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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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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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除国家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集体房屋外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其他用途房屋,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本条例指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物业信息咨询、物业设计策划、物业维护及另有约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强化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业主委员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第五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在规章制度、财务、设备、人员、保险、秩序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依法在省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三)有适宜的物业服务设备和相关设施。

(四)有具备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所需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员工,并按照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清晰、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录管理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及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情况。

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机构和登记日期,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和运行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服务企业是经业主或其授权管理组织选聘,为其提供有偿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书面管理协议。

(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出的机构,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与其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书面服务协议。

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责明确、互利互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强化责任,推动管理水平提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广大业主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满足业主需求;(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社区安全;(四)宣传和推广业主自治,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九条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办法;(二)选举或者更换物业管理企业;(三)审核和决定物业费用使用;(四)决定修缮或者改建小区公共设施;(五)制定和修改公共秩序规章制度。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及时、高效地解决业主的请求和投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保持公共卫生和安全。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和公共事业费等。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山东省内所有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约、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住户、管理人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2. 维护小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住户的生活便利;3. 协助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保持社区和谐安宁;4. 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知识和技能;2. 善于与人沟通,有服务意识;3.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住户的权益;4. 守时守信,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2. 组织管理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3. 组织协调住户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和纠纷;4. 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工作的合法合规;3. 维护住户的隐私和权益,保密住户的信息;4. 不得收受业主和住户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八条监督部门对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参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利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服务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组织进行整改和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部门可以赋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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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便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⒈物业:指适用于不动产的管理、维修和服务活动。

⒉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成立、为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企业。

⒊物业管理人员:指从事物业管理的监管人员。

⒋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协助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⒈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注册,具备相应资质,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⒉物业管理公司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提供培训和考核。

⒊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成,按比例选举产生。

⒉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并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⒈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⒊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物业环境的清洁,定期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养护。

⒋日常维修管理:及时修缮物业内的故障设施,维护物业价值。

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业主委员会维护物业内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费的征缴与使用⒈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

⒉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物业管理的监督责任⒈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⒉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执照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本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本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山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实施者。

第二章物业管理实施者的许可和登记第三条物业管理实施者的许可物业管理实施者在山东省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实施许可证》。

申请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施者的登记物业管理实施者应当依法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取得《物业管理实施许可证》后,应当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实施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责任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小区、楼宇的安全、环境、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2.组织和协调对小区、楼宇的修缮和维修;3.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防范工作;4.组织和管理小区、楼宇的公共设施和设备;5.组织和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处理物业纠纷。

第六条物业责任物业管理实施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1.合理使用和保护被管理物业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维护被管理物业的卫生和环境,确保其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3.组织开展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及时处理故障;4.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和矛盾,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5.积极引导居民开展文明和谐的社区生活,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七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确保合法、公正、透明。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实施者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等方面。

物业管理实施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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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划 分 登记 ,但应 当经相 关 物业 管理 区域 内 已
第 五 条 省 人 民 政 府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全 省物 业管 理活 动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设 区 的市 、县 ( 、 区 )人 民政府 房 地产 市
第三节 前期物 业 管理与 物业 交付 第 三章 业主 大会 与业 主委 员会
并 考 虑建 筑 物 规模 、 共用 设施 设 备 、社 区建 设
等 因 素。 分期开 发建 设 或者 两 个 以上建 设单 位开 发
担 ,具体 投 资来 源 应 当在 项 目建 设 条件 意见 书
中载 明。
第 十 四条 按 照 规 划要 求 在 住 宅 小 区 内配
套 建 设 的会 所 、幼 儿 园 的归 属 ,应 当在 商 品房
第 一节 业主 大会 筹备组
第 二节 业主 大会
管理 部 门或 者 建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 下统称 物 以 业 主 管部 门 ) ,负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物 业 管理 活 动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城 管执 法 、 地产 开 发、 房 财政 、 民政 、 价格 、 公 安 、城 乡规 划、 市政 公 用 、环 境保 护 、工 商 行政 管理 等 有 关部 门按 照 各 自职 责 ,做 好 与物
山东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椤 Ⅱ
( 0 9年 1月 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章 新建 物业 与前期 物 业管理 第 一节 物业 管理 区域
第二节 配套 建筑 与设 施设 备
则。
的物 业 管理 区域 向物业 买 受人 明示 。 第十 条 物 业 管 理 区 域划 定 后 ,确 需调 整 的 , 由物业 主 管部 门按 照本 条例 的 规定 重 新进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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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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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七、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附件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规则附件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标准附件四:物业使用和维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建设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应当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确定,并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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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内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适用于山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包括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协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开发商指定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参与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维护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二)组织居民共同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三)制定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收取费用;(四)安排保洁、保安、绿化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八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的用于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的费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业管理机构制定,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开发商进行公示和确认。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收取、季度收取、半年收取等多种方式,但必须事先向所有业主公示,并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二)小区安全保卫工作的开支;(三)共用场所的清洁和绿化工作;(四)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更新。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二条业主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物业管理机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业主的正当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工作,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进行表达。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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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的物业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业主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地产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和租户的物业管理意识和素质,引导其共同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组织第六条山东省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产生,其组织结构和职责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开其工作规则和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公共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安全管理和消防监督;停车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租户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促进社区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样的社区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居民的归属感。

