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颈胸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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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人体损伤是指身体受到外部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组织和器官的损害。

人体损伤的程度不同,对身体的影响也不同,有些人可能会出现轻微的疼痛和不适,而有些人则可能导致残疾或死亡。

因此,科学准确地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非常重要。

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旨在规范对人体损伤的评估和处理。

二、人体损伤的分类人体损伤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1.按照损伤部位分类,如头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四肢损伤等。

2.按照损伤性质分类,如创伤、烧伤、冻伤、电击伤、化学伤等。

3.按照损伤程度分类,如轻微损伤、中度损伤、重度损伤、致命损伤等。

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采用第三种分类方法,即按照损伤程度分类。

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是一份标准化的评估指南,旨在帮助医生和护士准确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措施。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人体损伤的致残程度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1.轻微损伤:指身体受到轻微的伤害,如轻微擦伤、轻微扭伤、轻微烧伤等,一般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轻度损伤:指身体受到较轻的损伤,如轻度创伤、轻度烧伤、轻度骨折等,一般需要休息和治疗,但不会导致残疾。

3.中度损伤:指身体受到中度的损伤,如中度创伤、中度烧伤、中度骨折等,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部分患者可能会出现轻度残疾。

4.重度损伤:指身体受到严重的损伤,如重度创伤、重度烧伤、重度骨折等,需要紧急救治和手术治疗,可能导致中度或重度残疾。

5.极重度损伤:指身体受到极其严重的损伤,如多发性创伤、严重烧伤、颅脑损伤等,可能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6.特别极重度损伤:指身体受到极其严重的损伤,如全身性烧伤、大面积皮肤缺损等,可能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四、评估方法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损伤部位、损伤性质、损伤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人体伤残 标准

人体伤残 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202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级1.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2.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2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重度);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双眼盲目5级;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2.3颈部及胸部损伤1)呼吸困难(极重度);2)心脏移植术后;3)肺移植术后。

2.4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2)肾衰竭;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勺,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吴元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宣贯颈部与胸部损伤

吴元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宣贯颈部与胸部损伤
8
关于甲状旁腺损伤★标准条款
《分级》 条款序号
5.5.3.2
条款内容
工标残级
条款内容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 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 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 度)。
四级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 害。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 害。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 害。
5.7.3.2
六级
5.9.3.3
八级
《道标》无此类条款

11
关于肋骨骨折★标准条款
《分级》 条款序号 5.8.3.6 条款内容
道标残级
八级
条款内容
12肋以上骨折。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 失。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 缺失。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 6处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 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 ;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 后遗4处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 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 ;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 后遗2处畸形愈合。

《分级》理念——颈(前)部参与容貌的构成
5.8.2.1 容貌毁损(中度)。 5.8.2.2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5.9.2.3 容貌毁损(轻度)。
B.15.2 中度容貌毁损
B.15.1 重度容貌毁损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 六项中四项者: 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外鼻完全缺失; 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颏颈粘连(中度以上)。
22
形态学
功能学
呼吸困难★标准条款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宣贯
颈部与胸部损伤
吴元明
教授,主任法医师,博士生导师
关于颈部瘢痕形成★标准条款
《分级》 条款序号 5.7.3.4 5.9.3.1 条款内容 颏颈粘连(中度)。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累计面积达 50.0cm2。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被分为15个等级,分别为:
1. 头部损伤
- 1级:轻度头皮撕裂伤
- 2级:头部浅表撕裂伤
- 3级:头部深部撕裂伤
...
2. 颈部损伤
- 1级:轻度颈软组织损伤
- 2级:颈部软组织撕裂伤
- 3级:颈部椎间盘脱出伤
...
3. 胸部损伤
- 1级:轻度胸壁肋骨骨折
- 2级:肋骨多处骨折
- 3级:肋骨骨折并伴有肺挫伤
...
4. 腹部损伤
- 1级:轻度腰椎骨折
- 2级:腹腔器官受损
- 3级:腹腔器官断裂
...
5. 骨盆损伤
- 1级:轻度骨盆骨折
- 2级:骨盆骨折并伴有软组织损伤
- 3级:骨盆多处骨折并伴有腹腔器官损伤
...
6. 上肢损伤
- 1级:轻度手指骨折
- 2级:手掌骨折
- 3级:手腕骨折
...
7. 下肢损伤
- 1级:轻度足趾骨折
- 2级:踝关节骨折
- 3级:膝关节骨折
...
8. 其他
- 1级:轻度软组织损伤
- 2级:重度软组织损伤
- 3级:重度骨折伤
...
请注意,以上只是对每个损伤部位的分级举例,并非完整的详细列表。

