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控制票据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立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或者是国内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
(二)持票人就银行承兑汇票向我司出具了书面保函;
(三)公司在贴息日3-5天内如银行不予贴息付款,公司将承兑汇票退回,要求客户3-5天内以电汇、网划等形式支付款项。
(四)收款人为: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程序
(一)经办人员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立即交给财务人员,交接时应当做好背签手续。
(二)财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一定要做好票面检查工作。
检查内
容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的签章是否清晰。
单位名称与盖章是否相符,法人章与财务章不能连接在一起。
背书人数量不能太多,最多不超过三家。
(三)然后传真到上海总部。
由总部财务人员到银行进行查询,查询通过后方可放货。
并将承兑汇票寄回上海总部财务。
第四条销售价格确认
销售价格=收到承兑汇票当日银行贴息利率*1.17*承兑汇票的期限(月数)* 单价+基价
第五条考核
考核时,承兑加价应扣除,不计入考核部分。
考核价格以现款价为基准。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有关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出、受票方承兑于他处的商业汇票贴现的行为。
第一节开票与承兑第三条发票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票。
第四条发票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受票方收取有效费用,收取费用应当经过合法交易,完善财务核算。
第五条发票方在开具商业汇票时,应当签署相应的合同,确定受票方的法律地位及担保条款,明确支付条件;合同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约定在到期日之前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承兑期限处理付款。
第七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纳税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贴现应按照商业汇票的有效期限和约定;(二)贴现银行应当根据贴现的额度,评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及受票方的合法性,准予提供服务;(三)贴现应当经过合法交易,严格控制贴现金额,使用贴现资金,完善财务核算;(四)贴现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披露贴现报价,落实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责任。
(二)被贴现的商业汇票应经过贴现银行审核,认为可靠有效;第十条贴现和再贴现应当按照当日报价向金融机构进行支付。
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和再贴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商业汇票及相关交易进行审核,有权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照片等。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汇票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如有未尽事宜,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完。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2022年11月11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商业汇票的管理与使用。
二、商业汇票的产生和使用
(一)商业汇票主要由企业向供应商或承揽人支付货款或工程进度款等费用而产生,汇票由企业开具并加盖公章,经指定银行承兑后交付收款方。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应明确支付用途、账期和金额,同时应与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书相一致。
如需修改或解除商业汇票,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通知承兑银行。
三、商业汇票的保管
(一)商业汇票原则上由企业出纳员进行保管,应定期统计并登记。
(二)商业汇票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盗窃或损毁,如有遗失、盗窃或损毁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三)商业汇票严禁私自转让或挂失、止付,如有必要,应及时向承兑银行进行申报。
四、商业汇票的兑现
(一)商业汇票到期后,收款方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兑换手续。
(二)企业在商业汇票到期前应本着信用原则,按期清偿汇票,避免影响企业信用和声誉。
(三)商业汇票到期未能兑现的,承兑银行应向开票企业通报并要求追缴,开票企业亦应加强催收工作,确保欠款被清偿。
五、违规处理
(一)如发现任何有悖于商业汇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于恶意挂失、伪造商业汇票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法律追索。
六、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另行公布。
(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1. 引言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保证收款人能从银行获得支付的票据。
为确保承兑汇票的交易安全和有效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颁布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这一规定的内容以及涉及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2. 承兑汇票的定义与特点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保证支付的票据,收款人可凭此票据向银行获得支付。
承兑汇票具有以下特点: - 银行保证支付:银行在票据到期日前承诺支付票款。
- 可转让性:承兑汇票可以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转让给第三方。
- 原票类: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票据的基本要素,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金额等。
3. 承兑汇票管理的基本原则银行承兑汇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公平公正:银行应公平对待各类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承兑汇票申请。
- 有效管理:银行应建立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承兑汇票管理制度,确保操作规范和信息安全。
- 风险控制: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防范承兑汇票业务风险。
- 客户保护:银行应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4. 承兑汇票的申请与审核4.1 申请材料 - 出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出票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 收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承兑汇票的具体金额、起止日期等信息; - 其他相关文件。
4.2 审核程序银行对承兑汇票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等。
审核程序如下: 1. 银行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 2. 初步审核通过后,银行进行详细调查和验证,包括与申请人约谈、查询相关信用机构的资料等; 3. 审核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若申请通过,银行为该承兑汇票签发承兑书。
5. 承兑汇票的支付与清算5.1 支付方式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前负责支付承兑汇票的金额,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划拨支付等。
5.2 清算程序银行在进行承兑汇票清算时,遵循以下程序:1. 收到承兑汇票到期提醒后,银行核对相关信息,确认承兑汇票未被兑现; 2. 银行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 3. 银行在支付后,将汇票上承兑日期加盖章印,作为完成清算的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煤业公司请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票据要求第四条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
(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第五条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取,拒绝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
