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在火灾预防、火灾控制和救灾工作中的应用,教育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安全有义务。
国家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协作、全民共治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强化火灾预防与救援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保护区划、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火灾风险评估与控制、火灾应急救援等一切保护公共安全、重要工程的工作的综合体。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使用、维护、加固和改建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特殊建筑物的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内设人防设施的建筑物,应当保证人防设施完好,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
第八条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维护规程进行。
第九条监控中心、联动控制室、报警传输设施等重要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控制员,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合格。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一条管辖区域内的主管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依法责令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违反规定不敢检查、不作为或者采取不合理检查行为。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是保证消防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包括消防组织责任、消防宣传教育责任、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等。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和综合应急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消防组织责任第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其责任。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消防演练,检查和测试消防设备设施,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消防灭火、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传授灭火、疏散等基本应急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岗位职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第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和各类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鼓励公众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消防安全,遵守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单位消防安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各级消防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各岗位人员分别负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知识宣传:单位应加强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级消防部门有权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单位应配合并积极整改。
第二章组织第八条负责人: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负责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部门配备: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召开会议:单位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共享信息,完善措施,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制度: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消防安全规范执行。
第三章预防第十二条防火设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消防栓等,确保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统一标识:单位应将防火设施进行标识,明确位置和使用方法,提高员工在火灾中的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防火检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应建立管理制度,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单位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避免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
第十七条厂房及仓库:单位的厂房和仓库应按照防火要求搭建,定期进行维护和涂刷防火涂料,确保防火性能。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消防演练: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救援及时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1.2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包括领导责任、组织管理、消防设施保养、消防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二、领导责任2.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总责任人,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2.2 总责任人要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2.3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向总责任人汇报工作情况。
三、组织管理3.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2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3.3 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和检测。
四、消防设施保养4.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防火门、消防水源、灭火器等。
4.2 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有效使用。
4.3 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消防培训5.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消防培训应包括灭火器使用方法、火灾逃生等方面的内容。
5.3 对于消防特殊岗位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考核。
六、应急预案6.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应急预案。
6.2 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
6.3 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
附件:附件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二:操作规程范本附件三: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附件四:消防培训计划及记录表附件五: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设施:指用于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火灾扩散的设施,包括灭火系统、报警设备、防火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灾,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破坏性和危险性的火焰燃烧现象。
第三条国家实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是: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科学防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对消防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加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八条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公民消防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
第十条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消防技术防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四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验、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居民建筑、公共场所、工商业建筑等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室内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出动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和灭火。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有权采取控制火场、疏散被困人员、保护财物等措施,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公众在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按照消防安全知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报警和自救。
第二十一条公众对危险物品泄漏、燃气泄漏等有关火灾的危险情况有义务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消防安全责任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条例。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第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外国机构、个体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外国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个体户应当自行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并履行与其所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
第十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测试。
第十一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检查和测试情况,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包括: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有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城乡建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全民消防意识,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消防力量和设施装备的建设和发展,并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安全等有关管理工作相协调,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和谐。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第八条城乡建设工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的需要,保障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第九条城市应当在有关规划中统筹安排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火灾发生时救援车辆可以迅速到达现场。
第十条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消防设施资源,明确规划和管理消防设施的功能和布局。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满足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消防车辆通行、消防水源供应的需要。
对新建建筑物,应当设置满足消防需要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备,并配备专职或急救人员。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大型商场、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包括火灾风险评估、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报警和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风险源。
第十二条火灾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对建筑物结构、消防设施设备和物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火灾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小火灾隐患和风险。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及时记录火灾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整改措施,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五条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修、消防水源的保持与巡查、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等。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保持消防水源的畅通和可用性,定期巡查并清理水池、水泵等设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1. 为加强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单位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1.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2.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1.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所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