具体的等级和损伤情况可参考相关法规文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制定,用于对人身伤害进行鉴定和评估,包括重伤、轻伤、轻微伤等不同等级的伤害。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主要涉及颅脑、脊髓、面部、耳廓、听器、视器、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及会阴等部位的损伤鉴定。

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1.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
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
全不能自理等。

2.重伤二级:头皮擦伤面积5.0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等。

3.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创;眶内壁骨折等。

4.轻伤二级: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颈部擦伤面积
4.0cm以上等。

202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2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那么、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21 劳动才能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构造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构造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才能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那么4.1 鉴定原那么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根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展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展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细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断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展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根据见附录A。

4.5 判断根据根据人体组织器官构造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断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1一级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2二级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2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重度);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双眼盲目5级;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2.3颈部及胸部损伤1)呼吸困难(极重度);2)心脏移植术后;3)肺移植术后。

2.4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2)肾衰竭;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2.6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人体损伤是指人体在事故、意外或其他伤害情况下所遭受的各种伤害。

为了评估和确定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伤级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根据损伤的性质、范围和影响程度对损伤进行分类和评估。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统一的分类方法,以便确定伤者的残疾程度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组织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但通常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1. 伤害区域:评估损伤发生的部位和范围,如头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

2. 损伤类型:评估损伤的种类,如骨折、刺伤、烧伤、中毒等。

3. 损伤程度:评估损伤的程度和严重程度,如轻伤、中度伤、重伤等。

4. 功能受限程度:评估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如肌肉活动能力、感觉功能、思维能力等。

5. 并发症和后遗症:评估损伤可能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如感染、畸形、失明等。

6. 日常生活受限程度:评估损伤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如行动、自理、工作能力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组织的实践,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通常采用了一些评分体系,以对损伤进行分类和评估。

这些评分体系可能包括数值评分、等级分类或具体描述,以便提供一种系统化的方法来确定伤者的残疾程度。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在医疗诊断、法律纠纷和保险索赔等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们能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决策依据,以便对伤者提供适当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赔偿。

同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也为社会各界对人身安全和预防伤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级标准是一种重要的分类和评估工具,它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判断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并为伤者提供相应的医疗和赔偿服务。

在确保伤者权益的同时,也能促进人身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

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部位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部位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部位解读人体损伤的致残程度分级和分部位是一项重要的医学分类系统,用于评估和记录人体各种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

通过对损伤进行分级和定位,可以帮助医生确定合适的治疗方法并为伤残者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支持。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分级上,一般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疾病与伤害分类系统-ICD-10(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10th revision)。

根据ICD-10系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可分为四个等级: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

轻度损伤通常指的是对身体功能产生较小影响的损伤,如轻微的划伤、擦伤或者轻度扭伤。

中度损伤会对身体功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中度骨折、中度拉伤等。

重度损伤指的是对身体功能产生较严重影响的损伤,如严重骨折、重度烧伤等。

而极重度损伤则是指对身体功能产生极其严重影响的损伤,如重度脑损伤、严重截肢等。

另外,在人体损伤的分部位上,根据损伤的具体部位和器官,可以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描述。

常见的损伤部位包括头部、颈部、胸部、腹部、下肢、上肢等。

每个部位都可能对不同的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例如,头部损伤可能导致认知能力下降、言语障碍等。

胸部损伤可能导致呼吸困难、心脏功能减弱等。

下肢损伤可能导致行走受限、运动能力丧失等。

在评估和处理人体损伤时,医生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应的病例和检查结果来确定致残程度分级和分部位,从而制定最佳治疗和康复方案。

此外,对于伤残者来说,了解自身损伤的致残程度和分部位还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面对现实,同时也为社会提供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部位的解读对于医疗实践和社会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和正确评估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有助于为伤残者提供恰当的治疗和支持,促进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入。

同时,这也为医疗机构和社会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五部委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统一伤残等级鉴定规则和尺度!(2017.1.1施行)2016-07-27 神州国土摘自法律讲堂阅31926 转277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执行分级。

