地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地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进行过纳税申报地纳税人也属此列;、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结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按此条处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按理讲,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办理过纳税申报,就应当知道进行纳税申报,应当视为通知申报.对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仍不申报地,可以明确界定为故意行为,应按偷税处理.因此要认真分析申报纳税地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地措施.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地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地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地规定,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地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地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地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六十八条地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地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地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地,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地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地含义是一致地.针对纳税人地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地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条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地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地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此条规定,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地,由税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地规定行使核税权.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地规定,偷税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地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地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地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地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通过欺骗、隐匿、虚构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
纳税义务,以非法手段减少应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偷税漏税行为严重侵害
了国家财政利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此,国家对偷税漏税行
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
1.罚款: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按照逃避缴纳的税款的
金额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罚款的金额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般是税款的1.5倍至5倍不等。
2.行政处罚:当偷税漏税的金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时,税务机关将依
法对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缴逃税金额。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吊销营
业执照、吊销税务登记证,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等措施。
对于房东偷税漏税行为,在房地产领域有以下常见的偷税漏税行为:
1.不开具发票:房东租金收入是纳税的应税收入,如果房东不开具租
金发票,将无法为房租收入缴纳相关的税款。
2.弄虚作假:房东通过虚构租金收入、减少租金收入等手段来减少应
缴纳的税款。
3.隐匿收入:房东通过私下签订租赁合同、收取“黑钱”等手段来隐
匿租金收入,以此逃避缴纳税款。
对于这些房东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
罚措施,一般包括罚款、追缴逃税金额等。
具体的处罚标准将根据逃避缴
纳的税款金额、逃税行为的性质、情节等综合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偷税漏税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
和经济损失,同时也会造成个人形象的损害,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因此,作为房东,应当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缴纳应缴的税款,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国家财政的健康运转。
案例分享:一公司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被查处!巨额补交、罚款值得吗?
案例分享:一公司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被查处!巨额补交、罚款值得吗?时间:2017年*月涉案企业:深圳市一家主要从事眼镜制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立案稽查: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处理结果: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320万元,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542万元。
案情介绍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眼镜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由原“三来一补”企业转型而来,为来料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检查年度年申报应税收入1800多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0多万元。
而现场突击调取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检查年度账面记载的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账册资料、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未发现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况及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大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十大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税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税务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收秩序和公平性。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税务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介绍十大税务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一、偷税漏税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故意隐瞒应纳税款项或虚报减免税额,从而减少纳税负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和税收公平性。
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国家将采取罚款、追缴税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虚构交易或伪造发票等方式,制造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
虚开发票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还容易引发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
对于虚开发票行为,国家将追缴增值税发票、罚款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逃避申报纳税逃避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或拒不申报应纳税款项的行为。
逃避申报纳税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还影响了税收公平性。
对于逃避申报纳税行为,国家将追缴税款并加收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违规转移资产违规转移资产是指纳税人通过转移资产或虚构债务等手段,规避承担税务责任的行为。
违规转移资产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还干扰了经济秩序。
对于违规转移资产行为,国家将追缴税款并加收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涉税犯罪涉税犯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进行财务造假、逃避税务监管等行为,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行为。
涉税犯罪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
对于涉税犯罪行为,国家将处以刑罚,并追缴税款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偷逃关税偷逃关税是指纳税人在进出口活动中采取虚报货物种类、伪造价值等手段逃避关税的行为。
偷逃关税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对于偷逃关税行为,国家将追缴关税、罚款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偷逃其他税费偷逃其他税费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或拒不申报其他应纳税费用的行为。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通常违反国家的税法法规,并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1. 税收违法行为:偷税漏税行为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管理法规。
涉及的法律条款、法规和规定可能因不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逃避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行为。
2. 行政处罚: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通常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滞纳金、税务违法行为公告等,金额和手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刑事处罚: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涉及巨额逃税、组织、领导、参与偷税漏税等情况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处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通常要求涉及偷税漏税的当事人补缴相应的欠税和滞纳金,以消除不当获利和纠正违法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此外,税务机关在处理偷税漏税行为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裁量,并依法进行税务调查和处理。
如果遇到涉及偷税漏税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企业所得税按月计提还是季度计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所得税按月计提还是季度计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
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下面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说明:某公司2008年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25%=7000元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25%-7000=14000元。
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亏损)则不要预缴。
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应纳所得税额:159400*25%=39850元。