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查看票据时,应重点查看票面及全部粘单是否整洁,有无污损或涂改现象,如有污损或涂改,应拒收;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为无效票据,应拒收;票据上贴有粘单的,每张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在粘口处加盖清晰的与该背书人一致的骑缝章,骑缝章不规范或不清晰的,应要求交票单位出具证明。
第七条收取的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必须保证票据背书的一致性,如下图所示。
被背书被背书被背书被背书被背书FDEBC背书人背书人B E A 背书人C 背书人背书人D(签章)(签章)(签章)(签章)(签章)年年月日月年年月日月日日月年日第八条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是指银行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基础交易)为基础,我行不得承兑无真实基础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经营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除参照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项下单笔业务承兑期限自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项下,执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授信业务一般信贷管理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涉具体运营作业流程(含承兑签发、到期解付、账务处理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执行总行运营规划管理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及未获得开办银行承兑业务资格的现有相关经营单位,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事先报总行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进行审批;并视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持总行批复文件进行报备。
第二章授信要素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二)与其交易对手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三)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申请贷款资格;(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五)具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六)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七)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我行授信业务其他相关准入要求。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按照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根据出票人的申请,由xx 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贷款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好、产品畅销、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企业;(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以真实、合法的贸易或商品交易为基础;(四)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流资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和上年度及近期经营状况;2.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及测算,用途,担保方式;3.企业历史信用状况;4.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5.保证金补充方式及资金来源。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及相关法律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9.07.06•【文号】中银险[1999]100号•【施行日期】1999.07.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中银险[1999]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下发你行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行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关于各行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审批权限和承兑余额占同期贷款余额比例的上限,总行将另行下达。
三、各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监控,对于1999年(含)以后发生的承兑汇票业务如发生垫款,各行应将责任人和有关情况逐笔上报。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
附: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银行保兑保函担保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兑保函担保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银行的票据业务,规范票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兑保函担保项下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银行对保兑保函签发银行核定的同业授信额度内,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签发银行:在本银行同业授信额度名单范围内银行,并且在办理融资时候,可用额度充足。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我行可接受的保兑银行如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或有上级行授权出具保兑函的支行;全国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以上,或有上级行授权出具保兑函的二级分行;地方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含)以上。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在接到客户持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申请后,银行核实商业承兑汇票表面真实,并落实保兑保函签发银行是否有同业额度。
第八条经办分行应至少双人面签保兑银行,核实保兑银行的资格类文件原件,其复印件加盖该行行政行章,面签核实书应加盖该行行章及其两个经办人签章,留存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索要该行对承兑人的授信批复等资料,并据实填写《商承保兑贴现业务面签登记表》(附件2)。
为防止保兑函与实际票据信息不符,应由我行填写《票据核对清单》(附件3),在面签时由保兑行确认并盖行章。
八、经办分行应双人面签承兑人,办理查询查复,并要求保兑银行证明该承兑人在商承汇票上的签章为预留印鉴、核实印鉴无误。
第九条在查询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性和保函真实性后,银行对客户办理融资。
银行可以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换开银行承兑汇票,或办理贴现。
商承保兑贴现业务的票面审验、跟单资料及贸易背景审核、帐务处理、票据背书、档案管理、贷后管理等同于一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二条该业务品种的管理和操作主要涉及总、(分)支行的公司业务部、授信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营运管理部(财会部门)及授信企业开户机构。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3)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4)第四章业务办理原则 (4)第五章凭证管理 (5)第六章票据的签发 (5)第七章委托收款 (6)第八章贴现 (6)第九章转贴现 (8)第十章质押 (8)第十一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操作,促进本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拓展部等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审议、审批。
第四条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部分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
第五条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出账前的专业审核意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2007年版)PPT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简述
