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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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以下简称《规范》)认真组织开展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做好与即将施行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衔接,现就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按附件格式填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各矿井瓦斯等级均按最近一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填写,资源整合矿井按参与整合矿井的最高瓦斯等级填写(由高到低分别为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低瓦斯);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新建矿井,按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填写。

(详见附件1)。

2.矿井瓦斯等级按企业属性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属性汇总而成(详见附件2)。

3.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汇总而成(详见附件3)。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主要内容1.矿井概况。

全省(区、市)矿井数量;国有重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数量及比例;生产、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等矿井数量及比例;小型煤矿(30万吨及以下矿井)、中型煤矿(30至120万吨)、大型煤矿(120万吨及以上矿井)矿井数量和比例。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完整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完整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完整版)S 13 100D 09 备案号:17332—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24—2006代替MT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Specification tor identification of 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2006-02-发布 2006-12-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 1018—2006前言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以对原煤炭行业标准MT637—1996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MT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本标准与MT63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 对范围进行了扩展(本标准1);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2);c) 修改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定义(本标准3.3;MT637—1996的2.3); ) 将“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637—1996的8)完美为“鉴定与审批程序”(本d 标准4);e) 将判据与判定规则(MT637—1996的3.4.5)合并到鉴定方法一章中(本标准5);f) 增加了用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判定突出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判断规则(本标准5.1.2和5.2.2);增加了用突出预兆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本标准5.1.3),细化了原有指标的采用、测定方法和测点要求(本标准5.1.3、附录A和附录B;MT637—1996的4);增加了判定非突出煤层的范围界定(本标准5.2.3);g) 增加了对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的格式要求(本标准7.2);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h) 按照GB/T1.1—规则)的要求,对MT637—1996的部分内容编写格式进行了规范(本标准5.6.7.8;MT637—1996的3.6.7.9);i) 对附录C的部分术语和错别字进行了修改,将“突出”改为“瓦斯动力现象”(附录C);j) 增加了对附录A和附录B。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

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1 月2 日发布,2006 年12 月1 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 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 且持续8h 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鉴定和审批程序-鉴定机构
☆接受鉴定委托后,及时审查鉴定资料; ☆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丰富现场经验和中
级职称以上的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分析 和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测定有关参数;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科学、公正、及时
(一般在45日内)提交鉴定报告;
2、数据测点的选择 瓦斯浓度数据要选择那些尽量靠近突出发生地
点、瓦斯浓度传感器(或检测仪)没有超过量程、 区域通风系统没有破坏的回风巷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3、数据的完整性 对于瓦斯浓度缺失的一段数据,应该根据后
面检测到的一段数据用数据拟合的方式给予估算, 数据拟合公式采用相关系数最高的函数型式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标准号:AQ1024-2006(MT 637-1996) 2006年11月2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3000
4000
5000
时间(min)
山西晋城寺河矿5.20突出区域回风巷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1、起至时间 从瓦斯浓度升高开始,计算到回风流瓦斯浓度
恢复到突出前的水平。恢复不了的降至瓦斯涌出 量为1.0m3/min或稳定时为止。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7-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三、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一)瓦斯抽放: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二)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三)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四)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五)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六)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

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七)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八)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九)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者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十)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法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十一)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二)瓦斯储量: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阳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千庭、文光才、俞合香、王魁军、李宝玉、周德昶、高正强、龙伍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测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法MT/T77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AQ1025 煤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3 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a)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b) 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

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

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

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

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c)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4 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4。

1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m/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2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2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____月____日、____日、____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

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相应地点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必须按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并在____月上旬前报集团公司审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2)是指根据矿井内瓦斯的含量和性质,将矿井划分为不同的瓦斯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这是为了确保矿井在生产过程中瓦斯爆炸事故的防范和控制,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而建立的制度。

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中,常用的瓦斯等级有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级。

瓦斯等级的划分依据是矿井瓦斯的含量和性质。

一般情况下,瓦斯等级越高,矿井内的瓦斯含量越高,矿井的危险性越大。

根据瓦斯等级,矿井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例如,在一级瓦斯井下的矿井中,需要进行特别严格的瓦斯抽放、检测和通风工作,确保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而在四级瓦斯井下的矿井中,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如使用加水封堵法来控制瓦斯的释放。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瓦斯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024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____月____日、____日、____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

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相应地点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必须按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并在____月上旬前报集团公司审批。

2024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指根据矿井瓦斯爆炸危险性,对矿井的瓦斯等级进行划分和鉴定。

矿井瓦斯是指矿井中由于煤炭等矿木的分解和变质而生成的可燃气体,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危险因素。

2024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和矿井设备的安全。

该制度的制定是基于矿业发展的需要和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矿井瓦斯含量、瓦斯爆炸指数和瓦斯抑制措施等因素,将矿井瓦斯划分为不同等级。