前三季度已预缴:7000+14000=2100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39850-21000=18850元。
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月提方法与季提计算方法一样:本月应纳所得税=月末利润累计总额*所得税税率-以前各月应纳所得税额1.计提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上缴时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下面以按月提法方法举例说明:某公司2008年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则本月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8000*25%=2000元分录为:借:所得税 2000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000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则第二月份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8000+6000)*25%-2000=1500元分录为:(计提同上)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600元,则第三月份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8000+6000+600)*25%-2000-1500=150元(1--3月份应缴所得税为2000+1500+150=3650元)。
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税务稽查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是我们引用比较多的,当查补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查补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引用六十三条就意味着要移送司法机关,引用六十四条就不会移送。
不同的理解,产生不同的后果。
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避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打击偷税惩治涉税犯罪起决定性的作用。
笔者通过查阅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两条的解释,将其整理后,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条款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一、偷税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二、偷税的性质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上述偷税手段,侵占国家税收收入,这在主观上有故意性,在客观上有欺骗、隐瞒的事实,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偷税的构成要素(一)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偷税的违法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偷税的,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偷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税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变得尤为重要。
税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达到法律的效果,并起到惩戒、震慑的作用。
本文将论述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定义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违反税法、税务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违法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一般包括偷税、骗税、逃税、抗税等行为,破坏了纳税人的正常诚信纳税和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
二、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定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和程序。
依据该法,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响应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追缴欠税、冻结账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具体细则,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申诉程序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该法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规定,也规范了登记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将成为评定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依据。
4.地方性税收法规和部门规章除了中央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
如《北京市税务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对于具体地区的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三、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税务部门在行政处罚税收违法行为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立案调查税务部门接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后,首先进行立案调查,了解情况并取证。
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涉税风险分析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涉税风险分析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当期实际利润进行预缴,只有当难以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的情况下才采用其他税务机关认可的方法进行预缴。
由此可见,对于其他的预缴方法税务机关都是相对都是可控的,企业对预缴的操作余地是比较小的。
对于按实预缴的方法,企业就有了充分的操作空间。
因此,下面专门针对按照当期实际利润进行预缴的方法的议论。
二、所得税预缴的申报规定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填表说明规定,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这就从填表说明上明确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填写规定。
三、少申报缴纳预缴所得税的税务风险《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1、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2、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征管法是一部我国财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其目的在于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其中,第六十三条是征管法中的重要条款,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深入探讨。
一、条文内容《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未申报、漏报、少报、迟报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查,要求其补缴税款、加收罚款,并依法追缴滞纳金。
”该条款主要强调了税务机关对未申报、漏报、少报、迟报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查,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加收罚款,并依法追缴滞纳金。
这一条款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征管力度,保障税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诚信度,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条文解读1.未申报、漏报、少报、迟报税款的行为未申报、漏报、少报、迟报税款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税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还会对国家财政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税务机关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2.税收调查的法定程序税收调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税收申报情况等进行调查的行为。
税收调查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程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补缴税款、加收罚款、追缴滞纳金的依据对未申报、漏报、少报、迟报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查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加收罚款,并依法追缴滞纳金。
这些措施的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规及其衍生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在执行这些措施时,税务机关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条文应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应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及其税收征管行为。
在实际应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加强税收征管力度,防范未申报、漏报、少报、迟报税款的行为。
2.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税收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漏税处罚标准2019
漏税处罚标准2019在2019年,税收管理部门对于漏税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以更加严格地惩罚违法者,并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漏税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罚,具体标准如下:一、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收管理部门将根据漏报税款的金额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漏报税款金额在一定范围内的,将按照税收法规定的比例进行罚款,同时要求补缴漏报的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若漏报税款金额较大,超过一定比例,纳税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谎报税收情况。
对于故意隐瞒、谎报纳税情况的纳税人,税收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隐瞒、谎报税收情况不仅会导致纳税人本人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其所在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税收情况时务必如实申报,不得隐瞒、谎报任何税收信息。
一旦发现隐瞒、谎报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三、其他漏税行为。
除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和隐瞒、谎报税收情况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漏税行为,如逃避税收监管、虚假发票等。
对于这些行为,税收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涉嫌虚假发票等行为的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总之,漏税行为将受到严格处罚,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情况,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同时,税收管理部门也将加大对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维护税收秩序。
希望纳税人能够自觉遵守税法,共同维护税收的正常秩序,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哪些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享受季度预缴不享受
哪些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享受季度预缴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一种税务减免政策。
而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根据税法规定,对全年的所得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进行税款的结算。
