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本
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压尸,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以下"不包含110kV;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09月10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wang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wang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第二章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第六条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第七条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八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第九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至9人死亡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第十条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MW以上的火电厂2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1MW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MW以下的火电厂2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3.1MW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5.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1炉膛爆炸;(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9)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2.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3.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4.发电设备异常孺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三)一般火灾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人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的轻伤3人以上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四)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1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2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第十三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第十四条职业卫生健康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一)群体性食物中毒的;二)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三)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四)发生I期以上尘肺病的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事故/事件即时报告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集团公司公司提交即时报告(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即一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分公司公司领导报告;二是电厂安监部门向分公司公司安监室报告;三是电厂行政部向分公司公司经理工作部报告)报告制度的要求,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电监办报告(二)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四)发生人身轻伤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设备一类障碍事件,应及时向公司安监室报告第十七条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不安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火灾不安全事件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八条不安全事件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安全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第十九条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第四章事故/事件应急控制第二十条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五章事故/事件调查第二十一条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之规定,同时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分公司或公司应当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集团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第二十三条火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第二十四条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人身轻伤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安监人员填写第二十五条人身轻伤和设备一类障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在一周内完成,并以调查报告书的形式上报分公司公司由于原因复杂,一周内不能完成调查工作的,应向上级分公司公司申请,经分公司公司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第二十六条不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不安全事件发生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不安全事件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第二十七条不安全事件调查组有权向发生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八条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工作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二)原始资料收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三)事故情况调查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等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四)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与事故有关的下列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制度不健全;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7.违章指挥五) 防范措施制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六) 人员责任追究1.对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责任确定后,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 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四年三月九日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电监安全[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4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电力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的目的和任务第一节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备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二节任务1.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完善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机制。
3.做好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完善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4.加强对电力设备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维护和修理水平。
5.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电力安全的责任意识。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第一节设备检查和维护1.企业应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时,必需停电并确保设备无电。
维护和修理时必需使用专业维护和修理工具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损坏的设备。
第二节电力设备安全操作1.操作人员必需持有合格的电工证书,并经过相关培训。
2.操作人员必需遵守操作规程,依照正确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3.操作人员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节设备故障处理1.对于发现的设备故障,必需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对于涉及安全的设备故障,必需立刻停工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节安全培训与考核1.企业应定期组织电力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力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培训内容包含电力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电力事故的防备和处理等。
3.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电力安全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第一节电力安全事件的分类1.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般事件和重点事件两类。
2.一般事件包含电力设备故障、电力供应停止等,相对影响较小。
3.重点事件包含严重的电力事故、重点设备故障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资产损失。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背景介绍为了保障国家电力安全,防范和控制电力安全风险,构建电力行业安全发展机制,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已成为实施电力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电力监管机构在该领域的监管也得到了不断的深化。
规定内容作为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国家能源局管辖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已经制定了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电网企业及其经营者、电网建设者、器材供应商、技术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规定了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归档和信息公开等重要事项。
该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定义和分类电力安全事件是指在电力生产、传输、配电、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电网重大设备故障、影响电力市场运行及社会稳定的事件。
根据事件后果和影响程度,将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五类,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
二、监管要求1.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力安全事件预警、报告、处置等制度,规定安全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应急演练。
2.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电力安全事件,及时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电力安全。
3.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收到上报的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开展调查核实并处理,妥善处理电网企业的安全事件。
同时,对事件的重大性分级、风险评估结果、处理决策和跟踪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电力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归档,并保留3年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开展经验总结和问题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5.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电力安全事件的特点和需要,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和制度建设,推动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信息公开1.电力安全事件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及时、真实、准确的原则。
2.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公众公开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应对措施。
3.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事件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统计。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监会订立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力作为现代社会的紧要能源,负责供应全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等用电需求。
然而,在电力的生产、传输、调配、使用过程中,一些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逼。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电监会应运而生,并订立了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包括6个章节,共计38条,下面就一一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重要目的在于,对电力行业的生产、传输、调配、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牢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的各个环节,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
第三条监督管理原则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应以防备为主,全面管理,实行分类监管,加强现场监管,强化后续跟踪和处理,保障安全和牢靠性。
第四条相关术语定义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涉及的相关术语定义。
第二章电力安全事件的分类第五条电力安全事件的分类原则依据电力安全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处理。
第六条电力事故的分类对电力事故进行分级处理。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的监测与分析第七条监测与分析工作的目的监测与分析工作的重要目的在于,适时发觉电力安全事件的不安全因素,分析不安全因素,订立相应的措施,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牢靠性。
第八条监测与分析工作的内容监测与分析工作的实在内容。
第四章电力安全事件的防备和应急管理第九条防备措施的目标和原则防备措施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条管理措施的原则和措施管理措施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措施的目标和原则应急管理措施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的原则和方法应急演练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的原则和方法应急救援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章电力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五条电力管理机构电力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设立。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2014-5-10起施行《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按照工作安排,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原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将完成后的《电力安全时间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4年5月10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安全事件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基层基础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件。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信息报送制度、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属于国家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电力企业相对国家能源局报送,其他电力企业应当向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