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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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肋骨骨折★标准条款
《分级》 条款序号 5.8.3.6 条款内容 道标残级 八级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 6处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 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 ;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 后遗4处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 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 ;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 后遗2处畸形愈合。 九级 十级 5.9.3.11 条款内容 12肋以上骨折。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 失。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 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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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困难★标准条款
B.25 呼吸困难分度
程度 临床表现 稍活动(如穿衣、谈话) 即气短。 平地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平地步行1000米无气短, 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 相同速度,快步行走出现 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 明显。 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 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 楼时呈现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1秒 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比例 (FEV1/FEV) <30% 30%~49% 限制性通气功 能减退:肺活 量(VC) <50% 50%~59% 血氧分 压 (mmHg) <60 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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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1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 后。 5.10.3.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累计面积达 25.0cm2。
关于颈部瘢痕形成★应用说明

颈前三角区——胸锁乳突肌内缘,下颌骨下缘与前 正中线之间的区域。 颈前三角区以外的瘢痕,视同为一般体表瘢痕。

颈部境界: 上界——下颌骨下缘、下颌 角、乳突尖的连线 下界——胸骨颈静脉切迹、 胸锁关节与锁骨上缘的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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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颈部瘢痕形成★应用说明

《分级》理念——颈(前)部参与容貌的构成
5.8.2.1 容貌毁损(中度)。 5.8.2.2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5.9.2.3 容貌毁损(轻度)。
B.15.1 重度容貌毁损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 六项中四项者: 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外鼻完全缺失; 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颏颈粘连(中度以上)。
与体表损伤吻合
部位相邻
骨痂形态相近
力线一致
肋骨骨折CT重组图像的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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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肋骨骨折★应用说明

肋骨骨折畸形愈合,主要是指肋骨完全性骨
折后因断端明显移位,经骨痂生长、骨折愈合 等过程后形成分离、成角、旋转、重叠畸形, 以断端重叠畸形或断端分离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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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肋骨骨折★应用说明


标准条款适用
①本标准所称肋骨骨折,包括肋骨完全性骨折与不全性骨折。按照 条款规定,肋骨骨折的计量单位为肋骨根数,即同一肋骨多处骨折 计为一根肋骨骨折。 ②本标准所称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系指肋骨完全性骨折愈合后造成 的骨质畸形。按照条款规定,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的计量单位为骨质 畸形愈合部位的数量,即同一肋骨两处骨折且均符合畸形愈合者, 计为两处。 ③本标准所称的肋骨缺失,包括因外伤或者手术治疗等造成的一根 肋骨全部或者部分骨性结构缺如。按照条款规定,肋骨缺失的计量 单位为肋骨根数。应避免将肋骨骨折后断端不愈合误认为肋骨缺失 。 ④本标准“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指肋骨骨折(含 完全性或者不完全性骨折)数量须达4根,且其中至少2处骨折(可 以是一根肋骨的两处骨折)最终畸形愈合。其余类似条款可据此参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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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状旁腺损伤★应用说明
B.22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度: ①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 6mg/dL; ②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 7mg/dL; ③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1~ 8mg/dL。

临床表现取决于血 钙下降的程度、速 度与持续时间。主 要表现为抽搐、痉 挛、口周麻木、肠 痉挛、牙齿疾病、 脱发、脱屑、抑郁 甚至不自主运动、 共济失调、震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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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状腺损伤★应用说明

鉴定注意事项:
甲状腺功能与结构有密切关系 正确区分补充激素治疗的情形 按照停用补充激素或者补充前的检测水平确定功能损害程度

伤病关系
① 伤前功能减退,伤后短期内减退加重,不符合自身疾病发展演变 的,按本标准分别评定伤前、伤后残级,两者的级差,为残情加 重的等级,原则上可忽略自身疾病的影响 ② 伤前功能减退,伤后减退渐加重,符合自身疾病发展演变的,不 评定残级 ③ 伤前功能减退,伤后减退加重,系自身疾病和损伤共同影响的, 分析损伤的原因力大小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宣贯 · 颈部与胸部损伤 ·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夏 文 涛
关于颈部瘢痕形成★标准条款
《分级》 条款序号 5.7.3.4 5.9.3.1 条款内容 颏颈粘连(中度)。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累计面积达 50.0cm2。
道标残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级 条款内容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完全丧失。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 上。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 上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肺叶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后。 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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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
关于胸廓损伤与胸廓畸形★应用说明

