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单行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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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单行《条例》出台
保障迪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迪庆是云南省唯一一个藏族自治州,多宗教并存。
一直以来,迪庆就是反分裂、反渗透的重要阵地。
历年来,州委、州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和民族宗教工作,坚持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安定的局面。
“和谐的香格里拉”受到广泛关注,得到中央领导充分肯定。
迪庆由于地理、历史等原因,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任务重,而且意义深远。
为进一步维护民族团结,努力建设成为全国最好的藏区之一,迪庆州启动了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条例》的表决和颁布实施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议。
《条例》是国内规范民族团结进步的首部法规,旨在保障和引导地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对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等分别作出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迪庆州结合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五
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李源潮部长对迪庆工作的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是迪庆建设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的重大举措。
这是党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在迪庆的具体化,对构建平安和谐迪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涵盖保障平等权利、促进繁荣发展、尊重风俗习惯、维护团结稳定等内容。
但是,《条例》没有重复上位法规定,而是结合当地实际,主要规定了促进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的内容,如结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维护民族团结的不同职责,并规定该项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进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条例》还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以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厂矿、进社区、进村寨、进寺院、进教堂等近年来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
保障各民族共同发展,是《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
该《条例》分别对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等做出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州内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民族都应配备1名以上干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结合生态建设,《条例》还规定要合理开发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维护资源地各民族群众切身利益,改善人居环境。
《条例》的设立了民族团结进步月(日),将每年的9月和9月
12日分别确定为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月、民族团结进步日,确定不同主题,开展系列活动。
为引导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将表彰相关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规定:迪庆州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时限分别为州级每5年、县级每3年、乡镇每2年,获得州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个人,享受同级劳模待遇。
三、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现实意义
迪庆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团结是迪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
作为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区,解放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州各民族始终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这次公布施行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迪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规范化、法制化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是全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和李源潮部长对迪庆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是迪庆建设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的重大举措,是迪庆各族人民维护民族团结、珍视民族团结的结晶。
《条例》的公布施行,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具有迪庆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对构建平安和谐迪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对推动全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进一
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州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谋发展的生动局面。
四、《条例》的贯彻执行
历史和现实昭示我们:团结统一,是各族人民之福;分裂动乱,是各族人民之祸。
对于迪庆这样一个有26个民族,少数民族占全州总人口83.9%的自治州来说,团结就是生命,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
《条例》公布施行后,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使《条例》贯彻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要加大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不断开创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让民族团结之花在雪域高原开得更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