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是商业交易、收支结算等活动中常用的支付手段。
为了管理
商业汇票,确保商业汇票的正常流通和使用,实现汇票的按期回收,制定
本办法。
一、原则。
1.商业汇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2.不得出售虚假汇票,不得以虚假情况出票,不得采取任何欺诈行为;
3.汇票受益人在收到汇票后,应当及时转让给收票人;
4.付票人应当按记载的汇票票面日期按期履行支付义务;
5.承兑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到期日收票,收到汇票后,应当立刻履行支
付义务;
6.出票人、受益人、付款人等应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得
出卖汇票规避税收;
7.商业汇票受益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账户收取和存入汇票款项,不得
挪作他用。
二、管理办法。
1.出票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票,严禁非法出票。
2.出票人应当开办商业汇票现金管理账户,并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
防止汇票贴现后现金流出。
3.出票人不得出卖汇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汇票转让给他人,不得将汇票用作借款或抵押,不得出卖汇票规避税收,不得以汇票抵消社会保险费等。
4.汇票受益人不得将汇票转让给他人或者利用。
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票据管理
第五条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严禁各单位开具和接受无真实贸易背景或债券债务关系、不符合票据法或 其他
金融法规规定的票据业务,严禁各单位未经批准对接受的票据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4.如合同的结算方式中没有“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的条款,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出具同意接受承 兑汇票的函
(格式详见附件4);5.合同内未约定合同总价的,需提交供应清单或对账单;6.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提供 发票扫描件。
第十条办理承兑汇票流程:
第四章票据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财会部资金室应将《票据申请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内容》、票据复印件等资料交由会计人员做 账,会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入账,月末结账时必须于收到后立即入账,不得跨月处理。并及时登记票据 台账,做到台账数和账面数一致。
借:其他应付款-局融通中心-融通中心票据 贷:银行存款-局资金中心票据保证金-票据XX项目 第六章承兑汇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财会部定期对承兑汇票台帐进行备份管理,承兑汇票的《票据申请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内 容》、电子票据截图等相关资料归档管理,便于票据流通过程中的追溯、查询。票据开出后,各单位需及时通知供 应商签收电子票据,确认票据状态为“已签收”,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电子票据信息截图或扫描件,存档管理。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人: 中铁五局票据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原因 小写:¥元 √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信用证 √ 十二个月(十二个月仅限电子商票、信用证选择) 否 保证金比例(I。0%) 长沙√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有关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出、受票方承兑于他处的商业汇票贴现的行为。
第一节开票与承兑第三条发票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票。
第四条发票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受票方收取有效费用,收取费用应当经过合法交易,完善财务核算。
第五条发票方在开具商业汇票时,应当签署相应的合同,确定受票方的法律地位及担保条款,明确支付条件;合同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约定在到期日之前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承兑期限处理付款。
第七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纳税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贴现应按照商业汇票的有效期限和约定;(二)贴现银行应当根据贴现的额度,评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及受票方的合法性,准予提供服务;(三)贴现应当经过合法交易,严格控制贴现金额,使用贴现资金,完善财务核算;(四)贴现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披露贴现报价,落实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责任。
(二)被贴现的商业汇票应经过贴现银行审核,认为可靠有效;第十条贴现和再贴现应当按照当日报价向金融机构进行支付。
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和再贴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商业汇票及相关交易进行审核,有权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照片等。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汇票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如有未尽事宜,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完。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商业汇票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汇票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信用工具,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和便利性。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的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商业汇票的定义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时,为了证明交易合法性和付款义务而签发的一种凭证。
商业汇票通常由出票人签发,持票人持有并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现。
三、商业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非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商业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支付义务进行担保承兑的汇票,具有较高的支付保障性;非银行承兑汇票则是由非银行机构或个人签发的商业汇票。
四、商业汇票的制作和签发1. 出票人应当在商业汇票上注明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收款人等必要信息,确保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商业汇票应当由出票人签发,并盖章加以确认,以确保汇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和转让1. 商业汇票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持票人可以将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在汇票背面注明,并由背书人签字确认。
2. 背书转让时,应当注明新持票人的姓名和,确保交易安全和合法性。
六、商业汇票的兑现和清偿1. 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时,应当向出票人兑现商业汇票,并确保兑现过程安全快捷。
2. 出票人应当及时偿付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以避免逾期违约和信用问题发生。
七、商业汇票的管理和监督1. 商业汇票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票据登记、存储、审批等环节,确保汇票的安全管理。
2. 监督机构应当对商业汇票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商业汇票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八、商业汇票的风险防范1. 出票人应当对票据承兑对象进行审慎评估和风险控制,避免承兑问题导致资金损失。
2. 持票人应当加强汇票管理和监控,确保持有商业汇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风险发生。
九、结语商业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信用工具,对于企业的交易和资金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规范商业汇票的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商业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的使用,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一、商业汇票的定义与分类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二、商业汇票的签发1、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于融资或套取银行信用。
2、商业汇票的签发应当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商业汇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4、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商业汇票的背书1、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2、背书转让应当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五、商业汇票的保证1、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交易效率高、成本低、安全性强等优点。
人民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准入管理。
只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经过人民银行的审批,才能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接入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技术支持能力,以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次是对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环节的规范。
