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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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除国家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集体房屋外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其他用途房屋,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本条例指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物业信息咨询、物业设计策划、物业维护及另有约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强化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业主委员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第五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在规章制度、财务、设备、人员、保险、秩序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依法在省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三)有适宜的物业服务设备和相关设施。

(四)有具备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所需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员工,并按照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清晰、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录管理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及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情况。

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机构和登记日期,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和运行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服务企业是经业主或其授权管理组织选聘,为其提供有偿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书面管理协议。

(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出的机构,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与其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书面服务协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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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社区环境。

本条例适合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二、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人员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绿化景观、道路、排水系统等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小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居民参预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像关规定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缴纳通知,并提供相应的缴费方式。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物业费收费和使用情况的台账,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业主权益保护1. 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回应业主的咨询和投诉,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处理。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决策重大事项。

六、违规行为处罚1. 物业管理机构如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物业管理机构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吊销经营资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业主如有违反小区规章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附则1. 物业管理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3. 物业管理机构应与业主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社区的发展和进步。

最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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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七、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附件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规则附件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标准附件四:物业使用和维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建设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应当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确定,并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2)⼭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 第四章物业的使⽤与业主⾃治管理 第⼀节⼀般规定 第四⼗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使⽤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为; (⼆)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为; (四)擅⾃改变房屋⽤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规定的⾏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为; (七)占⽤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为; (⼋)赌博、利⽤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扰他⼈正常⽣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的其他⾏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器、防盗⽹、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业主利⽤屋⾯安装太阳能热⽔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第四⼗六条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房。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续。

第⼆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四⼗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在住宅装饰装修⼯程开⼯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续。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内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适用于山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包括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协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开发商指定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参与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维护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二)组织居民共同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三)制定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收取费用;(四)安排保洁、保安、绿化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八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的用于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的费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业管理机构制定,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开发商进行公示和确认。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收取、季度收取、半年收取等多种方式,但必须事先向所有业主公示,并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二)小区安全保卫工作的开支;(三)共用场所的清洁和绿化工作;(四)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更新。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二条业主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物业管理机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业主的正当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工作,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进行表达。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维护小区物业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为目标,通过对房地产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提供,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的正常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尊重业主的自主选择权,推行市场化经营。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形成社会共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提升物业使用人生活品质的原则,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形成多元化、多主体化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委托或者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二)具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三)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服务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要求,制定并公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维护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小区、场所等不动产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管理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依法管理的原则;3. 随用随收的原则;4. 网络化、信息化的原则;5.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人员和技术条件。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法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益的组织。

第七条住户委员会住户委员会是由住户自愿组成,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同工作,为住户提供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防范和维护;2. 绿化环境的管理;3.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维护和保障;4. 建筑物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5. 清洁卫生的管理;6. 垃圾分类和处理;7. 车辆停放和交通管理;8. 社区活动组织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根据自身所处不动产的使用情况,向物业管理企业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开。

第十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其所管理的物业承担维护、保养、保险、安全防范等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山东省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并接受物业管理投诉。

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山东省物业管理执法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和执法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暂扣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业主,保护和增值物业价值。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区人口规模和特点,积极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组织设立的,负责承担物业管理职责和维护物业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正常运营和高效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承担管理任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区的安全和公共秩序,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2. 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3. 协助业主履行物权法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业主的权益;4. 组织居民的自治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5. 承担对外事务,维护业主与外部单位的关系;6.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解答业主的疑问和需求。

第四章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物业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业主公告栏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人员工资、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和维修基金,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修改版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修改版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修改版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形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利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经由过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利用人经由过程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肯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最新2018】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X-优秀word范文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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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山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员。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和居民公布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收取,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

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和居民提供明细账单,并接受相关财务审计。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保安、绿化、清洁等公共服务项目。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确保费用的专款专用。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费用使用制度,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重大费用使用决策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表决。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安全防范等。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标准和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管理单位应当迅速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小区的管理和发展方案。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促进居民幸福感和生活品质的提升。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职责,保障业主、租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一、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章程、审核年度预算和决策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常委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协调物业日常事务、处理纠纷。

三、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卫生清洁等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职责和权益第六条物业管理职责包括:一、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设备,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提供公共服务,如绿化养护、保洁等。

三、管理公共场所,维护秩序。

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物业管理权益包括:一、收取物业费,用于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二、依法享有对居民的管理权限。

第四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管理应保障居民的以下权益:一、公平合理收取物业费,保证费用透明。

二、设立业主投诉和建议的渠道,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

三、制定居民公约,明确居民行为规范。

四、教育引导居民文明素养,提升社区文明水平。

第五章纠纷解决第九条物业管理纠纷应按以下程序解决:一、居民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二、居民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如协商或调解未果,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物业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擅自停止服务或减少服务。

二、收取过高物业费。

三、强制居民购买物业服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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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8-09-21【生效时间】2018-09-21【关键词】安全,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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