等级划分的依据是矿井瓦斯危险性程度,等级划分的目的是为了对不同等级的矿井采取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

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法: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鉴定方法可以包括现场测定、数据统计、模型计算等多种手段,通过瓦斯含量、瓦斯爆炸指数等参数的测定和计算,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3.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周期:确定不同等级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周期。

对于高瓦斯等级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周期会更短,以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瓦斯的安全问题。

4.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使用:确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附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规范、标准和通知等有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制修订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指导意见。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同)负责辖区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组织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未能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限期鉴定。

第五条煤矿矿井(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当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已鉴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高瓦斯矿井或瓦斯矿井。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八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单独鉴定。

第九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回风巷瓦斯浓度和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进行。

第十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突出矿井。

第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五)矿井没有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

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 10m3/t 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 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二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四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

第五条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

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

第六条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

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

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

第七条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

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八条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AQ 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 7004-2007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 规范
AQ166 AQ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
AQ167
AQ1009--2007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 考核规范
20.00 10.00 10.00 11.00 23.00 10.00 10.00 12.00 13.00 15.00 12.00 20.00 12.00 10.00 15.00 12.00 22.00 13.00
AQ149 AQ 6102-2007耐酸(碱)手套
10.00 国家AQ 6103-2007焊工防护手套
AQ151 AQ152 AQ153 AQ154 AQ155 AQ156 AQ157 AQ158
AQ 6207-2007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 测报警仪
AQ 6208-2007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 仪
10.00
10.00 10.00 30.00 10.00 10.00 10.00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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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 规范
AQ105 AQ 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15.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6/03 12.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0.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0.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2.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2.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0.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编号:SY-AQ-07991(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gas grade identification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三)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煤矿、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四)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五)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七)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发布 2006-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旭生、康建宁、李秋林、邹银辉、张庆华、雷红艳。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 102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 1018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矿井瓦斯等级 Classification of gaseous mine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3.2正常生产条件 Condition of normal production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3.3瓦斯喷出 Gas blowout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 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8 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4鉴定的一般要求4.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4.2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提高瓦斯等级鉴定质量,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2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21)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21)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依法独立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客观、如实地反映所鉴定矿井瓦斯实际情况, 并对矿井瓦斯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立即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 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在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同时还应开展下列工作:(一)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 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二)每两年应测定一次煤层自燃倾向性、最短发火期和煤尘爆炸性。

鉴定单位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 应当明确鉴定煤层对象、鉴定范围以及成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 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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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
化碳)量大于或等于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鉴定方法
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①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②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
鉴定。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③测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和进行
人员培训;
④测定前对采用的所有仪器、仪表进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在其
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2、测定内容、测点选择和要求
①测定内容主要为风量、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同时应测
定和统计瓦斯抽放量和月产煤量。

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时,还应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进、回风流的
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

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排瓦斯量的同时,在相应的地区还要测
定瓦斯抽放量。

瓦斯涌出量应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②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时,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和各
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

所以测点应布置在
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的进、
回风道测风站内。

如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并无杂物堆积的一段
平直巷道做测点。

③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生产正常时刻,并尽可能在同一
时刻进行测定工作。

3、测定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①测定基础数据的整理和记录:每一测点所测定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基础数据,可参照表A格式填写,采用四班制的矿井表A格式应按四班制绘制,进风流有瓦斯时应增加进风巷的测点数据。

绝对瓦斯涌出总量按下式计算。

q绝=q排+q抽
式中:q绝: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3/min;
q抽: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3/min;
q排:三班(或四班)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
m3/min。

可按下式计算。

q排=(1/n)q排i=(1/100*n)(Q回i*C回i-Q进i*C进i) (2)
式中:n: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4;
i: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1,2,3;采用四班制的矿井i=1,2,3,4;
q排i:第i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Q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3/min;
C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Q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3/min;
C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②测定结果汇总与记录:整理完测定基础数据后,应汇总、整理出矿井测定结果报告表,并参照表B格式填写,按矿井、翼、水平、煤层和采区分行填写。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应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各抽放系统的瓦斯抽放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每天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

相对瓦斯涌出量按下式计算:
q相=1440*q max/D
式中:q相:相对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q max: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D:月平均日产煤量,t/d。

六、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指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指标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

2、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瓦斯矿井分为三级,级别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

3、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鉴定:在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d或有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区域(采区)定为高瓦斯(二氧化碳)区。

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执行。

七、鉴定报告内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鉴定报告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矿井基本情况(格式参见表C);
2、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格式参见表A);
3、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表(格式参见表B);
4、矿井通风系统图(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注测定地点);
5、瓦斯来源分析;
6、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
7、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及内、外因火灾发生情况;
8、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9、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10、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八、正在建设矿井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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