(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 权利
汇票一经银行承兑, 汇票一经银行承兑,承兑行 权利表现在: 权利表现在:办理承兑业务过程 的审批权和对票据的权利 审批权和对 和对票据的权利 承兑银行为出票人的债权人。 承兑银行为出票人的债权人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贸 易背景为基础, 易背景为基础,因此承兑行有权 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购销合同等 资料, 资料,对其贸易真实性及汇票记 载内容进行审查; 载内容进行审查; 承兑行有权按照申请人的资信情 况,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比例的 保证金和提供可接受的担保; 保证金和提供可接受的担保; 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及 内部管理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对承兑申请人的 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承兑; 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承兑; 有权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 之五收取承兑手续费。 之五收取承兑手续费。 对不符合《票据法》 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票据或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的 票据行使权利时, 票据行使权利时,承兑银行有权 对其进行抗辩; 对其进行抗辩; 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 缴足票款时, 缴足票款时,承兑银行有权根据 承兑协议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 并有权对不足部分计收罚息。 ,并有权对不足部分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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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流程
1、受理承兑业务申请 (1)承兑申请条件:
承兑申请人与收款人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承兑申请人与收款人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真实的贸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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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制度与原制度的主要差异
有关附件内容: 增加: 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查询 增加 :“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查询 申请书” 申请书 ” 、 “ 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查询申请书” 查询申请书 ” 、 “ 银行承兑汇票 外带签章申请书” 外带签章申请书 ” 、 “ 银行承兑 汇票查询申请书”; 汇票查询申请书” 取消:“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提 取消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提 取通知单”; 取通知单 调整:“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 调整 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书” 申请书 ” 、 “ 中国银行银行承兑 汇票领用单” 汇票领用单 ” 、 “ 中国银行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格式。 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格式。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付款行处开立帐户的出票人签发的,并经银行审查同意到期承兑的票据。
第二章发票收取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煤款及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经济往来,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于客户因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无法缴纳货币资金.如果客户有能力缴纳货币资金的,公司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各单位的用煤客户,主要是经济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不得收取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濒临破产、停产、倒闭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公司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第五条公司收取用煤单位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六条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用煤单位,必须保证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承担贴现利息和承诺收回到期不能贴现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第八条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银行最高月贴现率1。
2%,以及按180天贴现期加征利息。
具体计算为:贴现息=贴现金额*180天*(1。
2%/30天)以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为例,依据公式计算为贴现息为7.2万元,总计为107。
2万元。
摊到煤种中为:当末煤境价格外为500元/吨,收取100万元承兑时,调整结算价格为536元/吨,当境内末煤价格为4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25元;当块煤出境价格为600元/吨,调整结算价格为643元/吨,当块煤境内价格为5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632元/吨;当原煤出境价格为31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32元/吨,当原煤境内价格为30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22元/吨;当混块出境价格为360元/吨,调整价格为386元/吨,当混块入境价格为35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75元/吨;当落地煤价格为54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79元/吨。
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商业汇票是一种信用工具,由持票人向出票人发出的需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凭证。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特点是有商业性、批量性和风险性。
为规范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保证该业务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运作,特制定本《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二、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基本概念商业汇票(也称票据)是指由付款人签发、由收款人持有支票、汇票、本票等,用于证明金融交易、支付货款或债务的信用工具。
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经常使用的重要信用工具。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是商业银行进行的一项信贷业务,即商业银行为持有商业汇票的客户提供的一种背书和保证付款的服务,商业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对汇票的付款承担责任。
三、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的原则(一)顺应市场原则,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依据商业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原则,开展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并在业务中始终坚持风险管理思想,购置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遵循合规原则,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银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合规措施,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建立完善的内部人员、业务、机构等合规管理制度,推动发展快速且有序。
