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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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在建项目季报中指标 • 本季度投资额 • 本季度工程量
本季度实际完成投资额 。当项目进度和投 资不匹配,或资金下达延迟时,本季度投 资额可能会和本季度工程量不一致。
九、重点指标解释
运营月报中指标 • 处理辖区外垃圾量 和其他辖区共用一个垃圾场时,除处理本辖区内垃
圾,还处理其他辖区的垃圾。 如果没有处理其他辖区的垃圾,该指标应该为0。
– 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10日前报 送上季度的信息
– 在1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运营项目上报信息的核准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 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 – 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半年度和全年度评估上报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七、十二五规划处理率的目标
• 到2015年 •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
无害化处理率100% • 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以上 • 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八、系统使用
• 直接输入网址 (垃圾处理汉字简拼 + 住建部网址)
信息上报
城市信息 在建项目 运营项目
基本信查
数据核查
分析评估
统计分析 上报情况分析
七、系统运行状况
• 系统2009年正式上线运行,期间,在行业 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 系统用户从住建系统、扩大到财政系统、 发改系统。
– 动态信息从2009年1月(1季)开始持续报送
四、职责分工
• 系统实行:三级填报、三级核准、四级督查
– 项目级、县级、地市级三级填报 – 县级、地市级、省级三级核准 – 部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四级督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2.3.8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太湖流域城镇水环境治理的成效、问题与对策

太湖流域城镇水环境治理的成效、问题与对策

http://www.jsbwa ter .com市场M ar ket水工业市场年第5期一、太湖流域城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取得的初步成效2008年以来,太湖流域城镇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效显著,实现了太湖全年城市安全供水,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能效提升,除磷脱氮升级改造正在推进,城市节水减排取得新的进展。

一是实现了太湖流域城镇全年安全供水的目标。

2008年,太湖流域城市水源工程、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管网联通工程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等初见成效,供水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应急技术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应对100多种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确保了饮用水水质安全,实现了全年城市安全供水的目标。

二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和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2008年,太湖流域在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近300个,管网约1.37万公里;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50万立方米/日,比2007年增长了26%,配套管网4475公里;有14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了除磷脱氮改造工作。

浙江省率先实现流域内126个建制镇全部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提前4年完成国务院下达的目标任务。

去年,太湖流域196个城镇污水厂实际处理污水量近20亿立方米,COD 削减量8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约74%,比2007年提高3个百分点。

三是城乡生活垃圾和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稳步推进。

2008年,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太湖流域三省市的15座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复核评定,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6个百分点。

江苏省逐步完善了“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垃圾统筹处理体系。

浙江嘉兴、湖州等地已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城乡一体化。

去年,建成太湖流域农村居民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646个,其中江苏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74个农村居民点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成。

初步形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导、实施和管理体系。

四是城市节水减排取得新进展。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与处理处置决策123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与处理处置决策123

