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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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

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煤安监司办[2015]26号

【失效依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5.10.28

【实施日期】2015.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5﹞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1.矿井通风能力或采掘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2.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

3.井下作业区域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角联通风、下行通风的。

4.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

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分为有声预兆和无声预兆,有声预兆主要包括煤体出现劈裂声、煤炮声、闷雷声或“吱吱”声等;无声预兆主要包括顶板来压、片帮、掉渣、煤面壁外鼓或瓦斯涌出忽大忽小、温度下降以及打钻时出现喷孔、顶钻等现象)。

7.发现井下明火,现场不能控制火势的,以及井下出现自燃发火预兆的(主要包括:出现“煤壁出汗”,人能嗅到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味或焦油味,从该处流出的水和空气的温度较正常时高,在该处的人有头痛、精神不振、不舒服、有疲劳感等病态反应)。

8.发生瓦斯、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

9.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分析原因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制度,发现井下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比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和方式方法,查明超限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三)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发现井下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要根据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做到停产整改责任、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隐患整改后,煤矿必须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四)必须落实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煤

矿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于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电、不分析、不处理或者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云南省煤矿瓦斯超限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煤矿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必须落实瓦斯防治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瓦斯综合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必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完善制度、落实措施,确保瓦斯防治的人力、物力、财力;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必须落实瓦斯防治机构。煤矿必须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规设置地质测量、通风瓦斯、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配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明确各自业务范围的瓦斯治理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各个层级、各个岗位的瓦斯治理目标责任。

(三)必须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煤矿必须准确掌握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结构、瓦斯赋存等情况,科学预测瓦斯灾害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制定符合实际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方案,切实开展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突出煤层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等重大作业事项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方能组织施工作业。

(四)必须落实瓦斯防治资金。要根据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加大瓦斯治理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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