出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背书应当连续,且背书人应当对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应答并付款。
如果出现票据逾期未付等情况,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再者是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披露。
人民银行要求相关机构及时、准确地披露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情况,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票据风险。
另外,人民银行还加强了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
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对金融机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带来了诸多便利。
一方面,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速度快,可以大大缩短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电子商业汇票的电子化管理降低了企业的票据保管成本和风险,减少了纸质票据伪造、变造等风险。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商业汇票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票据形式,它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可贴现性。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控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商业汇票的定义和基本要素商业汇票是指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基本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出票日期、付款日期、票面金额等。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管理1. 承兑条件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收款人对汇票的付款承诺,承兑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汇票必须符合法定格式和基本要素;-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与出票人之间的合同一致;- 汇票必须在出票日期后一定期限内到期。
2. 承兑贴现流程出票人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可将商业汇票进行承兑贴现。
承兑贴现的流程如下:- 出票人向收款人申请承兑;- 收款人决定是否承兑,并在汇票上签署“承兑人”字样;- 出票人将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提供给贴现机构,申请贴现;- 贴现机构审核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决定是否贴现;- 贴现机构向出票人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贴现利息。
3. 承兑贴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管理旨在规范承兑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主要意义包括:- 为出票人提供即时资金,提高流动性;- 为贴现机构提供低风险、高回报的理财机会;- 降低承兑行为的信用风险,并减少市场风险。
四、商业汇票的再贴现管理1. 再贴现条件商业汇票的再贴现是指贴现机构将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贴现机构获取资金。
再贴现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商业汇票已经经过一次贴现;- 商业汇票还未到期;- 再贴现金额不得超过商业汇票贴现金额的一定比例。
2. 再贴现管理流程再贴现的管理流程如下:- 贴现机构将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贴现机构;- 再贴现机构审核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再贴现;- 再贴现机构向转让贴现商业汇票的贴现机构支付再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再贴现利息;- 转让贴现商业汇票的贴现机构向出票人支付贴现金额,并终止对该商业汇票的权益和义务。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指的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根据贴现业务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我行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实际,我行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贴现业务管理全流程。
第二章贴现业务授信管理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即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经过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由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在授信额度内办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占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一)占用承兑人授信额度;(二)占用持票人授信额度。
第五条我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承兑人须在我行具有授信额度。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我行机构业务部负责全行贴现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工作,核定企业贴现额度;负责首次贴现业务办理时法律文本协议以及后续办理时申请表的审查;负责贴现业务档案的归档及保管等事项。
第七条机构业务部及其他负责票据业务营销的部门(以下统称“票据业务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具体营销推动与操作,并对交易真实性、业务风险负有第一责任。
第八条授信审批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相关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持票人的授信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贴现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管理工作,参与业务风险事件的处置。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贴现业务开展授信支用审查;负责对申请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审查;负责对纸质商业汇票票面及背书合规进行审核;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实物管理;负责票据系统贴现记账等相关操作处理;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协助票据业务部门实地查询;负责已贴现纸质商业汇票的委托收款操作。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商业汇票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票据,它是商业借贷的一种形式,常常用于商务贸易中支付货款或者向银行贷款。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票据,其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业汇票的管理办法,包括商业汇票种类及使用、商业汇票管理的流程以及商业汇票的处理方式等。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及使用商业汇票按照承付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承兑汇票”,另一种是“不承兑汇票”。
1. 承兑汇票承兑汇票是受票人在票据上签字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款的汇票。
承兑汇票通常由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承兑,以其信用在市场上应用广泛。
2. 不承兑汇票不承兑汇票是不受承兑人在票据上承诺支付票款的汇票。
不承兑汇票一般需要提供担保,如质押物或保证人。
商业汇票的使用主要是在商业交易中的结算方式,其使用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也包括国际间的贸易。
商业汇票在付款方面的灵活性和安全性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使其成为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付款方式。
二、商业汇票管理的流程商业汇票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签署合同商家在贸易前需要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包括贸易方式、价格、支付方式等。
2. 起草商业汇票商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汇票金额、期限等起草商业汇票,并将其交给收款方。
3. 汇票担保如果商业汇票为不承兑汇票,需要提供担保,如质押或保证人。
4. 收款方出具收款证明商家在收到汇票之后,需要出具收款证明,证明已经收到了货款。
5. 汇票的兑现商业汇票到期后,收款方可以在银行处兑现,银行将在到期日支付票款。
三、商业汇票的处理方式商业汇票在使用中可能会出现逾期、拒付等问题,这时需要及时处理。
1. 逾期处理商业汇票到期未兑现,需要及时催收,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提醒收款方支付。
2. 拒付处理出现商业汇票拒付的原因有很多,如资金不足、银行问题等。
这时需要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并与对方协商规避后续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商业汇票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管理和处理方式对于商家来说至关重要。
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商业汇票是一种信用工具,由持票人向出票人发出的需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凭证。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特点是有商业性、批量性和风险性。