• • 一、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几百户人家无一人进 行垃圾分类 二、 “政府公寓 率先垂范”小区垃圾分类依 然依靠清洁工 居民自觉意识差 三、垃圾分类有规定无监督无处罚 十年推 广变成空谈
1、垃圾要分类
• 2000年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确定将北京、上海 、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桂林等八个 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以来,国内部分城市 如厦门、深圳等在建成区或部分社区开展了垃圾 分类试点,但总体呈现“分类效果不明显、
生活垃圾分类面临的需求和矛盾
无害化处置能力与处置量 不断增长矛盾
社会对生活垃圾管理的 新要求与行业粗放式管理的矛盾
提升城市文明建设 和市民素质的需求
为此:新一轮的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再次提到各地 政府的议事日程。在总结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北 京、广州、上海、杭州等城市陆续确定了“大分流 小分类”、“干湿分类”的垃圾分类模式,垃圾分 类逐步列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镇)绩效 考核重点内容。
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状况
国内外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大体可分为以下四个发展 阶段: 无害化、稳定化处理的阶段 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的处理阶段
适用条件 资源回收 产品市场 最终处置 地表水污染 地下水污染 大气污染 土壤污染
前处理工序可回收部分原料,但取决于垃圾中 同左 可利用物的比例 能产生热能或电能 含重金属较高的低效有机肥,废品回收
仅残渣需作填埋处理,为初始量的 10%-20% 左 非堆肥物需作填埋处理,为初始量的 30%40% 右 在处理厂区无,在炉灰填埋时,其对地表水污 在非堆肥物填埋时与卫生填埋相仿 染的可能性比填埋小
城市垃圾处理问题亟待解决 矛盾
如何选择管理与综合利用模式?如何选择技术?
垃圾处理流程
垃圾处理方式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0]24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0]24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0]246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市政局、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咸阳市规划局,杨凌示范区市政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0月2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督管理,规范作业程序,提高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 [2004]225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以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运行管理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1.《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010-02-083.《长治市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试行办法》2009-10-124.《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环函[2010]96号 2010-3-195.《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6-286.《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2009-05-26 1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版)8.《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2009年)9.《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09]22610.《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发布时间:2005-11-28执行时间:2006-03-0111.《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2009-03-2712.《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09]226号2009-03-2113.《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9-03-171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03-0615.《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2009-02-2816.《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02-0517.《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实施)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9-01-1319.《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2008-12-1620.《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12-162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模式》2008-11-152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10-15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2008-09-1024.《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骨干单位管理办法》2008-08-2625.<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2008-08-2626.《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招投标管理办法》2008-08-262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日期:2008-08-232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8-08-20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2008-07-2330.《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07-1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08-06-193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2008-05-093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2008-03-2934.《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护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2008-03-2735.《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2008-02-2836.《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2008-02-213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2008-02-203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02-2039.《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2008-02-1940.《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02-134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02-014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产品及技术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试行)》2007-12-2243.《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2007-12-0844.《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2007-10-304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10-304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7-10-304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48.日期:2007-10-3049.《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7-10-3050.《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175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7-10-105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2007-09-3053.《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09-305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疗废物代为处置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环办函[2007]625号)》2007-09-2055.《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垃圾处理场安全作业的通知》(建办城[2007]37号)》2007-09-075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2007-08-3057.《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2007-07-275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7-07-015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6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04-0961.《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6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6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2007-03-1264.《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2007-03-1265.《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03-0766.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2007-01-2567.《“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2007-01-1868.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2007-01-0969.《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2007-01-0970.《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01-0971.《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7-01-097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7-01-017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6-12-147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2006-12-147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6-10-26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2006-10-1077.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10-10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06-10-107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6-10-1080.《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全文)2006-10-0981.《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2006-10-098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6-09-298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6-09-298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6-09-2985.《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9-2986.《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2006-09-2887.《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2006-09-288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7-23]89.《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7-21]90.《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2008-7-2]9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7-1]9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11-8]9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9-2]9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5-9-2]9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5-9-2]96.《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5-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二O 0九年二 月二十 四 日
附件 :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 、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 条 为加强 城镇 生活垃 圾处 理设施建 设和 运
行的管理与监督 ,落实节能减排 目标要求 ,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 ,制定本办法 。 第二 条 组织 实施全 国城镇 生活垃 圾处 理设施 建 设、运行 的信息报告 、 核查 、 评估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指城镇 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 ( 目) 项 ,是指 设市城市 ( 区 ) 含 、县城生活垃圾 填埋场 、堆肥 厂、焚 烧 处理厂及其他处 理方式 的处理 ( )( 场 以下简称 “ 生 活垃圾处理厂 ” )及生活垃圾 中转站 。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 国城镇 生活垃 全 圾 处理管理信 息系 统 ”( 以厂简称信 息系统 )的平 台建 主 管部 门负责 本地 区城 镇生 活垃圾 处理项 目建设 信息 的统计 、整理和上报 ,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信息报 告 的核 实和 督促工作 。 第四条 城镇 生活垃 圾处理设施建设 、 运行 的信 息 报告 、 核查 、 评估等 工作应 当坚 持全面覆盖、 责任 明确 、 上下联动 、 实事求是 的原则 , 到信 息准 确、 做 渠道畅通 、

