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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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11〕87号_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87号_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一)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8元,新建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由转让和买受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

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次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次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次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350元。

租赁手续费含证书工本费,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屋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三、降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一)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其收费标准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保障性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审查机构收取超限高层工程抗震专项审查费,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米收取,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精神做好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71号)、《关于降低房产抵押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3号),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jiaotongshigu

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jiaotongshigu

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四、2010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五、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93元;六、 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

附注:丧葬费19546.5元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98920元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39892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9800元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13980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5197元;采矿业50780元;制造业32198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262元;建筑业28739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1222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7345元;批发和零售业31393元;住宿和餐饮业22631元;金融业66041元;房地产业28476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167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46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964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6347元;教育39272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088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2641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6288元。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原则第一、医疗费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耗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第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是一种主动的财产减损,体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近来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辨解决。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近来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似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似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3、在拟定误工时间时,普通以医院建休为准。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能够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第三、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称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

为了协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普通以生活能力与否减损为判断原则。

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计算原则:护理费的计算能够根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看待: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考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考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原则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原则(元/天)X护理期限(天)第四、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原则报销。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鲁政办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1]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救助基金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省市两级筹集管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分配,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专户缴纳救助基金,监督保险公司是否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追偿垫付费用。

农机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8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013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17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81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11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81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11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81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11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29678元÷12个月×6个月= 元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811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119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81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11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811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119元×5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6、交通费7、住宿费18、误工损失19、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2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比上年增长13.0%。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增长14.3%。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增长11.0%。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比上年增长19.3%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增长22.7%。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于2012年02月23日公布的《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已经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或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1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2012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1968元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元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4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02元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2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1]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 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按185元至150元的标准增加(具体标准见附件1)。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明年起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最高达60万时间: 2010-7-21 来源: 人民网编辑:魏晓青核心提示: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中国徐州网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三倍。

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骆琳: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概述在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二、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者接受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山东省规定,医疗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并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三、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山东省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固定工资、津贴、奖金等。

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四、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包括家庭护理和机构护理。

山东省规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进行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营养费用,包括购买营养品、进行营养治疗等。

山东省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六、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因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等。

山东省规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者因受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获得的补偿。

山东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八、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伤致残后所需支付的赔偿金。

山东省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训练费等。

九、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死亡而支付的赔偿金。

青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青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青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于因他人侵害而导致身体、
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赔偿标准。

在青岛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下面将对青岛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
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在青岛地区,这些赔偿项目的标准是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其次,青岛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青岛地区还制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
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规定,青岛地区对于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包括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总的来说,青岛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在互联网时代,的使用已逐渐成为了广告和互联网营销的重要手段。

然而,有时候的使用也可能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发生。

当人身损害发生时,赔偿计算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及方法。

1. 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的使用过程中,因他人的过错行为而给他人的身体、健康、精神以及社会生活产生的损害进行的经济赔偿。

2.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定的。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该法,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三部分:2.1 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因人身损害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交通费票据等来支持损失的主张。

2.2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人身损害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困扰、恐惧、忧虑等不良心理状态所产生的损失。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供心理咨询费用、心理评估报告等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2.3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侵权人进行经济惩罚,以制止侵权行为并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

3.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3.1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计算的。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和证据来支持损失的计算。

3.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的。

根据受害人的身体、心理、社会功能等方面的损害程度,可以通过专业的心理评估来确定赔偿的金额。

3.3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全国通用)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全国通用)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全国通用)人损赔偿计算公式(仅供参考)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系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便于有需要的人员使用,不做任何其他途径使用,所述内容仅供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加害人)赔偿上述费用,具体计算明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xx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增长8.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增长8.4%。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增长9.9%。

因此,xx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二、山东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三、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四、山东省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工程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归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xx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xx-11-27 20:29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1 版)条款总则第一条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保险合同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被保险人所必须承担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免除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保险人不负偿:(一)被保险人及从业人员以及第三者的任何财产损失、医疗费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从事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活动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应该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而未取得,或在政府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五)自然灾害;(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八)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九)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十)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非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责任限额第五条本保险的限额包括每人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限额。

各项限额的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协商并载明。

每人死亡限额为山东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每次事故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三分之二。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
1. 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1)死亡:按照20万元-50万元赔偿。

(2)全残:因事故造成全残的,按照20万元-50万元赔偿。

(3)部分残:因事故造成某一部位永久性残疾的,按照10万元-50万元赔偿。

(4)暂时伤残:因事故造成暂时伤残的,按照经济损失的2-5倍进行赔偿。

2.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治疗的支出进行赔偿,包括治疗
费用、材料费用、药品费用等。

(2)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诊疗的支出进行赔偿,包括挂号费、诊察费、化验费、放射费等。

3.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1)收入损失:因事故造成收入损失的,按照从事职业的年收
入进行赔偿。

(2)抚养费:因事故造成被抚养人死亡或者全残的,按照被抚
养人每月生活费用的50%进行赔偿。

(3)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支出:因事故造成上述支出的,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偿。

4. 精神抚慰费赔偿标准
(1)死亡案件:按照5万元-30万元赔偿。

(2)人身损害案件:按照1万元-20万元赔偿。

备注: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事故情况、受害人权益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

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益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怀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专门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表达,是爱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4-29 13:35:29一、北京市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鲁政发【2011】25号_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_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201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201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201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8、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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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赔偿规定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标准如下:该标准适用于除青岛市以外的所有地市。

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死亡赔偿金398920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死亡赔偿金139800元)。

四、2010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五、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月均工资2808元,丧葬费16846元。

司法实践中确定和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
1、确定被抚养人范围
a未成年人;
b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c 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赔偿标准
根据抚养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承担的份额
有数个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承担的部分。

4、赔偿总数额的限制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赔偿期限的计算
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例如残疾的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去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赔偿方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赔偿,另一种是定期(分期)赔偿。

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次性赔偿。

7、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
(1)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2)18-60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20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3)60-75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 0)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4)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5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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