胸廓畸形 主要是指愈后的胸廓形态失常,既影响外观 ,又可能限制肺脏的呼吸运动。 肋骨缺失或者畸形愈合是常见原因,其他胸廓组成骨 (如胸椎、胸骨等)骨折亦可引起。一般而言,肋骨骨 折数量越多,单根肋骨多处骨折发生率越高、骨折移位 程度越是明显,肋骨缺失情形越为严重,则愈后遗留胸 廓畸形的几率也越大。 胸廓成形术 以往是肺结核外科治疗中较为常用的一种 萎陷疗法,在胸廓严重缺损、凹陷畸形的胸部创伤中仍 有使用,可保留大部分肋骨,手术创伤相对较小,有效 避免反常呼吸,术后胸廓可恢复相对完整,对肺功能影 响较小或者无明显影响。当然,该术式需切除部分肋骨 ,易遗留胸廓畸形,甚至导致影响呼吸功能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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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换算方式 1mg/dL=0.2495mmol/L
关于甲状旁腺损伤★应用说明

需同时符合
① 存在可能导致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的损伤 ② 伤后有临床症状 ③ 血清钙水平达标准规定,甲状旁腺激素(PTH)降低或正常

注意事项
① 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者,血PTH水平多低于正常或在正常范围,系因血清 钙存在负反馈。故有必要同时测血钙和血PTH ② 各实验室PTH正常参考值差异较大,有报道约为20~90ng/L,且操作 复杂,但可达到定性定位诊断的目的 ③ 只有永久性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并存在药物依赖的,才可定残,应注意鉴 别暂时性甲状旁腺功能减退 ④ 伤、病共存时,应对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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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胸廓损伤与胸廓畸形★标准条款
《分级》 条款序号 5.6.3.2 条款内容 道标残级 一级 二级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 ,切除6根以上 肋骨。 胸廓畸形,胸式呼 吸受限。 三级 四级 五级 十级 工标残级 5.8.3.9 胸廓成形术后,影 响呼吸功能。
三级 四级 八级
条款内容 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胸廓畸形 条款内容
B.15.2 中度容貌毁损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眉毛部分缺失(累计达一侧眉毛1/2); 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耳廓部分缺损(累计达一侧耳廓15%); 鼻部分缺损(鼻尖或者鼻翼缺损深达软骨);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颏颈粘连(轻度)。
B.15.3 轻度容貌毁损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3
关于颈部瘢痕形成★应用说明


B.20 颏颈粘连分度
轻度 单纯的颈部瘢痕或者颈胸瘢痕。瘢痕位于颌颈 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颈部活动基本不受限制,饮食 、吞咽等均无影响; 中度 颏颈瘢痕粘连或者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后仰 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 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口; 重度 唇颏颈瘢痕粘连。自下唇至颈前均为挛缩瘢痕 ,下唇、颏部和颈前区均粘连在一起,颈部处于强迫 低头姿势。
4


关于颈部瘢痕形成★应用说明

5.10.3.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① 手术适应证——损伤后遗留瘢痕形成并挛缩畸 形、颏颈粘连导致抬头或者颈部旋转、侧屈等动 作受限,或者影响饮食、吞咽等动作,或者影响 体貌,达到中度以上颏颈粘连的程度; ② 松解术后遗留轻度颏颈粘连者(无法或者难以 实施手术的例外)
《道标》无此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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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状腺损伤★应用说明

附录B﹒21
①重度 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 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②中度 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 FT4正常,TSH>50μU/L; ③轻度 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 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VR
SSD
MPR
M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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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肋骨骨折★标准条款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第1周 第2周 第3周 第4周 第5周 第6周 第7周 第8周 不同时间摄片与首次摄片发现肋骨骨折数差异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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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1
关于肋骨骨折★应用说明

影像学认定原则
(1)须有明确胸部外伤史 (2)必要时需观察影像学随访检验结果 (3)各种影像技术可互相补充、互相结合,应综合分析相关影像资料 (4)应注意鉴别CT重组图像可能存在的因人为或设备因素造成的伪影
工标残级 三级 八级
条款内容 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 除6根以上。 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 廓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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