政 策法规 、标 准
( )城镇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率 :指 已建成 的 一 城镇 生活垃圾处理项 目的数量, 本辖 区内规划 确定 的应
的信息 ,在建项 目建设信 息为季报 ,于每季度第 一个 月 1 0目前报送上季度 的信息 。 城镇 生活垃 圾处理 设施运 营单位 负责 已投 入运行 项 目信息 的报 告工 作 。项 目运 行信 息为 月报 ,于每 月 1 O日前报送上个 月的信 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 环卫 )行政主管部 门应 于每 月 1 日前 ,完成对报 送信息 的核准工作 ,并在每年 的 7 5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县级用户使用说明书—软件开发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编写时间:2009年3月版本号:V1.0《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平台介绍县级平台主要供县(县级市)级管理用户完成:1.维护本县的城市基本信息,填报本县的城市月报;2.维护本县的规划项目基本信息;3.维护本县的在建项目基本信息,填报本县的在建项目季报;4.监督管理本县的项目用户维护运营项目的基本信息,按时填报运营项目的月报;5.对本行政区域用户信息的新增、修改,初始化密码等工作;目录一、系统登陆 (1)1.1登陆地址 (1)1.2登陆界面 (1)1.3登陆步骤 (1)二、首页 (3)2.1首页界面 (3)2.2界面各指标说明 (3)2.2.1在建垃圾场汇总信息 (3)2.2.2运营垃圾场汇总信息 (4)三、城市基本信息 (5)3.1界面 (5)3.2城市基本信息填报 (5)3.3城市基本信息打印 (5)四、城市月报 (6)4.1界面 (6)4.2城市月报查看 (6)4.3城市月报上报 (7)4.4城市月报打印 (7)五、规划项目 (8)5.1界面 (8)5.2规划项目查看 (8)5.3新增规划项目 (9)5.4规划项目转在建 (10)六、在建项目基本信息 (11)6.1界面 (11)6.2在建项目基本信息查看 (11)6.3新增在建项目 (12)6.4在建项目转运营 (13)6.5在建项目基本信息打印 (14)七、在建项目季报 (15)7.1界面 (15)7.2在建项目季报查看 (15)7.3在建项目季报上报 (16)7.4在建项目季报打印 (16)八、运营项目 (17)8.1界面 (17)8.2运营项目基本信息查看 (17)8.3新建运营项目 (18)8.4运营项目转停运 (19)8.5运营项目基本信息打印 (19)九、运营项目月报 (20)9.1界面 (20)9.2运营项目月报查看 (20)9.3运营项目月报打印 (21)十、数据核查 (22)10.1界面 (22)10.2查询 (22)十一、用户管理 (24)11.1界面 (24)11.2修改用户信息 (24)11.3打印验证码卡/初始化验证码 (25)11.3.1验证码卡介绍 (25)11.3.2打印验证码卡 (25)11.3.3初始化验证码 (26)11.4新建管理用户 (26)11.5新建项目用户 (27)11.6用户列表导出 (27)十二、我的信息 (28)12.1界面 (28)12.2信息修改及打印密码卡 (28)十三、常见问题 (29)一、系统登陆1.1登陆地址本系统要求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建城〔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管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二)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

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

二、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三)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条件。

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为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实施,提高垃圾分类水平,制定了以下细则,用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

一、分类指导政策推进情况评估1.垃圾分类政策落地情况:评估城市是否已针对垃圾分类制定并发布相应的政策文件,并对政策的推广普及情况进行评估。

2.政策执行和宣传推广情况:评估城市政府是否建立了垃圾分类的执行机构,并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推广情况进行评估。

二、分类设施建设情况评估1.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布置情况:评估城市是否建立了足够数量的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并对不同类型垃圾收集容器之间的布置情况进行评估。

2.分类垃圾运输设施建设情况:评估城市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分类垃圾运输设施,并对其覆盖范围和运输效率进行评估。

三、居民垃圾分类参与情况评估1.居民分类垃圾投放率:评估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知程度和分类行为的参与程度,并对分类垃圾投放率进行评估。

2.居民分类垃圾正确率:通过抽样调查,评估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标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类垃圾投放是否准确。

四、分类垃圾处理情况评估1.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评估城市是否建立了适当数量和规模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并对其处理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2.垃圾处理结果监测情况:对分离收集的垃圾进行跟踪监测,评估处理后的垃圾处理效果,包括资源回收率和环境影响。

五、垃圾分类教育宣传情况评估1.宣传活动效果评估:评估城市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的覆盖范围和效果,并对不同宣传方式进行比较和评估。

2.垃圾分类教育实施情况评估:评估学校和社区是否开展了垃圾分类教育,以及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的有效性。

六、政策执行监督情况评估1.监督检查和处罚情况:评估政府对垃圾分类政策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情况,包括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和执行效果。

