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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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煤炭安全规程煤与瓦斯突出新旧对比

2016版煤炭安全规程煤与瓦斯突出新旧对比
(二)应当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当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者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当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当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本煤层或者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当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有效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一百九十五条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非突出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非突出危险区域内。
(二)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第一百九十九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零四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者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

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

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为了落实《防突管理规定》、《〈**煤股份公司防突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煤【2010】147号文、**煤股份【2011】8号文,《〈关于修订**煤股份公司纺织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订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

一、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划分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鉴定报告及区域划分结果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未开采保护层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整个回采区域实施完区域防突措施,并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防突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回采。

三、未开采保护层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按下列要求进行:(一)设计走向长度小于(等于)1000m、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预抽的采面,煤巷掘进前区域防突工程和措施必须实施完毕,整体进行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二)设计走向长度大于1000m、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预抽的采面,掘进前沿走向每500m为一个单元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每个单元的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均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施工过程中必须保留50m的效果检验达标超前距。

(三)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个循环(钻孔深度不小于60m,保留20m超前距)进行一次消突评价,评价报告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存档备查。

四、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巷道布置层位选择要有利于快速掘进、有利于穿层钻孔施工。

巷道距煤层法向距离:坚硬岩石时,不得小于8m;松软岩石时,不小于10m。

(二)低位(高位)预抽巷内必须先施工增透穿层钻孔,后施工穿层条带预抽钻孔。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完整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完整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完整版)S 13 100D 09 备案号:17332—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24—2006代替MT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Specification tor identification of 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2006-02-发布 2006-12-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 1018—2006前言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以对原煤炭行业标准MT637—1996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MT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本标准与MT63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 对范围进行了扩展(本标准1);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2);c) 修改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定义(本标准3.3;MT637—1996的2.3); ) 将“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637—1996的8)完美为“鉴定与审批程序”(本d 标准4);e) 将判据与判定规则(MT637—1996的3.4.5)合并到鉴定方法一章中(本标准5);f) 增加了用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判定突出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判断规则(本标准5.1.2和5.2.2);增加了用突出预兆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本标准5.1.3),细化了原有指标的采用、测定方法和测点要求(本标准5.1.3、附录A和附录B;MT637—1996的4);增加了判定非突出煤层的范围界定(本标准5.2.3);g) 增加了对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的格式要求(本标准7.2);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h) 按照GB/T1.1—规则)的要求,对MT637—1996的部分内容编写格式进行了规范(本标准5.6.7.8;MT637—1996的3.6.7.9);i) 对附录C的部分术语和错别字进行了修改,将“突出”改为“瓦斯动力现象”(附录C);j) 增加了对附录A和附录B。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1 月2 日发布,2006 年12 月1 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 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 且持续8h 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鉴定和审批程序-鉴定机构
☆接受鉴定委托后,及时审查鉴定资料; ☆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丰富现场经验和中
级职称以上的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分析 和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测定有关参数;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科学、公正、及时
(一般在45日内)提交鉴定报告;
2、数据测点的选择 瓦斯浓度数据要选择那些尽量靠近突出发生地
点、瓦斯浓度传感器(或检测仪)没有超过量程、 区域通风系统没有破坏的回风巷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3、数据的完整性 对于瓦斯浓度缺失的一段数据,应该根据后
面检测到的一段数据用数据拟合的方式给予估算, 数据拟合公式采用相关系数最高的函数型式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标准号:AQ1024-2006(MT 637-1996) 2006年11月2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3000
4000
5000
时间(min)
山西晋城寺河矿5.20突出区域回风巷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1、起至时间 从瓦斯浓度升高开始,计算到回风流瓦斯浓度
恢复到突出前的水平。恢复不了的降至瓦斯涌出 量为1.0m3/min或稳定时为止。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MT637—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12—30批准1997—11—01实施前言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xx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煤与瓦斯突出coalandgas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2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andgasoutburstseam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andgasoutburstmine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

3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突出的基本特征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突出煤层鉴定规范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定义本标准米用下列定义。