为规范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保证该业务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运作,特制定本《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二、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基本概念商业汇票(也称票据)是指由付款人签发、由收款人持有支票、汇票、本票等,用于证明金融交易、支付货款或债务的信用工具。
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经常使用的重要信用工具。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是商业银行进行的一项信贷业务,即商业银行为持有商业汇票的客户提供的一种背书和保证付款的服务,商业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对汇票的付款承担责任。
三、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的原则(一)顺应市场原则,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依据商业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原则,开展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并在业务中始终坚持风险管理思想,购置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遵循合规原则,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银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合规措施,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建立完善的内部人员、业务、机构等合规管理制度,推动发展快速且有序。
(三)强化风险防控,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必须制定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商业汇票承兑业务风险不断得到有效管控,保证交易的安全、信誉和稳定运作。
四、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的基本流程(一)客户申请。
银行合法经营者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银行客户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提出申请,银行必须要求客户如实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必要证明文件和经办人签署的相关授权书,并打印申请表进行电子存档。
(二)风险评估。
银行必须对客户申请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对资料的审核,了解客户经营情况、资信记录、行业背景等情况,评估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汇票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票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具、承兑、贴现、兑付、处置、管理商业汇票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汇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经过必要的签发、承兑、转让、贴现、支付等环节,在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下,对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完成真正的付款。
第四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商业汇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管各类商业汇票信息,严格控制商业汇票发放、承兑、转让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资金流向不正常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商业汇票的管理第五条商业汇票应签发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票据内容,开票单位应如实填写商业汇票的各项内容,以上内容不能涂改,不能擅自添加或者删除。
第六条商业汇票应签署人名、单位、联系、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签发日期等必要信息,确保完整有效。
具备合法性和保证性的商业汇票应当着重提出保证金或者资产担保。
第七条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方允许才干真实有效。
承兑者应当确保自己具备充足的付款能力。
承兑人双方应当在票据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商业汇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流通,也可以由持票人进行转让。
转让者应当向收益人出示商业汇票以及转让证明文件。
第九条商业汇票兑付应在票据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兑付应由开票单位、承兑单位或者贴现方进行办理,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为持票人提供的付款保障。
第十条商业汇票在承兑期内可以向银行等机构进行质押、贴现等行为。
贴现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向汇票持有人提供相应的贴现利率和服务。
第三章商业汇票的处置第十一条商业汇票被贴现后,其持有人应当及时将其兑付。
贴现人在被要求兑付期限内不予兑付的,应当对持票人承担到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赔偿责任,并将兑付款划入持票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商业汇票在兑付期限内未能彻底兑付的,应及时纠正,对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和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电子化程度高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均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处理,大大提高了业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安全性强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确保了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有效防范了票据欺诈风险。
3、流通便捷电子商业汇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转让,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能够快速实现资金的融通和周转。
4、降低成本减少了纸质票据的印制、保管、传递等环节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人工处理的成本。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机构等。
1、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2、承兑人是指承诺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债务人。
3、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有权收取汇票金额的单位或个人。
4、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当事人。
5、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汇票权利的票据当事人。
6、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7、持票人是指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当事人。
8、接入机构是指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及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出票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起始环节。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理顺票据结算程序,规范票据运作,防范票据风险,保证票据的安全,满足会计法票据管理的规范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支付结算办法》及集团公司《会计准则实施细则》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公司经营业务中所涉及的全部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票据和银行承兑票据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本办法所称票据管理,指商业汇票的收取、保管、支领、开具、质押、托收以及会计核算等业务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票据管理岗位配置及职责第四条票据管理岗位包括公司财务部票据管理岗位以及各业务部门负责收取和支领票据的岗位。
按照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公司财务部设置票据收取、保管及支出岗位,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设置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类票据的种类、票据号、出票单位、出票行、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备查簿具体包括:应收票据备查簿、托管票据备查簿、质押票据备查簿、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备查簿、公司本部票据备查簿。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票据管理岗位以及业务部门负责收取和支领票据岗位负责票据的收取、保管、支领、开具新票及相关管理工作。
一、业务部门票据收取和支领岗位职责是:对所收取票据的初步审核,包括票面完整、日期、出票行、签章等票据要素的审核;对支领的票据负责安全送达客户等。
商业汇票办法
商业汇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7.07•【文号】银发[1994]163号•【施行日期】199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票据正文商业汇票办法(1994年7月7日银发[1994]163号)第一条为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第三条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四条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第五条签发商业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六条商业汇票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签发人或承兑人在汇票正面记明“不准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否则,签发人或承兑人对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