2.垃圾分类问题整改情况:评估政府对垃圾分类问题的整改工作和效果,包括对垃圾分类设施和宣传教育的整改情况。

七、效果评估与总结1.垃圾分类工作整体评估:综合以上评估结果,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政策推进、设施建设、居民参与、垃圾处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月9日附件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2010第5.5.2、6.2.2、6.2.3、6.3.1、6.4.8、6.4.9、8.1.5条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2011第3.1.6、3.3.4、3.3.7、3.3.8、3.3.11、5.1.18、5.3.1、6.3.4、6.3.5、8.3.5、9.1.1、9.3.6、9.3.8、10.0.2、11.0.1条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2014第2.3.11、2.3.16条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第3.1.1、4.2.1、5.2.6、5.3.2、5.3.4、6.2.2、6.2.5、6.5.2、7.3.2、7.6.6、10.2.5、10.3.4、10.4.5、10.5.1、12.3.9、16.2.10条5.《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2015第4.2.3、4.2.4、4.2.7、6.1.1、6.3.3、6.3.4、6.3.5条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2007第3.1.4、3.1.5、3.1.9、3.4.1、3.5.2、3.6.1、5.3.8条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第3.0.3、4.0.2、8.1.1、10.1.1、11.1.1、11.6.1、11.6.3、11.6.4、15.0.5条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GB 51220-2017第8.0.3、11.3.3、12.1.8、13.4.3条9.《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2009第3.0.1、3.0.7、5.2.10、6.1.12、7.3.1、7.3.5、7.3.7、8.6.2、9.2.4、9.4.3、9.4.5、9.5.1条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75-2012第3.3.2、3.3.3、3.3.5、3.3.7、4.3.1、4.3.3、4.3.4、4.3.6、5.1.2、6.1.5、6.2.8、8.3.1、8.3.3条1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第3.0.1、3.0.2、7.5.5、7.5.6、9.0.5条12.《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2009第4.0.2、8.0.1、11.0.6、11.0.7条1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2014第3.0.4、3.0.5、7.5.5条14.《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30-2009第2.1.1、4.1.5、4.3.6、4.4.4条1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第3.0.2、4.1.10、4.2.3、5.1.5、13.1.2、15.2.5、16.1.1条1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2012第6.4.1、6.5.5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将城市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各类垃圾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门别类,以便于后续的资源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

垃圾分类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举措,对城市的环境卫生和资源利用有着深远的影响。

因此,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首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包括垃圾分类的准确性、便捷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准确性是指垃圾分类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正确区分各类垃圾。

便捷性是指垃圾分类的操作是否简便易行,是否能够方便居民参与。

经济性是指垃圾分类是否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环保性是指垃圾分类是否能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包括分类设施的完善程度和管理执行的有效性。

分类设施的完善程度是指城市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居民的垃圾分类需求。

管理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城市是否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垃圾分类工作,是否能够促使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确保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应包括社会参与度和宣传教育的有效性。

社会参与度是指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参与程度,是否能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宣传教育的有效性是指城市是否能够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使居民自觉地进行垃圾分类。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课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只有在各方面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施,才能够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效果,为城市的环境卫生和资源利用做出积极的贡献。

希望各地能够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不断完善垃圾分类的制度和机制,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信息化助力生活垃圾处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信息化助力生活垃圾处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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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24•【文号】建城[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9]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处理厂及其他处理方式的处理(场)(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不断上升,垃圾分类成为了解决城市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评估和监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效果和进展,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估办法。

一、建立指标体系评估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

该体系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垃圾分类的覆盖率、分类准确率、生活垃圾减量率、回收再利用率等。

这些指标可以通过定期收集相关数据来进行评估,并与制定的目标进行对比。

二、数据收集与监测评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效果需要收集大量有关数据,并进行监测分析。

可以通过垃圾分类设施安装情况、垃圾收运管理情况、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排放情况、公众参与度等多方面的数据收集来评估工作的质量和进展。

三、公众参与度调查垃圾分类工作的成效和进展与公众的参与度密切相关。

为了评估工作的质量,可以进行公众参与度调查。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知晓程度、参与程度、意见与建议等。

通过收集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垃圾分类工作在普及和宣传方面的效果,并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参考。

四、社会观感评估垃圾分类工作的效果不仅仅体现在环境和数据上,也需要考虑社会观感的影响。

可以通过媒体关注度、舆论反应等方式来评估垃圾分类工作在社会中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通过监测社会舆论的变化,可以评估垃圾分类工作的公众形象和认可度。