2. 1 煤与瓦斯突出coal and gas 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 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 a nd gas outburst seam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 a nd gas outburst mi ne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3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突出的基本特征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检查标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检查标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检查标准
1. 瓦斯浓度检查,瓦斯是煤矿中常见的有害气体之一,其浓度
超过一定标准将会对矿工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瓦斯浓度的
检查是矿井安全管理中的重点之一。

瓦斯浓度的监测通常通过安装
瓦斯传感器来实现,矿井中的瓦斯浓度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并且要
求在一定范围内。

2. 通风系统检查,通风系统是煤矿中排除有害气体、保证矿井
空气清新的重要设施。

因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检查标准中
通常包括对通风系统的检查要求,包括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通风
风量等方面的要求。

3. 安全设备检查,矿井中的安全设备对于防范煤与瓦斯突出等
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瓦斯检查标准通常还包括对安全设备的检
查要求,包括安全通风设备、透水灭火设备等的运行状态和完好性。

4. 矿井作业规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检查标准还应当包
括对矿井作业规程的要求,包括矿工的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
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检查标准应当全面细致,包括对瓦斯浓度、通风系统、安全设备以及矿井作业规程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矿井中的瓦斯安全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矿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的监督检查,确保瓦斯检查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的通知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炭⾏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3年11⽉2⽇2时6分,贵州省⾦沙县黄⽔坝煤矿发⽣⼀起煤与⽡斯突出事故,造成7⼈死亡。

该事故地点为+816m⽔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作⾯,是中国矿业⼤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

该事故的发⽣,暴露出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步加强和规范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作。

各鉴定机构要进⼀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审批签字⼈,并于2013年11⽉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各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作。

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法、结论等进⾏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次全⾯⾃查,并于2013年12⽉底前将⾃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底前将年度⾃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_AQ1024_200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_AQ1024_2006

突出煤层鉴定规范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煤与瓦斯突出coal and gas 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

3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 突出的基本特征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瓦斯矿井的判断标准

瓦斯矿井的判断标准

瓦斯矿井的判断标准
1.气体含量判断:通过采集矿井内气体样品,分析其中瓦斯(甲烷)含量。

一般来说,矿井内瓦斯浓度超过一定比例(比如5%)即被认为是瓦斯矿井。

2.通风状况判断:检查矿井的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包括通风机、风管、通风井等设备
是否齐全、正常运行,并且能够保持矿井内空气的流通。

不良通风状况是瓦斯积聚的主要
原因之一。

3.瓦斯涌出判断:观察矿井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涌出情况,特别是出现自燃现象,如
瓦斯突出、瓦斯泄露等。

4.瓦斯爆炸风险判断:分析矿井内各种因素对瓦斯爆炸的威胁,包括瓦斯爆炸极限浓度、点火源等,判断矿井是否存在爆炸风险。

5.安全设备判断:检查矿井内是否配备了瓦斯检测仪、通风设备、自动报警系统等安
全设备,并查看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安全管理判断:评估矿井管理人员对瓦斯安全的认识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
是否有瓦斯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巡查记录、紧急疏散预案等。

在判断瓦斯矿井的安全与否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的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通风、监测、排放等措施来降低瓦斯事故的风险,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第1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总工程师编制,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3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l天(间隔l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8月。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一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确定。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为低瓦斯矿井。

②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为高瓦斯矿井。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④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4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1)6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

8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5条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2)组织机构,成立瓦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

(4)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仪表准备、计量检定、参鉴人员培训、井下通风系统调整等。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基础规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基础规范

矿井瓦斯级别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2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月2日发布,12月1日实行)一、范畴本原则规定了矿井瓦斯级别鉴定旳一搬规定、鉴定措施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原则合用于煤矿井工开采旳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级别旳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旳条款通过本原则旳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旳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措施》三、定义本原则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级别:根据矿井旳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旳矿井级别。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旳实际产量(波及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旳60%以上旳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旳异常涌浮现象。

在20m巷道范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不不不小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旳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旳一搬规定1、矿井瓦斯级别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旳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级别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因素没能进行级别鉴定旳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旳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拟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旳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旳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旳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级别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旳根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措施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旳矿井根据实际测定旳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级别,同步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旳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旳根据。

4、由煤炭公司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精确可靠,如实反映状况,鉴定单位对鉴定成果负责。

5、每年旳矿井瓦斯级别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旳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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