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电子商业汇票是现代电子商务领域中,用于付款和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管理,保证汇票的安全和有效性,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本文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特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措施等方面来探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以电子方式发出、流通过程中不以纸质形式实体化的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两个方面。
电子商业汇票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电子化: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电子方式发出和流转,大大提高了操作的便捷性和效率。
2. 实时性:电子商业汇票的处理速度迅速,可以实现即时交易,方便了商业活动的进行。
3. 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采用了多重安全措施,包括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等,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4. 可追溯性: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过程可以被记录和保存,方便监管和审计。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有效和便捷,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泄露和篡改。
2. 可靠原则: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防止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3. 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平等性,维护市场秩序。
4. 便捷原则:提供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快速的交易处理,方便商业活动的进行。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措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措施:1. 参与主体管理:明确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汇票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等。
2. 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和处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3. 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护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4. 风险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避免交易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集团财务(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钢铁(集团)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电子汇票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快捷、安全和便利的选择。
为了规范电子汇票的发行、流转和清算等相关业务,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电子汇票的发行、转让、支付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电子汇票的发行1.发行主体及资格要求电子汇票的发行主体应为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金实力。
发行主体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发行程序与要求发行主体在发行电子汇票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汇款业务计划、安全保障措施、风险评估报告等。
相关部门对发行主体的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后,才能批准其发行电子汇票。
三、电子汇票的转让与支付1.转让要求与程序持有人可以将电子汇票进行转让,转让方式可以是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电子汇票的转让。
电子汇票的转让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支付要求与程序电子汇票的支付应当采用符合电子交易安全标准的方式进行,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支付人在支付电子汇票时,应核对相关信息,以确认支付的真实性。
支付完成后,支付人应及时通知收款人,以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四、电子汇票争议解决1.争议解决方式电子汇票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
当争议发生时,相关各方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以减少纠纷的扩大。
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申请解决争议。
2.争议解决程序争议解决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仲裁组织的规定。
当事人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应积极提供证据和相关资料,并遵守纪律,按时履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要求。
争议解决的结果应当具备法律效力,被认可并执行。
五、监管与风险防范1.监管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应对电子汇票业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现将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附件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6月4日——结束——。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交易效率高、成本低、安全性强等优点。
人民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准入管理。
只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经过人民银行的审批,才能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接入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技术支持能力,以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次是对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环节的规范。
出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背书应当连续,且背书人应当对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应答并付款。
如果出现票据逾期未付等情况,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再者是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披露。
人民银行要求相关机构及时、准确地披露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情况,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票据风险。
另外,人民银行还加强了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
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对金融机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带来了诸多便利。
一方面,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速度快,可以大大缩短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电子商业汇票的电子化管理降低了企业的票据保管成本和风险,减少了纸质票据伪造、变造等风险。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一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附件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前置机,下同)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再贴现前置机);(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和应用安全子系统(城市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对辖区内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讯设备发行、持有、转让、兑付的一种电子合同。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数据精准、传输高效、安全可靠、资金流程透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已经成为现代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市场主体资质要求1.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能力。
2.受托人:应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具备相应市场主体资质的机构。
3.承兑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或其他具备相应市场主体资质的金融机构。
4.核心企业:应为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财务指标的优质企业。
5.投资人:应为年满18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的机构。
二、电子商业汇票发行和申购1.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应遵循自愿原则,发行人应通过公开的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发行,并明确票面金额、到期日、利率、承兑银行和支付方式等要素。
2.投资人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申购,应当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对自己的申购行为负责。
3.电子商业汇票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注册资本的50%,到期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80%。
4.投资人应评估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理性投资,不得利用电子商业汇票进行非法交易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三、电子商业汇票转让和贴现1.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投资人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转让和贴现,应当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贴现应经过发行人同意,并按照电子商业汇票平台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贴现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
四、电子商业汇票兑付和风险控制1.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兑付,缺乏支付能力的发行人应当负责偿还本息。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和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电子化程度高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均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处理,大大提高了业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安全性强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确保了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有效防范了票据欺诈风险。
3、流通便捷电子商业汇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转让,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能够快速实现资金的融通和周转。
4、降低成本减少了纸质票据的印制、保管、传递等环节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人工处理的成本。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机构等。
1、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2、承兑人是指承诺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债务人。
3、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有权收取汇票金额的单位或个人。
4、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当事人。
5、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汇票权利的票据当事人。
6、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7、持票人是指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当事人。
8、接入机构是指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及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出票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起始环节。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电子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汇票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主体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收款人是指电子汇票上记载的有权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或企业。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电子汇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电子汇票的出票出票人签发电子汇票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票据信息,包括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汇票到期日等。
出票人应当保证出票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签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电子汇票。
