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5。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维护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中所涉及的农业行政处罚,是指农业行政机关依法对农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性。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适用于农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破坏耕地、固体、水源、森林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2、违反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进行农产品质量检验和标识的行为;4、未按照规定提供农业信息的行为;5、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行政机关处罚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五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立案调查:农业行政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在书面报告中说明调查的事实和证据。
2、事实调查:农业行政机关调查应邀请当事人参加,并通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聆听申辩: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对听证结果进行记录。
4、作出处罚决定:农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和听证结果,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的处罚决定。
5、送达告知: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6、履行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
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农业行政处罚案卷,保留必要的证据材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和诉讼程序,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违法行为:指在农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农业行政机关: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农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执行机构麦积区农业局二、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部门政策法规办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麦积区农业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三、一般程序(一)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规办初审,然后报局长审查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3、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三)麦积区农业局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五)麦积区农业局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
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六)麦积区农业局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如疑假、劣兽药、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农业部颁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3号
经营范围:玉米、小麦等农作物种子 地 址 :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79 号
总经理:李继军 电话 : 0371-67996501 67996502
格上涨的节奏, 而不能改变上涨的趋势。 企业更多的应该是利 用价格相对较低的时机多收购,而不是等待 市场出现明确的 需求恢复时再入市, 因为那时不但价格会上涨, 而且也很难保 证数量。 3 中国玉米的需求现状与未来趋势 3. 1 我国玉米需求的基本形势 我国玉米每年的需求量在 1. 22 亿 t 左右, 并以年均 3%的 速度增长,2005 年的国内消费量预计达到 1. 325 亿 t 。 饲 用 玉 米 消费 占 玉 米总 消 费 的 7 0 % 左 右 , 并以 年 均 2% ~ 3%的速 度增长, 2005 年饲用 玉米消费 量达到 9100 万 t 。 2004 年我 国人 均 肉类 消费 总量 仅为 51 .6k g ,同 期美 国、 中国 香港 和中 国台 湾 地区 的人 均消 费量 分 别为 1 18 . 0k g 、 122. 1kg 和 73. 5kg ,说明 我国 的肉 类消 费还 有很大 的潜 力 可挖 ,因此 玉米的 饲用 需求 也将 不断增 长。根 据国 家粮油 信息 中心的 研究 报告 预测 , 2010 年 我国 的饲用 玉米 消费 量 将达 到 1. 10 亿 t 。 工业用玉米消费占玉米总消费的 12%左右, 过去 2 年其比 重迅速提高,2005 年预计达到 17% , 其消费量达到 2400 万 t 。 根据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的研究报告预测,2010 年中国工业用 玉米数量将达到 3250 万 t 。 ( 见表 2) 3. 2 深加工需求已成为新的消费增长点 现阶段我国玉 米深加工工业玉米消费量正以每年两位数 的速度增长,其消费量在未来 10 年内将翻一番。玉米淀粉工 业的发展动力源自于其产业链长、 产品增值空间大, 玉米燃料 乙醇的发展,则得益于国际原油价格的上涨所带来的 对替代 性能源的需求和政府对燃料乙醇生产给予的多 种扶持与鼓励 政策,包括价格和销售渠道等方面。 在我国玉米深加工工业的发展过程中, 体现出 4 个特点: ( 1) 各地企业都已经进入了高速扩张期, 东北是企业密集 建厂的重点地区。 福建、 山东、 河北和东北等地区的原有深加 工企业都在各地跑马圈地, 进行企业扩张。 例如山东的诸城外 贸公司, 除了在山东本地建立了5 个企业外, 还在黑龙江省建立 了2 个企业, 以利用产地优势 ;吉林的大成食品公司 2004 年加工 玉米 200 万 t , 2005 年320 万 t ,计划到 2010 年时达到 1000 万 t 。 黑龙江的华润酒精公司、吉林的燃料乙醇公司等大型 企业也 都在建设自己的二期工程。并且很多企业二 期工程开工生产 的时间在 2007 年到2008 年间, 因此该阶段将是国内玉米供需 关系和价格变化非常敏感的时期。需要加以关注。 ( 2) 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 新建和改扩建的深加工企业目 前一期生产能力少则 30 万 t ,多则 100 万 t ,并走向集团化发 展的道路。 ( 3) 企业的 区域布局由南 向北迁移。 最初国内的 深加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20年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解读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PPT课件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 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住所地或者违法物品的生产、加工、存储、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先行发现违 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解读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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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PREFACE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目 录 章 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பைடு நூலகம்第六章
总则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结案和立卷归档 附则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 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则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则一、概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旨在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农业市场秩序。
本规则适用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农业法规和农业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的程序和要求。
二、立案程序1.受理投诉举报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受理农业领域的投诉举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接收相关信息。
2.立案审查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人员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立案审查。
如初步核实情况不足以立案审查,则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并予以解释。
3.立案通知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向涉案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明确违法事实、依据法规和责任等。
4.收集证据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后应依法采取调查、取证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听证程序1.听证通知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进行听证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听证程序等。
2.听证程序听证应公开进行,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程序。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以及辩护、举证等。
3.听证结论听证会结束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结论,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听证报告。
听证结论应表明事实、依据和结论。
四、行政处罚程序1.行政处罚通知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成立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依据法规、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等。
2.行政处罚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辩护等。
3.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在依法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
4.行政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五、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操作。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管理,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处罚的主体和程序、处罚的种类和限制等。
二、适用范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农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程序。
农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2. 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3. 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4. 不按规定使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有害生物的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5. 未按规定期限撤下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说明标示;6. 滥用农业补贴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等。
三、处罚的主体和程序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了处罚的主体和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和立案: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农业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受理并立案。
2. 调查取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查阅相关证据等。
3. 处罚决定: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处罚告知: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听证等。
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罚的种类和限制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了不同种类的农业行政处罚和相应的限制。
常见的农业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而定。
3. 暂扣证件:对严重违法行为暂扣相关证件,如种植许可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4. 停产停业: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农业企业给予停产停业的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摘要:本文介绍了农业部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处罚决定、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内容,以保障农业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引言农业行政处罚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及农业生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及其下属各级行政机关在农业行政管理中,对农业行政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3. 程序要求3.1 执法环节农业行政处罚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联系明,并出示执法证件。
3.2 立案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和申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并告知案件的受理情况。
立案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方式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3 调查取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程序。
对于需要收集、固定、提取的证据,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和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处罚决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行事先告知和听证。
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和申诉的途径等内容,以保证农业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5 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复议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处罚程序的特殊情形农业部对特定情况下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制定了特殊的处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情况下的处罚、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业法制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
第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实施应当保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适用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一节 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第九条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合并处以违法行为人。
第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二)依法听取申辩意见;(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农业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具体的农业行政处罚依据适用有关的农业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 在适用农业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自经营土地和农业生产经营权益的农民。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严格限制行政自由和行政权利的剥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 调查取证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文件;(三)检查现场;(四)听取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将其记录。