五、定期评估与检查垃圾分类工作需要进行定期评估与检查,并形成评估报告。

可以每年或每季度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目标达成情况、数据分析结果、公众参与度等方面,形成评估报告,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依据。

通过以上的评估办法,可以全面、科学地评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效果和进展。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城市环境问题的解决做出实质性贡献。

六、改进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评估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为改进和提升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对城市居民生活产生的各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于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分类已成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其评价标准也是衡量城市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首先,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应包括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准确性是指居民在投放垃圾时能够正确地将不同类型的垃圾分门别类,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有效性则是指分类后的垃圾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垃圾分类投放率、分类准确率和资源回收利用率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其次,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应包括社会参与度和宣传教育力度。

社会参与度是指居民对垃圾分类活动的参与程度,包括自觉遵守分类规定、积极参与分类宣传和教育等。

宣传教育力度则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垃圾分类进行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宣传手段和效果、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深度等。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度、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范围和效果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此外,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应考虑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

经济成本包括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以及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投入和收益情况。

环境效益则是指垃圾分类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贡献,包括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等。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垃圾处理成本、环境污染减少程度和资源回收利用效益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包括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社会参与度和宣传教育力度、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价,才能更好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提高城市环境保护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垃圾量核查报告范文

垃圾量核查报告范文

垃圾处理调查报告怎么写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我认为作文应该自己写并总结,写作文是为了什么还不是为了提高写作水平,抄作文没任何意义,最终害人害己。

我这有篇范文仅供参考:调查概况调查时间:2012年寒假调查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及环卫所调查方法:走访的方式,运用观察法、访谈法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湖南省长沙市的垃圾处理调查背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项消费增加了,垃圾同样增多了。

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市垃圾的清运量是2500多万吨,1996年城市垃圾的清运量是1.16一吨,是1979年的4倍。

这么大量的垃圾需要把多少土地变成填埋场?占地60公顷,日处理量为2000吨的阿苏卫填埋场仅能处理北京六分之一的垃圾,且在第11个年头就会被填满。

被废弃的垃圾填埋场不复为耕地,也无法建成生活小区。

我走访了保靖县环卫处,调查了垃圾堆放、清运和处理的情况。

调查结果从垃圾的危害来看处理垃圾的重要性垃圾在人们生活中是必然存在的。

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大量垃圾随意堆放,长期囤积,就会占用土地,产生臭味,造成对大气、水域和土壤的严重污染,而且导致苍蝇、昆虫及鼠类的滋生,威胁居民的健康。

因此垃圾是城市的一大负担。

垃圾处理起来并不容易,可以归纳以下几点:第一,从垃圾的平均组成来看本县居民的生活燃料大多以煤为主,煤灰占垃圾总量的很大的分量,市场及厨房有机废物,再就是街道庭院的落叶尘土等,并且还混有一定数量的玻璃、塑料、坏金属等杂质,难于燃烧销毁。

第二,用这种垃圾施肥,就会使土地碴化。

第三,过去处理垃圾都是埋在地下,现已发现垃圾埋在地下会破坏地下水,填埋后的场地也派不了大用场。

何况在郊区和市区一切可供垃圾填埋的洼地即将用完,寻找垃圾出路,迫在眉睫。

还有本县虽以做出保护环境卫生的一些规定,但由于不能严格执行,成效不大。

随地乱抛垃圾的情况到处存在,垃圾量还在不断增加。

如何处理好垃圾,确实是当务之急。

如何处理好垃圾(1)城市建设需要综和处理,服务设施需要配套成龙,垃圾处理应当在综合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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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
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处理厂及其他处理方式的处理(场)(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

重点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厂数量、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运营投入等情况。

(二)规划、在建项目信息。

重点报告规划项目规模、规划投资、进度以及已开工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处理方式、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已投入运营项目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

运行信息包括垃圾处理量、渗滤液处理量、运行天数、运行成本等。

第六条城镇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信息,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信息的报告工作。

项目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评估上报工作。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说明书》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

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
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进行重点核查。

各设市城市和县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评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二条主要评估指标: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项目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行总经费(含固定资产折旧)以垃圾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占运行经费的比率。

以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第十三条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次。

根据通报,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

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果好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慢,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市、县。

(二)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的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

第十七条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整改通知进行专门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通知发出单位做出书面汇报。

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八条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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