季度预缴是指纳税人在全年纳税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前预缴一定比例的税款。
然而,并非所有的所得税优惠都可以同时享受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是季度预缴不享受汇算清缴的所得税优惠的一些例子:1.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的规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是不适用于季度预缴。
在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后的三年内按一定比例享受所得税减免。
2. 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可以按照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退还。
但是这种退税不适用于季度预缴,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根据退税合同和发票进行申报。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这种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季度预缴,只能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
4. 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所得税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这种所得税优惠不适用于季度预缴,只能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
除了以上所述的所得税优惠,还有一些其他的所得税优惠也不适用于季度预缴。
根据个人或企业所得的不同情况,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比如农民工个人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对内贸易所得税优惠等等。
这些优惠政策在适用时需遵循相关的规定,不能同时享受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汇算清缴是纳税人对全年所得进行清算的一个环节,纳税人在本年度的清算为前一年度所得进行结算,而季度预缴是纳税人根据每个季度的实际所得情况提前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的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的税收风险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取得的利润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过程中,预缴税款是一项重要环节。
预缴税款是在企业税款年度到来之前,根据前一年度的经营情况预先缴纳的税款。
然而,有些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的情况,即未按照实际情况申报预缴税款。
这种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带来不利后果。
首先,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可能会导致税务部门的处罚。
税务部门会通过核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预缴税款记录,发现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的情况。
一旦被发现,税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税款补缴,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可能还会对企业处以罚款,并要求企业补缴滞纳金和利息。
其次,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的重要税收之一,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性进行监管。
一旦企业被税务部门发现预缴税款不符实际情况的情况,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进行更加严格的税务检查。
这将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税务问题和纳税争议,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此外,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也会影响企业形象和信誉。
一家企业如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甚至存在故意少申报的情况,将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和质疑。
这不仅会对企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对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投资者和客户等产生不良的影响。
信誉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本之一,企业如果失去了信誉,将会面临经营困难和不可估量的损失。
对于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积极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应合理评估预缴税款的数额,确保预缴税款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将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相结合,确保预缴税款准确无误。
其次,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的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明确预缴税款的申报流程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关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预缴税款的正确申报和缴纳。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
不断跟踪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企业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并确保预缴税款的合规申报。
企业所得税偏少的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偏少的情况说明1. 如何解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缘由解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缘由当然是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是合法的,用足政策,少交企业所得税方法:(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购买土地,预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淌资产不作损好处理。
(五)白条领取水电费。
(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七)应有个人担当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要记帐领取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根据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十)报销不属于本人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五)流淌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形成明征暗退。
(二十一)中心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便利,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特殊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二十二)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一直在往来帐上反复。
(二十三)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成功可以不扣款吗
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成功可以不扣款吗办公司做企业都是需要缴税的,不缴税是不合法的,偷税漏税会构成犯罪,企业每个季度都会有经营状况表,会根据这个来申报缴税,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成功可以不扣款吗,店铺⼩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成功可以不扣款吗”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如果申报的最终结果是不需要交税,那么⼀般是不需要点扣款功能的,也可以点了试⼀下,⼀般系统会⾃动提⽰你申报⾦额为0不需扣款。
季报季报是指每三个⽉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
公司季报年报是指当年结束后全年的经营情况报表。
中报是指半年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
季报是指每三个⽉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
⼀个年报包括两个半年报,或者说包括四个季报、12个⽉报⼀个半年报包括两个季报.三季报包括⼀季报、中报年度经营⽬标、上半年经营⽬标、下半年经营⽬标、⼀季度经营⽬标、⼆季度经营⽬标、三季度经营⽬标、四季度经营⽬标⽬标年报、⽬标半年报、⽬标季报、⽬标⽉报。
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是指以公司、企业法⼈取得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种所得税。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公司所得列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将这种所得税称为公司所得税。
公司是依公司法规设⽴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以营利为⽬的的法⼈实体。
⽽企业包括⾮法⼈企业(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企业(公司)。
我国实⾏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范围⽐公司所得税⼤。
缴纳⽅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纳税⼈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预缴⽅法⼀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于你提出的“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成功可以不扣款吗”问题,店铺⼩编已经整理出来了,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成功可以不扣款,那是因为没有申报⾦额,这种情况是不扣款的,缴税是公民的义务,是⽤于建设美好国家的,有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多转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被处罚案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一、案件背景情况:㈠案件来源:本案系专项检查。
根据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第34号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要求,本检查组依法于2009年7月3日至2009年7月29日对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查结。
㈡纳税人基本情况: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龙海市某镇工业区,系(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1993年3月4日开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00元;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1993年12月1日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确认为获利年度,2007年按27%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2008年起按25%申报企业所得税。
生产加工各类海马毛纱线、兔羊毛纱线、混纺羊毛纱线、混纺花捻纱线、各类纱线及相关纺织原料和纺织制品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不含进口分销业务、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
出口产品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商品代码5105290090),征税率17%,退税率13%,其他出口产品200701-20080731期间征税率17%,退税率11%,200808-200810期间退税率调整为13%,200811-200812期间退税率调整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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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少缴违法了吗
问:甲公司2014年期间利润较高,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按账上的会计利润进行预缴,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规定进行了准确缴纳。
近期税务机关对此提出了异议,哪此税收政策可以支持甲公司的作法?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