第二节 听证程序第十七条 在需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前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项。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1.1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农业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1.3 农业行政处罚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适用、限制、便利。
1.4 农业主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立案程序2.1 接到举报或发现农业违法行为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2 立案调查需出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3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立案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权利义务等相关信息。
三、处罚程序3.1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行政处罚决定。
3.2 初步行政处罚决定需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理期限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3.3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初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可以要求听证。
3.4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5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实施方式、处罚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标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执行程序4.1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并可以选择缴纳罚款或者申请替代性处罚等方式履行。
4.2 当事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履行情况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4.3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处罚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履行后作出结案处理决定。
4.4 若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解析】精编《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练习50题
【解析】精编《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练习50题精编新行政处罚法练习50题解析· 精编新行政处罚法练习50题精编《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练习50题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说明:本文为4月18日推送精编《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练习50题的参考解析。
错漏之处难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判断题0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参考解析:对。
第二条。
0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裁量合理。
2参考解析:对。
第三条。
03.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参考解析:对。
第五条。
04.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统一穿着制服和和佩戴执法标志。
4参考解析:错。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05.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5参考解析:对。
第七条。
06.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执法机构,应当以派出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6参考解析: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执法机构,应当在派出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派出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另可参考执法队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07.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7.参考解析:错。
第十条。
“负责”应为“依法”。
08.渔业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8参考解析:错。
第十三条。
以下三种情况适用上述原则:(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明确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处罚公正、严肃,保障农业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农产品质量的安全。
一、立案调查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农业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立案调查主要包括:1.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2.收集相关证据材料;3.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4.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2.适用的处罚依据及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3.行政处罚的种类、方式和金额;4.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申辩程序;5.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时间和地点;6.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和限期。
三、告知和听证农业行政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权益、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行政部门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如限期缴纳罚款、处置违法产品或设备等。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记录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
五、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农业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申诉机关提出申诉。
上级行政部门或申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对申诉进行处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六、执行和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七、相关执法人员的权责和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执法人员的权责,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国家针对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所制定的一套程序性规定,是将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规范化的指导文件。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业市场管理,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下面,我们将从概念、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及其应对措施等方面,逐一探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概念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所制定的一套程序性规定。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强对农业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内容1. 目的和基本原则。
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性,明确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则。
2. 行政处罚的程序。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的程序,包括查处、立案、听证、决定、履行和复议等环节。
3. 行政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这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当事人适用法律的权利和当事人行为的责任。
4. 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和撤销。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规定行政机关决定的公告、履行和执行等程序。
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三、重点难点1. 处罚标准的确定。
当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明违法情节,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对其进行分类、定性、定量并检查其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2. 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在执行处罚程序中,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当事人权利,确保当事人有言论、申辩、举证和听证的权利,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3. 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罚措施。
在列举处罚措施时,要突出行政处罚的“惩违禁恶、保利促善”的本质目的,因材施教,力求科学合理。
四、应对措施1.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标准。
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
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第一章:总则本依据旨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依据适用于在农业领域从事经营、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违法行为第一节:生产活动违法行为第一条:生产、加工农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
第二条:使用农业生产、农业投入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三条:非法使用农药、兽药等农用化学品或者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的。
第二节: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第四条:营业执照到期未更新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的。
第五条:农产品销售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第六条:擅自改变农产品产地、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的。
第三节:农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第七条:销售农产品时未标明生产者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生产者信息的。
第八条:销售过程中隐瞒农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提供虚假的质量认证证书的。
第九条:销售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签等操作的。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一节:警告和责令改正第十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节:罚款第十一条: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
第三节:暂扣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第十二条: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责令整改。
第四节:吊销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对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节:其他措施第十四条:对于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章:程序与决定第一节:立案程序第十五条: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节:听证程序第十六条:对涉及重要事实和复杂情况的案件,可以进行听证。
第三节:处罚决定程序第十七条: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
第十八条:被处罚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本依据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农业行政处罚依据(简化版)》。
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市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作者:————————————————————————————————日期:市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四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听证。
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案件调查人员对农业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后,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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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应当在设立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本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案件涉及区域、案情重大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区域内省级、市级、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重点。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违法物品的生产、加工、存储、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八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其依法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直接管辖或者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查处案件,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三章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适用本节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记入笔录;(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
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九条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一条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
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重要的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检验、检测、抽样、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八条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
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专业机构,辅助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