3.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五、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 配齐配足消防器材,明确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3. 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标识,便于员工识别和使用。
六、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 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3.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七、应急处理1.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3. 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八、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消防安全是企业和社会的重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消防安全责任。
1. 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熟练掌握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3. 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知识和逃生技能。
二、消防设施和设备。
1. 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2. 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设置和布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存在遮挡、堵塞或损坏的情况,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
三、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1. 企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识清晰、易燃易爆物品得到妥善存放等。
2.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四、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
1. 企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组织领导体系,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和逃生技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和救援。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 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感。
2. 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物业、租赁户以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岗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员工换岗、转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四、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严禁私自拆卸、改动消防设施设备。
五、防火巡查、检查第十三条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消防巡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报告上级领导。
六、安全疏散第十六条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
第十七条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疏散能力。
七、奖惩第十九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消防安全条例
消防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消防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必须依法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国家推行 prevention first 的原则,加强火灾事故预防,坚持防消结合,实施综合防火体系。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对本辖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提高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第七条国家支持开展各类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未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发生火灾事故后能够迅速控制扑灭,使人员得到安全撤离且财产遭受损失较小的状态。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
对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布。
第十条部门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对泄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方案,加强对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进行报告。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资料。
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停业。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其中,高层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消防逃生通道和自动灭火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公安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消防安全组织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制度企业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应急预案等,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消防安全检查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企业应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企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九条火灾预防措施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包括火源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用电安全等。
第十条火源管理企业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禁火区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企业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用电安全企业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应急与救援第十三条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救援发生火灾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企业应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一节组织架构1.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2.设立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由专职人员担任,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对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巡查进行管理。
第二节职责分工1.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消防安全政策、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措施等。
2.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培训和演练等。
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队伍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灭火器材的检查和维护、消防通道的畅通等。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第一节消防设施1.建筑物应按照国家建筑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楼梯、防排烟系统等。
2.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及时修复消防设施的故障和损坏,确保其持续有效。
第二节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1.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灭火器使用、疏散逃生技能等内容。
3.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四章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第一节火灾防控1.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制定火灾防控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消防措施。
2.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隐患的整改。
3.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二节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火灾应急管理制度,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的火灾预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遵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组织机构:设立消防组织机构,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在建筑物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器材等。
3. 消防器材: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火警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保持其完好有效。
4. 防火安全措施:制定消防安全控制措施,包括防火隔离、疏散通道、防火门窗、防火墙等,确保消防安全。
5. 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包括疏散演练、灭火演练等,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应急处置水平。
6. 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火灾预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 日常巡查和检测: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8. 灭火器材维护: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9. 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并测试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10. 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的职责和行动程序,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的发生和蔓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划定和标明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保护人员安全,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五章惩处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因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火灾防控、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消防组织: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组织结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和责任制度。
2. 消防设施和器材:确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喷淋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并规定其维护保养和更新要求。
3. 消防安全培训: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开展的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知识的普及、灭火器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的训练等。
4. 消防检查和演练: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应急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5.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此外,根据不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还可以制定其他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单位成员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注重预防,防护和应急处置。