第七条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第八条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
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
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第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同城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异地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五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起十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商业汇票的管理与使用。
二、商业汇票的产生和使用
(一)商业汇票主要由企业向供应商或承揽人支付货款或工程进度款等费用而产生,汇票由企业开具并加盖公章,经指定银行承兑后交付收款方。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应明确支付用途、账期和金额,同时应与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书相一致。
如需修改或解除商业汇票,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通知承兑银行。
三、商业汇票的保管
(一)商业汇票原则上由企业出纳员进行保管,应定期统计并登记。
(二)商业汇票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盗窃或损毁,如有遗失、盗窃或损毁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三)商业汇票严禁私自转让或挂失、止付,如有必要,应及时向承兑银行进行申报。
四、商业汇票的兑现
(一)商业汇票到期后,收款方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兑换手续。
(二)企业在商业汇票到期前应本着信用原则,按期清偿汇票,避免影响企业信用和声誉。
(三)商业汇票到期未能兑现的,承兑银行应向开票企业通报并要求追缴,开票企业亦应加强催收工作,确保欠款被清偿。
五、违规处理
(一)如发现任何有悖于商业汇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于恶意挂失、伪造商业汇票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法律追索。
六、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另行公布。
(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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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办法
2008-05-20 09:26:42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简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商业汇票办法》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现将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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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商业汇票办法》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现将修订的《商业汇票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行和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附:商业汇票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第三条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四条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第五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抵押贷款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六条商业汇票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签发人或承兑人在汇票正面记明“不准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否则,签发人或承兑人对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
第七条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第八条
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
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
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第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同城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异地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五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起十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
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交承兑申请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由承兑申请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本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全国联行或省辖联行(限省内范围使用);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定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承兑银行的确定,由其上级管理行审定。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办理。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及区域性银行不能向本系统未设立机构的地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每笔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下的,由经办行(处)审查承兑;每笔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的,报县级管辖行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需报经省辖市级管辖行批准。
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五条
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时,信贷部门负责按照信贷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以及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购销合同、汇票的使用对象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承兑申请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
对不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会计部门负责汇票记载内容和使用对象的复审,符合规定并具有承兑协议的,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然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
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千分之一的手续费。
手续费每笔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计收。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起十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超过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承兑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付款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银行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二十二条商业汇票的贴现,信贷部门应按照银行承兑的要求认真审查,会计部门应按照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
符合规定的,办理贴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如收到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票款。
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票款。
第二十五条银行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必须经信贷、会计部门负责人复审。
金额较大的,须报经主管行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银行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
对于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行使权利时,承兑人对其可以抗辨。
但对经背书转让汇票的其他债权人的追索,不得提出抗辨。
第二十七条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签发、承兑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商业汇票无效。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不得收受和转让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商业汇票,银行也不得为其办理贴现和票款的结算,否则,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否则,收款人和被背书人不得受理,银行也不办理承兑、贴现和票款的结算。
第三十条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是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单位和银行的财会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银行违反本办法,签发、承兑、转让、贴现商业汇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商业汇票和利用商业汇票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