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修订后,应当重新报送。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以及派出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因安全故障(含人员误操作,下同)造成城市电网(含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二)50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时间造成同一输电中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三)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者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四)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33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长(全站)对外停电;(五)±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一次事件造成多回直流输电线路单极闭锁;(六)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七)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八)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土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站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露并造成环境好、污染;(十)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第七条发生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时间后,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当地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报告,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下文!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 599 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31号令
第九条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பைடு நூலகம்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提升电力供应的质量和稳定性,有效管理和监督电力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监督管理对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内的各类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职责和义务1.电力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隐患监督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对电力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
2.电力供应企业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措施,并及时纠正和消除电力安全隐患。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电力企业持续改进安全隐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隐患管理水平。
4.对于发现的电力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措施1.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纠正和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2.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工程施工、运维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运维过程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3.电力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4.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台账,对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电力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奖惩机制,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激励,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6.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电力企业安全隐患的发现、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监督管理结果的通报和问责1.电力企业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汇报自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监督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结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通报给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
2.电力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对于安全隐患的发生负有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范本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高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民共享、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应当加强行业协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规范化、全面化的监管,对电力生产、输送和供应环节进行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明确检查重点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巡查记录和整改追踪机制,追踪并督促电力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配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一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电力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及时发布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电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发生的电力事故,电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的领导干部对电力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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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
二是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三是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
四是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
五是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六是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
七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八是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九是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十是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规定》强调,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规定》指出,对多次发生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电力企业违反《规定》要求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电力行业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12月9日在济南联合召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持续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力争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近日,国务院又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要求,强调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电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
根据电力行业实际,电监会决定先行开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并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计划在明年制定出台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开展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据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介绍,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努力实现20xx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xx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目前,全省117家供电企业、68家发电企业完成二级标准化创建任务,180多家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完成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目标。
自20xx年以来,山东电力系统连续四年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2012电力设备市场需求分析电网侧2012 年迎来行业拐点,但投资增速有限,关注智能电网、配网和特高压三大增长确定的领域:(1)“十二五”年均智能化投资350 亿元,变电、配电和用电环节智能化投资成为重点。
智能变电站在2011 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加速、配电自动化第二批试点正在开展;(2)“十二五”配网投资将达到10000 亿元,占总投资50%;其中农网投资同比增长36%,中低压一次设备未来需求将保持15%-20%的增速;(3)随着扩建线路的验收,特高压交流技术不断成熟,2012 年特高压交流项目建设将加速。
电源侧能源结构转型加速,清洁能源投资成为重点,关注核电重启和水电建设加速:(1)发展核电是必然选择,到2020 年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 万千瓦,AP1000 三代核电技术将成为安全核电的保障,预计在建项目和新项目带来核电设备需求超过3300 亿元;(2)“十二五”期间,水电发展将提速。
根据水电规划,我们预测“十二五”期间对水电设备需求为1046 亿元,年均209 亿元,水电设备提供商订单将获得快速增长。
用户侧在节能减排和大力发展新能源的背景下,电力电子设备需求依然强劲:(1)高压变频器受宏观经济影响需求有所下滑,但仍有巨大的节能改造空间;(2)风电受到并网瓶颈的影响,风电变流器改造市场将达到50 亿元,“十二五”新增风电装机对风电变流器的需求接近200 亿元,面临巨大的进口替代空间;(3)“十二五”国内光伏装机将达到14GW,国内光伏市场的开启对光伏逆变器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随着国内光伏逆变器企业技术的不断成熟,国内逆变器厂商将面临发展机遇。
国网电科院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1月17-18日,国网电科院召开一届四次职代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 传达学习公司两会精神,在公司总体战略指引下部署20xx年重点工作,全面深化“三个转变”,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为公司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多作贡献。
会上,院长肖世杰作题为《全面深化“三个转变”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的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面向“十二五”,公司确立了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流科技产业集团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国网电科院作为产业集团的企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作为公司直属产业板块的重要力量,国网电科院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对公司和电网发展的技术支撑、装备支撑和效益贡献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
国网电科院将进一步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紧紧抓住科技、管理、机制、文化、人才五个关键要素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做强做大的基础上做优做精,力争至“十二五”末,初步建成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
面对新的定位和跨越发展新目标,国网电科院将加快企业转型,全面深化“三个转变”,加快国际化发展,打造持续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文化建设。
20xx年国网电科院将深入推进科研发展方式、产业发展方式和运行管理方式转变,以加强人、财、物集约化管理和研发、产业、营销、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为抓手,在打造持续创新能力上实现新提升,在实施国际化战略上实现新突破,在企业转型升级上实现新跨越,全面提升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
重点做好九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做强做优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国际化发展;加强检测试验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加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国家电网公司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近日,国家电网公司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入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系统各单位落实《通知》内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顺利完成全年安全生产任务。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各单位结合公司关于秋季安全生产检查和“两抓一建”活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问题整改。
针对冬季易出现大风、浓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分析风险,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完善事故预想和应急预案。
当前,电网项目调试投产、建设施工任务艰巨。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抓好特高压扩建、青藏联网、锦苏直流等重点工程的安全工作,同时落实农网改造升级和公司所属煤矿、发电企业的安全措施,抓好冬季消防和交通安全,坚决防范人身伤亡事故。
国资委《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逐一检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点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消除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电力企业要针对冬季低温雨雪和大风等极端天气,加强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供电万无一失。
施工方面要加强队伍、机械装备和现场安全管理。
《通知》强调,要加强基层岗位和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冬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联动,开展针对性演练,做好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
中国电力建设任务仍然艰巨坚持电力适度超前发展今日从中电联获悉,电力供需紧张是一个长期问题。
预计到20xx年和2020年,中国全社会用电量将分别达到6.3万亿千瓦时和8.3万亿千瓦时,电力建设任务艰巨。
中电联理事长、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刘振亚指出,中国电力行业的发展正面临严峻形势和诸多挑战。
首先是宏观经济和能源形势复杂,要充分认识加快电力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电力适度超前发展,并在发展中解决好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其次,是电力发展方式亟待转变,当前中国电力发展存在“总量趋紧、调控力弱、机制缺失”等问题。
“总量趋紧”主要体现在电力供需持续紧张。
“调控力弱”主要体现在对煤、电、运调控长期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