(三)强化风险防控,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必须制定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商业汇票承兑业务风险不断得到有效管控,保证交易的安全、信誉和稳定运作。
四、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的基本流程(一)客户申请。
银行合法经营者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银行客户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提出申请,银行必须要求客户如实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必要证明文件和经办人签署的相关授权书,并打印申请表进行电子存档。
(二)风险评估。
银行必须对客户申请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对资料的审核,了解客户经营情况、资信记录、行业背景等情况,评估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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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担保格式可参照附件四;抵押担保可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格式文本)。
第三章期限和费率
第五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和到期日。
第六条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承兑总余额应控制在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一定的比例之内(各行的比例总行将另行下达),超过比例的一律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待承兑总余额压缩到规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方可办理。
确因业务需要,承兑总余额需超出规定比例的,可报总行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对单笔业务(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申请承兑金额应视为单笔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总行将另行下达(本权限是指敞口风险金额的审批权限)。
各行要严格执行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承兑业务。
第九条对使用授信额度的申请人,其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使用授信额度的申请人,其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按照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对于有100%保证金的承兑汇票业务,分行和承兑申请人可不受第七条、第九条的限制。
第十一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参照总行的授权对地市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二条县级支行及以下机构无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权。
因业务发展需要受理的承兑申请,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对有100%保证金的承兑汇票业务县级机构可以办理,但须报备上级行)。
第十三条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承兑汇票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和必备的文件资料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的复印件、附件四的复印件)。
第五章审批程序与部门分工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负责接受客户申请,对客户资信状况、交易合同进行严格审查、落实保证金和担保。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审查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必备的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的承兑汇票业务,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规定审批或报批承兑汇票业务;审批或报批业务部门及分行报送的承兑汇票业务。
第十六条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商业汇票承兑的操作部门。
根据内容完整的承兑汇票业务审批文件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向承兑申请人出售银行承兑汇票,由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营业部门(柜台)负责审查汇票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与承兑汇票是否相符、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的名称和账号等内容是否与票据的记载相符等。
审查无误之后办理承兑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十七条由于票据本身的操作性和技术性产生的问题和纠纷可向上级结算业务部门请示。
第十八条承兑汇票业务的报批材料:
(一)《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三)《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调查表》(见附件一)。
(四)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①经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六)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最近两年年报表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承兑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承兑手续办妥后,营业部门(柜台)须将汇票第一联及《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副本)交由专人保管。
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应通知承兑申请人如数备足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在汇票到期日扣收票款。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必须建立承兑业务台账,留存商务合同复印件及《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第二联),并定期与营业部门(柜台)的账卡和会计部门的总账核对。
第二十一条对于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在台账上逐笔登记承兑金额,并从合同金额中相应核减。
第二十二条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行除凭票向持票人付款外,应根据“承兑协议”的规定,将欠付金额转入“逾期应收承兑汇票款”科目,并按我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同时通知业务部门追索垫款。
第二十三条持票人必须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承兑行的营业部门在汇票到期以前收到汇票的,应将汇票及有关凭证妥善保管,待到期日凭以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但持票人作出书面说明并经承兑申请人和业务部门同意后仍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挂失时必须提交止付通知书。
营业部门(柜台)接到止付通知书时,应当将其与留存的汇票第一联和承兑协议核对,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第二十五条承兑汇票未到期,发现承兑申请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的,承兑行应视同票据到期,并按承兑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空白凭证应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在与承兑申请人签定承兑协议之前不得将空白凭证向客户出售。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一)业务部门应按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档案。
(二)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六、附件七)。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并且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权限;
(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我行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国内行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