齐抓共管,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与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所在建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消防规定,消防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八条本制度应当经过全体员工了解,并加入工作手册,作为员工的责任之一。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本单位建立领导负责制,明确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
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设立专门负责消防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消防负责人应当具有消防安全管理专业背景,并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的运行使用应有专门的操作人员,且需定期进行技能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使员工都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为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提高员工应急逃生的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必须完善巡查机制,经常进行全面巡查消防设施的完善情况。
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十五条消防部门要规范管理各类消防器材设备,确保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消防设备的检测与维护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作出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
第十八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未经消防部门核准的扩大电力负荷、架设设备和线路。
第十九条禁止利用明火进行工作,禁止乱扔烟蒂,引起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未经审核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私自改建房屋结构或违法搭建棚子、货架或构筑物,以免影响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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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大中小】来源:时间:2007-12-12 21:32:40 浏览1人次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四化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校内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只适用于本校的所有教职工。
第二条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是保障我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教学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第二章组织领导体系
第一条我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校长担任,保卫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具体督促实施。
第二条我校的下属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起着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的作用,部门工作人员为防火安全人。
第三条组建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统一领导。
第三章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综合治理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我校的和各院、系、部等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我校的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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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保卫处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的消防法规以及本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掌握本校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为我校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信息;
(三)检查本校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行为,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校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维护工作;
(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助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六)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人以及违反消
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七)认真完成本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条防火安全员组织及其职责
(一)校内务部门及岗位如院、系、部等,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各部门岗位应当根据情况确定防火安全员若干人,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本部门或本岗位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的建议,为本部门或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当好参谋和助手;
(三)贯彻校《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去;
(四)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三懂三会”教育(懂本部门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五)对本部门的火险隐患要有所了解,提高警惕,并积极消除隐患,对本部门使用的各种明火、大功率电器,要严格管理;
(六)负责维护管理配备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
(七)发现火灾要积极组织进行抢救,打119电话报警,同时配合消防员进行灭火,事后要保护好火灾现场。
第四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及其职责:
(一)在保卫处的领导下,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安全;
(二)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知识讨论、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三)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做到勤检查、勤维修,保证随时好用;
(四)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抢救,疏散人员,不可延误时机,并打119报警,防止火灾扩大蔓延,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保持救火通道畅通;
(五)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领导认真调查起火原因。
第四章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海报、标语、安全标志牌、校园广播及网络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2、对新进教职工、临时工、尤其是新生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3、每学期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
(二)电源、用电器管理制度
1、学校的电源管理由后勤产业处和电工负责;
2、学校各场所电器设备线路由电工负责安装,严禁非技术人员安装;
3、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易燃物、操作人员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由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热器,因工作需要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经部门批准,指定专人看管;
5、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拉电线,若发现使用,将收缴电器,并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6、现各处室内的电器(电脑、空调、饮水机等)须严格安照使用说明操作,下班后应关闭所有电器电源,确保安全;
7、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并定期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而引发火灾;
8、变电房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杂物,关好门窗,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三)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全校的消火栓、灭火器箱、消防通道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保证道路畅通,确保消防器材的方便取用,消防器材一经使用或被损坏,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3、学校的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由校保卫处统一布局全面监督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
4、校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由人为因素造成破坏,挪作他用等应责令限期整改;
5、学校每个部门的教职工都有责任爱护、保养消防设施,应当制止擅自挪用消防设施的行为;
6、各处(室)系、部、院应保管好所属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完整和性能良好。
第五章重点部门、岗位消防责任制度
(一)电工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1、安装、检修各种电器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不准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
2、分工包干区落实专人负责,加强责任制。
特别是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日检、维修和保养;
3、对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4、高配间禁止使用电炉和其他明火作业;
5、电工岗位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三懂三会”知识,并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二)图书馆管理员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l、图书馆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劝阻吸烟人员到室外吸烟;
2、图书馆书架间通道应保持畅通;
3、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三懂三会”知识,并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4、图书馆应对各种电器设备加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下班时关掉所有电源。
(三)锅炉工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1、锅炉房里禁止使用电炉,或烧火取暖,不准在锅炉上烘烤衣物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加强锅炉管理,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严格执行锅炉工操作的有关规定,禁止脱岗,违章操作;
3、锅炉工应掌握消防“三懂三会”知识,并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4、工作中发现锅炉出现异常情况,应用正确的方法处理,或是立即通知技术人员来处理,消除事故隐患,不得盲目处理。
(四)计算机、网络中心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1、计算机、网络中心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管理人员应劝阻学生不要在机房里吸烟;
2、对各种仪器、电器设备的使用、检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3、中心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三懂三会”知识,并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保养,保证其有良好的备用状态;
4、对电器、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下班后要关掉所有不影响正常网络运行的用电设备,关好门窗;
(五)档案室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1、校档案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2、档案室的照明电器等设备要与档案架保持一定远的距离,并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下班后要关掉所有电源,防止用电器因长时间使用发热而引发火灾;
3、档案室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三懂三会”知识,并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有效的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