电子汇票的出票必须经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处理,出票完成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生成电子汇票号码,并向出票人、收款人发送出票信息。
四、电子汇票的承兑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电子汇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表示。
承兑人承兑电子汇票时,应当在电子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承兑人承兑电子汇票后,即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五、电子汇票的背书背书人应当在电子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背书事项并签章。
背书事项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等。
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背书人的被背书人应当是后一背书人的背书人。
2018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电子商票管理办法
电子商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电子商票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金融效率和便利性,特制定本电子商票管理办法。
一、概述电子商票是指以电子形式发行、转让、支付的商业票据。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电子商票的发行机构、使用主体和管理机构。
二、发行机构的权限和责任1. 发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保障,确保电子商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发行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子商票进行准确记录和统计,并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3. 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发行和管理的合规性。
4. 发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电子商票上标注相关信息。
三、使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 使用主体应当按照发行机构的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和开户,并保管好相关信息和密钥。
2. 使用主体应当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若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3. 使用主体应当按照发行机构的要求妥善使用电子商票,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四、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1.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发行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和风险控制。
2.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票信息交互平台,促进各发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
3.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主体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行为的监管,以防止欺诈和不当行为。
五、法律责任1. 对于造假、伪造或篡改电子商票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未经授权或滥用电子商票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处罚。
3. 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机构和发行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
4. 对于使用主体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票使用。
对于之前发行的电子商票,相关方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和规范。
以上为电子商票管理办法的内容,本办法旨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各发行机构、使用主体和管理机构应当共同遵守并落实本办法的要求,确保电子商票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电子商票管理办法
电子商票管理办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票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为了规范电子商票管理,提高电子商票的可信度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电子商票的管理和使用,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 电子商票是指通过电子方式生成、传输、存储和使用的法定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等同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商票的生成和认证1. 电子商票的生成应符合法定票据的要求,并在票据生成时应进行数字签名认证。
2. 电子商票的数字签名认证应使用具备合法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并确保认证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生成的电子商票应具有唯一标识,方便管理和追溯。
三、电子商票的传输和存储1. 电子商票的传输应采用安全的加密通道,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2. 电子商票的存储应采用可靠的存储介质,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可读性,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非法访问和篡改。
四、电子商票的录入和审批1. 电子商票的录入应由具备相关电子商票管理权限的人员进行,确保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电子商票的审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电子商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电子商票的使用和验真1. 电子商票在交易过程中应提供给交易方进行查验。
2. 电子商票的有效期应符合法定规定,并在过期后自动失效。
3. 电子商票的真伪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查询和验真。
六、电子商票的管理和监督1. 电子商票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管理规范、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措施。
2. 电子商票的监督应由相关机构进行,对电子商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3. 电子商票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电子商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以指导实施和监督工作。
七、电子商票的违法处理1. 对于违法使用电子商票的行为,相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2. 电子商票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篡改、非法传输和使用等行为。
3. 对于涉及电子商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和追责。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商票管理办法
电子商票管理办法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票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子商票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商票的定义和特点电子商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电子商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电子化形式:电子商票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减少了纸质票据的印刷、传递和保管成本,提高了票据处理的效率。
2、安全性高: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降低了票据欺诈的风险。
3、流通便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票可以实现快速、便捷的流转和贴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4、信息透明:电子商票的交易信息在系统中实时记录和更新,各方可以及时获取准确的票据信息,便于监管和风险控制。
二、电子商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资格审查出票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支付能力。
出票人在申请出票前,应当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机构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以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和信用评级报告等资料,以供接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票据信息的填写出票人应当准确填写电子商票的各项要素,包括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承兑人名称、出票人承诺等。
票据金额应当以人民币大写和小写同时记载,且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票据的到期日期不得超过一年。
3、出票人的签名出票人在完成票据信息填写后,应当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以确认出票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数字证书应当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电子商票的承兑1、承兑人的资格审查承兑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支付能力。
电子商票管理办法
电子商票管理办法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结算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电子商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规范电子商票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子商票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商票的定义和特点电子商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电子商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电子化程度高:电子商票的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实现了票据的电子化处理,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和便捷性。
2、安全性强:采用了先进的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确保了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降低了票据欺诈的风险。
3、流通性好:可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快速流转,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4、降低成本:减少了纸质票据的印制、保管、传递等环节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人工处理的成本。
二、电子商票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电子商票的发行、流通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安全性原则: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保障电子商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票据信息泄露和篡改,防范金融风险。
3、便利性原则:优化电子商票的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便捷的票据服务。
4、真实性原则:加强对电子商票交易背景的审查和核实,确保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防止虚假交易和融资行为。
三、电子商票的出票管理1、出票人的资格审查:出票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用记录,金融机构应当对出票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出票的能力和信用水平。
2、票据信息的准确性:出票人在填写电子商票信息时,应当确保票据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票据无法正常流转和兑付。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我行各营业机构及通过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一级营业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承兑。
承兑人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出质人或质权人等票据当事人在出票、背书、质押或解除质押后,应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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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X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X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票据行为第一节出票第二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承兑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X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匚)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转让背书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四)背书人签章第四节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X五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贴出人名称;(二)贴入人名称;(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六)实付金额;(七)贴出人签章。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一)原贴出人名称;(二)原贴入人名称;(四)赎回利率;(五)赎回金额;(六)原贴入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