第四章收费和财务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面积或单位定额方式收取,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公共环境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维护小区物业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为目标,通过对房地产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提供,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的正常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尊重业主的自主选择权,推行市场化经营。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形成社会共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提升物业使用人生活品质的原则,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形成多元化、多主体化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委托或者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二)具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三)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服务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要求,制定并公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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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业主,保护和增值物业价值。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区人口规模和特点,积极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组织设立的,负责承担物业管理职责和维护物业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正常运营和高效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承担管理任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区的安全和公共秩序,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2. 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3. 协助业主履行物权法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业主的权益;4. 组织居民的自治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5. 承担对外事务,维护业主与外部单位的关系;6.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解答业主的疑问和需求。

第四章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物业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业主公告栏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人员工资、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和维修基金,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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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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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山东省境内对多层住宅、公寓、别墅等组成的物业项目及其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依法设立,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与其从事物业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设施和人员;(三)有保证提供物业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四)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取得物业服务所在区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承担民事责任所需要的损失负有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期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包含物业管理、安全保卫、保洁卫生、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后勤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投诉。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和费用核算标准,定期向业主发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和资金用途。

第三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依法监管、规范服务,建立健全管理结构、机制和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保洁、绿化养护;2. 消防安全管理;3. 保安和门禁管理;4. 设备设施维护与维修;5. 车辆和停车管理;6. 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管理;7. 公共区域维护和管理;8. 公共设施设备投资经营;9. 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履行下列管理责任: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2. 组织、协调小区内的各项服务事务,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3. 负责制定和执行物业费收取方案;4.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安宁;5. 落实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措施;6. 监督和管理小区内的停车秩序;7. 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和故障维修等事宜;8. 实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同等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包括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制定;2. 监督和评价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3. 获得物业公司提供的高质量的物业服务;4. 监督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使用;5. 参与社区活动和享受社区服务;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第七条业主有以下义务:1. 按时缴纳物业费并遵守物业费收费制度;2. 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3. 爱护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4. 积极参与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5. 配合物业公司开展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6. 尊重和维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物业费管理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费方案,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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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物业权利的获取、行使和终止,以及物业管理的组织、运营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由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拥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规划,科学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章物业权第六条物业权是指对物业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物业权的建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登记备案。

第八条物业权的产生方式包括合同订立、租赁、继承等。

第九条物业权的行使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权的终止包括物业拍卖、清退、征收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登记、信誉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条件。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人员,提供高效的服务,解决业主的需求和问题。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等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明确,合理计算,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时效。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及时、高效地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第五章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履行职责的考核制度,确保执法公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1【实施日期】2018.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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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维护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小区、场所等不动产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管理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依法管理的原则;3. 随用随收的原则;4. 网络化、信息化的原则;5.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人员和技术条件。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法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益的组织。

第七条住户委员会住户委员会是由住户自愿组成,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同工作,为住户提供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防范和维护;2. 绿化环境的管理;3.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维护和保障;4. 建筑物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5. 清洁卫生的管理;6. 垃圾分类和处理;7. 车辆停放和交通管理;8. 社区活动组织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根据自身所处不动产的使用情况,向物业管理企业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开。

第十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其所管理的物业承担维护、保养、保险、安全防范等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山东省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并接受物业管理投诉。

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山东省物业管理执法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和执法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暂扣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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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部分经营用房或者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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